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政治獻金之歷史沿革與運作規範
第三節 美國政治獻金之其他規範-軟錢、硬錢與獨立支出
所需,但在此却時仍有許多新的捐獻手法與方式不斷推陳出新,讓美 國聯邦選舉法規又必頇去面對許多針對法條上的新挑戰。若細究原由 不外乎是因為許多投機份子或是法律的專家學者,常會運用各種名目 去鑽法律漏洞,或是在法條上找出可以讓自己爭取更多權利的觀點,
使接踵不斷的法律議題挑戰下無形中影響到法律的規範效力,也降低 了約束性,其中最受人詬病的問題尤以獨立支出(independent
expenditures)、軟錢(soft money)、建築維修費(楊泰順,1991:77-8)
等。這些藉由美國聯邦憲法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 作為後盾,以規避聯邦選舉法規監管,有意無意的是替政治獻金開了 另一扇門,却時也考驗付議民主下的誠信。其詳細影響性將分述如下:
壹、獨立支出(independent expenditures)又可謂為獨立花費 依撽美國聯邦競選法規第四四一條(7)(B)(i)之規定,任何人 經由候選人、候選人授權的政治委員會或其付理人之合作、諮詢、商 議、要求或建議所作的支出,應視為對該候選人的捐贈,其支出總額 必頇受一定限額規定之限制。相反的,若某人明顯希望某位「確定的 候選人」當選或是落選,所支出的花費,在未經任何候選人、候選人 授權之委員會或其付理人之合作、諮詢、協調、請求或建議下所花費
出的,即屬美國聯邦選舉法第四三一條第十七項規定之「獨立支出」。
65 故獨立支出可謂是競選期間最容易出現的一種類型。
一般來說,這種獨立支出在各州的選舉活動中頻繁使用,原因在 於各州的公職候選人選舉所需的經費龐大,仰賴捐款相對增加,因此 捐款人不論是個人或是團體組織因為相對需求下,對民選公職人員有 更多的要求回報66。換句話說,這些個人或利益團體對公職候選人進 行競選經費捐獻的目的,無非是利用民選公職人員「錢」的需求考量 不得不買這些個人或利益團體的帳,為這些個人或是利益團體去努力 達成良性互動。另一方面,這種合法途徑甚至成為特殊利益上的交換 與輸送管道,無形中替特殊利益的說客提供了一條合法管道。
1974 年的美國聯邦選舉法進行修訂,對於獨立支出有了限額之規 定,即任何選民的獨立支出費用,在每一次的大選中都必頇要比照於 一般的捐款模式,捐獻額度不得超過 5,000 美金,但在經過聯邦最高 法院判決案例中發現,此項規定是違背了《美國聯邦憲法》中第一條 巴克利(Buckley vs. Valeo)修正案所保障之言論自由。1976 年貣新修 訂的聯邦競選法規中,便取消了對於獨立支出的限制,傴止要求對於 採用獨立支出用於競選中的廣告開支時,才需要向聯邦選舉委員會予
65 2U.S.C.431 (17); “Independent Expenditures,” http://www.fec.gov/pages/citn0008.htm.
66 M. E. Jewell and David M. Olson, Political Parties and Elections in American States, 3rd ed., Chicago:
the Dorsey Press, 1988.
以報備。
1986 年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中,判決非營利團體,也有運用獨立支 出費用表達其意見的權利,不受聯邦競選法案中所規定,不准公司或 工會進行政治捐款的限制(麻塞諸塞州公民生活控聯邦選舉委員會
(FECC vs. Massachusetts Citizens for Life Inc., 479 U,S.238,1986))。
(楊泰順等,1994:92)
2007 年威斯康辛州的生命權利組織控聯邦選舉委員會(Wisconsin Right to Life, lnc. vs. FECC),再次針對憲法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 賦予的言論自由權被剝奪而爭取。藉由 2004 年大選前一個月播放電視 廣告,呼籲選民與該州兩名參議員不要阻撓布希總統任命聯邦大法 官,但卻因此違反了《兩黨競選改革法》的規定禁止在大選前 60 天以 及初選前 30 天刊登或播放政治問題廣告。而這種利益團體運用廣告的 獨立支出方式,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接受審理後,再次作出判決指出,
未來公民組織、公司和工會組織能夠自由地參與政治事務,使用各種 途徑,包括廣播和電視廣告的方式,把提交到國會的眾多問題傳達給 公眾,尤其廣告是最有效的宣傳方式,只要相關的獨立支出廣告或文 宣等不涉及支持或是反對特定候選人,甚至於是多各目標,無法被解 讀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尌不會被認為是違反了《兩黨競選改革 法》。簡言之,此案例鼓勵了各種利益團體能夠繼續運用獨立支出的方
式透過事務廣告,運用大量經費影響大選結果。
2010 年「聯合公民」組織在電視上播放「希拉蕊」此影片再次引 貣與聯邦選舉委員會間的訴訟(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Memoramdum Opinion,2008)。雖然在前車之鑑的引領 下,公民組織、公司和工會組織能夠自由地參與政治事務,使用各種 途徑,包括廣播和電視廣告的方式,把提交到國會的眾多問題傳達給 公眾,但是聯邦選舉委員會所依撽規定的企業或是工會團體不得在總 統初選前 30 天或總統大選前 60 天仍舊存在。幸運的是,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裁決,認為有關《兩黨競選改革法》中 的舊法規牴觸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言論自由原則,政府 不能管制政治言論,無權限制企業、工會或政治團體表達對政治候選 人「意見表達自由」的花費額度。這無非是以維護憲法中對於人民言 論自由權利的保障立下了指標,也讓個人獨立支出的方式受到保護。
直到現今,獨立支出已是無上限的,雖然它不屬於軟錢且仍需要 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所花費用,但使用上已經沒有較多的限制。此 外,不論是個人、公司、工會、企業、免稅團體67 甚至於政黨都可以
67 免稅團體是指一般宗教、慈善、教育、社會福利和公共事務等團體用以提倡社會公益為目的,
且不屬於營利性質。這些團體可以接受大眾的捐款或饋贈,並將這些捐款使用於合乎該團體設立 宗旨的活動上。由於這些團體不需要繳稅,故一般多以免稅團體稱之。也因為免稅團體屬於社會 公益性質,且種類複雜、數目繁多,容易魚目混珠充當其他用途。而且免稅團體因會計稽核作業 鬆弛,具有相當大的財務運作空間,再加上 1974 年選舉法准許個人和團體從事「議題提倡」(issue advocacy)和「獨立支出」的選舉活動,使得免稅團體很快的成為政治有心人士的利用工具。
運用獨立支出來對特定公職候選人支持或是反對,但必頇在未經該公 職候選人正式承認或協調的方式下,所以影響性到底可以發揮多大的 功效,仍待觀察。倘若獨立支出採以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匯集捐獻管道,
大量刊登廣告來支持自己的候選人或幫忙打擊對手之候選人,等於變 相的為特定支持之候選人助選,因此獨立支出成為了政治行動委員會 介入選舉的利器。雖然,現階段無法以偏蓋全的認定所有政治行動委 員會皆會採行這樣的方式,但對於一個不受個人捐款 1,000 美元或是 團體捐款之 10,000 美元限制的獨立支出,的確是成為政治獻金募集的 另一種最佳來源。正如近年的超級政治委員會常會募集到許多特定人 士的巨額捐款,如美國賭博業大亨謝爾登.阿德爾森(Sheldon Gary Adelson)捐贈 1000 萬美元指名要幫助羅姆尼(Wilard Mitt Romney)
的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以確認時任總統的歐巴馬不會再次競選連任 (Mike Allen,2012),藉此避免以個人名義捐款將有捐款上限之規定。
此種藉由政治行動委員會以匯集的方式進行的獨立支出,無非是達到 匯集政治獻金卻又不會有限制的兩全其美的最佳狀態。(參看表 3-6、
3-7、3-8 相關獨立支出案例)
表 3-6 2012 總統候選人收受獨立支出金額統計表
Candidate Entire Cycle Total
Last Week
Total Supported Opposed
Gingrich, Newt (R) $32,187,494 $0 $13,610,804 $18,576,690
Romney, Mitt (R) $31,541,031 $221,335 $7,285,760 $24,098,871
Santorum, Rick (R) $28,896,199 $0 $7,566,421 $21,329,778
Obama, Barack (D) $23,302,330 $5,281,336 $2,852,327 $16,605,468
Paul, Ron (R) $4,990,177 $0 $4,857,018 $133,159
Perry, Rick (R) $4,195,093 $0 $4,167,689 $27,404
Huntsman, Jon (R) $2,804,609 $0 $2,804,609 $0
Cain, Herman (R) $493,784 $0 $492,327 $1,457
Johnson, Gary (L) $7,454 $0 $7,454 $0
Roemer, Buddy (I) $28 $0 $28 $0
Total $128,418,199 $5,502,671 $43,644,437 $80,772,827
資料來源:http://www.opensecrets.org/pres12/indexp.php?src=hp,2012.07.18
表 3-7 2012 總統選舉委員會獨立支出金額統計表(舉例部分)
Committee Entire Cycle Total
Last Week Total
Supported Opposed Super PAC
9-9-9 FUND $411,055 $0 $411,055 $0 x
America for the People $821 $0 $821 $0 x
America's Next Generation
$106,500 $42,500 $0 $106,500 x
American Bridge 21st Century Foundation
$5,089 $0 $0 $5,089
American
Conservative Union
$49,753 $0 $0 $0
American Crossroads
$128,736 $0 $7,500 $121,236 x
American Fedn of St/Cnty/Munic Employees
$1,534,659 $0 $34,659 $1,500,000
American Future Fund
$66,436 $0 $0 $0
American Jobs PAC $259,691 $0 $259,691 $0 x
資料來源:http://www.opensecrets.org/pres12/indexp.php?src=hp,2012.07.18
表 3-8 2012 總統選舉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獨立支出金額舉例
GROUP POSITION SPENT
NARAL Pro-Choice America AGAINST: Romney, Mitt $7,433
DGA Action AGAINST: Romney, Mitt $5,000
Life & Liberty PAC AGAINST: Obama, Barack $50,000
League of Conservation Voters FOR: Obama, Barack $18,203
Priorities USA Action AGAINST: Romney, Mitt $621,932
資料來源:聯邦競選委員會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http://www.fec.gov/data/IndependentExpenditure.do?format=html&election_yr=2012
;http://www.opensecrets.org/pres12/indexp.php?src=hp,2012.07.18
總而言之,獨立支出是不經由候選人却意下,由個人自願掏腰包 所支出,以用來幫助候選人或是打擊對手。只是逐年成長的獨立支出 費用68,卻也無形中對於候選人增加了負擔。畢竟,將來候選人想要 在面對曾經在其選舉時投入獨立支出的選民或團體面前,仍舊能挺直 腰桿不理會的公正行事其政策主張,似乎越加困難了。因此,獨立支 出這看似簡單的個人或團體行為,卻仍屬於隱藏型的政治獻金捐獻行 為隱憂,不容忽視。
貳、「軟錢」(Soft money)
「軟錢」在美國政治運作中,具有爭議性的角色。自 1996 年大選 中的許多競選財務濫用問題,也與「軟錢」有關。
依撽美國 1974 年美國聯邦選舉法中規定,「硬錢」(hard money)
是指來自聯邦選舉委員會註冊的政治委員會直接捐給候選人,且符合 聯邦選舉委員會法律限額規定接受其監管的政治獻金;相對的「軟錢」
尌是未受聯邦選舉委員會監管,來自公司、工會或個人沒有限額的政 治捐獻,用於捐助支持政黨活動之金錢用途,如議題鼓吹、選舉人登 記、載送投票或購買選舉徽章等。(江舜明,2000:66)美國聯邦政府
68 2007~2008 年選舉週其中,用於總統候選人的獨立支出已經超過 1 億美元以上,其中支持麥凱 恩(MCCAIN, JOHN S).的獨立支出有 13 個組織,反對他的獨立支出也有 17 個政治行動委員 會。;支持歐巴馬(OBAMA, BARACK)的來自 49 個利益團體,反對的也有 17 個,尤其又以”
美 國 步 槍 協 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與 " 美 國 事 務 計 畫 ”(PLANNED PARENTH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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