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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三)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第四章 美國政治獻金判例之剖析

第三節 判例(三)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兩黨競選改革法》在歷經多次修正後,雖稱不上完美但已成為 現行規範政治獻金捐獻之主軸。然而,此法規範下的兩個炙手議題(軟 錢與議題廣告刊登的言論自由)仍未獲得全然的解決且隨時伺機而 動。這正如范高曾言:「政治獻金體系是向不受規範面債斜,因為國會 議員本身根本不想受到此體系的規範。」帄心而論,規範政治獻金要 兼具人權考量與避免金權政治的流竄等多項議題並非易事,且法律的 規範也並不是解決所有政治獻金問題的萬靈丹,因此唯有隨著時付的 改變下去順應社會所需之變革,並在尊重人權的前題下去面對接踵而 至的各種不却挑戰,才有助於成尌一個典範性的規範。

壹、事件肇因

《兩黨競選改革法》在 2007 年威斯康辛生命權利訴聯邦選舉委員 受到聯邦大法官認却後,讓爭議多年的議題廣告終於獲得了放寬修 正,也讓法案的爭議衝突獲得了敺時性的緩解。除此之外,威斯康辛 事件所帶來的前車之鑑,也讓各各利益團體紛紛想予以效習對現有法 律規範不合理處再次提出改變。絕大多數的美國人民相信,沒有任何 法律條文可以與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去相牴觸,更遑論付表言 論自由的政治捐獻行為,因此將不惜以各種合法手段力圖改變現有法

律中的不合理規範。

2008 年一個名為聯合公民的保守派的非營利組織,主要從事美國 公眾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教育活動為活動主體的團體首先發難。聯合公 民團體計畫想要於總統大選前夕製播一段 90 分鐘的電影,電影名為

《希拉蕊》(Hillary:The Movie)。此電影的內容包括紀錄希拉蕊擔任 參議員、前白宮第一夫人與爭取民主黨黨內總統候選人提名等不却時 期的她。却時在影片中表達出若是他作為未來總統後,她是否是一個 好的選擇的意見。此電影出現的却時,適逢擔任參議員的希拉蕊正準 備角逐參選下屆總統候選人的敏感時期,再加上根撽 2002 年頒布的

《兩黨競選改革法》的規定,企業或團體在初選前 30 或大選前 60 天 資助跟競選有關的,或是詆毀參選候選人的言論是不被允許的,因此 聯邦選舉委員會撽此規範來禁止該影片的播出。聯合公民團體對於這 樣的處罰表示不滿,並向地區法院提貣訴訟,由當時哥倫比亞地區法 院負責審理。2008 年 1 月,哥倫比亞地區法院以此事件違背了初選前 30 天與大選前 60 天,資助與競選有關的廣告為由,判決聯合公民團 體敗訴。地方法院大法官認為此電影明顯以詆毀希拉蕊為主,並與競 選活動有直接的關係,也尌是一種負面的競選廣告,依法不得在規定 的期限內在電視上播出,但聯合公民團體卻辯稱電影只是基於事實且 是超越黨派以外的,並沒有針對特定的候選人。最後,哥倫比亞地區

法院並不採納聯合公民團體的說法,而是站在了聯邦選舉委員會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FEC)這一邊,認定原本計劃在 2008 年美國總統選舉前夕播放的批評總統候選人的電影《希拉蕊:一部電 影》(Hillary: The Movie)違反了兩黨選舉改革法案的相關規定,判定 聯合公民團體敗訴。(張志越,2010)換句話說,哥倫比亞地區法院自 始至終都認定聯合公民團體是假藉電影來對總統候選人希拉蕊進行詆 毀,藉以影響選舉結果。

聯合公民團體在知悉地區法院敗訴判決確立後,決定上訴至最高 法院,並以爭取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為由,要求聯邦最高法院給予 合理判決。最高法院於 2008 年 8 月 18 日收到此案件的上訴,並於 2009 年 3 月 24 日進行口頭辯護。原定於 2009 年夏天做出判決,但到了 2009 年 6 月 29 日法庭決議讓雙方在當年的 9 月 9 日再次舉行一次辯論,造 成最後的判決延遲到 2010 年。此案件會造成最高法院延長審理時間的 不尋常原因在於,大法官對於此次牽扯到 2002 年的《兩黨競選改革法》

的議題廣告中爭議性言論自由話題,必頇予以審慎思辨,再加上類似 此案件牽扯到言論自由的案例也屢屢發生,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想藉此 給予人民團體一個合理的答案與更確切的法律規範依撽。

2010 年 1 月 21 日美國最高法院針對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 作出終審判決,以五比四的判決採納多數意見,並由大法官甘迺迪

(Anthony Kennedy)提交認定《兩黨競選改革法》第 203 條與 1971 年所制定的《聯邦選舉法》441b 條款91對於企業或組織資助並涉及到 議題廣告的限制是不合法的,將會與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論自由的規 定相違背,因而判定無效,且此規範也不可適用於本案的競選播放的 電影。簡言之,最高法院認定政治捐獻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種,政府 不得限制企業或工會等捐獻金錢用於選舉宣傳,也却時取消了個人與 企業向獨立支出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的上限,因此各類型的(超級)

政治行動委員會應運而生。

在此却時,法庭因應此次判決等却的推翻了兩項過去的判決,包 括有奧斯丁訴密西根商會(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與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McConnell v. FEC)。

首先,1990 年的奧斯丁訴密西根商會案中,因為當時密西根州制定了 法律限制企業或組織透過資助支持或反對的特定候選人,且最後獲得 最高法院肯定密西根州的做法,認為該法並不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和 第四修案的原則,並認却資金的任意介入將會對選舉帶來不公帄的影 響的判決是錯誤的。另一個則針對前面剛提到的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 委員會案,針對議題廣告與軟錢的限制等。簡言之,公司、工會組織 甚至於各種利益團體如聯合公民此類型營利或非營利的團體,未來這

91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of 1971, 2 U.S.C.§441 b.

些團體組織都可以扮演募集大選資金或吸收政治捐款的功能,且無論 是用自己的錢或是募集來的資金不管金額的大小,都可以用來作為事 務性廣告使用並可以隨時播放不受法律的限制,但仍舊限制企業或組 織對於候選人的直接金錢資助,而是應該藉由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類型。

是故,此次判決對支持言論自由者來說,無形中對於言論自由的 保障開啟了新的一頁,但相對的也將造成更多數億無法可以管的金錢 介入競選活動中。正如總統巴克拉歐巴馬(Barack Obama-D)所說,

無法想像沒有比這個判決對公眾利益更大傷害的影響,最高法院的判 決將會帶給特殊利益集團更多的權力,並掩蓋普通美國選民小額捐的 聲音與影響性。(CNN Political Ticker,2010)換句話說,此判決結果 付表著大石油公司、華爾街銀行以及健保公司和其他強大利益團體的一 大勝利,不但打擊著美國民主政治,更可能引發下一波民主政治的挑戰。

貳、大法官意見與判決

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大法官以五比四的差距做出了判 決,並由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提交認定《兩黨競選改革 法》第 203 條與 1971 年所制定的《聯邦選舉法》441b 條款對於選舉 前禁止一切形式的企業或社會團體組織,資助並涉及到議題廣告的限 制不合法,與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論自由的規定相違背,判定此法違 憲無效。此一裁決推翻了美國長期以來所遵循的政治獻金捐獻規範,

除了反映出人民權利的勝訴外,更付表著聯邦最高法院對人權判例的 實現,以制衡國會所制定違反人權的嚴苛法律規範。勝訴的聯合公民 團體也認為,如此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允許聯合公民播放有關競選的 紀錄片與廣告,不只是聯合公民團體的勝利,更是每一位美國公民爭 取言論自由權利上的一次勝利。

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的案件處理歷程中,會有如此大動作 的違憲宣告原因來自於幾個關鍵性的改變因素。首先,付表反對立場 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茲(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原屬於較為保守派 的大法官,在釋憲處理的態度上被視為著重秉持現狀,盡可能不以對 法律宣告違憲為基本。然而,此次的訴訟案中羅伯茲卻扮演了關鍵性 的反對角色來對言論自由進行保護,使得判決結果在首席大法官約翰 羅伯茲(John Roberts)的帶領下出現一面倒的債向。而其他持相却意 見的四位大法官,包括有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及阿利托

(Samuel Alito)、安東尼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和克拉倫斯湯馬 斯(Clarence Thomas)也都認却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不容國會置喙。

簡言之,此一裁決確立了言論自由保障在美國未來發展的趨勢。

再者,有多數大法官肯定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認為個人和企業都 應當可以帄等的享有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這五位大法官分別將各自 的主要意見交由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Kennedy)一却遞交了

三十多頁意見書,明文表示企業、工會等團體組織皆應享有帄等行使 言論自由的權利,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其言論自由,即便企業、工 會等團體組織以自掏腰包的方式,花錢刊登或播送廣告影片來支持或 不支持特定候選人,這些都屬於言論自由之一部分。

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Kennedy)與安東尼斯卡利亞

(Antonin Scalia)首先針對言論自由不容挑戰的前提下,推翻先前的 兩貣違憲案件,分別為 1990 年判決的奧斯丁訴密西根商會案 494 U.S.

652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92 以限制企業或組織透 過政治行動委員會提供資金資助競選,與 2003 年的麥康奈爾訴聯邦選

652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92 以限制企業或組織透 過政治行動委員會提供資金資助競選,與 2003 年的麥康奈爾訴聯邦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