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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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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按菲律賓國家調查局與中國公安部所組成之專案小組,於 2010 年 12 月 27 日在菲律賓馬尼拉破獲一個活躍於東南亞之詐騙集團,並 逮捕 24 名嫌犯,該詐騙集團包含 14 名台灣居民及 10 名大陸居民。

因該案所涉之受害人全為中國大陸居民,詐騙金額超過 1.4 億人民 幣,故北京當局遂依據 2001 年簽訂的菲中引渡條約,要求菲律賓政 府將涉案人犯全數遣送至中國大陸。雖然我國政府曾要求將涉案之台 灣居民全數遣返回台接受審判,因菲律賓政府已於 2011 年 2 月 2 日 將疑犯全數遣送回中國大陸,故僅就將 14 名台灣詐騙嫌犯被遣送到 中國大陸以示對我方表示遺憾(非道歉),為表達我國政府嚴正抗議,

我國政府除召回駐菲律賓代表,並即刻取消菲律賓人士赴臺的簽證優 惠,更聲稱將立即全面嚴肅檢討台菲兩國間各項交流,並表示於必要 時不排除停止兩地相關合作計劃 1

1 菲律賓駐臺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曾於 2012 年 2 月 7 日發佈聲明表示深切遺憾。該聲明指 出,菲律賓是依此案受害人為中國人、共犯也為中國人、以及本案在中國可以得到最妥適解決等 考慮,決定了遣送的動作。菲方指出,中國和菲律賓簽有引渡條約,以及菲方了解兩岸簽訂了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應該可以共同處理本案。聲明強調,臺菲之間存在長久友誼,菲方 希望這次事件,不會損害雙方的緊密情誼,菲律賓仍然歡迎台灣人到菲律賓,並且承諾會保護守 法的台灣人。然而,由於菲律賓的聲明中並未出現道歉字眼,台灣外交部隨後作出回應,決定立 即召回台灣駐菲律賓代表;過去菲律賓人士持歐美護照赴臺的免簽證優惠,即刻取消。參閱禾山,

不滿菲律賓將台灣詐騙犯遣送大陸 臺宣佈召回駐菲代表,香港中國通訊社,

http://www.hkcna.hk/content/2011/0208/86688.shtml(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

明,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2461&ctNode=27518&mp=001(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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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陳長文教授曾於 2011 年 2 月 8 日在聯合報民意論壇以「排 除兩岸情結法理優先」乙文分析此 14 名台籍人士潛返回台之合理 性,並從國籍管轄以及犯罪結果發生領域原則等方面,主張在臺灣、

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各方皆有請求管轄依據之前提下,應以聯繫關係最 深為決定由那一方來管轄之基礎,期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 阻)犯罪,如此才算是最佳的管轄劃分 3

然而,『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 條)、

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5 條),以及屬人原則(6-8 條)等管轄權適用 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 管轄(第 7 條),不過該條文規定,必須是:「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者,適用之。」換言之,若此等台籍人士在外國所犯罪行最 輕本刑在 3 年以下,即使在台受審,也可能被視為無罪。而本件案情,

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刑法 339 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顯非刑法第 7 條屬人主義適用之 範圍。此或可呼應陳教授所言,即使菲律賓將此 14 人遣返台灣受審,

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續的司法審判 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

3 陳長文,排除兩岸情結法理優先,聯合報,第 15 版,20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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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堅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 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確實值得大家深 思 4。』由於此案除了引發我國與菲律賓政府間之外交緊張關係外,

更突顯出我國政府在面對台灣人民於境外犯罪時,處理遣返問題上之 困境。按雖國際間普遍認為,在涉及數國(地區)領域及人民之犯罪,

因管轄競合之故,所涉及之行為地、結果地及被害人、犯罪行為人所 屬國籍均有權管轄;然因我國國際地位特殊,邦交國有限,在未與世 界上大多數國家簽訂引渡條約之前提下,不論是對在外國犯案之台灣 人民,或是對在台灣犯案而滯留外國之犯罪嫌疑人,關於如何將其引 渡回台受審,均存在實際上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