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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途徑、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途徑、方法與研究架構

本研究屬政治學中之比較政治次學門,故而比較研究途徑自應為 本研究之基本途徑。唯因本研究主題集中在先探討美國聯邦選舉中的 政治獻金法,再反觀可帶給台灣修正政治獻金上有何啟示。因屬與台 灣不却國家型式運作下的政治獻金型態,因此研究途徑上則需要調整 為先著重歷史途徑與案例途徑來探討美國政治獻金制度的興革與運作 上之優缺,可較為貼近制定此法之初意與目的。謹分述如下:

壹、研究途徑 一、歷史研究途徑

本研究係以美國政治獻金法之演進為研究主題,而美國實施民主 選舉已歷經兩百多年,其相關制度的演進隨著時間而有不却的發展。

本研究既然要研究其相關制度的演進自然必頇以時間為經,以相關法 案之判例為緯,因此歷史研究途徑自然成為本研究的重要途徑之一。

二、案例研究途徑

本研究的主體研究內容除了美國國會相關的立法例之外,更將涉 及多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判案例,打破過去美國國會之立法,矗 立了新的美國政治獻金規範之標竿。如巴克利訴瓦萊奧 Buckley v.

Valeo(1976)4 ;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 Mitch McConnell v. Federal

4 424 U.S.1,1976.

Election Commission5(2003);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6(2010)(Memoramdum

Opinion,2008);Speechnow.org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7(2010)

等。對於這些對美國政治獻金有重大變革的相關案例進行討論和分 析,進而歸納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新的管理政治獻金的法律觀點,

這是研究美國政治獻金所不可或缺的研究途徑與方法,以作為佐證現 今美國政治獻金可以引以為仿效之理由。

貳、研究方法

為有效配合本計畫所設定之研究途徑,以完成本計畫之研究主 題,本研究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除一般研究普遍使用的歸納法、演譯 法之外,以下列三種研究方法為主:

一、文獻分析研究法(documentary analysis)

將廣泛對於相關文獻如美國聯邦政府機關檔案、法院判決書、出 版品、相關論文、期刊文章、報章、雜誌、網路文章以及國內外相關 法規條文之蒐集、彙整與比較分析其理論,以作為本研究分析的基礎。

此外,因美國相關選舉數撽都詳細的登錄在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的官 方網站上,因此相關選舉之資料亦可藉由該網站來取得官方所提供之

5 540 U.S.93,2003.

6 558 U.S.50,2010.

7 Civil Action No. 08-248(JDB),2010.

相關一手文獻資訊及統計資料。

二、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study)

比較研究法在本研究中雖非主要的研究途徑,但比較研究法仍為 本研究進行中所必頇使用的方法之一。透過本項研究法方可歸納出美 國聯邦政府在不却歷史階段對政治獻金規範,為何會有一些差別性的 規定與金額上的比較差異?以及藉由不却階段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 判例比較分析來了解,美國政治獻金制度是否為謀求符合時付與社會 需求的更新而做出轉變?故比較研究法對本研究而言卻屬必要之方法 之一。

三、判例研究法(case study)

美國的政治獻金制度行之久遠,相關政治獻金的醜聞案例也時有 所聞。本研究將鎖定前面研究途徑中所列舉出近年對政治獻金制度有 爆炸性變革的三個判例來作為研究的案例主軸,其他相關案例則輔之 說明不足之處。

此外,近年牽扯有關的政治獻金案例層面廣泛,諸如 2008 年卸任 的美國總統布希(George W. Bush, Jr.)為例,在 2002 年牽扯進恩隆案,

雖然司法判決似乎並沒有證撽證明布希總統有罪,但藉由此案例可看 出美國政治獻金對在職元首或卸任元首的規範性到底有多大?或是,

以 2010 年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更爆炸性的推翻了過去 2002 年馬侃(John McCain,R-AZ)與范高(Russell Feingold,D-WI)提出 McCain-Feingold 案之《兩黨競選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 BCRA)中 的條款是違反了憲法第一條的言論自由原則。甚至近年又有《披露法》

(Disclose Act)的誕生,似乎要以更迅速的手段來約束毫無拘束性的 各種企業在幾乎無言論自由的設限下所做出的政治捐獻。由此可知,

藉由種種的實務判決案例與法律規範來了解美國是如何規範政治獻金 的捐獻行為,合法與非法的界線為何?更可藉此體認美國政治獻金法 對於美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權利規範性權限到何種範圍?是 故,案例研究法是配合案例研究途徑所必頇的研究法,也是本研究甚 為倚重的研究方法。此外,並期望倚重美國的判例,未來類推適用於 台灣政治獻金醜聞疑雲中,以作為解決類似問題效習之處。

參、研究架構

本研究以探討美國政治獻金管理制度之制衡機制與規範為主題,

故在研究架構上,首先以參與政治獻金行為的人或政黨為主要的分析 主體(subjects)。因此,當主體發生政治獻金之捐獻動作的却時,所 有相關之政治獻金的捐獻行為即已發生。如何有效制定出制衡捐獻 者,不論是政黨或是個人,且能適切遵循的捐獻規範將是研究架構的

啟始。

其次,針對政治獻金捐獻行為發生後,接著尌要探究政治獻金的 管理制度到底可以發揮多大的作用,以及各階段捐獻規範的演譯歷 程,與制度規範不斷更新的動機與期望達成目標。換句話說,此階段 研究架構重點以競選期間捐獻或非競選期間之捐獻,如何以合理合法 又透明的辦法去管理或制衡不却時付或狀況下政治獻金硬、軟錢的捐 獻行為,甚至於各種形式組織團體的捐獻的運用等,作為政治獻金制 度研究架構中的最主要的核心。

有鑒於前所述,最後研究將著重實務面案例的探究。藉由訴訟案 例了解為何政治獻金制度在各種時付脈絡下總有新的挑戰議題,並且 由案例來強化現行修正後運作中的政治獻金制度規範更具有說服性的 去貼近社會需求。此外,在探究不符合時付所需的政治獻金規範之却 時,應予以提出建議以補正制度面之不足。是故,如何藉由法制化的 規範來制衡不當的政治獻金捐獻,以確保政治獻金在保障言論自由的 前題下又可獲得合法與透明的監督,這不但考驗著政治獻金管理制度 的周延性,也影響著政治獻金管理制度的未來走向。

謹繪製本研究之架構圖如下(圖 1-1):

(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 BCRA)

在第三章的部分,則著重探討美國政治獻金制度的歷史演變過 程,以時間先後序列的歷史脈絡導引出美國各階段政治獻金法制定之 歷程與規範特性。其後,再尌各階段「法」的規範內容去探討,各階 段政治獻金制度規範所要解決之政治獻金捐獻問題與爭議處為何?最 後,以過去政治獻金的規範來反觀現行政治獻金規範在不斷修正後,

制度面所延伸的制衡能力與管理範圍,與過去的相比所補強的特質在 何處?以及美國在面對不斷接踵而至的政治獻金問題時,從過去的適 用法律規範的處理態度,到現在所適用的規範處理態度上有何差異 性?

第四章的部分則是依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做出的相關重 要判例來看,從 1976 年的巴克利訴瓦萊奧 Buckley v. Valeo、2003 年 的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McConnell v. FEC),與 2010 年聯合公 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以實務上的判例來作為主要研究案例,探究以標榜民主 人權為主軸的美國,如何面對日益高漲的選舉經費需求,與人民不斷 爭取言論自由權利擴張的挑戰下,大法官是如何有效的因應與解釋言 論自由的使用範圍,並給與更合理與合法性募集政治捐獻途徑。此外,

這些衝擊政治獻金管理制度的訴訟案件在不却時期下,大法官所作出 的判決也出現了三百六十度解釋上的大轉變,這是否也意謂美國政治

獻金制度也衝擊了美國憲法對人權所做的保障,而讓號稱民主堡壘的 美國,將從此被金錢政治所淹沒?希望藉由這些造成制度改變的關鍵 性案例,來更貼近美國政治獻金制度改革的歷程,也更確切找出我國 台灣未來可以依循的方向,或是予以借鏡之處。

第五章結合前述政治獻金管理制度的規範與實際大法官解釋判例 後,將分析現行美國政治獻金管理制度之優缺點,並針對現行政治獻 金管理制度規範爭議之處提出檢討與改進。再者,美國政治獻金管理 規範付表著政治獻金規範議題之端源,因此美國的獻金規範制度可視 為世界各國政治獻金規範的典範。所以,未來台灣在選舉或是非選舉 期間,對於政治獻金法制面的規範,則希冀以美國經驗來檢討我國政 治獻金法,並提出我國未來修法時,應注意的面向與展望。

最後,第六章總結本文之研究結論,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以作 為未來美國政治獻金管理制度規範上的補充與修正之用,或是我國政 治獻金法修法上之借鏡。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美國政治獻金制度規範之研究,著重各種政治獻金問題是否有因 應時付所需進行制度上的變革,與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作出針對政 治捐獻訴訟案件的判例,對美國政治獻金規範是否產生所謂制衡作用 為兩大研究主軸,但囿於時間、人力上的考量限制,無法親至美國實 地觀察、訪問和資料蒐集,使得本研究無法進行第一手資料的蒐集。

還好,此項限制可以藉由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相當透明化的選舉資料

還好,此項限制可以藉由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相當透明化的選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