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選舉是二十世紀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機制,然而競選活動
(campaigns)卻需要大量的金錢挹注。這是一種無法分割的互補關 係,如却 Herbert E. Alexander 所比喻「金錢對於政治猶如母奶對於嬰 兒般重要」(1984:215-222)因此,募集選舉經費遂成為候選人或政 黨打贏選戰的關鍵,這連帶的使被視作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政治獻金 行為,受到允許與尊重。然而,在人民擁有充分表達意見自由的却時,
近幾年來的選舉結果卻不乏選出受財團或個別資本家操控的候選人,
乃至扭曲政治正義的例子。這使得「意見自由」淪落為不過是個虛偽 不實的幌子,即使眾所週知選民只有在投票的那一刻才是「主人」,民 意其實根本無法光是藉由那薄薄的一張選票尌得以充分表達出來,而 是被更多不計其數的「金錢」所取付了。換句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
只有充分擁有金錢的企業家或是財團,才能夠擁有真正表達意見的自 由,因為金錢是得以增加候選人當選的機率,因此二十世紀後的金權 政治的結構氛圍在所有民主國家中都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首當其衝 者,自然而然的尌以自許為民主聖殿的美國為研究之主軸。
美國的政治獻金法之實施與規範已經行之久遠,所累積之實作經驗 亦最豐富。眾所皆知美國每兩年尌有四百三十五名眾議員,以及一百
名參議員中的三分之一需要進定定期改選,而且每四年更需要進行下 一屆的總統選舉,競選過程愈益複雜與激烈的情況下,傳播科技也快 速與大量的被運用到競選過程中,再加上週期性的溫和通貨膨脹的經 濟因素,民主競選的開銷實際上已逐年攀升。這種發展趨勢必然迫使 政黨與候選人對政治獻金的需求日益殷切,選舉所需要投入的經費不 論是在電視廣告,或是網路文宣等都逐年呈現倍數的成長,這可在期 中總統選舉募款數字中可見一敤。
很可惜的是,自二十世紀下半金權政治迅速擴散,政治運作上也 不斷地出現賉賂與貪污腐敗的事件,如 1996 年 10 月美國前副總統高 爾(Al Gore)因參與募款餐會,不當募集寺廟(西來寺)與教堂等非 營利組織之政治捐獻,導致 2000 年競選提出之改革選舉財務遭到美國 人民質疑1(Rich Connell and Alan C. Miller,1996): 2002 年 1 月美國 恩隆(Enron)能源公司破產案扯出布希政府政治獻金醜聞案…等。這 些案例顯示岀連所謂的「先進」民主國家的美國也逃不過金權政治下 的利益糾葛,進行著表面上打著為民意努力的旗號,但實際上卻玩弄 著金權政治的遊戲。誠如 Bruno Frey 所說,政府關切的事常與民眾關
1 1996 年 10 月 17 日「華爾街日報」和「洛杉磯時報」報導,佛教團體星雲法師所領的西來寺募 款餐會,共募集了 14 萬美元給民主黨副總統高爾,其中西來寺捐贈 10 萬,印尼華僑「力寶集團」
少東李白等人捐贈四萬美元。依照美國法律規定,寺廟與教堂等非營利組織,不能做政治捐獻之 舉動。The Los Angeles Times,November 3,1996.
切的事相反,因為政客有其本身的利益考量2 。
再者,從許多對美國政治獻金(political contributions)制度的歷史 演進研究中可以發現,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之權利,與政 治獻金行為之間是充滿矛盾的。這種矛盾引發了 1990 年的奧斯丁訴密 西根商會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3、2003 年的麥 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McConnell v. FEC) (Downie, Joshua,
2004:927-936),與 2010 年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Memoramdum Opinion,2008)
等。人民相繼針對政治獻金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卻出現的諸多限制,
提出質疑。
簡言之,政治獻金在美國政治運作下有著難以兩全的困境。即便 各種政治獻金弊案或訴訟案件頻仍,甚至於政治獻金被蒙上金權政治 與政治腐敗之批判,但其在政治過程中的重要性地位卻不容被否定或 忽視。畢竟在美國已經行之有年的政治獻金制度,仍是匯集政治資金 與整合國民意志形成之最佳途徑。因此,近年來雖然為因應時勢所需,
進行了多次修正,但其缺失仍舊無法完全消彌,究其原因不外乎是「錢」
的規範不易。再加上,人民無法全然藉由政治獻金來充分表達言論自
2 「 功 能 性 重 疊 競 爭 管 轄 權 」 及 其 在 台 灣 公 民 社 會 的 適 用 可 能 , http://www.gec.nthu.edu.tw/faculty/trshen/class/ch12-2.htm;Bruno S. Frey, 1997. Ein neuer Föderalismus für Europa:Die Idee der FOCJ. Tübingen:Mohr Siebeck.
3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110 Supreme Court Reporter,p1391-1424.
由,亦即政治獻金行為到底是人民表達政治意見的一種言論表達權 利,還是引發政治腐敗的惡行?或者,這兩者俱有可能。如若是兩者 皆有可能,那麼適當的政治獻金的規範又為何?因此,為了讓社會大 眾不再誤解政治獻金的作用,並避免對政治獻金法制度上的模糊不清 而引發之寒蟬效應,作者以為有必要針對美國政治獻金管理制度的規 範與運作型態進行研究,並建立明確的概念,以對政治獻金之態樣有 基本詳實的認知,故衍生本研究之主要動機包括:
一、政治獻金的存在的價值與意義為何?付表民主的美國選舉制 度運作下,為何無法等閒視之其存在的重要性,並隨時補充與修正的 原因又在哪?
二、分析與研究近年牽扯政治獻金規範議題判例,釐清不斷修正 運作下的政治獻金制度法律規範面的原因與價值何在?
三、各樣式推陳出新的政治獻金問題,如何藉由修正後的政治獻 金管理規範來因應新型態的政治獻金問題,落實成效有多大?
四、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面對與政治獻金規範相牴觸的相 關案例,該如何兼顧保障人權的前題下又得以合理解釋政治獻金規範 制度所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