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壬戌學制的內涵分析與實施
第二節 初等教育的發展
壹、義務教育的實施及初等教育階段的特色
新學制實施前,民國七年 5 月,山西率先宣布實行義務教育,並頒佈了〈施 行義務教育程序〉的文件,規定山西全省主要應分區域之期限如下:第一次省城,
限至民國七年 9 月辦理完竣;第二次各縣城,限民國八年 2 月辦理完竣;第三次 各縣鄉鎮及 300 家以上之村莊,限至民國八年 8 月辦理完竣;第四次 200 家以上 之村莊,限至民國九年 2 月辦理完竣;第五次 100 家以上之村莊,限至民國九年 8 月辦理完竣。由於山西屬於當時全國貧困省分,但由於採用分期進行辦法,先 自都市鄉鎮實行,而後推及於鄉村,而且官廳督促很嚴-行政手段得力,因此成 績為中國教育界所驚訝。109實施情況見表 4-1:
108楊文海,《壬戌學制研究》(南京大學博士論文,2011 年),頁 97-99。
109熊賢君,《千秋基業—中國近代義務教育研究》(湖北,華中師範大學出版,1998 年),頁 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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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十八年,不及百戶之村莊辦理完竣。這一計畫的推出為全國各省普及初等教育 制定了時間表,儘管認真去實施的仍只有山西一省,但畢竟對其他各省起到了催 促的作用。111根據民國十九年(1930)的統計指出,當時全國入學兒童僅佔學齡 兒童 21.8%,離教育普及之期尚遠。112因此,山西省的辦學成績,在全國高居榜 首。
在這一時期中,熊賢君認為值得稱道的還有加快了義務教育法制的進程,將 義務教育寫進了憲法。民國十二年(1923)憲法會議開會時,教育界人士認為教 育乃國家基礎事業,必須明定在憲法之中。所以,他們擬具草案陳請於憲法委員 會。同年 4 月,憲法委員會提出教育專章草案。期中關於義務教育的規定:「義 務教育之學年至少以六年為限」;「在義務教育學年內,免納學費,其教科書及學 校用品,由學校設備之。小學教員之年功加薪及養老金,以法律定之。」113
新學制將小學修業年限由 7 年縮短為 6 年,分初、高兩級,採用「四二」分 段,李華興以為既顧及到國民的經濟能力,又給各地因地制宜的辦學彈性,有利 於初等教育尤其是初級小學的普及。還規定在小學高年級可酌情增設職業課程,
這就為無力繼續升學者創造了職前教育的機會,比較適合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和 實業建設需要。這都為民國初等教育找到了比較科學的定位。114
貳、初等教育的發展狀況
這一時期的初等教育發展概況,因政局動盪,戰火不息,缺乏完整的統計資 料。從僅有的數據解析:民國五年(1916)全國小學為 120,097 所,學生數為 3843,454 人;民國十一年(1922)學校數共 177,751 所,學生數共 6601,802 人。
六年內學校數成長 48%,學生數成長 72%。學生數的成長幅度大於學校數,表 示學校的規模有所擴大;但就以民國十一年(1922)計算,平均每校也僅 37 人,
111申國昌,《民國時期山西省初等教育實施效果與對外影響》,頁 34。
112 《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鑑》, 3 冊,丙編,教育概況,頁 487。
113熊賢君,《千秋基業—中國近代義務教育研究》,頁 101。
114李華興,《民國教育史》,頁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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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還很有限;至於學齡兒童四年制義務教育的普及,不過紙上談兵而已。115 新學制頒行後,入學兒童逐漸增多,小學校數均有增加,根據統計,民國十 八年全國小學總數達 212,385 所,共有學生 8882,077 人。有關數據見表 4-2:
表 4-2 民國元年至十八年度小學之概況
學年度別 學校數(所) 學生數(人)
民國元年 86318 2795475 民國二年 107286 3485807 民國三年 121081 3921727 民國四年 128525 4140066 民國五年 120097 3843454 民國十一年 177751 6601802 民國十八年 212385 8882077 資料來源:《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第十四編,教育統計,頁 1455。
由此可知,新學制頒佈後,外在教育環境異常險惡和複雜,小學校在辦學數 量上有所減少,但民國十二年初等教育納入憲法草案規定後,在戰爭中維持教學 規模和保證辦學設備等方面都有長足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