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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一開始的研究動機,是因為一門由指導教授所開的一個身分法專 題研究的課程,那時是在討論民法 1052 條第 2 項關於有責與破綻主 義之相關問題,那時大家分成兩派,一派是支持有責主義之想法,一 派是支持破綻主義的想法,所以報告的時候變成兩派人馬彼此辯論,

互相切磋。而筆者恰巧是最後一位報告的同學,在寫此份報告之時,

我有很大的疑問是,為什麼答案不是 A 就是 B,難道就無一個折衷的 方法嗎?兩派各持己見,均有其見地但亦有其問題,於是我開始思忖,

有什麼方式可以讓所謂「形骸化婚姻」得以結束,但又能不要傷及他 方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就我而言,情感有無,真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愛與不愛,真的 都是無法勉強的,況且法律也無法去逼迫別人去愛或不愛,畢竟兩個 深愛過的人,決定要攜手走一輩子的承諾,最後卻無法兌現,對彼此 感情的傷害,一定是非常深的;而且結婚不僅是兩個人的事情,更是 兩個家庭的結合,而且是經過法律上承認且給予一定保障。其間關係 之交織纏繞,要輕易的回復到婚前之狀況,其困難艱鉅,可說是剪不 斷理還亂。但是在制度化保障的情況下,亦不得讓夫妻一方能恣意在 婚姻制度裡來去自如,對於法律保障之目的以言,將無法起任何作用。

因此,究竟該如何在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間找尋一個平衡點,即是本 文之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而在此動機下,筆者開始思想,如何讓形骸化婚姻可以解消,但 又可以保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本文認為,「別居制度」可謂屬於 折衷之方法,故研究別居制度即為本文之目的。而在研究別居制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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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發現,別居制度之良善甚多,首先先讓感情破裂之雙方當事人 得以別居冷卻彼此情緒,且別居制度詳加規定別居期間夫妻間以及夫 妻與子女、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等法律效果,使弱勢配偶、子女、第 三人於別居期間其權利仍受保障。而別居期間過後,若仍屬破綻至不 可回復之形骸化婚姻,因別居期間雙方當事人已經適應別居之生活,

在情感面上衝擊不會這麼大;而在經濟面上,因相關權利義務於別居 期間已協調溝通過,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好聚好散。另外,別居制度 甚有破鏡重圓之功能,讓對方於別居期間感受分離之感受,不能接受 且懷念過去美好之雙方,即有可能破鏡重圓。故本文之研究目的即為 發展出一套健全的別居制度,良好的別居制度,可以明白規定與此破 裂婚姻相關知當事人在別居期間之權利義務,以保障弱勢配偶、子女、

第三人。有良好別居制度後,才能讓夫妻雙方可冷靜思考要繼續此婚 姻亦或結束形骸化婚姻。

因此本文之目的為建構一套完整之別居制度,而建構別居制度之 目的係為保護弱勢配偶、子女、以及交易第三人:

壹、 保護弱勢配偶

首先,先就配偶之部分而言,雖說婚姻已然破裂,但對此形骸化 婚姻,卻有一方配偶不願意離開,其堅守的原因不外有幾種可能:

一、 情感面:

因為堅持及信守當初結婚時之承諾,所以不願意離婚的另一半,

在此種情況下,要如何照顧他的心情,如何讓他能夠坦然接受及面對,

然後願意放下。如上所述,沒有人可以逼一個人去愛人,也沒有人可 以逼一個人不去愛一個人,所以我們要做的,不是要別人愛與不愛,

而是要如何面對與放下。但是面對跟放下,要說與愛不愛分開來說,

似乎可以分開,但卻又是密不可分。或許有人說,既然還愛,又怎麼 能接受且放下?但是愛與放手,也不是全然畫上等號的,在我來看,

雖還有愛,不代表不能接受,也不代表不能放手讓對方去追尋自由或 其他幸福。有謂言:治療心中傷痛最好的方法,其實是「時間」,因 為時間使人淡忘,時間使人理性,與其說是因為時間久了所以不愛了,

倒不如說時間久了所以看淡了,所以理智一點,所以放寬心,願意接 受並且放下。

二、 經濟面:

另外,有一方配偶不願意離開,除了情感上放不下以外,還有很 多是因為經濟面。對於長期在家裡面協力而未外出工作的配偶來說,

經濟來源就是另一半的收入,離婚之後,家管的配偶就即將面對經濟 斷絕的問題,也必須面對出外找工作的問題,這對於長期在家協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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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來說,可說是頓失依靠,且其長期與世界的脫軌,要其回到社會 裡,可說是一大困難。蓋婚姻之制度性保障,是在保護一男一女共築 家庭,因為家庭,是支持一個人在社會上努力的重要支柱,所以家庭 的完整與和諧,是我們社會與國家必須首要看重且保障的。而一個家 庭的完整,需要夫妻共同努力完成,彼此盡到照顧他方配偶以及未成 年子女的義務,而若配偶一方為了努力照顧家庭,沒有辦法出去工作,

本身沒有經濟收入,並且與世界脫軌,只是為了讓另一方可以無後顧 之憂去工作賺取收入,使得一個家庭可以維持最重要兩個元素:愛與 經濟,可以同時兼顧。然而,如果因為離婚,讓未出外工作之配偶一 方因此必須面臨到經濟困頓,將對其極為不公平,且對婚姻保障之目 的亦有違。因此,婚姻破裂後,對於弱勢配偶之經濟應如何保障,亦 是本文之目的。

貳、 保護子女

另外,別居期間夫妻與子女間之關係為何,若於別居期間懷胎或 生子,該子女是否受婚生推定?且別居期間夫妻應由何人負擔子女之 扶養義務,以及何人可對子女行使親權,均為別居制度應制定,以保 障子女於別居期間之最大利益。

另外,若為已達破綻之不能回復之形骸化婚姻下,許多人仍不願 意結束此形骸化婚姻僅係避免傷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所謂未成年 子女的利益為何?究竟是害怕讓孩子在沒有一個健全的家庭中長大,

所以必須讓孩子有父母,才是對孩子有利;亦或是害怕經濟問題,避 免沒有辦法扶養孩子,給孩子應該有的教育與學習,才是對子女的利 益?惟不論是因為前者的感情或是後者的經濟,是否與未成年子女之 利益畫上等號,尚有討論空間。退步言之,縱有影響,惟是否除了繼 續維持形骸化婚姻以外,沒有其他解決方法?亦即,是否有其他配套 措施可解決。因此,本文亦就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關連,取捨,解決 及配套措施等目的著手。

參、 保護交易第三人

和諧之婚姻關係,夫妻之一方多有代表他方對外與第三人為交意 之情況,故而始有民法第 1003 條日常家務代理權之規定;惟別居期 間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破裂,且廢止共同生活,若仍始夫妻雙方有代 表權,實不符實際狀況與當事人之意思,故別居期間應如何保護交易 第三人,若夫妻之一方於別居期間代理他方與第三人交易,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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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知悉夫妻尚於別居中而與之交易,其相關法律效果為何,亦為別 居制度應明白規定之部分。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研究之目的係為建構一套完整之別居制度,故研究之範圍即 以別居制度為主,僅要與別居制度相關之內容,如別居制度之功能、

目的及相關之要件、原因、法律效果等,均為本文研究之範圍。

第一項 離婚法主義

在討論別居制度之前,必須先點出我國目前之離婚法主義為何,

並且提出目前離婚法主義之缺失為何,並且與外國離婚法主義作一對 照,點出我國必須引進別居制度。而此部分即參閱外國立法例之相關 條文與歷史,明白其離婚法主義之歷史演進為何。

故本文第二章首先討論離婚法主義,並就歐洲國家離婚法主義之 歷史沿革先加以論述,明白目前各國離婚法主義之趨勢為何;之後再 討論我國現行離婚法主義係採何種,是否有缺失,應否改正,在未改 正前應如何解釋與適用等問題。而目前離婚法主義,不外乎為破綻主 義與有責主義,二者各有其目的與用意,惟亦有其缺失存在,因此本 文即在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之間找尋平衡點---別居。以別居之方式 可以盡量達其平衡,是本文第二章主要研究之範圍。

第二項 研究外國立法例之別居制度

首先因我國並無如外國立法例,有明確之條文明文規範相關別居 制度之內容,故在建構別居制度前,必須先自外國立法例之別居制度 內作一介紹,而在參考相關文章與論助後,本文第三章即為介紹各國 立法例之別居制度。且本文擬以英國、美國、德國、瑞士等國家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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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制度為例,因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制定方式本屬不 同,但均有其目的與意義,均值得我國加以參考,故而以此四個國家 之別居制度作代表,探究此外國立法例別居制度之規範目的與內容為 何,對於別居之原因、要件、態樣、程序、期間、法律效果、終止、

與離婚原因關係等之內容作介紹。

第三項 我國別居制度之建構

於了解相關別居制度後,在我國討論是否引進別居制度前,應先 就我國目前對於別居之承認與否先做討論,故本文就從實務上之相關 判例、判決、釋字及解釋等觀察,並且就學說上之相關見解做分析。

蓋別居實有三種:裁判別居、協議別居、事實上別居,目前均統稱裁 判別居與協議別居為別居制度,有相關之明文規範,但事實上別居則 僅有別居之事實,法並未明文規定。而目前我國,實務上及學說上認 為我國目前有討論到之別居究為何種,因不同的別居內容,將會有不

蓋別居實有三種:裁判別居、協議別居、事實上別居,目前均統稱裁 判別居與協議別居為別居制度,有相關之明文規範,但事實上別居則 僅有別居之事實,法並未明文規定。而目前我國,實務上及學說上認 為我國目前有討論到之別居究為何種,因不同的別居內容,將會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