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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利害關係人分析

第二節 Uber 政策利害關係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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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Uber 業者、Uber 駕駛、乘客、學術研究單位、利益團體、社會大眾等十 二類。

惟綜合考量 Uber 運輸服務爭議所涉利害關係人特質(包含其對問題的興趣及影 響力),本研究將利害關係人歸納為行政部門、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利益團體及社 會大眾五大類。

第二節 Uber 政策利害關係人分析

Uber 自 2013 年起在台營運四年有餘,在台推展共乘業務的過程中,與政府部門

(交通部、財政部與地方政府等)、立法院與傳統計程車業之間存在極大的緊張性,

在一般消費者與民眾之間也因為各自擁護不同的價值而相互角力。在長時間與政府交 涉未獲共識,Uber 於 2017 年 2 月 10 日由於負荷不了近 11 億元的罰款而宣布暫停在 台灣的共享服務。

一般而言,Uber 進入時人視野是以「共享經濟、新創服務」被加以認識的,然 而 Uber 自身定位為資訊服務平台管理者,卻實則從事運輸服務業的狀態遊走於法律 的灰色地帶,在納管、納稅以及納保等關鍵議題與政府溝通陷入僵局,這也是 Uber 為何在今(2017)年 2 月宣布暫停服務的主要原因。

為能全面關照 Uber 在台營運以來與政府、傳統計程車業及一般消費者等相關利 害關係人之互動關係,並配合外在思想、文化與政治脈絡進行探討,本節將以時間嬗 遞進行分類與解析,探究利害關係人在此過程中立場與行為模式之轉變。

壹、 利害關係人之立場 一、行政部門

(一) 面對新型態經濟模式態度不一致

對於交通部而言,認為其並非以禁止角度來看待 Uber,如透過新科技與通 訊軟體的應用,提供民眾更多元、方便之服務,有助於整體運輸產業之提昇與 服務品質之改善,是其所樂見的。但是仍須就其服務提供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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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運輸業市場秩序規範,以及是否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等面向予以輔導監督,

如有招募非職業駕駛以自用車輛加入載客營業,或派遣非經小客車租賃公司授 意之租賃車服務時,已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並破壞市場秩序與合法從業人員 權益,將嚴格加以取締(立法院公報處,2015:54)。

相對的,金管會主任委員則認為政府應以更開放的態度面對網路時代所帶 來的改變,管理方式應與時俱進。

林主任委員祖嘉:我覺得基本上很重要的是政府各部門的心態要 更開放,像第三方支付,當時要改的時候,金管會就有很多意見,

但是我們覺得這真的是一個很新的支付方式,應該要趕快讓 它……(立法院公報處,2016:390)

林主任委員祖嘉:像我們在講的虛擬貨幣、網路貨幣也是一樣,

很多東西大家的心態都要更開放一點,接受網路世界的這種東西。

(立法院公報處,2016:390)

蕭委員美琴:未來除了像 Uber 這種交通服務的提供,可能還會 有很多、很多;現在想得到的服務,未來可能都可以直接在國際 上找到最有效、最廉價的服務提供者,所以這個機制要如何建置,

事實上也需要一些通盤和專案考量。

林主任委員祖嘉:對,我覺得這是有必要的。(立法院公報處,

2016:390)

(二) 政府原則:納管、納稅和納保險。

如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最大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任務。一直以來,交 通部的立場非常明確,除非 Uber 依法納入體制內經營,依法納稅、納保險,

否則即是違法。認為 Uber 並非無法可管,而是不願意登記為受法規所管制的 運輸業系統,以價格優勢搶攻市場版圖,規避應遵守之市場規範,在體系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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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營業(立法院公報處,2016:19)。

曾次長大仁:第一,任何新的科技、創新的經營運輸業的作法我 們都歡迎。第二,這些都必須納入運輸業管理規則加以管理,這 樣對消費者才有充分保障,對其他相關業者也才有公平競爭的法 制環境,這是目前我們的態度。當然我們也希望傳統計程業者也 可以提高經營效率,導入相關技術,這部分我們也在做一些研議,

準備將來規劃、輔導。(立法院公報處,2015:263)

曾次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Uber 是在其他國家也同樣發生的 新生事物,目前我們明確認定它是不合法的行業,甚至不能稱之 為行業,因為它無法做運輸業的登記。由於它本身沒有合法的牌 照,也沒有合法的執照,所以目前是由沒有職業駕照的駕駛人開 著自用車、透過網路來經營。因此容易造成消費糾紛,旅客權益 也極度缺乏保障。我們希望相關業者能納入運輸業、取得合法經 營的權利,再來經營這個行業。(立法院公報處,2015:202)

曾次長大仁:我們非常堅持認為這些業者應該要納管,應該要用 合法的車跟合法的駕駛來從事運輸行業,如果它做不到的話,就 必須要改變它的經營方式,不能再從事運輸業,這部分我們會堅 持目前法制上的需要。(立法院公報處,2016:34)

(三) 不設立專法,修正現行法。

交通部之政策方針是優先讓相關的產業適應科技進步所帶來的變化。除持 續與 Uber 溝通,要求依法納管、繳稅外,亦組成專門政策規劃小組推動多元 計程車方案作為讓傳統計程車業逐步提升服務水平、載客彈性的 Uber 替代方 案。根據行政院函送徐國勇委員,書面答覆手機 APP 叫車服務 Uber 於我國產 生諸多合法性爭議問題(立法院公報處,2016:92),表示已著手規劃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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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服務架構,目標是藉由計程車相關法規鬆綁,以提供市場多元化之合法 計程車服務,並與公路總局持續蒐集其他國家取締執法成效,據以評估整體可 行方案及手段,期能達成徹底終止違法營業之目標。同時向消費者進行宣導,

審慎選擇乘車服務,以保障自身權益。

賀陳部長旦:我認為網路時代,消費者利用網路媒合來找到他們 需要的交通方式,這件事情全世界都在發展,但是對於既有的產 業以及我們既有的管理應該要做什麼調整也不能慢。就這件事而 言,我樂於見到科技所帶給我們的方便,但是我們會優先讓相關 的產業也適應這樣的科技進步。(立法院公報處,2016:63-64)

賀陳部長旦:它目前還不合法,所以我們應該去取締,不過我們 也預見消費者對這部分可能會有所期待,所以怎麼樣一方面取締、

一方面輔導我們既有業者也提供品質一樣的好的服務,也是我們 該努力的地方。(立法院公報處,2016:187)

而對於立法委員提倡制定共享經濟專法一案,行政院則回應由於各國法律 體系不同,認為制定專法於我國尚無法兼顧共享經濟多元及變動趨勢。故對於 共享經濟之處理方式,係由相關部會先行檢視現行法令,如能採解釋或函令方 式處理,各部會可逕行處理以求時效,如涉及母法規定,再推動個別法律之修 正。(立法院公報處,2016:297)

二、民意代表

(一) 認為行政部門對法規調整的步調緩慢

立法委員認為行政部門對法規結構性調整的步調緩慢,故通常以裁處罰鍰 與禁止手段要求不符合現行法規的業者進行調整,以符合現行法規。即便行政 部門知道國內的法律和這些新型態服務的提供過程其實落差非常、非常大,再 加上 Uber 業者與政府部門在問題解決的基本立場上的相悖,導致新型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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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無法在台灣生存,獲取合法地位。

蕭委員美琴:可是我還是要講,如果你們是針對一個、一個的議 題去研擬相關法規,真的會來不及,因為這樣趕不上世界變化的 速度,所以才需要去做整合型、通案型的檢視!(立法院公報處,

2015:390)

黃委員昭順:政府在創新發展議題上總是防弊大於鼓勵,在發生 之前先以法律封死,以至於無創新空間。(立法院公報處,2015:

138-139)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政府要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要扮演 一個孵化器、加速器的角色,培育新創業者。讓這些年輕人有更 多的資金、有更多的空間、有更低的門檻,可以投入創新產業。

(立法院公報處,2016:34)

林委員俊憲:以 Uber 及 Aribnb 為例,現階段僅由交通部以檢舉 和開罰處理,對於整體共享經濟活動在臺產生之稅收等問題,仍 欠缺通盤性的規劃,顯見國內目前尚欠缺有關共享經濟之通則性 且跨部會規範。(立法院公報處,2016:353)

許委員淑華:平心而論,台灣社會對於創新仍多停留在生產效率 提升的刻板印象,使其因應創新帶來的挑戰,往往措手不及。最 顯而易見的,就是 Uber 及 Airbnb 等平台經濟進軍台灣所引發的 爭議。在計程車及飯店業者的高分貝抗議聲浪下,相關單位便草 草提出若干規範,將擁抱創新丟到腦後,一切求先平息民怨再說。

(立法院公報處,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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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場傾向傳統計程車業

大多數立法委員對共享經濟所帶來的效益及變化是期待與接受的,要求政 府正視新科技與新消費形式的出現,制定與時俱進的法規範。但當 Uber 以便 宜、優質的服務迅速搶攻市場時,無可避免地對傳統計程車業帶來衝擊,計程 車車隊為首的利害關係人策劃發動多場抗議行動、對政府及立法委員陳情抗議,

使立法委員不得不表示其立場。

鄭委員運鵬:我要幫合法計程車講幾句話,這是 7 月 11 日的抗 爭現場,他們跳到車上,這些都有錄影,YouTube 上也有播出。

在下面留言的人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對這個行為的評價並不好,

他們認為台灣計程車司機可能就是這樣,怪不得人家要搭乘 Uber,

但我必須替這些合法的計程車業者講話,他們是因為忍無可忍才 會上街頭也才有這些動作。(立法院公報處,2016:170)

張委員麗善:既然小黃司機已經表達他們強烈的抗議了,你們應

張委員麗善:既然小黃司機已經表達他們強烈的抗議了,你們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