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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獻金之規範與限制

第三章 美國政治獻金之歷史沿革與運作規範

第二節 美國政治獻金之規範與限制

美國政治獻金的規範採歷史的漸進腳步,正如前所述。二十世紀 初在時付的需求下陸續有對政治獻金制度的重要規範相繼推陳,但政 治獻金所探求的言論自由真諦卻被忽略,只是一昧的壓制不當的政治 獻金所引發的酬庸或金權政治。直到七○年付後期,民意的吶喊終於 打破僵局,正視的美國憲法第一條所強調的言論自由。

時至今日,政治獻金已成為必頇,而政治獻金規範也已經占有舉 足輕重的地位,追本溯源不外乎是因各政黨欲將黨內理想的公職候選 人推銷給選民,而廣土眾民的美國最有效又快速的方法當然以大眾傳 播媒體的力量來促銷參與競選的公職候選人。這種引用高科技宣傳模 式的選舉花招下,花費在印製宣傳品、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助選員津 貼、交通、電話、郵件、住宿、會場、及各類大眾傳播媒體的廣告費 與造勢晚會等,無不支出浩繁,若沒有龐大的募款能力為之後盾,常 會有入不敷出的窘狀,也很難有機會去打贏選舉這場硬仗。換句話說,

如此求「錢」若渴的前題下,即便各政黨推出各種萬全政策想去落實,

但在沒有錢的情況下也傴能紙上談兵。因此,學會懂得在合法的情況 下靈活運作募款方式與管道,無論是市井小民的小額競選捐獻,或是 大財團企業主的大力贊助,甚至於是各類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等34(黃

34 政治行動委員會組織類型可以分為:公司型(Corporate PACs)、工會型(Labor PACs)、同業 協 會 型 ( Trade/Membership Health PACs , 又 稱 之 為 Association PACs ) 、 和 無 母 公 司 PACs

秀端,1993:78;吳重禮等,2001:49),都成為候選人募集競選經費 來應付選舉開支所不可輕忽的關鍵。正如傑克森 Brooks Jackson 曾語 重心長的說,在今天的美國選舉中,選民往往要投兩次票,第一次是 鈔票,第二次才是用選票;而鈔票的決定性要遠高於選票。(楊泰順等,

1993:78)

眾前述可知,政治獻金能夠大行其道不是無跡可循的,唯有輔之 適度合理的政治獻金規範才得以杜絕不當的政治獻金氾濫。畢竟載舟 覆舟一線之隔,要能夠有效管理,卻又不阻礙人民的言論自由,這將 是政治獻金管理規範之首要之務。以下將尌聯邦選舉競選法對於政治 獻金之規範與限制分述如下

壹、政治獻金之內容與規範

美國之「政治獻金」乃根撽美國聯邦選舉法(FECA)之規定:「捐 獻」(contribution)一詞即指以影響聯邦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之金錢或 有價物之贈與、捐贈、借貸、墊存或存儲所有有價物;或因為對政治

(Non-connected PACs)。其捐款模式為:

公司型:可以於任何時間向公司的股東、主管、員工及其親屬進行募款,但每年僅以兩次為限。

工會型與同業協會型:可以向其會員及會員親屬募款,捐款的次數每年沒有限制,且聯邦選舉法 也允許工會型的 PACs 向其會員所服務的公司主管募款;而因同業團體或是強調特殊議題的社團,

如「美國醫療協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所成立的「美國醫療協會政治行動委員會」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等,其協會的會員就是募款的主要來 源。但是,具有「商業性質」的協會型 PACs 還可以向會員所服務的公司主管或股東募款。

無母公司型:募款對象不受會員、股東的限制,可以用直接信件訴求的方式向全國選民募款。

委員會提供無償服務,而由任何其他人給予報酬而補償者。(張世賮 譯,1974:2-3)35 依撽上述,可將政治獻金分為(一)金錢捐獻、(二)

有價物捐獻及(三)有償服務捐獻三種。

首先,金錢捐獻可採現金及支票兩種,包括美國或任何外國之通 貨、支票、匯票,或其他見票即付之票撽。依撽當時聯邦競選法規規 定,現金捐獻對個人競選捐獻每次最多 1,000 美元36 (依撽聯邦競選 委員會最新規定 2011-2012 個人競選捐獻每次最多 2,500 美元);對政 黨每次不得超過 2,000 美元。37 (依撽聯邦競選委員會最新規定 2011-2012 個人競選捐獻每次最多 5,000 美元)其次,任何有價物捐獻,

包括各種貨品及服務捐獻兩種(薄慶玖等,1991:14),除有特別規定 外,免費或是低於一般正常收費之財貨或勞務,均可視為政治性捐助。

至於,金錢借貸的部分,則以是否有償還來劃分,如已償還,則該項 借貸將不列入捐獻之中(薄慶玖等,1991:14)。

由上述可知,聯邦競選法中有關競選經費之規範,主要包括經費 的捐獻與支出兩方面,所有有關規定均環繞這兩個概念而衍生出來 的。(莊國祥,2003:32) 以下茲尌美國國會對於選舉捐獻經費之相關 規定依撽一般規定與時間先後的變革規定分述如下。(陳恆鈞,1998:

35 2U.S.C.431(8)(a).

36 2U.S.C.431(8)(a).

37 2U.S.C.431(8)(a).

128-9:張世賮譯,1974:39-40)

一、一般規定

(一)、所有聯邦競選經費之募捐,花費頇向一個由六人所組成的 聯邦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該委員會有權調查與貣訴違反規定者。

(二)、本法第四三二條(c)項及第四三四條(c)項中,凡是在 一年內累計捐款額超過 50 美元以上,必頇登錄捐獻人姓名、地址、收 款日期與總額;一年內累積捐款額 200 美元以上,需公開捐獻人之姓 名外還需要捐獻人的詳細身分職業,及收款日期與總額皆頇公開列 出。若是個人獨立支出則累計捐款額頇達到 250 元以上,方頇公佈捐 款人姓名及其他資料需登錄捐獻人之姓名

(三)、本法第四四一條(e)項關於公職選舉或政黨提名公職候 選人之初選、付表大會或幹部會議,禁止外國人直接或經由他人,或 明示、暗示為捐獻金錢或有價物,並禁止任何人懇求或接受任何外國 人之捐獻;本法第四四一條(f)和(g)項及第四三九條(a)項分別 規定不得以他人名義捐獻,任何人也不得故意接受別人以他人名義所 為的捐助。此外,任何人不得捐助美元現金或外國貨幣,總價 100 美 元以上給任何候選人。

(四)、對候選人及其競選活動之活動花費不設上限。

(五)、其公費選舉補助基金,依撽美國國內《稅收法》規定,

聯邦財政部應於國庫帳簿中設立總統選舉活動基金38(Presidential Election Campaign Fund),專門用來補助總統選舉。此基金來自每年 每位納稅義務人於繳交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的報稅單中,以自願的方 式指定多扣除 1 美元移作該基金累積而成。若是夫妻聯合申報,則可 指定 2 美元作為補助基金。公費選舉基金乃用在總統選舉年的總統初 選、大選及辦理主要候選人提名的政黨全國大會的費用,一旦接受了 公費補助,不論候選人或政黨,應該遵守競選經費捐獻與支出的相關 限制規定,並接受聯邦選舉委員會之監督和檢查,如有違法情事發 生,不但要償還一定數額外,還需要接受一定的處罰。

二、個人捐助

所謂個人捐助是指,個別公民直接對候選人之捐獻或間接對政 黨、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及公共財政計畫(Public Financing Schemes)之捐助。(薄慶玖等,1991:17) 而此種捐獻方式,是構成 國會與州選舉中最主要競選經費的來源,其內容為:

38 論總統候選人初選補助,採相對基金的補助辦法來給予政黨候選人一定金額之補助,也就是說 候選人依規定方式募得一定數額之捐款,由聯邦政府就候選人所募得每筆個人捐款的 250 美元額 度內相對給予最多 250 美元之補助,但是補助額至多不會超過初選競選支出最高額之 50%。

大選補助則採公費支助,補助對象依據國內稅法規定,為各政黨總統候選人。補助金額應視候選 人所代表之政黨性質而有所差異性。主要政黨候選人公費額度隨歷年總統選舉各有所不同。次要 政黨政黨候選人的補助金額,在大選前參照上屆總統大選時所得之票數與各主要政黨候選人平均 得票數之比例,照主要政黨候選人之公費補助額,比例計算其應得之補助金額。若是新成立之政 黨候選人的補助金額,則以大選後如果該新成立的政黨候選人得票數佔總投票數 5%以上(即 5%

門檻),應照上述次要政黨候選人補助金額之比例算法,計算其應有的補助金額;但是若投票數低 於 5%則將不給予補助。參閱薄慶玖等,頁 24-6。

(一)、依法第四四一條(a)項在公職競選期間,捐獻候選人和 授權的政治委員會,其捐獻總額不得超過 1,000 美元。(2011-12 年的 捐獻規定,改為 2,500 美元)。

(二)、個人捐獻全國性政黨支持的政治委員會,非候選人授權的 政治委員會,其年度捐獻總額不得超過 20,000 美元。(2011-12 年的捐 獻規定,改為 30,800 美元)。

(三)、1 年內捐獻其他政治委員會,其捐獻總額不得超過 5,000 美元。

(四)、不限定個人為聯邦競選候選所做之獨立宣傳花費額度。

三、多位候選人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之捐獻

多位候選人政治行動委員會39 ,是由任何公司、勞工組織、團體、

個人、特殊利益團體所成立之。其所為之捐獻,對於構成候選人競選 基金佔有很大的比例。

(一)、多位候選人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是必頇在活動前至 少已向聯邦選舉委員會(FECC)登記註冊六個月,且必頇收受至少 50 位自願捐款者,並且對至少 5 位或 5 位以上的公職候選人,用所收 受的捐款予以捐獻。40

39 任何公司、勞工組織、團體、個人、特殊利益團體亦包括所屬的母公司、子公司、各分支機構 或地方單位等,其設立、支持、控制的政治行政委員會所作的捐助,應視同單一政治委員會的捐 助。除此之外,其他諸如全國政黨委員會和州政黨委員會所設立、支持、控制的政治委員會,則 不屬單一 PACs。(參閱 2U.S.C. 441(a)(5)(B))

40 2U.S.C. 441(a)(4).

(二)、競選期間捐獻候選人和授權的政治委員會,其捐獻總額不

16。;荊知仁等,《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問題之研究》,台北:中央選舉委員會,

16。;荊知仁等,《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問題之研究》,台北: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