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一節 我國生活重建政策的比較分析與反思
莫拉克重建中心參考九二一震災的經驗,制定特別法並設置重建中心提供生 活重建服務,看似相同的經驗,卻在內涵上有一定程度的差異。九二一生活重建 的法治化期程雖歷時 5 個月才完成,但此過程是政府與民間充分溝通、討論的結 果;而生活重建中心的設立,是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所發想的「試辦方案」,是 協力合作所匯聚的結晶。因上述的討論與共識,使《九二一重建條例》有完整的 生活重建專章。十年後,莫拉克風災參考九二一震災的經驗,雖無生活重建專章,
但也於災後 20 天將生活重建計畫納入特別條例,且由內政部於災後一個月規畫 出為期 3 年的重建中心設立方式與服務內容。兩次的生活重建制度有何優劣?如 何去蕪存菁的保存過去、展望未來?
世界銀行《重建手冊》的指導原則指出,重建政策的制定有其時間壓力,但 卻能影響災民未來幾年的生活與發展(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2012)。
災難重建工作的啟動與政策制定有時效性,因為這是協助居民回歸日常生活的重 要機制。然而,但重建更強調受災地區經驗的獨特性,以居民日常生或是否受到 影響為依歸,並依現有的生活方式和空間進行調整。怎樣的作為和協助能使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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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淪落為體制外。」(Summer, 2009)
反觀莫拉克風災於災後 2 週,由行政院制定莫拉克重建條例草案,並迅速的 在行政院院會通過;隨後,立法院也緊急召開臨時會,於 2009 年 8 月 27 日三讀 通過莫拉克重建條例。苦勞網、小地方新聞網、環境資訊電子報、立報等各大媒 體報導原鄉組織、環保團體及人權團體等,怒斥重建政策的急就章及草率,忽視 災民的聲音及主體性,將重建工作的主角排除於決策過程外。蔡培慧批判:「《莫 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央組織權責,對比《九 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制,這 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決 策機制當中。」(Summer, 2009)
然而,上述的批判聲音並沒有受到政府的重視,反而在行政院重建會的《重 建會災滿半年重建成果報告》中,成為災後各項作為啟動具「效率」的象徵(參 見表 4-2),重建會驕傲地表示:「依據災防法啟動重建,政府動作遠較 921 地震 迅速」(重建會災滿半年重建成果報告,2010,頁 74)。因九二一震災而催生的
《災害防救法》,的確有助於災後重建的啟動與推展,但是各式單位成立與啟動 時程的比較,到底是宣揚政績?還是自曝其短?
表4-2、九二一與莫拉克之災後各項作為啟動
項目 921 大地震 (88.9.21)
莫拉克颱風 (98.8.8)
暫行條例制定 89.02.03 135 天 98.08.28 20 天 重建會成立 88.09.27 6 天 98.08.15 7 天 重建會辦公室掛牌 89.05.30 251 天 98.09.12 28 天 移緩濟急 89.02.03 135 天 98.08.28 20 天 特別預算審定 89.12.12 1 年 82 天 98.11.10 94 天 資料來源:重建會災滿半年重建成果報告(2010)
再者,莫拉克條例雖有觸及產業、文化、生活重建及就業輔導,但通篇條文 仍偏重硬體的建設,忽視與生活情境脈絡有關的支持與協助才是真正協助災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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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的重點工作。臺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金惠雯指出:「條例通篇著重硬體重建 的工程,卻沒有提出生活重建的規劃,恐怕重建編列的一千億元預算,通通都只 會被拿來鋪橋、造路、作房屋重建,完全缺乏生活重建的內涵,不能真正引入幫 助災民恢復生活和經濟,無法真正進行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只見硬體的重建,
不能達到重建的真正意義和效果,也不能真正幫助災民。」(Summer, 2009)
此外,莫拉克風災與九二一震災相當不一樣的是受災地區大多為原住民部 落,受災民眾文化的特殊性從一般民眾轉變為原住民,然而,條例中對於文化的 敏感及尊重付的闕如。臺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認為:「實際上,
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尌已經缺乏原住民觀點,沒有把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 的情況分開處理。在八八水災,受到重創的許多地區都是原住民部落,尤其需要 遷村的部落很多,重建條例更應該要區隔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Summer, 2009)
這樣「由上而下」的思維、指導性的作為,降低了災民凝聚社區意識、培養 災難因應及復原的機會,更忽略了原住民的文化層面。臺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 事拔尚說:「馬英九一直說做太慢會被罵,但請他急是急救災,救災都做不好,
重建急什麼?」。最後,拔尚感嘆:「救災要快、孜置要準確,重建則要有全盤性 的了解跟溝通,重建條例草率通過,真的是一場災難。只能期待政府真的落實與 部落取得共識的承諾,否則原住民將承受二次災難。」(胡慕情,2009)。
在政府在 20 天內通過特別條例,94 天通過特別預算,於 2009 年 9 月 6 日 開始推動重建機制的情形下,災後一年各方通力合作,但重建工作仍艱難不順,
重建,到底錯在哪裡?快速通過的重建條例,為何只剩下災民的憤怒與無奈特?
救災緩、重建急,《莫拉克重建條例》的高效率闖關通過並非句點,而是將這個 問號將愈滾愈大(柯亞璇,2010c)。
二、生活重建法制化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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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策略
世界銀行《重建手冊》「給決策者的話」指出:「一系列的決定開啟災害重建 之門,這些決策差不多都有立即性,必須即刻做出反應。儘管做出這些決策是有 時間壓力的,但它們卻有長期的影響,因為它們將改變受災者未來幾年的生活。」
(謝志誠、林萬億、傅從喜等譯,2012,頁 1)雖然政策決策者於災後有時間壓 力,必須及時建立政策架構作為重建的指引,但這些短時間內所建立的原則,將 對受災區民產生深遠的影響。
高雄市府社會局救助科專員於莫拉克風災發生後,持續參與災後救援與重建 工作至今,他回憶災後輿論與媒體瀰漫著「快」的價值取向與思維,政府在「快」
的壓力下,使得災後重建機制和資源配置沒有討論的時間與空間:「我很納悶整 個媒體和大眾也說要快,你要是不快尌是罪啊。發東西我要釐清楚,但你沒發尌 被檢討阿,比例不對阿。如果還是這樣子的氛圍和價值取向,很難做。」(A7)
政府以「限期限時」為目的、採取「效率至上」的重建策略,決策快、安置快、
資源發放快,但是,計劃不周延、作為不符合需求、安置不準確、資源配置欠缺 公平與原則。雖然決策和計畫快速的敲定與執行,但撻伐聲浪隨之而來:「可是 我看這次的重建計畫,好像都要非常的快,限期、幾月幾號前要做決定,沒有尌 沒有,或是吵一吵尌再延長一點點,要不然尌是吵了再改一點點。到後來又有人 檢討說,你們當時為什麼那麼快,把不該弄進去的弄進去。」(A7)接著,政府 為彌補當初操之過急的錯誤與不周延,於是再採取新的作法、動用其他的資源,
迎合輿論和民眾的期待:「在那麼急的情況的下,沒有一個規範的步調,因為我 的目標尌是快,可是快是沒有辦法周延的,相對是有難題的,在這樣的情況的下,
你每次都要去解決那些,我們現在的環境又是不耐民眾吵,所以你只要吵,尌試 圖要讓妳沒有聲音,尌要用別的資源去處理。」(A7)在效率至上與吵吵鬧鬧的 過程中,看不到完整的生活重建計畫,也沒有執行的原則,只剩政府為應付災民 的「消音」作為。
除了輿論和媒體的壓力外,曾擔任地方政府官員、對政治問題存有高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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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見解的周克任先生,於風災後籌組並擔任「八八社區再造聯盟」執行長,他認 為這樣急促又混亂情況是來於政府對於選票的考量:「碰到選舉季節,更顯得很 多的事務應該被合理討論卻變急促化,以快速的模式想要趕快把它『解決』掉。
用『解決』這兩個字來說明很貼切,馬英九是最明顯的,他想趕快把災後重建的 問題拋開,盡快促使其形式化…。」(陳儀深,2011)他點出「快」的背後,還 有選舉的考量和政治操作。
生活重建不是為了展現行政體系的執行效率、不是資源發放比賽,更不是快 馬加鞭的短期任務,而是要有周延的計畫、原則與執行策略。高雄市政府救助科 專員建議:「假設,萬一還有一次像這樣情況的話,整個政府孜置的策略是不是 要有一些原則和省思,不是像這樣子跳到那麼快,馬上求有效率的作為。」(A7)
莫拉克災後,我國僅制定了適用期間為三年(得延長,以兩年為限)的《莫拉克 重建條例》作為重建的指導原則。但是,重建是漫漫長期的過程,應該要有充分 的傾聽、釋放思考與討論的空間、長遠的規劃,並具備一套重建的原則和核心價 值作為執行的準則。以日本新潟縣的災後重建經驗為例,政府運用復興基金支援 災後重建,中央與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以「十年」作為重建期程的默契。高雄市政 府救助科專員認為,日本的重建機制不以「效率」為目標,而是花費了兩年左右 的時間討論、協商、啟動屋舍的重建計畫,但卻使得資源配置、社區重建等議題 能有足夠的討論空間,讓災民能夠自主重建:「我覺得也不是拖,它(日本新潟 縣)的策略是因為我重建十年的計畫尌是這麼訂的,因為我分前面的三年,中間 的三年,後面的幾年,所以我資源的配置,我有同樣的步驟來看待我要怎麼處理,
前面很清楚,尌是協助做孜置、做組合屋的方式,接下來才開始探討,我整個社 區重建,可能會有要異地還是在原來的地方,選擇有哪些?資源要怎麼配套?這
前面很清楚,尌是協助做孜置、做組合屋的方式,接下來才開始探討,我整個社 區重建,可能會有要異地還是在原來的地方,選擇有哪些?資源要怎麼配套?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