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利嘉社區營造概況
第二節 利嘉社區傳統與現有組織介紹
一 、 傳 統 組 織
( 一 ) 傳 統 部 落 權 力 結 構 : 祖 家 制 度
傳 統 的 祖 家 (karamahan)是 一 個 親 屬 和 祭 祀 的 單 位 。 根 據 喬 健 (1972)所 言 , 祖 家 的 意 義 就 是 「 本 來 的 家 」 或 「 真 正 的 家 」 或 「 舊 家 」。( 頁 4) 由
於 卑 南 族 以 往 多 行 從 妻 居 , 這 個 「 本 家 」 往 往 也 就 是 指 女 方 親 屬 團 體 的 本 家 。 原 則 上 凡 同 一 「 祖 家 」 的 人 必 同 祖 , 在 利 嘉 部 落 的 傳 統 觀 念 中 , 一 個 人 的「 祖 家 」歸 屬 乃 是 由 神 意 來 決 定 的。這 種 辦 法,利 嘉 人 稱 之 為「 神 擇 」 (mukiayai)。
( 二 ) 年 齡 階 層 組 織 與 會 所 制 度
卑 南 族 年 齡 組 織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會 所 制 度 」。會 所 是 整 個 部 落 公 共 事 務 的 推 動 中 心 , 為 年 齡 階 層 養 成 教 育 場 所 , 也 是 軍 事 組 織 中 心 和 部 落 財 產 單 位。卑 南 族 的 會 所 制 度,組 成 會 所 的 份 子,理 論 上 是 本 部 落 的 男 性 青 少 年 。 惟 青 年 與 少 年 分 開 實 施 教 育 與 訓 練 ; 卑 南 族 的 會 所 分 為 TaKub( v) an 塔 古 邦「 少 年 會 所 」與 Palakuan 巴 拉 冠「 青 年 會 所 」。卑 南 族 的 男 子 一 到 十 二、
三 歲,就 要 離 開 父 母 到「 少 年 會 所 」接 受 嚴 格 的 體 能 及 知 識 訓 練;之 後 還 要 進 入「 青 年 會 所 」,接 受 恐 怖 的 叢 林 戰 鬥 訓 練,一 直 到 二 十 歲 結 婚 為 止 。 卑 南 族 年 齡 組 織 的 會 所 , 主 要 是 供 參 加 年 齡 組 織 受 訓 的 青 年 、 少 年 男 子 住 宿 , 或 作 為 出 戰 禦 敵 的 軍 事 指 揮 中 心 , 通 常 建 於 部 落 要 衝 或 入 口 處 , 猶 如 戍 守 邊 境 的 軍 營 , 或 類 似 固 守 城 門 的 防 軍 。 利 嘉 傳 統 的 會 所 與 祖 家 制 度 在 日 治 時 期 逐 步 廢 除 , 明 治 38 年 (1905)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者 即 於 呂 家 社 內 設 立
「 派 出 所 」,有 關 全 區 或 全 社 事 務 的 會 議 改 在 派 出 所 中 舉 行,由 日 本 警 察 指 導 , 只 有 小 事 才 在 會 所 中 開 會 。 昭 和 6 年 (1931)因 為 原 來 的 六 個 會 所 至 少 有 一 半 已 經 廢 置 了 , 所 以 將 原 來 數 個 成 年 會 所 parakoan(巴 拉 冠 )合 併 為 一 個 統 一 的 會 所 (古 野 清 人,1975,頁 124),並 於 翌 年 改 頭 目 為 保 長,廢 除 頭 目 世 襲 制 , 而 由 日 人 任 命 。 這 些 的 改 變 都 導 致 了 會 所 喪 失 其 獨 立 性 , 使 祖 家 的 很 多 功 能 消 失 掉 , 因 而 改 變 了 祖 家 制 度 的 基 本 結 構 。
二 、 現 有 組 織
民 國 39 年 臺 灣 實 施 地 方 自 治,新 的 村 里「 社 區 權 力 結 構 」取 代 了「 部 落 權 力 結 構 」,於 是 村 里 長、鄉 民 代 表 取 代 了 頭 目 成 為 新 的 領 導 階 層,傳 統 會 所 改 成 了 村 里 活 動 中 心 , 為 新 的 社 區 中 心 。 以 下 就 利 嘉 社 區 在 國 民 政 府 時 代 以 來 所 成 立 的 政 治 性 、 宗 教 性 、 社 會 性 組 織 做 一 介 紹 。
( 一 ) 政 治 性 組 織
1 .以 村 為 單 位 的 自 治 體 系
利 嘉 為 卑 南 鄉 的 一 個 村 , 目 前 設 有 村 長 一 名 、 村 幹 事 一 名 ; 全 村 劃 分 為 17 個 鄰,各 鄰 均 有 遴 選 一 名 鄰 長。根 據 民 國 88 年 元 月 公 佈 之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村 (里 )置 村 (里 )長 一 人,受 鄉 (鎮、市、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辦 理 村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由 村 (里 )民 依 法 選 舉 之,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 」 村 長 屬 於 無 給 職 , 但 近 年 來 由 於 村 長 事 務 費 由 一 萬 五 千 元 提 高 到 四 萬 五 千 元,使 得 村 長 成 為 近 年 來 村 民 亟 欲 爭 取 的 熱 門「 工 作 」。目 前 利 嘉 的 村 長 是 黃 學 臺 先 生 。 村 幹 事 是 鄉 公 所 民 政 課 所 編 制 的 公 務 人 員 , 負 責 協 助 村 長 處 理 村 內 事 務 , 並 負 擔 鄉 公 所 交 辦 之 例 行 業 務 , 等 於 是 鄉 公 所 的 外 勤 人 員 , 多 半 的 時 間 都 待 在 村 辦 公 處 等 待 百 姓 洽 公 。 至 於 鄰 長 亦 為 無 給 職 , 由 該 村 村 長 就 該 鄰 內 成 年 居 民 遴 報 鄉 長 聘 任 之 , 任 期 四 年 , 連 聘 得 連 任 , 受 村 長 指 揮 監 督 , 辦 理 有 關 事 務 ( 黃 大 洲 , 1996)。
表 3-2-1 利 嘉 村 歷 屆 村 長 一 覽 表
屆 次 村 長
第 9~14 屆 (58~83 年 ) 楊 青 萍 (漢 ) 第 15 屆 (83 年 ~) 林 幸 男 (原 ) 第 16~17 屆 (87 年 ~) 沈 美 芳 (漢 ) 第 18 屆 ( 95 年 ~) 黃 學 臺 (原 ) 第 19 屆 ( 99 年 ~) 黃 學 臺 (原 )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 2010)。臺 東 縣 歷 屆 村 里 長 當 選 名 單 。 臺 東 : 作 者。
除 了 村 長 、 村 幹 事 與 鄰 長 的 編 制 外 , 尚 有 鄰 長 會 議 與 村 民 大 會 等 兩 種 集 會。 鄰 長 會 議 由 鄉 公 所 主 辦,原 則 上、下 半 年 度 各 舉 辦 一 場,目 前 大 多 一 年 只 舉 辦 一 場 , 但 如 鄉 公 所 有 重 要 政 務 欲 於 宣 導 或 村 裡 有 村 務 有 必 要 召 開 鄰 長 會 議,亦 可 提 請 鄉 公 所 派 官 員 列 席 會 議。另 外,村 民 大 會 過 去 依「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村 里 民 大 會 實 施 辦 法 」 之 規 定 , 目 前 由 「 地 方 制 度 法 」 第 六 十 條 規 定 得 召 開 村 (里 )民 大 會 , 其 性 質 為 「 表 達 民 意 , 宣 導 政 令 , 發 揚 倫 理 道 德 及 促 進 地 方 自 治 建 設 之 基 層 集 會 」。依 照 規 定,除 了 村 辦 公 處 需 要 在 報
告 工 作 情 形 外 , 有 關 村 內 決 議 之 事 項 亦 由 鄉 公 所 轉 交 有 關 單 位 處 理 。 但 是 村 民 大 會 的 舉 行 , 其 議 決 只 是 建 議 性 質 , 並 沒 有 強 制 力 , 往 往 常 流 於 形 式 感 覺 像 是 政 治 大 拜 拜 般 而 已 。 民 國 86 年 精 省 之 後 , 卑 南 鄉 公 所 已 取 消 村 民 大 會 的 舉 辦 。 但 若 是 遇 村 內 有 重 大 事 務 欲 探 討 時 , 可 於 鄰 長 會 議 提 出 舉 辦 村 民 大 會 之 意 見 後 , 擇 日 舉 行 。
2.鄉 級 、 縣 級 以 上 民 意 代 表 ( 1) 鄉 級 民 意 代 表
法 理 上 , 鄉 是 完 整 的 地 方 自 治 的 基 本 單 位 , 因 為 它 具 有 自 治 權 與 自 治 財 政 , 位 於 其 下 的 村 則 沒 有 這 些 權 力 , 只 有 透 過 民 選 鄉 長 、 鄉 民 代 表 來 間 接 行 使 自 治 權 。 自 地 方 自 治 選 舉 開 辦 至 今 , 利 嘉 村 至 今 還 沒 有 人 出 任 過 民 選 鄉 長 , 因 此 , 鄉 民 代 表 在 利 嘉 村 地 方 自 治 的 運 作 上 , 就 具 有 格 外 重 要 的 地 位 。 卑 南 鄉 係 屬 平 地 鄉 , 原 住 民 人 口 約 佔 65% ( 卑 南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 2010)。 在 鄉 民 代 表 選 舉 上 , 利 嘉 村 分 別 屬 於 第 一 選 區 (區 域 代 表 )與 第 三 選 區 (原 住 民 代 表 )。 由 於 利 嘉 從 整 體 選 區 人 口 比 例 上 來 看 , 原 住 民 佔 的 比 例 較 高 , 所 以 利 嘉 在 鄉 民 代 表 的 選 舉 上 , 往 往 較 容 易 在 原 住 民 鄉 民 代 表 部 份 取 得 勝 選 席 次 , 區 域 鄉 民 代 表 則 較 不 易 。 目 前 利 嘉 擁 有 一 席 鄉 代 為 洪 吉 雄 , 如 表 3 -2-2。( 臺 東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 2010)
表 3-2-2 利 嘉 村 歷 屆 鄉 民 代 表 一 覽 表
屆 次 原 住 民 鄉 民 代 表 區 域 (漢 人 )鄉 民 代 表
第 3~8 屆 (39~57 年 ) 無 陳 清 海 第 9 屆 (57 年 ) 高 德 儀 無 第 12 屆 (71 年 ) 洪 金 龍 無 第 13 屆 (75 年 ) 洪 金 龍 、 江 堅 壽 無 第 14 屆 (79 年 ) 江 堅 壽 無 第 15 屆 (83 年 ) 江 堅 壽 楊 青 萍 第 16 屆 (87 年 ) 江 堅 壽 、 羅 思 源 無 第 17 屆 (91 年 ) 洪 吉 雄 無 第 18 屆 ( 95 年 ) 洪 吉 雄 無 地 19 屆 ( 99 年 ) 李 芳 媚 無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 2010)。臺 東 縣 歷 屆 市 ( 鄉 ) 民 代 表 當 選 名 單 。 臺 東 : 作 者。
( 2) 縣 級 以 上 民 意 代 表
縣 級 以 上 的 民 意 代 表 可 分 為 縣 級 與 中 央 級 兩 層 次 。 分 別 有 縣 議 員 、 縣 長、省 議 員 (已 無 )、立 法 委 員、國 民 大 會 代 表 (已 無 )等。就 利 嘉 村 而 言,歷 年 來 只 有 選 出 過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與 縣 議 員 。 國 大 代 表 在 80 年 代 修 憲 之 前 , 是 屬 於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 但 因 為 其 權 力 只 涉 及 修 憲 部 份 , 所 以 對 地 方 而 言 , 會 出 現「 位 高、但 權 輕 」 的 情 形,反 倒 是 縣 議 員 較 受 到 社 區 居 民 的 重 視 。 縣 議 員 的 權 力 行 使 與 鄉 民 代 表 雷 同 , 只 是 範 圍 更 大 、 權 力 更 大 。 縣 議 員 可 以 透 過 對 縣 政 府 的 預 算 審 查 權 來 審 查 縣 府 是 否 有 尊 重 民 意 , 其 影 響 力 不 只 於 鄉 , 甚 至 全 縣 。 因 此 , 村 內 若 是 能 產 生 出 縣 議 員 , 對 於 村 向 縣 政 府 爭 取 建 設、補 助 更 是 有 莫 大 的 幫 助( 陳 明 通,2001 )。因 而,目 前 在 利 嘉 村 內 , 縣 議 員 常 被 視 為 村 內 最 高 權 力 者 , 也 是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意 見 領 袖 。 利 嘉 村 共 產 生 過 一 位 國 大 代 表 與 兩 位 縣 議 員 , 國 代 是 在 民 國 70 年 代 選 出 的 張 有 德 (平 地 原 住 民 );縣 議 員 部 份,目 前 有 一 位 現 任 的 縣 議 員,江 堅 壽 (第 17 屆 , 98 年 ), 及 前 任 縣 議 員 潘 村 雲 (第 14 屆 , 87 年 )。 兩 者 均 為 平 地 原 住 民 縣 議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