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突破引渡困境之手段
第一節 移民法遣返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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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突破引渡困境之手段
由於目前與我國已簽訂引渡條約之國家僅有七個,因此在面對罪 犯外逃的議題,特別當罪犯外逃至歐、美、日、中國大陸等與我國未 簽訂引渡條約之國家或地區時,該如何引渡回國以有效追訴犯罪,便 成為我國刑罰權能否有效行使,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正義、打擊犯罪 之重要課題。關於如何遣返外逃人犯至本國接受審判乙事,除了儘速 與主要人犯外逃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或是簽訂相關協議以創造類似歐 洲逮捕令之逮捕互助機制外,國際間尚存在幾種補充引渡條約不足的 司法合作模式以作為引渡之替代措施,或可做為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 訂引渡條約或是區際逮捕機制之前,突破現行引渡困境之可行方案。
因此,在討論如何突破引渡困境之際,即應有所認識。
第一節 移民法遣返
在雙方未締結引渡條約之現實下,利用外逃所在地國之移民法達 成遣返回國受審之目的,可謂目前國際間相當時興的一種引渡替代措 施 206,實際上甚至存在遣返二戰戰犯之案例 207。所謂的移民法遣返,
206 據外電報導,「柬埔寨警方發言人科斯•占塔里斯(Kirth Chantharith)週二表示,柬埔寨將把海盜 灣聯合創始人高特弗裏德•斯瓦爾托姆•沃格(Gottfrid Svartholm Warg)驅逐出境。沃格今年 2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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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echweb.com.cn/people/2012-09-04/1233216.shtml(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22 日)。
207 據報導,「97 歲納粹戰犯匈牙利落網---“魏森索中心”以色列辦公室主任朱若夫表示,目擊者 波爾(Sobibor)納粹死亡營當警衛,參與用毒氣殺害了 27,900 名主要來自荷蘭的猶太人。戰後,
德揚尤克在德國南伐利亞州開了一家修車廠,他從未因其納粹身份遭遇任何阻礙,他成家後,育 有三個孩子,1952 年全家移民美國。從 1970 年起,德國納粹罪犯調查中心向美國提出引渡這名 罪犯的要求,他於 1988 年被捕,被送往以色列法庭,他曾被控是惡名召彰的納粹警衛“恐怖伊 凡”(Ivan the Terrible),被判了死刑,但最終因對其身份有懷疑,他逃脫了死刑,被無罪釋放,
回到了美國。隨後德國納粹調查中心不斷地收集被害人資料與德揚尤克執行屠殺的證據,終於在 2009 年發函美國,要求引渡他。2009 年 5 月美國取消他的美國國籍,並驅逐出境,將他引渡到 德國受審。」李甄,納粹老戰犯落網 危害人類罪者必嚴懲,2012-08-09,
http://www.aboluowang.com/news/2012/0809/256182.html(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22 日)。
208 黃風,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徑,2011 年 11 月 09 日,人民網-《人民論壇》,
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82288/112848/112851/16190417.html(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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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82288/112848/112851/16190417.html(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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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3 期,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print.asp?pkid=25801(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22 日)。‧
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print.asp?pkid=8620(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22 日)。
217 張笑,論引渡替代措施,頁 18,吉林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