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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我國生活重建機制的建議

一、建構一套重建原則與計畫

莫拉克災後,我國僅制定了適用期間為三年(得延長,以兩年為限)的《莫 拉克重建條例》作為重建的指導原則。但是,重建是漫漫長期的過程,中央政府 應於災前構思一套重建的原則與計畫,包含核心價值、利害關係人的角色和責 任、重建期程、財務使用與分配等,作為生活重建機制啟動與執行的準則。為避 免重蹈莫拉克風災急於消耗善款的覆轍,在財務規劃方面,可參考九二一震災 時,中央政府為管理運用「921 賑災專戶」捐款,邀請社會人士與相關單位所組 成的「九二一基金會」的經驗,透過長期的基金會運作,提供受災地區長期且靈 活的生活重建經費支持,並延展重建獲得財務支援和運作的期程,確保生活重建 的可持續性。

二、社區居民應是決策的伙伴和重建計畫的執行者

受災地區的居民是災難直接影響最深的群體,是重建的主體,因此應該成為重建 機制決策的重要伙伴,重建工作的籌備、規畫、推動與檢討,要確保受災社區表 達意見與參與的機會。Pelupessy, Bretherton & Ride(2011)也認為,政府必須要 有將社區居民納入決策系統的理念與堅持、尊重且支持居民的需求和想法。

外來團體要獲得社區接納,進而組織社區是相當困難的,但是透過政府的支 持,讓社區居民或在地組織自行參與並執行重建,不但較為容易,對社區居民來 說,用自己想要的重建方式重建心目中的社區,可以讓他們在充分參與的過程中 貢獻知識和技能,有助於災後的心理重建,更可以重建社區的凝聚力,以及大大 提升社區對於重建成果的滿意度。Bedar, Bretherton, & Ride(2011)亦主張,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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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在地組織來說,透過重建工作的參與和政府彈性的經費支持、授權經費的運 用,將能夠提升組織的能量,支持在地組織迅速的協助受災社區,達成培育在地 團體的目標。

三、建立資訊與資源溝通的平台

生活重建政策與災區未來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平台的建置能協助社區溝 通協商、凝聚共識、促使居民積極參與重建,並建構實現以人為核心,整合性的 重建政策。許慧麗、趙善如(2010)也主張,公部門應建置重建資訊知識與資源 交流平臺,能讓社區得到及時正確的資訊,提供社區發聲、互動的機會,有利於 居民參與決策與重建。

除了確保受災地區的參與之外,平台也能讓政府和民間團體討論與協商生活 重建所扮演的角色與參與程度,避免工作重疊、資源浪費,或是搶人、搶功勞的 情況發生。吳儷嬅(2010;引自陳儀深,2011,頁 168)也認為,平臺能讓政府 民間團體之間、民間團體彼此間能建立合作與夥伴關係,而非對峙或相互抗衡的 敵對關係,使災區民眾能真正受益。

四、中央支援、地方主導的生活重建

在莫拉克風災的經驗中,由中央主導的生活重建,增加溝通與協調的困難、

複雜化督導考核的程序,更使得組織層級疊床架屋、降低部會局處和整合的可 能,徒增溝通與協調的時間和精力;後來,因中央政府深知自己太遙遠,不但全 面將重建中心委外辦理,更將督導考核工作委託家扶,使得生活重建的政府角色 近乎消失。生活重建亟需政府的主導與支持,更是與在地息息相關的工作,必須 貼近在地的獨特性和特殊的治理經驗,因此,中央應直接將經費與權力下放地方 政府,由地方主責生活重建業務的規劃與主導重建中心的設立事宜,才能與基層 行政單位、在地組織協調出角色的分工和定位,形成由政府主導、在地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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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相互支援的生活重建推動服務網。

五、更貼近在地的服務項目與考核督導

生活重建的最終目的應是協助社區創造自行滿足居民需求的環境,培養社區 服務自己的能力。然而,《莫拉克重建中心實施辦法》所揭櫫 6 大面向的服務中,

除了「轉介和其他服務」外,都是以個人和家庭為主的服務提供。加上一致性的 考核與統計報表的框架,使得重建中心聚焦於提供滿足特殊群體需求的個案服 務。未來在重建項目的規劃上,應加入社區成員和組織能夠共同合作的地方,並 明確定義其角色與功能,此外,也要給予考核機制更多彈性,除了制式的評分表 外,可以有更彈性、更貼近在地服務成果的評分方式。

貳、生活重建規劃與執行的建議

一、跨文化能力的服務提供

進入災區的 NGOs 與社會工作者須具備跨文化反思、批判性思考以及自我省 察的能力和態度,並透過體察社區居民的信仰、生活型態、風俗及習慣,以熟悉 並建立跨文化的知識。文化能力的建構能避免自身文化或專業霸權的壓迫、減少 誤解與衝突的可能,並有效且具倫理精神的進入其脈絡進行服務,進一步建立與 社區、居民的正向互動。如同 Knoll, Roos, Bretherton & Ride(2011)的主張,專 業工作者應考量社區獨特的文化、種族、語言,敏感於社區或部分群體特殊的需 求、期待、因應策略,用社區既存的溝通、協調與動員系統協助社區適應災難。

簡而言之,跨文化能力的服務提供,將使社工能較容易獲得社區的接納,增進社 區對於組織和專業工作者的認同、提升計畫參與和配合度。

二、以社區為基礎的公平資源分配

毫無目的與規劃的資源挹注只會減損災民重建生活的動機,並在資源撤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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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帶來資源的相對剝奪感、降低生活成功重建的機會。災難發生後,NGOs 與社 工應帶著「同理」的心、「專業」的能力傾聽和了解災區和災民的需求,進行通 盤的資源規劃、妥善的運用、以社區為單為的進行資源分配。Pelupessy, Bretherton

& Ride(2011)亦主張,各式服務與物資供給應以「社區」和「團體」為提供標 的,減少以「個人」(個別諮商輔導除外)為單位,避免產生競爭與搶奪的心理,

各式重建服務也應以社區為基礎來執行。因為,適度且切合需求的資源提供,能 夠激發居民參與重建的動機、支持居民自立自主的重建,是災民生活能否順利重 建的關鍵。

三、具長遠規劃的重建措施

成功的生活重建需要長遠的規劃與支持,然而,政府八八零工的「美意」卻 變成重建區的「夢魘」,因為八八零工顯示政府以短期服務災的心態提供災區就 業服務,但是,居民要的不是短期的紓困,而是一個有長遠規畫並符合需求的就 業協助計畫,且針對不同社區和部落的特性研擬相對應的就業協助方案。如同 Pelupessy, Bretherton & Ride(2011)的主張,一個具災難復原力的重建措施要將 眼光放得長遠,而非以一、二年的就結束的心態提供服務與支持。此外,要避免 過多的新工作、過高的工資,造成居民的依賴心理,弱化在地的產業和經濟。再 者,應支持與重建社區原本維持生計的產業,並給予社區所需的工作訓練。最後,

透過工作訓練,如:像是行銷、擴張社區網絡等方式,強化社區的資產與能力。

另一方面,輔導在地團體、培育社區人才是生活重建能否持續運作、社區能 否永續發展的不二法門。在強調政府充分授權、重視在地力量與復原力的同時,

政府應當給予適度財務與相關資源的支持。充分授權不代表放任社區自生自滅,

而是當社區能力不足之際,政府能及時伸出援手、培植社區的能力,並在社區能 力提升後適時放手,由社區自行推動與操作自身發起的方案與計畫,達成永續發 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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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難社會工作者的培訓

生活重建工作有賴於社會工作者對於社區工作價值、知識及技巧的運用。重 建中心是災後臨時進駐社區的外來單位,因此,社工必須探索社區的生態、文化 以及生活習慣,以了解原鄉部落的想法、優先順序及需求,並藉由社會工作者純 熟的社區工作知識和技巧,建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展現十足的誠意,並提供對 社區真正有助益的服務方案和支持,當信任關係建立後,才有辦法促使居民充分 參與,共同推展重建業務,建構社區的災難復原力。雖然,九二一震災後並沒有 促成災難社會工作教育的發展,但是,在災難日漸頻繁且不可避免的預期下,災 難社會工作者的培訓和社區工作方法的加強是社會工作教育刻不容緩的事情。如 同 Paton(1996)與張麗珠(2010)的主張,社會工作者在災後救援、復原及重 建階段都扮演重要的角色,社會工作人員的儲備與訓練,是積極防災與救災的重 點工作,也是受災地區生活能否順利重建、培養社區知能、建構災難復原力的關 鍵

五、以社區生活脈絡為基礎的生活重建

信任社區居民的能力、重視社區獨特的生活脈絡,能夠發掘社區獨特的資 產,並善用與強化社區既存社會資本,讓社區居民發現、運用並強化既有的優勢 運用於生活重建過程。像是 Yoon(2009)看重社區的生活背景、文化特色與價 值、種族和語言的獨特性,才能發掘社區資產進而串聯;以及 Norris 等人(2008)

強調社區既存能量網絡式的結合,能協助社區、家庭及個人成功適應與復原、建 構災難復原力。因此,以社區生活脈絡為基礎的生活重建,能增加受災地區和居 民對環境和重建工作的掌控感、促進個人和集體效能、增強重建的動機和信心,

進而能強化社區能力、提升社區參與,達成充權社區的目標。

進而能強化社區能力、提升社區參與,達成充權社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