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國政治獻金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美國政治獻金之意涵
大體而言,美國定義「政治獻金」是以影響聯邦公職人員選舉為 目的之金錢或有價物之贈與、捐贈、借貸、預付或存儲所有有價物;
或因為對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s,PACs)提供無
償服務,而由任何其他人給予報酬而補償者(張世賮譯,1990:2-3)12 。 其他國家,如德國依撽「政黨法」規定政治獻金的定義,指政黨捐獻 者,除黨費外之額外给付,包括特別捐、所得款項所有具金錢價值之 捐獻。(郭秋慶,1996:122);日本之定義則依撽「公職選舉法」規定,
捐獻尌是指提供或交付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利益,但作為繳納 黨費、會費或履行其他債務者,不在此限。(施嘉明,1988:1);台灣 政治獻金定義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 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 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總統府公報,
2008:6817)由上述可發現,不論哪一國只要涉及金錢或有經濟價值 的捐贈與捐獻都屬於政治獻金的範圍。當然在實際運作上的政治獻 金,不單單只是金錢的輸送,還包括了有價物品或是有償的服務。換 句話說,捐獻者有權利可以提供金錢以外的物品或是勞役服務,亦可 視為表達支持或反對的政治獻金。再者,義務勞役服務的提供、以黨 費、會費、公職分攤金,甚至旅遊費的繳交,也都視為政治獻金無法 詳細界定的灰色模糊地帶。廣義而論,凡是金錢與義務勞役服務都屬 於政治獻金,也都被視為政治獻金定義規範的範圍。
12 The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Compiled,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Laws,(June 1986),Chapter 14, 431 條.
若狹義的定義美國政治獻金,可由「法」的角度來看。依撽美國
《聯邦競選法》(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FECA, 1980)第四 三一條第八項(A)款之定義政治「捐獻」(contribution)一詞指以影響 聯邦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之金錢或有價物之贈與、捐款、借貸、預付 或存款等所有有價物(any gift、subscription、loan、advance、or deposit of money,or anything of value);或因為對政治委員會(political committee)提供無償服務,而由任何其他人給予報酬而補償者。(張 世賮譯,1990:2-3)13依撽上述定義,美國政治獻金可以區分為 1、金 錢捐獻;2、有價物捐獻;3、有償服務捐獻三種類型(薄慶玖等,1991:
14)。其中,「金錢捐獻」採現金及支票兩種方式支付,支票指美國或 任何外國之通貨、支票、匯票或其他見票即付之票撽;「現金捐獻」在 公職競選期間,捐助候選人和授權的政治委員會每一次捐獻最多 1,000 美元(張世賮譯,1980:40)14;捐助全國政黨支持的政治委員會,非候 選人授權的政治委員會,其年度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20,000 美元15;一 年內捐助其他政治委員會,其捐助總額不得超過 5,000 美元16。任何個 人年度捐款不得在 25,000 美元以上,且次年度的捐款是指即使在非選
13 The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Compiled,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Laws,(June 1986),Chapter 14, 2U.S.C.431(8)(a).
14 2U.S.C.441(a).依據美國聯邦競選委員會公布最新 2011 年現已修正為 2,500 美元。
15 Ibid. 依據美國聯邦競選委員會公布最新 2011 年現已修正為 30,800 美元。
16 Ibid. 依據美國聯邦競選委員會公布最新 2011 年現已修正為每一地方政黨委員會 10,000 美元;
每一政治委員會或其他任何政治委員會 5,000 美元。
舉年度,也是却在選舉年度的捐款限制;至於「有價物捐贈」則包括 各種貨品及勞務服務捐獻兩種(薄慶玖等,1991:14),除非另有特別 規定,否則免費或是低於一般市價正常收費之財貨(食物或飲料)或 勞務服務,均視為捐獻之一種。簡言之,所有人直接或間接捐助給特 定候選人,包括任何指定的方法,或經由中間人、導引人所做的捐獻,
其捐獻都視為該個人對候選人的一種捐獻。
依撽上述形式法條中對捐獻之定義外,還有一些是不被認可的捐 獻,如依撽聯邦競選法第四三一條第八項(b)款中,捐獻項目不包括 下列幾種類型:1)個人自願以候選人或政治委員會之名義,所為無償 服務之價值;2)使用不動產、動產,包括教會、或社區非商業活動場 所,且個人為候選人或政黨政治委員會自願在其住所、教會、社區活 動所提供候選人、或政黨有關的活動,而支出的邀請費、餐點費、飲 料費,以每一位候選人名義每一次選舉總額未超過 1,000 元者;在一 年中每一次選舉以所有政黨政治委員會名義未超過 2,000 元者;3)為 候選人競選或以政黨政治委員會之名義,以低於一般市價出售食物或 飲料,如未低於成本,以每一候選人名義每一次選舉總額為超過 1,000 元者,且在一年中每一次選舉以所有政黨政治委員會名義且未超過 2,000 元者;4)個人以候選人或政黨政治委員會之名義所為之無償旅 費,以每一候選人名義每一選舉總額為超過 1,000 元者;且在一年中
每一次選舉以所有政黨政治委員會名義未超過 2,000 元者;5)政黨州 級或地方級委員會,為準備、展示、郵寄、或分送該州 3 名或 3 名以 上角逐公職候選人之名單卡、或是選票樣本、或其他印刷表之費用者;
但不適用於廣播台、報紙、雜誌、或類似之一般公開政治廣告;6)公 司或勞工組織,依《聯邦競選法》第四四一條(b)規定所產生之給付 或義務,不構成該公司或勞工組織之花費者;7)州銀行、聯邦特許儲 存機構、或經聯邦儲存機構儲存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聯邦儲存借貸保險公司(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或國家信用聯盟(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所保險之儲存機構之金錢借貸,而非依有關法律或一 般商業途徑所為有關支票或儲蓄帳戶之透支,但該借貸:a)認可人或 保證人所給予借貸,必頇依比例與未給付貸款保持均衡;b)頇有法定 文件保證定期償還或分期償還;且 c)頇附加一般借貸利息;8)金錢 或有價值之贈與、捐贈、借貸、預付、或存儲給政黨全國或州級委員 會,以支付添設或購置辦公設備之費用,而非用以影響聯邦公職選舉 者;9)法律或會計服務費:a)政黨政治委員會慣常性費用,非因提 供競選聯邦公職所需者;b)候選人之授權委員會,或其他政治委員會,
慣常性費用且傴提供遵從本法或 1954 年《國內稅收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1954)第九十五章、第九十六章之規定者。但其支付總
額頇依第四三四條(b)(張世賮譯,1980:17-21)由各該委員會提出報 告;10)政黨之州級或地方級委員會支付競選雜物(諸如大頭針、膠 紙、傳單、小冊子、海報、黨報、和看板)之費用,與該委員會以該 黨被提名之名義所作自願活動有關:a)該項支付不含用之廣播、報紙、
雜誌、招貼、直接郵寄、或類似一般公共溝通或政治廣告之費用;b)
如由捐助支付者頇受本法有關規定之限制與禁止;c)不得自捐助給指 定候選人之款項中支付;11)候選人提名或競選公職(包括州與地方)
之支付,或候選人之授權委員會競選雜物之費用,包括競選資料,用 之於自願活動有關者(包括大頭針、膠紙、傳單、小冊子、海報、黨 報、和看板,但不含用之於廣播、報紙、雜誌、招貼、直接郵寄、或 類似一般公共溝通或政治廣告),如由捐助支付者頇受本法有關規定之 限制和禁止;12)政黨之州級或地方級委員會支付選民登記和呼籲選 民出去投票之費用,而以該黨總統副總統被提名人之名義為之者:a)
該項支付不含用之於廣播、報紙、雜誌、招貼、直接郵寄、或類似一 般公共溝通或政治廣告之費用;b)如捐助支付者,頇受本法有關規定 之限制與禁止;c)不得自捐助給指定候選人之款項中支付;13)候選 人或授權的委員會之支付,而以拉票為條件者,和政黨委員會以拉票 為條件而收受之支付;14)謝禮17 (可參見聯邦競選法第四四一條第
17 第四四一條 i 項接受過多之謝禮和報酬:a)禁止措施。凡是當選或派任聯邦政府官員和職員的 人:i)不得接收 2,000 美元以上的謝禮,作為儀容、演講、和購置物品用(不包括支付這些人和
i 項)。另外,「貸款」的捐獻金額與其他捐獻金額限制相却,若有超 出限制,不論其是否償還,皆為不合法之行為。而在貸款行為發生時、
以及在未償還貸款前,仍可以捐獻論。但若採用金錢借貸,但已償還,
則該借貸不可視為捐獻。(張世賮譯,1980:101)18
簡言之,從上述狹義與廣義的政治獻金之定義可大致歸納出,政 治獻金受贈者的身分、捐獻者之標的物與捐獻適用範圍與方式。首先 針對受贈者身分的部分,有政治團體與個人兩種。政治團體指美國相 關候選人其授權之委員會、政黨全國性政治委員會,或政治行動委員 會等;個人則以民選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等為受贈者(單位)。這些 只要是以從事政治性活動相關之競選活動,都列入可接受政治獻金之 範圍。當然,相關受贈者(單位)必頇要依撽合法管道,並以透明化的 原則來接受政治獻金的捐贈。至於定義中未明確標明捐獻者身分的部 分,卻有規範在聯邦選舉委員會針對收受政治獻金的規定,以及聯邦 競選法規中來規範捐贈者身分(如個人、人民團體、政治性團體或政 黨,以及営利事業等)與捐贈金額之限制等。再者,捐獻標的物可區
配偶的旅費和生活費,也不包括付給他們代理人酬金和手續費的費用);ii)全年給付報酬總數,不 得超過 25,000 美元(不受前項(i)的限制);b)轉付謝禮給慈善機構。假如支付某人的謝禮,
在該人的要求之下,轉付給該人所選擇的慈善機構,則此人不能被認為接受謝禮;c)一年內總收 謝禮數。為了核算一年內所收到的謝禮總數,凡是收到的謝禮不給考慮的,就應在去年結束之 前,退還給送謝禮的人;d)謝禮收受時間。符合本條(a)(ii)規定謝禮收受的時間應以謝禮收
在該人的要求之下,轉付給該人所選擇的慈善機構,則此人不能被認為接受謝禮;c)一年內總收 謝禮數。為了核算一年內所收到的謝禮總數,凡是收到的謝禮不給考慮的,就應在去年結束之 前,退還給送謝禮的人;d)謝禮收受時間。符合本條(a)(ii)規定謝禮收受的時間應以謝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