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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三節 具復原力的生活重建指導原則

九二一和莫拉克的生活重建機制建構,皆從災難發生後才開始研擬,因此無 法有及時的應變措施與完善的規畫。尤其,在莫拉克風災發生後,在時間和輿論 的雙重壓力下,決策者求快、求效率的心態混雜政治不理性因素,使得災後重建 政策就在各式批評聲浪中拍板定案。產生中央和地方政府角色錯置、九二一的生 活重建經驗被「斷章取義」的採用、受災地區的需求與聲音被忽視、異地重建的 適用範圍與施行無限擴張、政府角色消失和 NGOs 的過度介入、資源未妥善管理 使得生活重建工作無法獲得穩定持續的財務支持。這樣政策規劃的急就章與不周 延,極不利於受災地區在經濟、社會資本、社區知能等面向的強化與提升,更缺 乏資訊傳遞、溝通與整合的平台,損及多元文化與生活的復原與發展。

對於生活重建機制研擬過程中所面臨的時間壓力,世界銀行《重建手冊》提 醒:「規劃將會影響整個重建過程。…災難重建程序總是花費與預期或規劃更多 的時間,…不應該以節省時間為由,忽略非常重要的整合、品質、安全或妥善治 理等,而做出妥協。時間能節省的有限,然而人們卻要與這些決定的後果共存好 多年。」(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2012,頁 39)。具復原力的重建是重 視「適應」的「過程」而非強調「穩定」的「結果」,《重建手冊》點出時間壓力 不應成為草率決策的理由,而忽略重建政策對於受災地區重大且長遠的影響。因 此,重建政策的研擬,必須確保生活重建工作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資訊獲得、參與 及溝通,以達成資源分配、重建角色與責任的基本共識,進而啟動重建機制。

對於生活重建的執行,世界銀行《重建手冊》不斷強調:「受災者應該是重 建過程的核心,且針對那些會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有優先決定權。」這即是復原 力的核心概念,復原力強調每個個體與社區經驗的獨特性,例如,探討災民在災 難事件中的角色、須承擔的責任,了解社區想要怎樣的災後重建計畫、有哪些完 成計劃的能力、期望的重建優先順序等,每一個步驟與決定皆以「社區本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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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考量。究竟,災後重建應該怎麼做?世界銀行《重建手冊》的見解是,政府 必於災後進行宏觀的評估、制訂政策、安排財政機制、協調 NGOs 協助重建工作 並評估社區的在地需求,以照顧弱勢居民、發展社區層級計畫、重建社區治理系 統、自行管理資源和基金以備不時之需。在確定社區要做什麼、有能力做什麼之 後,其他的都應該由政府來主導、協調及執行:「災後重建應該怎麼做?一個越 來越能被接受的見解是:政府在災後的第一項任務是在人道主義與開發機構的協 助下,決定社區要做什麼?有能力做些什麼?其餘的,都應該由政府來做。」(謝 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2012,頁 40)

綜上所述,生活重建的制定與執行有以下關鍵性的策略,包含:參與、合作、

政府的主導與整合、以受災地區為優先、長期持續性的發展、減少風險、強化復 原力等。然而,從過去重建經驗中可發現,這些策略不易在我國生活重建機制與 執行過程中應用與顯現。因為,我國的生活重建機制皆以解決當下災難事件為目 標,忘記建構一致且可長可久的機制才是災難重建的核心;對於實施的質量和速 度也沒有理性和客觀的討論,也沒有經驗的完整傳承和累積,而無法有完善的機 制建立,更缺乏提升復原力的生活重建作為。曾參與九二一震災與莫拉克風災重 建工作的世界銀行《重建手冊》譯者們沉痛的呼籲:「過去以來,我國因為重建 政策的決策缺乏一致性的標準,對於重建速度與質量的權衡亦一直無法客觀與冷 靜的討論,經驗的傳承、累積與制度的建立均明顯不足。面對頻傳的極端氣象事 件和可能發生的複合型災害,不僅災害衝擊的不確定性逐漸增加,災後的應變、

復原與重建問題也漸趨複雜化。因此,努力累積與傳承國內經驗似乎已刻不容 緩。」(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2012,頁 viii)

因此,建構一套災難指導原則與架構,引導生活重建的機制與執行,成為我 國生活重建的當務之急。世界銀行《重建手冊》即強調指導架構引導重建工作的 重要性,其對重建工作提出 10 項指導性原則和 1 項提醒,雖然沒有精確的說明 應該怎麼做,但其相信指導原則可以顯著的提升「建立重建政策並導致良好結果」

的可能性(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2012,頁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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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個好的重建政策可以幫助社區活力再現,並使人們有能力重建他們的 住宅、生活與生計。

2. 重建開始於災害發生日。

3. 社區成員應該是決策的伙伴及在地實踐的領導人。

4. 重建政策與計畫應該是財政上實際可行,對於降低災害風險則要有一定 的期待與企圖心。

5. 制度的影響不可忽視,須在它們之間協調以改進結果。

6. 重建是一個規劃未來,並保存過去的機會。

7. 異地重建破壞生活,應該保持在最少程度。

8. 公民社會與私部門是解決方案的重要部分。

9. 評估與監控可以改進重建結果。

10. 促成長期的發展,重建必須具有可持續性。

最後一句話:每一個重建計畫都是唯一的。

指導原則提供一個能共享的系統化參考架構,協助生活重建工作的利害關係 人,包含中央和地方政府、NGOs、災難專業人員、受災社區與居民等,發展目 標並創造達成目標的共識,幫助改善重建成果。研究者參考上述世界銀行的指導 架構,以及我國生活重建機制建構和執行的經驗,歸納出 8 項生活重建指導原 則,作為災前準備、災後應變、復原及重建的參考與指引:

一、 確保社區參與:將社區成員視為決策的伙伴和重建工作實踐與執行的領導 人。這需要政府、NGOs 和相關專業人員對於社區參與的信念與承諾,支持 社區參與決策、重視過程中的溝通,讓每位社區居民貢獻自己的知識與技 能,因為最好的生活重建只能由受災社區自己來決定與完成。

二、 異地重建應是最後的選項:世界銀行《重建手冊》(2012)認為,受災社區 應避免異地重建,因其對經濟、社會和生活容易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若易 地重建無法避免,也應保持在最少程度,並確保受災社區參與異地重建的決 策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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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持續性的長期發展:生活重建是長期且緩慢的過程。建立公平公正的資源分 配、恢復生計、促成經濟成長,是支持長遠生活重建的重要後原。此外,理 性協商所訂定的制度、妥善的財政規劃、由地方政府主導與支援也是不可或 缺的要素。

四、 明確可行的制度、計畫及方案:人們的期待可能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各式 制度、計畫及方案應有充足、合理且妥善分配的資金、合理的時程安排、設 立明確且可達成的目標,才能有效的完成生活重建。

五、 政策對生活重建有深遠的影響:世界銀行《重建手冊》指出:「好的重建政 策具包容性,以公平為基礎,並注重弱勢者。」(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 等譯,2012,頁 17)好的生活重建政策能協助社區活力再現,使受災社區 有能力重建住宅、生活與生計,反之,則可能帶來深遠負面的影響。建構完 正重建政策的最好作法,就是在災前研擬重建政策、設計應變制度,並於災 後適時的調整。

六、 理性溝通且有共同目標的公私協力:謝志成(2010)認為,災難後,基於人 道關懷的基本信念,政府與 NGOs 容易凝聚共識而形成「合作與伙伴」關係,

但在沒有理性討論與共同目標的前提下,如何使合作關係持續和成功?

NGOs 在生活重建政策的執行與財務上提供很大的支援,政府應將他們是為 重要的工作伙伴,然而,世界銀行提醒:「政府更需要負責任,確保這些介 入與重建政策及目標有一致性的看法。」(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

2012,頁 18),換言之,儘管有 NGOs 的介入與協助,政府仍是協調與重建 工作的主導者。

七、 重建是規劃未來與保存過去的機會:世界銀行《重建手冊》指出歷史經驗的 記取和災前的規劃與準備,將減少脆弱性、提升重建的整體成果:「已經建 立幾個世紀的事物不可能在幾個月內被取代。良好的規劃與利害關係人的投 入,對於建立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目標,以及確認要保存的文化資產是有幫 助的。」(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2012,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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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多元文化與生活的尊重:災難的本質、文化價值、生活習慣、族群和歷史脈 絡的不同,都會影響重建的決策、規劃與執行。歷史經驗與原則並非圭臬,

而只是權衡的依據。每一個重建計畫,都必須以受災地區的獨特性而調整和 改變,才能真正落實以「人」為核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性重建。

上述指導原則是生活重建的基本信念,可作為生活重建機制建構與執行時的 依據和參考,協助政府做出更健全的決定,讓 NGOs 與專業工作者能與政府和受 災地區更快確立目標、建立協調系統、有效達成目標,確保受災地區是重建的主 體、保障社區參與的權利,提升生活重建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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