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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別居制度之必要性

第四章 別居制度之迷思與突破

第三節 我國引進別居制度之必要性

第一項 別居制度之目的

夫妻二人當初攜手走上紅毯,並向對方許下共度一生一世,

不離不棄之諾言,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共營家庭生活之 圓滿,此乃婚姻之最終目的,也是婚姻最理想的境界。而結婚是 夫妻兩人脫離原生家庭,再組另一家庭,但非謂另組家庭則與原 生家庭互不往來,反倒是更多了一份責任,有謂是結婚不僅係兩 人相愛即可,婚姻關係更是牽涉到雙方之家庭,所以除了要照顧 好原生家庭以外,更要照顧好自己新組的家庭,除了柴米油鹽醬 醋茶以外,還需要照顧子女,上有老下有小,對於夫妻二人而言,

結婚後更是一大責任與挑戰。

另外,如前所述,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之發展,人與人間的 交往密切,交通頻繁使得人的生活圈漸行擴大,很多的誘惑相應 而生,夫妻的感情開始淡化,導致外遇的增加和離婚率的提高;

且工業化、都市化後之已開發國家,國人之生活品質提高,經濟 繁榮,因此婦女的教育水準提高,工作機會增加,婚姻觀念也慢 慢從過去以夫為天,以子為重,凡事以家庭、祖先為重,個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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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後位之想法,慢慢變成以個人主義為主,若與丈夫感情失和,

也不會再像過去那樣忍氣吞聲。

綜上,夫妻二人除了面對家庭所生重重壓力與責任外,尚須 面對外界之種種誘惑,在此情況下,若夫妻二人同心協力共同面 對,此情可說是歷久彌堅;但也有夫妻因此意見不合想法不同,

加上婚姻觀念個人主義提升,婦女也不須隱忍之下,均會奮而與 先生產生爭執,甚而大打出手,在彼此責任不減外,還須面對如 此爭執與外界誘惑,夫妻二人可說是心力交瘁,感情因此慢慢流 失,婚姻關係也慢慢出現裂痕,家庭問題逐漸浮上檯面。

在此情況下,別居制度即能提供夫妻雙方藉由別居期間之省思 與檢視,決定選擇復合或離婚。故而本文認為,別居之目的,不 外乎兩種,一為使夫妻破鏡重圓,二為使夫妻妥善處理善後,此 分述如下:

壹、 使夫妻破鏡重圓

如上所述,現代已開發國家,婚姻觀念已從過去男尊女卑,

到現在的男女平等,因此婦女社會地位已不像過去之低落,若有 與丈夫意見不合之情況下,不似過去忍氣吞聲,而是與之爭執。

故可知目前婚姻觀念已從過去的家庭主義變成目前的個人主義,

而在個人主義之下,優點是男女平等,女性不用隱忍,可以發聲,

但在夫妻雙方均為個人主義之情況下,缺點就是過於注重自己感 受,而容易說出或做出過於意氣用事之言語或行為。因此,從維 持婚姻之觀點而言,夫妻意氣用事,一有細故,就想離婚。如離 婚前讓其過一段單身之別居生活,冷靜反省,或能回心轉意,則 破鏡重圓之機會可大大增加。因此別居制度在此情況下,即有冷 卻及補救彼此一時離婚之衝動。期能在別居期間使夫妻雙方在情 感面與理性面上思考,使其有冷卻離婚之衝動:

一、 情感面上

蓋夫妻之結合,係出於男女兩情相願,然人係感情動物,難 免會因意見、觀念、生活方式等偶然不投機而發生齟齬,如為一 時衝動便告反臉,情絕義斷,走向離婚之途,誠非一生幸福。而 別居制度,使雙方分開過一段單身之別居生活加以緩衝,蓋感情 逐漸冷淡的夫妻在分開居住期間,或許有可能越想對方越咬牙切 齒,但更有可能開始懷念對方最初的美好,以及彼此相愛時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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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疼愛、互相扶助,且中國人較重感情和倫理觀念,認為「一朝 修得同船渡,十年修得共枕眠」,因此即使感情不睦,亦有可能 在別居期間,在情感面上加以思考,仍有可能開始想念雙方曾有 的情份,而使裂痕慢慢的恢復。

且以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兩個有衝突與失和的人若使其相處 於一屋簷下,其和好的比例,絕對比不上兩人暫時分開一陣子來 的高,因為暫時分開有冷卻憤怒的功能,使夫妻雙方可以理智的 思考婚姻問題,不至於因一時情緒化而說出或做出不理智的話與 行為。因此別居制度,使夫妻在空間阻隔的距離下,冷卻衝動,

並且開始思想過去的感情,因而使裂痕回復,此對夫妻雙方,對 子女的身心發展,甚至於對社會的安定皆有一定程度的助益。219

二、 理性面上

而就理性面來看,在別居期間,使雙方體會其生活乏人照顧 之不便,使其有感於婚姻生活之可貴,蓋夫妻間重修舊好,彼此 所需要付出的代價,絕對比夫妻離婚後再去重新尋找建築一段新 的婚姻來得低。且原有的婚姻或許產生裂縫,但夫妻一旦言歸於 好,要再重新像過去一樣共同經營美滿的婚姻生活及適應彼此的 差異,其間心情的調適和各方面的配合度絕對是比再去重新適應 另一段嶄新的陌生婚姻來的快來的好。所以在理性面上,一段婚 姻的維持,對夫妻二人而言,不但使其得免去失去婚姻之情感面 的痛苦,且不用擔心婚後之生活該如何適應之問題;且對子女而 言,維持婚姻對其身心靈更是有益的。因此可知,夫妻若能和好,

將可大大降低其所付出的個人代價和社會成本,以及對子女的影 響。因此,失和的夫妻仍會先試著朝向重修舊好的方向努力。期 能使破鏡得以重圓。

蓋婚姻破裂,並非意即需要離婚,要能破鏡重圓,乃社會國 家人人之所殷望也。離婚係婚姻破裂之最壞途徑,非萬不得已,

實不宜輕舉為之。蓋離婚之受害人除了當事人外,最無辜者莫於 子女,父母為求解脫,焉能遺傷骨肉,是又為不道德行為。而三 民主義為民法立法及修正之最高指導原則,求倫理性乃其精義之 實現,是故,維持倫理性之法制,未嘗不可考慮立法,別居制度

219 參照簡適敏,前揭文,第 46、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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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其一適例。因此,在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下,以及因應現行 社會家庭制度,實有設置別居制度之必要。220

三、 破鏡重圓所帶來的好處

(一)倫理觀念之維繫:

親屬篇係以三民主義為最高指導原則,而三民主義之精神,

在於倫理、民主、科學之實現。其中倫理更是婚姻立法所應秉持 之經典。婚姻涉及社會國家最基本之組織關係,我國歷來社會秩 序之所以能納入正軌,傳統倫理觀念首居其功。倫理乃所以為人 之道,亦即人與人間之常理221,換句話說,男女婚姻關係,自結 合時起本應恩愛相待,白首偕老,始合乎常理,別居制度即在維 繫此一常理。

(二)因應家庭制度之調整:

我國素來以大家庭制度為體,小家庭制度乃近年來經濟蓬勃 發展結果之必然趨勢。在小家庭制度下,由於家庭組織成員減少,

夫妻子女之關係宜愈為緊密,乃能圓滿恩愛,倘一不幸夫妻分離,

則此一小家庭關係勢必走入破裂之局面,而造成社會許多問題,

如能在離婚前給予暫時別居之緩衝,則整個社會或可避免此一不 幸。

(三)保障無辜子女之幸福:

子女係國家未來之主人翁,從家庭心理學來看,子女教養之 好壞,與夫妻生活之良否,有很大因果關係,夫妻之不幸離婚,

實不應遺害於無辜子女。試觀今日少年犯罪諸因素中,父母離婚 喪失父母教養所造成者,不在少數,別居制度適可補救此一因素。

(四)配合家庭計劃之推行:

歷年來政府推廣家庭計劃,以緩和人口壓力,結果績效不彰,

其因素固有多種,而目前我國之婚姻之分法,即結婚與離婚二制 度,亦為因素之一。試想一對生有子女之夫妻,離婚後再結婚(此 為常態),又生有子女,如再次不幸離婚,又再結婚……如此惡性 循環,其後果不堪設想。倘能有一別居制度加以緩和,至少在心

220 參照林誠二,英國分居制度----兼論我國事實分居,身分法之理論與實用,陳棋炎先生六秩 華誕祝賀論文集,三民書局,1980 年,第 308 頁。

221 林陳榮,中國固有法與道德,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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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因受重婚罪之約束,再結婚之機會自然減少,而無辜子女亦 可相對降低,從而家庭計劃之實施亦可減少一分阻力。

綜上可知,別居制度第一個目的:使夫妻破鏡重圓,別居制 度有使夫妻雙方冷靜檢討反省過去婚姻生活,對緊張之婚姻關係 有舒緩之效,且若破鏡重圓,即得以維護倫理,保障子女之幸福,

避免家庭制度之紊亂,實有益處。222

貳、 使夫妻處理善後

他方面,若別居一段時間後,若無法使破鏡得以重圓,別居 制度亦可使夫妻雙方就無法挽回的婚姻妥善處理善後,即朝離婚 的方向走去,讓夫妻雙方有充裕的時間和理智的心情,好好地面 對單飛的日子。而破鏡未重圓,夫妻二人產生之問題可能有以下 情況:

一、 情感面上:配偶之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

若感情產生裂痕時,或許夫妻之一方不覺得嚴重,而認為可 以再繼續婚姻,但另一方或許認為已無法再繼續相處,而堅決離 婚。蓋婚姻係要在雙方均合意,且心甘情願下共營家庭生活,因 此在此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之情況下,亦不得勉強心死之一方與 其共同生活。因此別居制度,在此確定破綻至難以回復共同生活 之婚姻,讓夫妻二人得以分開居住一段時間,使欲維持婚姻之一 方配偶,得有心理準備,慢慢接受感情乖離之情況,期能緩和其 精神與生理上之突然變化,而不是斷然的離婚,在其無心理準備 下,使其情感受到極大的打擊與苛酷。

二、 理性面上:雙方想離但囿於現實狀況不敢離

從離婚之觀點而言,夫妻之感情如已完全破裂,理應離婚愈 早愈好,惟夫妻提出離婚程序簡單,而離婚後所面臨的諸問題,

二、 理性面上:雙方想離但囿於現實狀況不敢離

從離婚之觀點而言,夫妻之感情如已完全破裂,理應離婚愈 早愈好,惟夫妻提出離婚程序簡單,而離婚後所面臨的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