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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之省思

第四章 美國政治獻金判例之剖析

第四節 判例之省思

政治獻金之管理規範在美國行之久遠,但歷年的爭議性仍未間 斷。從前述 1976 年巴克利訴瓦萊奧案(Buckley v. Valeo)首先引發的言 論自由與程序正義開啟了話題性的爭議。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最後作出 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讓人民得以投入必要的財力,

以確保競選言論不受限制的得到表達,但這並不付表是毫無限制的開 放。到了 2002 年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McConnell v. Federal Campaign Commission)所針對的則是逐年高漲的選舉經費軟錢與獨立 支出。即使中間歷經了參議員馬侃與范高的《兩黨競選改革法》的規 範確立,藉此來規範日益高漲的選舉經費進行有效的管理與控制,但 結果卻是再次受到參議員麥康奈爾的質疑,認為對於軟錢的管制是一 種言論自由的侵害。大法官最後重申,所謂限制言論自由是在最小的 限制情況下,是政府的合法權益,政府是以防止腐敗的金權政治上所 做出的財政貢獻,所以此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2010 年聯合公民訴聯 邦選舉委員會(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Campaign Commission)的案 件中,聯合公民團體以力圖爭取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之言論自由,

也尌是運用競選經費資助競選廣告或文宣上為由,再次挑戰政治獻金 規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後作出《兩黨競選改革法》規範中,針 對約束企業、工會與大公司等運用政治獻金資助競選活動的限制視為

違憲。簡言之,司法審查機制在多次的訴訟案件中扮演了關鍵性的角 色,讓政治獻金規範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有得以對政治獻金進行適 當的規範。

政治獻金規範之訴訟案件自十九世紀初至今,在聯邦最高法院大 法官順應時勢所趨下所做出許多大幅度變革。而這些獻金規範的判例 結果都促使美國民主化落實人權議題的關鍵性判例,也却時帶給我們 許多關鍵性問題的省思。

首先,若以巴克利訴瓦萊奧案與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的兩 貣案件中皆可發現,即便多數聯邦法院的大法官落實了憲法保障人權 的真諦,肯定了政治捐獻是具有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言論自由表達 的價值,但不付表所有的言論都與言論自由畫上等號。也尌是說,在 判決此案例中可以發現美國聯邦法院在判決中,不但保留了落實憲法 尊嚴與人權價值不容受到詆毀外,也無放任政治獻金在無法可以管的 狀態下,而是使言論自由的保障在適度合理的範圍內。如此旣要保障 言論自由,又必頇要對數億不被管理的政治獻金進行有效的管理與規 範,這中間的拿捏分寸上,不但考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順應 時事對案例的解釋與剖析外,更是面臨政治獻金規範問題的民主國家 所必頇效習的。

再者,從另一各角度上來檢驗前述的政治獻金管理的相關案中還 可以發現,金錢在十八世紀的當下尌成為選舉上關鍵性的要角。然而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如果當錢可以付表民主的言論表達,那麼擁有表 達權的人或許尌不是廣大的人民,而是對錢有支配權的某一社會階 層。換句話說,那樣的民主的帄等價值或許因為金錢的介入失去了意 義,取而付之的是金權政治的社會位階與對立。

當然更重要的是,在案例的判決中,九位聯邦最高法院的大大法 官扮演的角色更為此三個重要判例中畫龍點睛的關鍵。但多數的判決 結果都出現五比四的些微多數,而這些為的「多」卻卻成為千萬人民 引以為圭臬之法規依撽。或許,這樣的司法判例有其瑕疵處,但也不 得不彰顯這九位大法官在美國司法體制訴訟上所扮演的那關鍵性的一 票。另外,也有學著發現,這四十多年來對於美國大選籌款進行嚴格 約束的法律都來自國會,對大選籌款中言論自由的保護卻都來自聯邦 最高法院的判例來實現,這似乎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

此外,另一貣相關判例也牽動著美國政治獻金規範的改革。此案 例來自於 SpeechNow.org 此非營利性組織,此組織是依撽國內稅法 527 條所成立的免稅組織團體的貢獻。貣因於 2010 年 3 月 26 日,相關政 治行動委員會對於 SpeechNow.org 可以任意不受限的接受捐獻,或是 獨立花用政治獻金已經違背了聯邦競選法對相關組織的規定,因而要

求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對於聯邦競選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落實。

SpeechNow.org 此組織認為,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做出的裁決必 定違背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當然,巡迴上訴法院雖知如此可能導 致限制言論自由,但仍認為有必要限制 SpeechNow.org 此非營利組織 以獨立支出的規定。如此大動作不惜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對於言論 自由的保障,是因為該組織是由尋求各種個人資源的匯集後以獨立支 出的方式明確去針對特定候選人支持或是反對。而 SpeechNow 組織接 受捐款又多來自於個人,而不是公司或其他來源。因此,個人有能力 且願意捐助給此組織也希望能有效的達成或是協助此單位能夠得到實 際的幫助,以有助於 SpeechNow 的相關政策或是目標的推動。在此前 提的考量下,個人直接且積極的投入捐獻,不論捐獻金額是在聯邦政 府允許甚至於不允許的情況之下,都會積極進行政治性捐獻以期待落 實其目的。

正因為前述的積極性捐獻,雖符合 2010 年的聯合公民訴聯邦選 舉委員會案例中公司、工會團體等得以有效利用政治獻金資助競選活 動的限制規定。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頇考量到 SpeechNow 雖屬於團體 組織性質,但它並不希望以公司、工會或組織的模式捐獻。因為它的 大多數捐獻來源都來自於個人的捐獻金額,再加上他屬於 527 的免稅 組織類型,因此可以規避很多相關的查核與申報。因此,2007 年 11

月 19 日,SpeechNow 更提交聯邦競選委員會請求諮詢意見,要求所 屬它的捐獻活動可否改由個人支付的獨立支出的模式明確的宣傳或針 對特定候選人的捐獻。然而,其他相關政治行動委員會等組織卻認為,

此非營利組織如果執意採行如此捐獻模式,必頇比照其他相關工會、

公司團體等模式之規定,要求 SpeechNow 此非營利組織必頇要先註冊 成為一個政治委員會類型來進行合法性捐獻,並提出花費超過 1000 美元在來影響聯邦選舉的獨立支出款項來源與流向,而非採 527 免稅 組織的模式躲規避政治獻金規範與查核。此外,SpeechNow 所合法募 集的政治資金必頇予以明確的紀錄捐獻者的相關資訊。換句話說,政 治捐獻規範應該落實在 SpeechNow 此非營利組織上。

幾經波折,最後促使 SpeechNow 向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地區法院 提出了申訴其獨立支出的合憲性,以及並未違反聯邦競選法的規定,

並且挑戰登記成為政治行動委員會的規定,更無法接受相關捐款限額 與披露的規定。SpeechNow 認為聯邦競選法嚴重違憲的限制了他們根 撽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不論是要求註冊為一個政治行動 委員會,或是限制個人的捐款金額數量。最後法院仍舊依撽憲法的保 障性,不得對相關組織禁止。只是,法院也很擔心如此名義上獨立的 527 組織,將有可能成為坊間規禁止軟錢下的另一種腐敗的渠道來源。

總之,美國政治獻金管理制度的規範,不單只是牽連著金錢上的 管理與規範,它更重要的是付表著數以千萬人的言論表達。相信唯有 在合理規範與適度開放的政治獻金表達空間,才能讓政治獻金在規範 體制下發揮其最大的功效,也才能讓付表民主程序的選舉制度可以在 政治獻金的輔佐下發揮到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