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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引渡之沿革與發展

第一節 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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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予以介紹說明,期能更完整地認識引渡議題之國際現況。在探 討相關引渡制度後,本文於第六章提出解決我國引渡困境之相關建 議,以供後續研究參考。

第二章 引渡之沿革與發展

第一節 制度沿革

就概念來說,引渡(extradition)是國際刑事合作與司法協助 的一種必要形式,「是被請求方應請求方的請求,將其管轄範圍內而 被請求方指控了某種罪刑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給請求方以便起訴 或執行刑罰的活動。7」由於「引渡是懲治犯罪方面最古老的國際協 作形式,目的是為了解決因刑法空間效力的限制所帶來的不便。8」 鑑於其歷史悠久且運用普遍,經過多年國際法理論的發展與實踐,引 渡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上之發展甚為成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曾在 Terlinden v. Ames乙案中就引渡予以定義:「一國就在其領域外, 但 在他國領域管轄內犯罪而被起訴或判決定罪之人,應該他國之請求而 交付。」9

7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頁 69,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第一版。

8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9 Terlinden v. Ames, 184 U.S. 270 (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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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一詞源於拉丁文

extradere

,意思是「向外遣送」10;據考證 指出,「引渡制度濫觴於古埃及,惟有關引渡最早之記載見諸於聖經,

摩西(Moses)曾設至六個避難市,供非因故意殺人者庇護之用,但 因故意殺人而逃入避難市者則予以遣返。11」歷史上最早的引渡條約 大約簽訂於紀元前 1280 年左右12,該約乃由埃及的拉莫塞斯(Rameses) 二世和赫梯族國王哈杜西里(Hittite prince Huttusii)三世所締結 之和平條約 13。而在引渡制度發展上,因法國早於十八世紀就與鄰國 簽訂了引渡條約,導致法國在引渡法制領域之發展,位居於領導地 位 14。比利時於 1833 年 10 月 1 日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其後 各國遂亦按照現代引渡制度的原則規定了引渡的國內法規範,舉例而 言,英國於十四世紀起與葡萄牙、法國、西班牙分別簽訂了引渡條約;

德國於 1929 年 12 月 23 日頒布「引渡法」,且於 1982 年同日頒布新 引渡法規--「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此規定甚至在東西德統一後也 繼續使用;又「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法」於 1980 年在奧地利生效;

美國也與多國簽訂了引渡條約。此外,區域性國際組織簽訂引渡公約 之例,亦不在少數,例如:「美洲引渡公約」即為美洲國家組織先後 於 1889 年、1902 年以及 1933 年分別在烏拉圭、墨西哥簽訂的三個

10 黃風,引渡制度,頁 1,法律出版社,1977 年 12 月第一版。

11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2,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12 Bassiouni,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and World Public Order, 1(1974).

13 森下忠,國際刑法的潮流,國際刑法研究第四卷,頁 48,1985 年 1 月。

14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2,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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