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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學制」的改革內容

第五章 壬戌學制相關理念的影響與歷史意義

第一節 「戊辰學制」的改革內容

首先說明國民政府所通過〈整理中華民國學校系統案〉的內容,亦稱〈戊辰 學制〉,接著探究「戊辰學制」在各個主要教育階段所出現的重要變化:

壹、「壬戌學制」的修訂

民國十七年五月,國民政府大學院在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討論了 學制改革問題,並通過了〈整理中華民國學校系統案〉。其主要原則有七項:

原則

(一)適應本國實情。

(二)適應民生需要。

(三)增高學習效率。

(四)謀個性之發展。

(五)使教育易於普及。

(六)留地方伸縮之可能。129

至於組織系統,分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三階段:

(一)初等教育

1.小學校修業年限六年。

2.小學校分初高兩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小學課程於較高等級,斟酌地方情形增設職業準備學科。

4.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129 《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鑑》, 1 冊,甲編,教育總述,頁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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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級小學修了後,得施行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二)中等教育

6.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但得依 設科性質,得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

7.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8.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並設;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單設之。

9.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設各種職業科。

10.高級中學,得分普通科及農、工、商、家事、師範等職業科;但酌 量地方情形,得單設普通科。農、工、商、師範等科得單獨設立為高級 職業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11.中學校初級三年以上得酌行選科制。

12.各地方應設中等程度之補習學校(或稱民眾學校),其補習之種類及 年限,視地方情形酌定之。

13.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於相當學校內附設職業師資科。

14.為補充鄉村小學教員之不足,得設鄉村師範學校。收受初級中學畢 業生或相當程度學校肄業生之有教育經驗且對於鄉村教育具改革之志 願者,修業年限暫定一年以上。

(三)高等教育

15.大學校分設各科,為各學院。其單設一科者,稱某科學院。

16.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至七年。醫科及法科修業年限至少五年。

17.為補充初級中學教員之不足,得設二年之師範專修科,附設於大學 教育院,收受高級中學及師範學校畢業生。

18.研究院限為大學畢業生而設,年限無定。130

130《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鑑》,1 冊,甲編,教育總述,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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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 戊辰學制圖

資料來源:熊明安,《中華民國教育史》,頁 117。

兩個學制的差異,楊亮功認為其變更情形如下:

一、師範學校廢止六年制,改為三年或二年。取消師範專修科及師範講習所 的名目,添設鄉村師範學校。

二、職業學校於高級中學設立職業科外,得單獨設立高級職業學校及與初級 中學平行之初級職業學校,修業年限皆為三年。並於小學增設職業科。

三、大學取消單科制大學,而為多院制。又師範大學沒有單獨規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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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中國教育學會主編,《學校制度研究》(臺北,正中書局 ,1969 年),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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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鄭世興指出,中等教育階段是此時期的最大改變,其與民十一新學制相 較,有以下三點異同:

一、普通中學

民十一年新學制採取美國綜合型中學的精神,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及師範教 育在同一學校內並立設置施教。但在「戊辰學制」中,初級中學設職業科目辦法 和新學制無異,高級中學雖仍得分為普通、農、工、商、師範等科,但酌量地方 情形,得單設普通科,而農、工、商、師範等科,也得單獨設立為高級職業學校 及師範學校,此便和新學制有些不同,也即職業學校和師範學校可脫離普通中學 而單獨設立。

二、師範學校

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後,一般教育界人士,鑑於廢除高師制度,實行中師合 併,流弊叢生,於是恢復師範獨立的呼聲乃逐漸轉高。民國二十一年,政府公布

〈師範學校法〉,規定師範學校以獨立設置為原則,公立中學僅得附設特別師範 科及簡易師範科,於是師範學校獨立的地位遂告確定。另外,民國十一年新學制 時期,准許私人設立師範學校。本期則規定師範學校不但概歸公立,而且必須分 區設置,作有計畫的設施,這較過去師範學校漫無限制任由私人辦理進步多了。

三、職業學校

中國自新學制頒佈以後,中學和職業學校合併設置,原意在免除兩者的隔 閡,但實施結果,實際上初中兼辦職業科者極少,高中合設各種職業科者,也不 多見。各高級中學僅能做到設有師範及普通兩科。而這少數的職業科或職業學 校,設備簡陋、科目不集中、教學效能低微,且經費甚少,學生人數不多。因此,

自民國十一年以後的職業教育思想者和倡導者,早已對於這種納職業教育於普通 教育系統中的辦法,感到懷疑,以為中學和職業學校合併辦理,無異使中學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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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現象。這固然由於政治上革命尚沒有成功,而教育上沒有一貫的宗旨也應 該負大部分的責任。中國國民黨以三民主義建國,也就以三民主義施教。此 後中華民國的教育宗旨就是「三民主義的教育」已絲毫不容質疑。所謂三民 主義的教育,就是以實現三民主義為鵠的教育,決不是單單在教科書中摻入 些三民主義的話,或在教育行政機關貼幾張三民主義的文告,就算完事。我 們全部的教育應當發揚民族精神,提倡國民道德,鍛煉國民體格,以達到民 族的自由平等;應該養成遵從法律的習慣,訓練團體協作,和使得政權能力 以導入民權的正軌;應該提倡勞動,運用科學方法,增進生產的技能,採取 藝術的陶熔,豐富生活的含義,以企圖民生的實現。總之,我們全部的教育 應當按照三民主義的宗旨,貫徹著三民主義的精神。133

時人蔡芹香認為,自清中葉新教育萌芽以來,垂三十餘年;前二十年,可稱 日本化,後十餘年,可稱美國化,法國化。在日化期間,雖僅學皮毛,然全國一 律,上令下行,尚有時率之可言。至美化時期,各地不同,自由發展,喜新嘗試,

卒成貪新不化。一國有一國之民性國情,合於人者,未必合於我,合於我者,未 必合於人。教育為文化事業之一部分,無論何國教育,必須本土化,中國教育第 一義,即在中國化。134因此,該會議確立了三民主義的教育宗旨,為以後的教育 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方向。

參、初等教育制度的後續發展

此期的學制變更,主要是為了配合普及義務教育為中心來進行。民國十九年

(1930)教育部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通過了〈厲行國民義務教育與成人 補習教育〉的提案,規定全國學齡兒童接受初級小學四年教育,對不能連續四年 在學的兒童,可酌量縮短在學時間,並可用補習學校和自修制度補足其應受義務

133 〈國民政府下之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教育雜誌》,1928 年 6 月,第二十卷第六號,總 頁 31448。

134蔡芹香,《中國學制史》(上海,世界書局,1933 年),頁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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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年限。民國二十一年,國民政府公布〈小學法〉,次年又公布〈小學規程〉。

其中,為了便於推行義務教育,將小學學制作了比較靈活的調整,分小學為三類:

1.完全小學。分初、高兩級,6 歲入學,修業年限為 6 年;前 4 年為初級小學,

可單獨設立。2.簡易小學。為推行義務教育的變通辦法,用來招收不能入初級小 學的兒童。又分全日制、半日制和分班補習制三種形式。前兩種 4 年畢業,後一 種需要修滿 2800 小時。3.短期小學。亦為辦理義務教育的變通辦法,招收 10-16 歲的年長失學兒童,用分班制進行教學,修業年限為 1 年。135

根據《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的記載,教育部鑑於我國土地之廣、人口學 童之眾、欲普及義務教育,非有鉅額之經費與大量之師資不可,欲令全國各地廣 設普通小學,完成四年義務教育之普及,亦非短時期內所能達到。酌定分期普及 辦法,經擬具〈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提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頒佈施行,

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八月起,分三期進行:

一、自民國二十四年八月起至二十九年七月(1935-1940)止為第一期,在 此期間內,一切年長失學兒童及未入學之學齡兒童至少應受一年義務教育,各省 市應注重處理一年制之短期小學。

二、自民國二十九年八月起至三十三年七月(1940-1944)止為第二期,在 此期間內,一切學齡兒童至少應受兩年義務教育,各省市應注意辦理二年制之短 期小學。

三、自民國三十三年八月起(1944)為第二期,義務教育之期間定為四年。

136而實際發展狀況見表 5-2:

135李國鈞、王炳照主編,于述勝著,《中國教育制度通史》(濟南,山東教育,2000 年),頁 96。

136《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第三編,初等教育,頁 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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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 民國十八至二十五年全國初等教育發展概況統計表

學年度 西元 學校數(所) 學生數(人)

民國十八年 1929 212,385 8,882,077 民國十九年 1930 250,840 10,943,979 民國二十年 1931 259,863 11,720,596 民國二十一年 1932 263,432 12,223,066 民國二十二年 1933 259,095 12,383,473 民國二十三年 1934 260,665 13,188,133 民國二十四年 1935 291,452 15,110,199 民國二十五年 1936 320,080 18,364,956 資料來源:李國鈞、王炳照主編,于述勝著,《中國教育制度通史》,頁 117。

據統計,在抗戰爆發的前十年間,初等教育人數均呈現逐年成長的趨勢,民 國二十五年(1936)實施義務教育制度之後,學校數達 320,080 所,學生數 18,364,956 人,增長速度極快。但計畫第一期尚未終了時,七七事變發生,義務 教育之推行,遭受莫大的挫折。

肆、中等教育制度的後續發展 一、普通中學

根據《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的記載,民國二十一年,鑑於中學、師範、職 業合併設置制度實行以來,辦理未盡適宜。且各級學校目的互有不同,強欲混為 同一系統,殊未能貫徹各科固有之鵠的。是年國民政府公布之〈中學法〉、〈師範

根據《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的記載,民國二十一年,鑑於中學、師範、職 業合併設置制度實行以來,辦理未盡適宜。且各級學校目的互有不同,強欲混為 同一系統,殊未能貫徹各科固有之鵠的。是年國民政府公布之〈中學法〉、〈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