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壬戌學制相關理念的影響與歷史意義
第二節 美國近代學制與「壬戌學制」的關係
由於新學制是受到美國制度的影響,因此有必要了解其情形。以下將簡要介 紹 20 世紀初美國主要教育階段的改革,接著分析其對中國教育產生的影響。
壹、 美國近代教育的演變
一、美國當時中小學教育的發展
依美國憲法規定,教育權不屬於聯邦,由各地方負責,因此各州制度不一。
從美國教育史上看來,小學八年與中學四年的學校體系,約在 1850 年前後即已 存在,惟其成立之根據為何,則不甚明白。有人認為該制或源至 Horace Mann 等 人仿襲並介紹普魯士的八年制國民學校制度至美國後,復加中學四年而成。這 樣,八四制雖成為傳統的學制,惟自十九世紀末對於該制之批評,此起彼落,時 有所聞。其中最有名的批評,乃於 1888 年在美國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大會上,由哈佛大學校長艾略特(Charles Eliot, 1834-1926)所發表
145《中國教育大系‧歷代教育制度考》下卷,頁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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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演說。他表示,當時哈佛大學新生的入學年齡,在過去六十年間逐漸提高至十 八歲十個月,因此畢業生的年齡亦隨而提高至二十七歲。類此現象之發生,概以 浪費學校教育時限為其主因,於是主張中等教育務須較前提早兩年開始,而小學 期限以六年為宜。此外,亦有就八四制半途輟學比率較高;八年初等教育期間課 程重複者多;或就小學八年而使兒童期與青年前期之學生不得不接受同一方針的 教育等不合理的現象,加以指摘者。因此,在八四制批評聲中產生的新學制系統,
係由小學六年、初級中學(junior high school)三年與高級中學(senior high school)
三年等三階段所組成的。此一學制系統於 1910 年前後,在傳統色彩較弱的地區,
例如俄亥俄州的哥倫布(Columbus)或加州柏克萊(Berkeley)等地,首先見諸 實施。146
1893 年,美國教育協會委任的「十人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Ten)發表 了關於中等學校課程計畫的報告,主要內容有三點:1.精學幾門學科,並使學習 的課程相互聯繫起來;2.所有科目都應以同等的分量教給全部學生,不應有個別 差異或只考慮學生將來可能的目標;3.課程按學生使用的語言分成四組,即古典 學科組、拉丁語和自然科學組、現代語組和英語組。報告還明確指出中學的職能 只是使一小部分能證明自己有條件受益於延長到 18 歲的教育,而且父母能提供 他們上學期間各種費用為謀生作準備。很明顯,委員會所建議的課程過於偏重為 升入大學做準備。此外,報告反對過早地為兒童選定和劃分未來的職業類別,這 反映出美國教育對受教育者的職業選擇權的尊重。1471912 年,美國教育協會所 任命的「節省教育時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Economy of Time in Education)
所作的報告,偏愛於六年制的中學教育措施。在宣布這個決定的同時,該報告還 建議將六年制中學分割為三年的初級及三年的高級兩部,這就是初中和高中的濫 觴。這些改革措施的共同特色,即是將初級中學作為居中性質的學校。到了 1918 年,學者已研究出許多健全的理由來支持六年制學校的設立,主要的理由是青少
146 細古俊夫著,林本譯,《各國教育制度》(臺北:教育部中等教育司, 1961 年),頁 29-30。
147王芸,《美國綜合高中制度改革探析》(東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 2007 年),頁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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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心理學的研究指出,這段年齡的學生,在身心兩方面都發生巨大的變化,因此 有必要提供不同的社會和教育情境來陶冶他們,而非將他們安頓在傳統的小學或 中學裡。另一種研究則較具社會學的價值,該研究指出小學轉入中學之間,學校 制度上有一大漏洞。由於強迫教育法允許學生於小學畢業後工作所造成。三年制 的初級中學正可彌補這缺陷,它可以使學生多留在學校至少一年,假如學生必須 工作,它還可提供一個合適的出口。148
1918 年中等教育改組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the Reorganization of Secondary Education)起草了關於改革中等教育的指導性基本原則的報告—《中 等教育的基本原則》(Cardinal Principles of Secondary Education)。報告內容包括 改組中等教育的需要、民主社會中的教育目的、教育的主要目標、認清改組中學 學科的目標、中等教育與初等教育的銜接、高等教育與中等教育的銜接、中等教 育的專門化和統一化的功能、作為標準中等學校的綜合中學等。149從此,美國建 立了綜合高中制度,確定了整個中學教育的發展方向。
二、美國當時高等教育的發展
自美國獨立以來,聯邦政府即陸續贈予一些州公用土地以建立公立高等院 校。但在美國高等教育發展史上真正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聯邦贈地,是 1862 年生 效的〈莫里爾法案〉(The Morrill Act)。該法案規定:
1.聯邦政府在每州至少資助一所學院從事農業和技術教育。
2.每州凡有國會議員,每人可分得 3 萬英畝的公用土地或相等的土地期票。
(全國總計贈地為 1743 萬英畝)。
3.出售公地獲得的資金,除 10%可用於購買校址用地外,其餘將設立捐贈基 金(endowment),其利息不得低於 5%。
148J. S. Brubacher 著,林玉体譯,《西洋教育史 —教育問題的歷史發展》(臺北,教育文物出版 社,1980 年),頁 528-529。
149王芸,《美國綜合高中制度改革探析》,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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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這筆捐贈基金如果 5 年內未能使用,將全部退還給聯邦政府。
在〈莫里爾法案〉之下贈送給各州公地售價最高的是在紐約,每英畝為 6.73 美金;最低的是在羅德島,每英畝為 0.41 美金。各州平均售價每英畝為 1.65 美 金(共獲資金約為 2,900 萬美金)。聯邦政府提供這樣大筆的資金用於資助農工 高等教育,的確大大地刺激了高等教育的發展。之後,美國國會還通過了一系列 資助和加強贈地學院的法案。1887 年通過的〈哈奇法案〉(The Hatch Act),授權 聯邦政府動用公共預算以在贈地學院建立農業實驗站。1890 年通過的〈第二莫 里爾法案〉(The Second Morrill Act),規定先向每州撥款 15,000 美金以增加贈地 學院的資金,然後每年再增撥最多不超過 25,000 美金的追加基金。1907 年納爾 遜(Nelson)提出的〈莫里爾法案〉修正案,規定在五年內向最初的增地基金每 年額外追加 5000 美金。1914 年通過的〈史密斯—利佛法案〉(The Smith-Lever Act)
授權贈地學院提供校外的推廣教育和農業、家政方面的推廣服務。這種推廣教育 和服務迅速普及到全國各州,甚至到目前仍普遍存在。150
然而,〈莫里爾法案〉的影響,不僅在於透過培養實用人才來為美國資本主 義經濟的發展服務,它還間接的推動了美國綜合大學的產生和研究生教育的發 展。正是贈地學院運動為社會所帶來的勃勃生機,使得建立德國式的研究型大學 在 19 世紀下半葉,成為美國高等教育的追求目標。不過,與德國研究型大學中 新人文主義獻身「純科學研究」的模式不同,美國建立研究型大學的嘗試與其本 土的實用主義哲學得到很好的結合,從而形成了與德國不盡相同的研究型大學。
1876 年成立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包括傳統的四年制文理學院、工程學院、
農業學院,再加上若干神、法、醫等專業學院,在此基礎上再設立獨立的研究生 院,把教學與科研結合起來,進而成為美國現代研究型大學的普遍模式。151
150陳學飛,《美國高等教育發展史》(重慶,四川大學出版社, 1989 年),頁 55-59。
151杜馳,〈從哈佛學院到社區學院——美國高等教育模式演進歷程淺析〉,《教學研究》,第 27 卷第 1 期,2004 年 1 月,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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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新學制改革轉向美國教育的原因分析 一、中美兩國政治經濟背景之比較
細古俊夫認為,當時美國進行學制改革的原因大致有四個,依序說明如下:
美國推行學制改革較其他國家活躍的首要原因,實與其歷史及地理因素有 關。就其歷史而言,美國是個誕生二百多年的新興國家,也是未經歷中世紀的新 生社會。人民厭惡古老的傳統所束縛,乃全力以赴進行新式的社會制度之建設。
就地理而言,美國中西部與西部是新開發的地方,且具備有利於創造新制度的各 種條件。美國學校制度改革以這些地方為中心,先行發展的原因,也就在此。
推進學制改革的第二背景,應歸於南北戰爭以後美國經濟呈現突飛猛進的結 果。從以前的農業社會蛻變成為工業社會,並奠定鞏固的資本主義國家地位。不 但促使青少年不再滿足於以往初等教育程度的學校教育,而且工廠要求勞動者需 具備較為高深的知識技能,因此許多青少年蜂擁而至中學就讀。中等教育制度之 改革,亦種因於此。
第三,教育之實證研究對於學制改革的影響。尤其是兒童心理學、青年心理 學與發展心理學等,研究有關學生發展與學制系統間的調整事宜,再則美國教育 協會所屬各種委員會,曾為學制改革而從事實證的研究工作來看,顯示實證研究 是美國學制改革的理論依據。
最後,美國對於教育從未採取中央集權。反而得由各州視其財政與處境,建 立因地制宜的各種學制系統,更是學制改革容易施行的理由所在。152
但是,中國進入現代化的歷程非常坎坷。就政治制度而言,民國成立以後,
雖然政府的組織不斷更改,但民主制度的雛形確已初具,無論採取總統制、內閣 制或其他制度,都有「約法」、「國會」或類似的組織為之制衡。無奈政府領導人 不斷鬥爭,各地軍閥割據,你爭我奪,使邁向民主的憲政運動遭受到摧殘,因而 此時雖有民主制度的形式,卻不能發生作用。在這情況下,教育現代化的工作當
152細古俊夫著,林本譯,《各國教育制度》,頁 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