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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利害關係人分析

第三節 Uber 政策利害關係人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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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Uber 也滿單純、可愛的,它以為做廣告政府就會怕、立委 就會縮手,結果不對;Uber 出「奧步」,其實讓我們修法的作為 與意志會更堅定。(立法院公報處,2017:415)

陳委員雪生:今天 Uber 不循正當管道做他們該做的事情,反而 公然向立法委員挑戰,這是什麼意思呢?他們這樣的言論是具有 挑戰性的,只說罰開 Uber 的民眾 2,500 萬元也就算了,為什麼還 要提到立委酒駕罰 9 萬元這件事?而且罰 2,500 萬元是有根據的,

不是我們立法委員在這邊亂制定法律。(立法院公報處,2017:

434)

許委員毓仁:今天大部分的發言內容都是要重罰 Uber,感覺這好 像是社會的集體共識,在立法院,大家也已經決定要這麼做了。

其實本席今天發言並不是要替 Uber 說話,因為本席覺得 Uber 今 天會走到這個地步,他們自己必須負絕大部分的責任。(立法院 公報處,2017:440)

綜合而言,交通部部長在接受訪問時已明確揭示 Uber 在台灣發展的唯一途 徑:成為合法的交通運輸業,接受政府管制並繳納應付稅款。雖然交通部已提 出鬆綁法規、彈性管制的多元計程車方案作為因應 Uber 所引領的新形態乘車模 式,但政策執行成效還未顯著之際,原 Uber 司機私下營業,其執業行為與乘車 安全反而更難被政府掌控。筆者依而認為,處理 Uber 爭議,似不能以非黑即白 的態度及方法處理,建議多途並進,共同尋求更多解決爭議的良方,才不被侷 限在現行的法規範之中。

第三節 Uber 政策利害關係人管理策略

本研究關懷重點為 Uber 運輸服務爭議之利害關係人,在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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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Uber 政策利害關係人活動矩陣

根據上述分類判準,本研究將利害關係人區分為四大類型,並據以繪製 Uber 政策利害關係人活動矩陣。矩陣主要分為四大區域,分別為:第一區 域,高影響力、高利益者(優先遊說),例如:行政部門、民意代表、傳統 計程車業者;第二區域,低影響力、高利益者(優先溝通),例如:Uber 業 者、Uber 司機;第三區域,高影響力、低利益者(潛在力量),例如:社會 大眾;第四區域,低影響力、低利益者(低度優先),例如:學者專家。各 類型利害關係人之特色細述如後。

(一) 區域一:高影響力、高利益者

交通部祭出重罰與推動多元計程車方案,是得以突破 Uber 違法招攬白 牌車巡迴載客的重要手段。此一措施的主要動力,顯然來自傳統計程車業 與民意代表的強力要求。對於交通部來說,長久以來,運輸服務業屬於管 制業務,計程車業不僅是從事載客服務而已,其受政府管制,除了車資無 彈性外,亦須配合政府特殊節日的大眾運輸政策、緊急情況的加派任務(例 如:2015 年八仙塵暴時運送傷患),是政府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

基於政策考量,政府對計程車業者的交通運輸資源有所依賴。如又從團體 人數來看,全台領有有效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的人數近 15 萬人(交通部,

2016),相較於 Uber 全盛時期將近 2 萬人的駕駛數,計程車業者可以動員 大規模的政治及組織資源,透過直接或間接管道向政府表達其訴求,對政 策的採納或執行極具影響力。出於這些原因,交通部態度偏向計程車業者 與司機,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次,如觀察多元計程車方案之內容,政策亦確實往計程車業者所期 待的方向發展,加上 Uber 負面消息不斷,其聲勢有逐漸凌駕 Uber 業者的 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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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區域二:低影響力、高利益者

從利害關係人互動關係的探索中,吾人可知悉,政府部門對 Uber 營運 模式的理解,與其說是對共享經濟概念的理解,不如說是來自於與 Uber 互 動關係下的經驗法則。對於 Uber 是否有助於閒置資源的有效利用?是否有 助於城市交通壅塞的改善?是否有助於整體經濟的帶動與提升?其所宣稱 共乘服務能帶來的經濟效益,目前未有具體數據可茲印證,單憑 Uber 業者 個人主張稍嫌薄弱,Uber 此種做法無異試圖將「車輛共享」與「創造財富」

等同起來。然而,究其實際,其中與消費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所處次級系 統的整體利害權衡,仍需待更長時間的研究與觀察。

其次,Uber 的低價來自於隱藏風險與規避責任,在車輛檢驗、駕駛人 資格、理賠責任負擔、消費糾紛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以及金融交易安全保 障上隱藏資訊,對傳統計程車司機並不公平。尤其 Uber 專職司機所提供之 載客服務基本上與傳統運輸服務業並無不同,難以說服自身「共享經濟」

新創產業的立場。

(三) 區域三:高影響力、低利益者

根據立法委員趙正宇辦公室統計資料,一般民眾當 Uber 司機的理由,

賺外快占 30%、殺時間占 23%、愛聊天占 16%、認識新朋友占 12%,顯示 經濟效益誘因只有 30%、社交是 35%、其他是 26%(立法院公報處,2016:

288)。這樣的數據也許有些令人驚訝,亦顯示消費者選擇 Uber 的原因,除 了金錢(利益)上的考量,其他如社交、殺時間等亦是考量因素之一。此 項數據,反映網路時代下所創造的新網路社群,其消費模式與互動模式的 改變。雖然一般民眾及網路社群目前對政府處理 Uber 爭議的作法未引起大 規模的反對聲浪,政府仍不可忽視人民意志與科技時代下的網路社群力量,

須持續觀察民眾對於多元計程車方案的看法與反饋,逐步完善政策內容,

以符合民眾對政府新治理方針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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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努力:一是尋求立法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支持與合作,嚴格取締 Uber 招攬白 牌車巡迴載客的違法行為,並多次加重罰鍰及懲戒手段;另一是聯合地方政府持 續推動「多元計程車方案」,並多次與學者專家、計程車工會與計程車業者開會 商議、尋求共識,以完善方案內容。

顏委員寬恒:有鑑於交通部針對 Uber 引發之問題,打算採用多 元計程車方案來處理,但是在尚未與計程車工會形成共識前,實 際上不宜貿然實施,應等到完全整合各方意見形成共識後,再做 成相關政策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立法院公報處,2016:

316)

鄭委員運鵬:這個多元計程車方案對台灣計程車業者和交通部來 講都是關鍵的一戰,我們希望不能輸,所以本席想幫部長看看這 個多元計程車方案要來跟 Uber 競爭是不是還有什麼不足的地方 並向部長提出建議。(立法院公報處,2016:159)

賀陳部長旦:這個方案的重點就是希望能夠鼓勵計程車業界用一 種優質化、多元化的方式來讓消費者對於使用 Uber 養成習慣和 期待,在我們自己國內也能夠來推動,慢慢的讓台灣在地計程車 的服務品質不輸給 Uber。(立法院公報處,2016:160-161)

賀陳部長旦:在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時,我們也希望業者能夠 強調凡是好的品牌,職業駕駛能夠提供的服務和車輛維護的狀況 是更可信賴的,我們願意在這方面繼續努力宣導。(立法院公報 處,2016:181)

賀陳部長旦:緊接著就是輔導地方積極研訂相關費率,希望在明

(2017)年一月就可以啟動此方案。(立法院公報處,201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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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陳部長旦:我們認為該罰就罰,但是同時更重要的是,希望能 夠輔導既有的業者,不管是計程車或其他的公共運輸工具,希望 他們能夠善用網路媒合技術。(立法院公報處,2016:205)

二、低影響力、高利益者:優先溝通

Uber 與政府在利益及本位主義的制約下塑造了各自對外來事物獨立的理解 模式,追求各自利益極大化,是造成對話與討論始終無果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

Uber 業者在與政府溝通過程中的高姿態也是讓行政部門及民意代表感到不滿原 因之一。

鄭委員運鵬:這位普洛夫(David Plouffe,Uber 首席顧問)滿厲 害的,他說:如果所謂的解決方案,也就是台灣政府版本,Uber 必須要註冊成同一家計程車行,這不是我們的答案,正確的答案 是建立新法制,全世界很多國家都這樣做。他說要建立新法制,

可見得這位首席顧問知道他在台灣是違法的,違法就該處理嘛!

(立法院公報處,2016:83-84)

鄭委員運鵬:他(這裡指 Uber)是違法,也不來登記,他的駕駛 人也不接受職業駕駛人的考試跟許可,要他申請新的行業,他也 不理你。為什麼這位 Uber 的首席顧問可以好像是美帝來臺灣臨 幸的態度?因為他的背景是歐巴馬的競選總幹事,白宮資深顧問,

美國流行這一套。

鄭委員運鵬:我請教部長,他明知違法,也不願意跟你合作,他 自認不是交通運輸業,而是資訊業,你覺得他的態度如何?

賀陳部長旦:我覺得他的態度相當不友善,而且對狀況不了解,

才會做出這樣的一個…… (立法院公報處,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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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Uber 台北總經理顧立楷致媒體的公開信中,公開批評政府搞 錯方向,認為交通部一直以計程車運輸服務業來認定 Uber 的服務業種,不斷要 求 Uber 在台灣設立車行,與 Uber 的業務本質相違,以致雙方的溝通一直沒有結 果。

從上述例證可知,不論 Uber 抑或是政府,對於其所堅持的立場毫不妥協。

然而,有效的政府溝通應是民眾本位,是雙向的、互動的溝通(黃俊英,2011),

並且在包容的態度下尋求彼此對不同意見的充分理解與共識。Uber 業者與政府 纏鬥三年多來,所謂的溝通僅是對自身立場的各自表述,隔空喊話與威嚇,筆者 以為,先且不論該如何認定 Uber 的業務本質,如按照先前雙方的溝通態度與方 法,可以預見的是,政府與 Uber 的溝通終將原地打轉,毫無進展。交通部賀陳 旦部長在立法院備詢時就曾明白地說:「事實上,Uber 目前在很多國家為了配合 在地的法律規範都會在營運上做一些調整,唯獨在台灣他們並未做任何調整,而

並且在包容的態度下尋求彼此對不同意見的充分理解與共識。Uber 業者與政府 纏鬥三年多來,所謂的溝通僅是對自身立場的各自表述,隔空喊話與威嚇,筆者 以為,先且不論該如何認定 Uber 的業務本質,如按照先前雙方的溝通態度與方 法,可以預見的是,政府與 Uber 的溝通終將原地打轉,毫無進展。交通部賀陳 旦部長在立法院備詢時就曾明白地說:「事實上,Uber 目前在很多國家為了配合 在地的法律規範都會在營運上做一些調整,唯獨在台灣他們並未做任何調整,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