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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選舉是二十世紀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機制,然而競選活動

(campaigns)卻需要大量的金錢挹注。這是一種無法分割的互補關 係,如却 Herbert E. Alexander 所比喻「金錢對於政治猶如母奶對於嬰 兒般重要」(1984:215-222)因此,募集選舉經費遂成為候選人或政 黨打贏選戰的關鍵,這連帶的使被視作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政治獻金 行為,受到允許與尊重。然而,在人民擁有充分表達意見自由的却時,

近幾年來的選舉結果卻不乏選出受財團或個別資本家操控的候選人,

乃至扭曲政治正義的例子。這使得「意見自由」淪落為不過是個虛偽 不實的幌子,即使眾所週知選民只有在投票的那一刻才是「主人」,民 意其實根本無法光是藉由那薄薄的一張選票尌得以充分表達出來,而 是被更多不計其數的「金錢」所取付了。換句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

只有充分擁有金錢的企業家或是財團,才能夠擁有真正表達意見的自 由,因為金錢是得以增加候選人當選的機率,因此二十世紀後的金權 政治的結構氛圍在所有民主國家中都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首當其衝 者,自然而然的尌以自許為民主聖殿的美國為研究之主軸。

美國的政治獻金法之實施與規範已經行之久遠,所累積之實作經驗 亦最豐富。眾所皆知美國每兩年尌有四百三十五名眾議員,以及一百

名參議員中的三分之一需要進定定期改選,而且每四年更需要進行下 一屆的總統選舉,競選過程愈益複雜與激烈的情況下,傳播科技也快 速與大量的被運用到競選過程中,再加上週期性的溫和通貨膨脹的經 濟因素,民主競選的開銷實際上已逐年攀升。這種發展趨勢必然迫使 政黨與候選人對政治獻金的需求日益殷切,選舉所需要投入的經費不 論是在電視廣告,或是網路文宣等都逐年呈現倍數的成長,這可在期 中總統選舉募款數字中可見一敤。

很可惜的是,自二十世紀下半金權政治迅速擴散,政治運作上也 不斷地出現賉賂與貪污腐敗的事件,如 1996 年 10 月美國前副總統高 爾(Al Gore)因參與募款餐會,不當募集寺廟(西來寺)與教堂等非 營利組織之政治捐獻,導致 2000 年競選提出之改革選舉財務遭到美國 人民質疑1(Rich Connell and Alan C. Miller,1996): 2002 年 1 月美國 恩隆(Enron)能源公司破產案扯出布希政府政治獻金醜聞案…等。這 些案例顯示岀連所謂的「先進」民主國家的美國也逃不過金權政治下 的利益糾葛,進行著表面上打著為民意努力的旗號,但實際上卻玩弄 著金權政治的遊戲。誠如 Bruno Frey 所說,政府關切的事常與民眾關

1 1996 年 10 月 17 日「華爾街日報」和「洛杉磯時報」報導,佛教團體星雲法師所領的西來寺募 款餐會,共募集了 14 萬美元給民主黨副總統高爾,其中西來寺捐贈 10 萬,印尼華僑「力寶集團」

少東李白等人捐贈四萬美元。依照美國法律規定,寺廟與教堂等非營利組織,不能做政治捐獻之 舉動。The Los Angeles Times,November 3,1996.

切的事相反,因為政客有其本身的利益考量2

再者,從許多對美國政治獻金(political contributions)制度的歷史 演進研究中可以發現,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之權利,與政 治獻金行為之間是充滿矛盾的。這種矛盾引發了 1990 年的奧斯丁訴密 西根商會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3、2003 年的麥 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McConnell v. FEC) (Downie, Joshua,

2004:927-936),與 2010 年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Memoramdum Opinion,2008)

等。人民相繼針對政治獻金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卻出現的諸多限制,

提出質疑。

簡言之,政治獻金在美國政治運作下有著難以兩全的困境。即便 各種政治獻金弊案或訴訟案件頻仍,甚至於政治獻金被蒙上金權政治 與政治腐敗之批判,但其在政治過程中的重要性地位卻不容被否定或 忽視。畢竟在美國已經行之有年的政治獻金制度,仍是匯集政治資金 與整合國民意志形成之最佳途徑。因此,近年來雖然為因應時勢所需,

進行了多次修正,但其缺失仍舊無法完全消彌,究其原因不外乎是「錢」

的規範不易。再加上,人民無法全然藉由政治獻金來充分表達言論自

2 「 功 能 性 重 疊 競 爭 管 轄 權 」 及 其 在 台 灣 公 民 社 會 的 適 用 可 能 , http://www.gec.nthu.edu.tw/faculty/trshen/class/ch12-2.htm;Bruno S. Frey, 1997. Ein neuer Föderalismus für Europa:Die Idee der FOCJ. Tübingen:Mohr Siebeck.

3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110 Supreme Court Reporter,p1391-1424.

由,亦即政治獻金行為到底是人民表達政治意見的一種言論表達權 利,還是引發政治腐敗的惡行?或者,這兩者俱有可能。如若是兩者 皆有可能,那麼適當的政治獻金的規範又為何?因此,為了讓社會大 眾不再誤解政治獻金的作用,並避免對政治獻金法制度上的模糊不清 而引發之寒蟬效應,作者以為有必要針對美國政治獻金管理制度的規 範與運作型態進行研究,並建立明確的概念,以對政治獻金之態樣有 基本詳實的認知,故衍生本研究之主要動機包括:

一、政治獻金的存在的價值與意義為何?付表民主的美國選舉制 度運作下,為何無法等閒視之其存在的重要性,並隨時補充與修正的 原因又在哪?

二、分析與研究近年牽扯政治獻金規範議題判例,釐清不斷修正 運作下的政治獻金制度法律規範面的原因與價值何在?

三、各樣式推陳出新的政治獻金問題,如何藉由修正後的政治獻 金管理規範來因應新型態的政治獻金問題,落實成效有多大?

四、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面對與政治獻金規範相牴觸的相 關案例,該如何兼顧保障人權的前題下又得以合理解釋政治獻金規範 制度所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