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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學制下的實業教育與實業學校的變革

第四章 新臺灣教育令下內台同軌的實業教育

第三節 共學制下的實業教育與實業學校的變革

大正十一年(1922 年)2 月 6 日,臺灣總督府以敕令第二百0四號公布「修 訂臺灣教育令」後,規定中等以上學校實施共學制度,因此中等學校體系中的實 業教育體系,也在此範圍之中。依據新教育令第九條之規定,實業教育須依照實 業教育令重新擬定法規,也就是自這個時間點開始,臺灣的實業教育體系正式與 內地同軌,採用相同的教育體系。

由於過去舊有的臺灣實業學校官制、臺灣公立實業學校官制以及臺灣公立簡 易實業學校官制,皆與新教育令第九條抵觸,須廢除另立新法,於是同年3 月 31 日,臺灣總督府公布敕令第一百五十八號「臺灣公立學校官制」作為新的規範準 則。依據實業學校令,臺灣新的實業教育體系分為工業學校、農業學校、商業學 校,並將簡易實業學校改制為與內地相同之實業補習學校。

大正十二年(1923 年)1 月 8 日,總督府發布府令第三號「公立農業學校部 分修訂規則」、第四號「公立工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第五號「公立商業學校部

24 田健治郎傳記編篡會《田健治郎傳》,頁 375。

25 黃英哲譯,黃昭堂原著《臺灣總督府》,頁 112。

26 財團法人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臺北市:臺灣教育會,1939),頁 114。

分修訂規則」。27三校新修訂之規則皆改正了三條內文。首先是針對夏季休業前後 各四周內,學校校長可以針對情況,將每週的教學時數減少至九個小時以內的時 數。第二是針對教科書之選用,將原先的「受臺灣總督之認可,州知事定之」改 為「受州知事之認可,學校長定之」,換言之,教科書的選用權下放,各學校長可 以選擇該校所需要的教科書。最後是兵役問題,學校校長應許可服兵役的學生在 服兵役期間休學。

大正十三年(1924 年)7 月 20 日,總督府再度發布實業學校的修訂規則,發 布四條:府令第六十三號「公立農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府令第六十四號「公立 工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府令第六十五號「公立商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府令 第六十六號「公立實業補習學校部分修訂規則」。28本次修訂規則,處理校舍、寄 宿舍、職員宿舍等問題,刪除原來規則中「交由臺灣總督認可」之條文,修訂為 為「需向臺灣總督報告之」。

大正十四年(1925 年)3 月 5 日,再次修訂實業學校規則,發布府令第九號

「公立農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府令第十號「公立工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府 令第十一號「公立商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29調整實業學校的學期時間,配合與 內地聯絡,以及講習日期等關係,修訂夏季休暇(暑假)之日期為每年之7 月 11 日至8 月 31 日。

大正十五年(1926 年)3 月 28 日,由於實業學校課程中實習時數之問題,總 督府持續修訂各實業學校規則,發布兩則修訂案:府令第二十八號「公立農業學 校部分修訂規則」、府令第二十九號「公立工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30本次修訂增 加每週的教授時數,農業學校的實習時數可以在必要的場合下,增加每週實習三 十五小時。

27 財團法人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903。教育沿革誌內將此次改正時間寫為大正十三 年,筆者據下列總督府檔案改正為大正十二年:〈三十三 公立農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三 號)〉,第7188 冊,《大正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三十五 公 立工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四號)〉,第7188 冊,《大正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三十四 公立商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五號)〉,第 7188 冊,《大 正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

28 財團法人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903。〈十 公立農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六 十三號),第7249 冊,《大正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十三 公 立工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六十四號)〉,第7249 冊,《大正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九 公立商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六十五號)〉,第7249 冊,《大 正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七 公立實業補習學校規則中改 正(府令第六十六號)〉,第7249 冊,《大正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

教育。

29 財團法人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904。

30 財團法人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904。

昭和三年(1928 年)4 月 28 日,新發布的實業學校規則修訂,分別為府令第 二十三號「公立農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府令第二十四號「公立工業學校部分修 訂規則」、府令第二十五號「公立商業學校部分修訂規則」、府令第二十六號「公 立實業補習學校部分修訂規則」。31由於昭和二年(1927 年)增設了明治節,32各 級學校令中關於節日的規定跟著有所更正,本次修訂將原先條文中的「天長節祝 日」改為「天長節、明治節」。

實業學校規則在昭和十年(1935 年)有一次大的修訂變動。前述昭和五年時,

由於經濟的衰退,日本內地已經開始針對實業教育做出回應與變革,昭和十年,

變革的內容方延伸至臺灣。同年3 月 30 日,總督府公布府令第七號「公立商業學 校修訂規則」、府令第八號「公立工業學校修訂規則」、府令第九號「公立農業學 校修訂規則」。33此次大的變革主要內容有:

一、 設立修業年限一年之第二部。中學校或高等女學校畢業而欲從事實業 者,為培養關於實業之知識技能,加設年限一年之第二部。

二、 新設「學生教養之要旨」(生徒教養ノ要旨)之授課內容,培育實業之 教養的同時,亦應培育精神之教養,其內容包括國民精神之涵養、自律 協同及勤勞愛好的精神之育成、落實生活即教育、剛健心身之養成、國 語教育的徹底等要項。

三、 學科目的改變。(一)廢除「法制經濟科」,改設置「公民科」。過去法 制經濟科內容多為概念之知識,公民科則是以養成善良公民為出發點。

(二)男學生增修武道科。於體操科中增加武道為必修,以磨練身心強 健的風氣。(三)過去商業學校中的「商業實踐」包含在關於商業之科 目中,但其實際操作成果等於農業科、工業科之實習課程,具有重要意 義。此次修訂,獨立商業實踐為單獨一科目。(四)必修學科中,除了 修身、公民、國語、關於實業之科目及實習外,經臺灣總督之認可,可 以減少其他部分之課程,以順應時情,實施實際的教育內容。

31 財團法人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904。〈二 公立農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二 十三號)〉,第7377 冊,《昭和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二 公 立農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二十三號),第7377 冊,《昭和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二 公立農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二十三號)〉,第 7377 冊,《昭 和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第七門,教育。

32 即明治天皇誕生日,為每年的新暦 11 月 3 日、舊暦 9 月 22 日。

33 財團法人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904。〈十一 臺灣公立商業學校規則改正ノ件(昭 和十年總文第一六號等四件一括;府令第七號)〉,10358 冊,《昭和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保存,第七門,文教。該份總督府文書總共有195 張,中 1-60 張為公立商業學校規則改正,

61-120 張為公立工業學校規則改正,121-177 張為公立農業學校規則改正,175 張以後為三校規 則改正要旨。

四、 減少每週教授時數。過去實業學校的每週教授時數,除實習外,農業學 校每週在三十二小時以內,工業學校每週在二十六小時以內,商業學校 每週在三十五小時以內。這樣的授課內容流於偏重知育,學生之負擔過 重,有害身心之發展。此次修訂為農業學與工業學校每週授課在二十四 小時以內(如有特別必要,可以增加限制至三十小時)、商業學校每週 授課在三十小時以內。希望能夠讓體育、實習、實驗課程有所餘裕,並 助長自學自習之風氣這一層教育的效果。

五、 增設夜間教授課程。為修學之便利與教育機會的均等,實業學校應就其 設備與收容力,盡力規劃夜間教授之課程。

六、 研究指導設施。廢除過去練習生、選科生、專修生、講習等相關規定,

新設「研究指導設施」之規定章節,畢業生對其他人進行適宜的研究指 導,可讓實業教育有顯著進一層之效果,以及地方產業的改善發達,期 望實業學校成為地方教化的中心機關。34

農業學校

臺灣總督府公布「新臺灣教育令」之後,廢止臺灣公立實業學校規則,改以 府令第七十六號發布「臺灣公立農業學校規則」。規則第一條點明:農業學校以教 授從事農業者必要之知識技能為目的,並致力於道德涵養。

根據「臺灣公立農業學校規則」,入學資格與過去有相當大的差距,在共學的精 神之下,不再有任何條文法規規定該校招生對象為何,即不限定為內地人子弟或本 島人子弟。其次,農業學校的修業年限分為兩種:以尋常小學校畢業之入學資格者,

修業三年至五年,以高等小學校畢業之入學資格者,修業兩年至三年。修業學科包 括:修身、國語、數學、物理及化學、博物、法制及經濟、體操、與農業相關之學 科目及實習,但可加設地理、歷史、簿記、圖畫、手工、外國語、臺灣語等其他學 科。如為女子,科目修習以修身、國語、數學、理科、家事及裁縫、體操、以及關 於農業之學科目,可加設地理、歷史、簿記、圖畫音樂、手藝、臺灣語等其他之學 科科目。關於農業之學科專業科目包括了:作物、園藝、土壤、肥料、作物病蟲害、

修業三年至五年,以高等小學校畢業之入學資格者,修業兩年至三年。修業學科包 括:修身、國語、數學、物理及化學、博物、法制及經濟、體操、與農業相關之學 科目及實習,但可加設地理、歷史、簿記、圖畫、手工、外國語、臺灣語等其他學 科。如為女子,科目修習以修身、國語、數學、理科、家事及裁縫、體操、以及關 於農業之學科目,可加設地理、歷史、簿記、圖畫音樂、手藝、臺灣語等其他之學 科科目。關於農業之學科專業科目包括了:作物、園藝、土壤、肥料、作物病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