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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困境之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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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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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楊雲驊博士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引渡困境之檢討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謝國樑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 摘. 要. 由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目前僅與七個國家訂有引渡條約,導致司法機關面對人 犯外逃時,經常因無法引渡外逃人犯回國受審,面臨束手無策之窘境。因此,究 應如何解決此一困境,遂為我國司法制度亟待解決之重要課題。 為嘗試解決此一困境,本論文先探討引渡制度之沿革發展,期以充分認識此一制 度於法制上之意義。又在分析我國目前面臨之引渡困境後,為配合歐盟之整合, 本論文接下來即針對歐盟逮捕令之沿革發展予以介紹討論,以認識國際上有關引 渡替代方案之發展。鑒於國際上在缺乏引渡條約之前提下,亦不乏引渡外逃人犯 之司法合作案例,因此,本論文亦介紹中國大陸與美國間如何在缺乏引渡條約之 前提下,實際上成功引渡外逃人犯之相關實務。.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在前述相關介紹之基礎上,本論文提出解決兩岸間引渡或遣返問題之解決方案, 亦即以兩岸逮捕令之方式,取代現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 提升合作密度。而如此提議成效卓著,更可以此為基礎,倡議東亞逮捕令制度, 加強區際間共同打擊犯罪之司法互助。.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目. 第一章. 錄.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6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 7 第二章. 引渡之沿革與發展 .............................................................................................. 8. 政 治 大 引渡之主要內涵 ................................................................................................. 11 立. 第一節 制度沿革 ............................................................................................................... 8 第二節. ‧ 國. 學. 一、雙重犯罪原則 ......................................................................................................... 11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 31. ‧. 三、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 43. y. Nat. 四、軍事犯不引渡原則 ................................................................................................. 52. io. sit. 五、一事不再理原則 ..................................................................................................... 55. n. al. er. 六、死刑犯不引渡原則 ................................................................................................. 60. Ch. i n U. v. 第三節 我國引渡法制之實踐與檢討 ............................................................................. 62. engchi. 第三章 歐盟逮捕令之發展 ................................................................................................. 66 第一節 從引渡邁向歐盟逮捕令的歷史背景 ................................................................. 66 一、歐洲統合的形成與發展 ......................................................................................... 66 二、戰後歐洲引渡及刑事司法合作 ............................................................................. 68 三、歐洲聯盟整合後之引渡發展 ................................................................................. 70 第二節 歐盟逮捕令架構協定概要 ................................................................................. 76 一、關於歐盟逮捕令之定義、執行義務、範圍 ......................................................... 78 二、權責機關 ................................................................................................................. 79 三、解送程序及效果 ..................................................................................................... 80. i.

(4) 第三節 歐盟逮捕令架構協定與傳統引渡制度的比較 ................................................. 82 一、創設雙重犯罪原則的例外 ..................................................................................... 82 二、增進國家互信 ......................................................................................................... 84 三、修正一事不再理原則 ............................................................................................. 86 四、限縮國民不引渡原則 ............................................................................................. 88 五、以解送取代引渡 ..................................................................................................... 91 六、有條件承認缺席判決之效力 ................................................................................. 92 第四章 我國引渡法制之困境 ............................................................................................... 94 第一節 引渡條約不足 ..................................................................................................... 94. 政 治 大. 第二節 遣返之不確定性 ................................................................................................. 98. 立. 第三節 歐盟逮捕令給我國的啟示 ............................................................................... 100. ‧ 國. 學. 第五章 其他突破引渡困境之手段 ................................................................................... 103 第一節 移民法遣返 ....................................................................................................... 103. ‧. 第二節 境外追訴 ........................................................................................................... 108. sit. y. Nat. 第三節 整體運用移民法與境外追訴之手段 ............................................................... 110. io. er. 第六章 結論 ....................................................................................................................... 116 參考文獻 ............................................................................................................................... 119. n.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按菲律賓國家調查局與中國公安部所組成之專案小組,於 2010 年 12 月 27 日在菲律賓馬尼拉破獲一個活躍於東南亞之詐騙集團,並 逮捕 24 名嫌犯,該詐騙集團包含 14 名台灣居民及 10 名大陸居民。. 治 政 因該案所涉之受害人全為中國大陸居民,詐騙金額超過 1.4 億人民 大 立 ‧ 國. 學. 幣,故北京當局遂依據 2001 年簽訂的菲中引渡條約,要求菲律賓政 府將涉案人犯全數遣送至中國大陸。雖然我國政府曾要求將涉案之台. ‧. 灣居民全數遣返回台接受審判,因菲律賓政府已於 2011 年 2 月 2 日. sit. y. Nat. 將疑犯全數遣送回中國大陸,故僅就將 14 名台灣詐騙嫌犯被遣送到. er. io. n. al 中國大陸以示對我方表示遺憾 (非道歉) ,為表達我國政府嚴正抗議, iv n U engchi 我國政府除召回駐菲律賓代表,並即刻取消菲律賓人士赴臺的簽證優. Ch. 惠,更聲稱將立即全面嚴肅檢討台菲兩國間各項交流,並表示於必要 時不排除停止兩地相關合作計劃 1。 1. 菲律賓駐臺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曾於 2012 年 2 月 7 日發佈聲明表示深切遺憾。該聲明指 出,菲律賓是依此案受害人為中國人、共犯也為中國人、以及本案在中國可以得到最妥適解決等 考慮,決定了遣送的動作。菲方指出,中國和菲律賓簽有引渡條約,以及菲方了解兩岸簽訂了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應該可以共同處理本案。聲明強調,臺菲之間存在長久友誼,菲方 希望這次事件,不會損害雙方的緊密情誼,菲律賓仍然歡迎台灣人到菲律賓,並且承諾會保護守 法的台灣人。然而,由於菲律賓的聲明中並未出現道歉字眼,台灣外交部隨後作出回應,決定立 即召回台灣駐菲律賓代表;過去菲律賓人士持歐美護照赴臺的免簽證優惠,即刻取消。參閱禾山, 不滿菲律賓將台灣詐騙犯遣送大陸 臺宣佈召回駐菲代表,香港中國通訊社, http://www.hkcna.hk/content/2011/0208/86688.shtml(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 1.

(6) 而針對菲律賓將 14 名涉嫌跨國詐騙的台灣嫌犯遣送到中國大陸 乙事,為維護我國人民之權益,避免相關涉案人依大陸地區刑法遭受 過重之刑事處罰,海峽交流基金會更於 2011 年 2 月 2 日致電大陸海 峽兩岸關係協會,要求大陸協助將台籍嫌犯送回台灣。大陸方面則於 2 月 5 日向台灣提出,希望兩岸本著有利於強化兩岸合作打擊犯罪及 司法互助精神,及時溝通案件後續處理事宜;大陸警方並隨即派員赴. 政 治 大. 台通報案情,邀台灣檢警人員四度前往北京了解偵辦情況及相關證. 立. 據,還安排嫌犯家屬前往探視。法務部並同時表示,對於該 14 名涉. ‧ 國. 學. 嫌電話詐騙嫌疑人,將依其等之涉案情節及證據,督促檢察官依現行. ‧. 刑法規定,採一罪一罰方式從重求刑,如罪證不足,則依法予以不起. n. al. er. io. sit. y. Nat. 訴處分;並將提供陸方被害人民事求償程序之協助 2。. 2. Ch. i n U. v. 在經過與中國大陸主管部門數月的聯繫溝通,雙方秉持共同打擊犯罪的精神,在高度善意及誠 意的過程中,就兩岸司法程序、協議執行及類案處理等充分交換意見後,對於中國大陸方面在本 案調查取證告一段落後,同意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於近日內, 由我方派員將菲律賓遣送至大陸地區的 14 名涉嫌電話詐騙我方人民接回進行偵審程序,法務部 對此表示感謝及肯定之意,相信在雙方對此案的溝通所建立之瞭解及互信基礎上,海峽兩岸對於 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將更能深化,也更落實對於兩岸人民權益的保障及兩岸交往秩序的維護。本 案在中國大陸方面同意遣返該 14 名我方嫌疑人後,依我方相關機關協調分工,由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負責接返作業,法務部自 2010 年 12 月 27 日該 14 名嫌疑人遭菲律賓警方逮捕以來, 即與外交部合作,提供相關法律意見。且自 2011 年 2 月 2 日該 14 名嫌疑人遭遣送至大陸地區以 來,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我方聯繫主體地位,多次以電話聯繫及發函中 國大陸主管部門請求儘速遣返該 14 名嫌疑人並移交相關涉案卷證、保障該 14 名嫌疑人在中國大 陸期間訴訟權益、及提供其等家屬探視之便利;另外,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刑事局亦與 中國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人員進行數十次電話及面對面會談協商,逐步建立雙方對於處理本案的共 識;為使日後該 14 名嫌疑人返台後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視、分析透過協 議情資交換及司法互助管道自陸方所取得之卷證後,依我方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審判實務之要 求,指揮刑事局人員在中國大陸公安部人員大力協助下進行數次證據補強等工作。中國大陸同意 在雙方履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建立之互信基礎下,遣返我方 14 名嫌 疑人及移交相關卷證。參閱法務部對於陸方同意遣返菲律賓遣送至大陸地區之 14 名嫌疑人說 明,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2461&ctNode=27518&mp=001(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 engchi. 2.

(7) 雖然陳長文教授曾於 2011 年 2 月 8 日在聯合報民意論壇以「排 除兩岸情結法理優先」乙文分析此 14 名台籍人士潛返回台之合理 性,並從國籍管轄以及犯罪結果發生領域原則等方面,主張在臺灣、 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各方皆有請求管轄依據之前提下,應以聯繫關係最 深為決定由那一方來管轄之基礎,期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 阻)犯罪,如此才算是最佳的管轄劃分 3。. 立. 政 治 大. 然而, 『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 條)、. ‧ 國. 學. 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5 條) ,以及屬人原則(6-8 條)等管轄權適用. ‧. 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 Nat. io. sit. y. 管轄(第 7 條) ,不過該條文規定,必須是: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er. 有期徒刑者,適用之。」換言之,若此等台籍人士在外國所犯罪行最. al. n. v i n Ch 輕本刑在 3 年以下,即使在台受審,也可能被視為無罪。而本件案情, engchi U 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刑法 339 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顯非刑法第 7 條屬人主義適用之 範圍。此或可呼應陳教授所言,即使菲律賓將此 14 人遣返台灣受審, 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續的司法審判 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 3. 陳長文,排除兩岸情結法理優先,聯合報,第 15 版,2011 年 2 月 8 日。 3.

(8) 於堅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 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確實值得大家深 思 4。』由於此案除了引發我國與菲律賓政府間之外交緊張關係外, 更突顯出我國政府在面對台灣人民於境外犯罪時,處理遣返問題上之 困境。按雖國際間普遍認為,在涉及數國(地區)領域及人民之犯罪, 因管轄競合之故,所涉及之行為地、結果地及被害人、犯罪行為人所. 政 治 大. 屬國籍均有權管轄;然因我國國際地位特殊,邦交國有限,在未與世. 立. 界上大多數國家簽訂引渡條約之前提下,不論是對在外國犯案之台灣. ‧ 國. 學. 人民,或是對在台灣犯案而滯留外國之犯罪嫌疑人,關於如何將其引. ‧. 渡回台受審,均存在實際上之困難。.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二節 研究目的. Ch. en chi. i n U. v. g 由於國際間交通往來日趨便利,不論是詐騙、洗錢、人口販賣甚 至恐怖活動,各種跨國犯罪層出不窮,為因應犯罪者在各國流竄所衍 生之實際訴追障礙,各國間乃逐漸發展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慣例。 為因應跨國犯罪之普及,聯合國自 1999 年起乃積極推動「聯合國打. 4. 對於此事之處理,台灣輿論嘩然,有人批評馬政府外交休兵變休克(聯合報 2/8) ,亦有人嘲諷 台灣連如何「報復」菲律賓都不會,顯見馬政府無能(自由時報 2/8) ,民進黨更認為馬政府連司 法管轄權都已不見,任由中國把嫌犯押解到中國,是中華民國外交史上最嚴重的挫敗。黎家維, 從我國刑法看台菲遣返罪犯爭議,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1/8754(最後 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 。 4.

(9) 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要求批准國家以立法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將 洗錢行為、貪污腐敗行為、組織犯罪及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定為刑事 犯罪,並以沒收犯罪所得、加強司法協助、執法合作及擴大引渡範圍 等方式,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2001 年 3 月,各國鑑於恐怖主義 和武裝販毒、走私等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日益猖獗,迫切希望加強合. 政 治 大. 作,預防和打擊與此相關的非法制造和販運槍支等活動,經由談判達. 立. 成了打擊非法制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 ‧ 國. 學. (Protocol Against the Illicit Manufacture of and Trafficking. ‧. in Firearms, Their Parts and Components and Ammunitions)(簡. Nat. io. sit. y. 稱:《槍支議定書》(Firearms Protocol)),其目的在于通過打擊非. n. al. er. 法制造和販運槍支等小武器的活動,加強國際社會在預防和打擊跨國 有組織犯罪方面的合作. 5. v i n Ch 。鑒於我國並未加入相關之聯合國各項公 engchi U. 約,故在偵辦跨國犯罪之際,經常無法取得必要之司法協助。復因我. 5. 2003 年 9 月 29 日,聯合國發言人埃克哈德宣布,已有 147 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 犯罪公約,其中批準該公約的有51個國家。根據有關規定,公約於 29 日正式生效。生效的還 有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 書。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項針對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全球性公約。公 約確立了通過促進國際合作,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宗旨,為各國開展打擊跨 國有組織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公約規定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將參加有 組織犯罪集團、洗錢、腐敗和妨礙司法等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公約要求所有願意遵守該公約的國 家在法律上採取協調措施,以打擊有組織犯罪集團與腐敗行為、打擊洗錢等非法活動、簡化引渡 程序、擴大引渡范圍。公約還要求有關國家採取措施,保護那些在法庭上提供對犯罪團夥不利的 證據的證人,並向需要幫助的國家提供財政等方面的援助。參閱新華網,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 犯罪公約,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30/content_1107526.htm (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 5.

(10) 國國際地位特殊,不易與他國締結正式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因 此,經常發生我國之犯罪者逃匿至大陸地區,以躲避追緝之現象。尤 有甚者,於大陸地區操縱犯罪,加害於台灣人民之案例亦時有所聞, 更形成我國犯罪偵防上之一大隱憂。為貫徹共同打擊國際犯罪之目 標,杜絕跨境犯罪之猖獗,如何透過刑事司法互助之合作將罪犯引渡 回台,以維護司法秩序,已為刻不容緩之當務之急 6。因此,究應如. 政 治 大. 何突破我國所面臨之引渡困境,保障台灣被告及被害人之合法權益,. 立. 實為重要之課題。. ‧. ‧ 國. 學. 第三節 研究範圍. sit. y. Nat. 鑑於我國國際地位之特殊,與外國政府簽訂引渡條約不易,故本. er. io. n. al 文不擬針對如何與外國簽訂新的引渡條約此一具外交性質之爭議進 iv. n U engchi 行探討。據此,本文之研究乃以我國既有之引渡條約或司法互助協議. Ch. 為討論之基礎,並參考國外法制發展以為立論,期能在既有之規範 上,尋求有助於解決我國引渡困境之方案。 6. 誠如論者所述,「隨著交通發展無遠弗屆,我國被告於犯罪後,檢警採取正式拘捕動作前,往 往趁得先機,逃之夭夭。從幾年前之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被訴業務侵占,於檢察官交保 後,隨即搭機前往美國之事件、前國家安全局出納組長劉冠軍涉嫌貪瀆案捲款潛逃至美加地區事 件、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涉嫌背信逃至美國事件,以及去年十二月間,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法 務專員劉偉杰業務侵占客戶款項,潛逃中國事件,在在顯示目前一般刑事被告均非坐以待斃之等 閒之輩。然而渠等害怕面對我國刑事司法逮捕、審判進而制裁之被告,倘能攜帶龐大數額之犯罪 所得,逍遙法外,無庸接受我國刑事司法程序之制裁,對於因渠等犯罪而受害之被害人及其家屬, 甚至國家,情何以堪?因而如何有效將此等被告由國外緝捕歸案,向來是刑事司法系統一大挑 戰。」參閱許祥珍,如何緝捕潛逃國外之被告--引渡?刑事司法互助?遣送?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may/11/today-o3.htm(最後造訪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 6.

(11)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採用傳統之文獻分析法,以相關之文獻資料 為分析探討之基礎。架構上除說明引渡制度之沿革發展外,並自我國 引渡法制所面臨之困境出發,探討在現存規範上如何解構法制困境, 以顯現出本文之研究價值。由於我國在引渡問題上主要面臨如何處理 我國罪犯潛逃至大陸與美國之困境,因此,如何透過現有的法制架. 治 政 構,包含美國與中國之引渡經驗,甚至是歐盟近來所發展的新機制, 大 立 ‧ 國. 學. 以遂行我國刑事訴追之任務,保障台灣人民之合法權益,即為本研究 之核心所在。為能了解引渡制度所涉及之重要法制議題,本文第二章. ‧. 先介紹國際上有關引渡外逃人犯之法制發展,以及傳統引渡制度所涵. sit. y. Nat. 蓋之重要原則,期以對引渡制度有初步之認識。由於歐盟對於引渡有. er. io. n. al 了新的實踐,因此本文乃於第三章介紹歐盟逮捕令制度之內涵及發 iv. n U engchi 展,藉以充分了解國際上關於引渡問題之新趨勢。此外,由於傳統引. Ch. 渡制度有賴各國簽訂條約以為準據,而新型的引渡模式(歐盟逮捕令) 亦以區域間的合作為基礎,因此,本文第四章即在說明我國引渡制度 就此所遭遇之困境,並指出解決此一困境在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之重 要性,以及歐盟逮捕令制度對於我國法制之啟示。而為能了解在缺乏 類似條約或公約的基礎上,國際間目前如何解決引渡外逃人犯之問 題,本文於第五章亦針對國際間利用各國移民法規定達成境外追訴之 7.

(12) 發展,予以介紹說明,期能更完整地認識引渡議題之國際現況。在探 討相關引渡制度後,本文於第六章提出解決我國引渡困境之相關建 議,以供後續研究參考。. 第二章. 引渡之沿革與發展. 第一節 制度沿革.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就概念來說,引渡(extradition)是國際刑事合作與司法協助 的一種必要形式,「是被請求方應請求方的請求,將其管轄範圍內而. ‧. 被請求方指控了某種罪刑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給請求方以便起訴. sit. y. Nat. 或執行刑罰的活動。 7」由於「引渡是懲治犯罪方面最古老的國際協. er. io. n. 8 al 作形式,目的是為了解決因刑法空間效力的限制所帶來的不便。 」 iv. n U engchi 鑑於其歷史悠久且運用普遍,經過多年國際法理論的發展與實踐,引. Ch. 渡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上之發展甚為成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曾在 Terlinden v. Ames乙案中就引渡予以定義: 「一國就在其領域外, 但 在他國領域管轄內犯罪而被起訴或判決定罪之人,應該他國之請求而 交付。」9. 7 8 9.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頁 69,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第一版。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Terlinden v. Ames, 184 U.S. 270 ( 1902 ). 8.

(13) 引渡一詞源於拉丁文extradere,意思是「向外遣送」10;據考證 指出, 「引渡制度濫觴於古埃及,惟有關引渡最早之記載見諸於聖經, 摩西(Moses)曾設至六個避難市,供非因故意殺人者庇護之用,但 因故意殺人而逃入避難市者則予以遣返。 11」歷史上最早的引渡條約 大約簽訂於紀元前 1280 年左右 12,該約乃由埃及的拉莫塞斯(Rameses) 二世和赫梯族國王哈杜西里(Hittite prince Huttusii)三世所締結. 政 治 大. 之和平條約 13。而在引渡制度發展上,因法國早於十八世紀就與鄰國. 立. 簽訂了引渡條約,導致法國在引渡法制領域之發展,位居於領導地. ‧ 國. 學. 位 14。比利時於 1833 年 10 月 1 日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其後. ‧. 各國遂亦按照現代引渡制度的原則規定了引渡的國內法規範,舉例而. Nat. io. sit. y. 言,英國於十四世紀起與葡萄牙、法國、西班牙分別簽訂了引渡條約;. er. 德國於 1929 年 12 月 23 日頒布「引渡法」,且於 1982 年同日頒布新. al. n. v i n Ch 引渡法規--「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e n g,此規定甚至在東西德統一後也 chi U. 繼續使用;又「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法」於 1980 年在奧地利生效; 美國也與多國簽訂了引渡條約。此外,區域性國際組織簽訂引渡公約 之例,亦不在少數,例如: 「美洲引渡公約」即為美洲國家組織先後 於 1889 年、1902 年以及 1933 年分別在烏拉圭、墨西哥簽訂的三個 10 11 12 13 14. 黃風,引渡制度,頁 1,法律出版社,1977 年 12 月第一版。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2,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Bassiouni,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and World Public Order, 1(1974). 森下忠,國際刑法的潮流,國際刑法研究第四卷,頁 48,1985 年 1 月。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2,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9.

(14) 引渡公約;而 1957 年的「歐洲引渡公約」、1952 年的「阿拉伯聯盟 引渡協定」、1961 年的「非洲和馬拉加西共同體組織公約」等皆屬 之 15。 亞洲各國因為過去在歷史上被迫簽定許多不平等條約,以致列強 享有領事裁判權,因此實際上在過去尚無請求引渡的需求。但隨著領 事裁判權之廢除與日趨平凡的國際合作,各國因應情勢需要,也陸續. 政 治 大. 與他國簽訂引渡條約。我國亦已於 1954 年 4 月 17 日制訂引渡法,除. 立. 以之做為與他國簽訂引渡條約之基礎外,並得做為國內法上辦理引渡. ‧ 國. 學. 程序之請求依據。徵諸實際,我國與哥斯大黎加於 1984 年所簽訂之. ‧. 引渡條約,實為我國與邦交國簽訂引渡條約之先驅 16。由於各國在引. Nat. io. sit. y. 渡議題上亦陸續制定更多的明文規定,故為加深在引渡領域上的國際. er. 合作,聯合國大會也於 1990 年 12 月 14 日第 45/116 號決議通過「引. al. n. v i n Ch 渡示範條約」 ,列舉出在引渡問題上世界各國普遍所接受的規範。 engchi U. 15. 據研究指出, 『由於規定的模式與特點不同,又有法國模式、意大利模式、英國模式、聯邦德 國模式和奧地利模式。法國模式是集中、全面地通過特別法形式規定引渡制度;義大利模式是在 憲法、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引渡制度,而不是以單項特別法調整引渡制度。英國模式也 表現為「特別法形式」 ,但與法國模式不同,法國是以單一的「引渡法」調整與所有外國之間的 引渡關係。英國則根據本國與各國之間的不同關係,以體現不同待遇的多部法規來調整引渡關 係;英國有三種引渡法規:「引渡法」 、「逃犯法」 、「簽發逮捕令法」 。…奧地利於 1980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法」的內容除了傳統的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即引渡和狹義的刑 事司法協助)外,還包括訴訟移管、監督移管和被判刑人移管等新的刑事司法協助形式等。同時 生效的還有由司法部頒布的「引渡和國家間刑事司法協助規章」 。可以說,奧地利模式代表了國 際社會決心和努力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預防和懲治犯罪的最新趨勢。』陳臺光,兩岸跨 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國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頁 69-70,民國 96 年 6 月。 16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3,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10.

(15) 第二節 引渡之主要內涵 依照各國的發展,引渡在國際實踐上已見一定的共識,並形成一 定的引渡原則。所謂引渡原則,指的是通過國際慣例形成並為有關國 際條約和公約明確規定的,以較為普遍、穩定的方式指導和制約引渡 活動的法律準則17。一般而言,當代普遍承認的引渡原則內涵,有下 列二者,並有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本國國民不引. 治 政 渡原則、軍事犯不引渡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等 大 立 ‧. ‧ 國. 學. 數項例外,茲分述如後:. sit er. io. (一)沿革. y. Nat. 一、雙重犯罪原則. al. n. v i n Ch 如前所述,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的拉莫塞斯二世和赫梯族國 engchi U. 王哈杜西里三世簽訂的一項和平條約,就有相互遣返叛逃到對方境內 的特定罪犯等的內容 18。基本上,雙重犯罪原則是以西方國家主權理 論和人權理論為發展的基礎,依1759年法國與符騰堡訂立的條約規 定,締約國有義務引渡包括土匪、作惡者、強盜、縱火犯、殺人犯、. 17.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6,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18 森下忠,國際刑法的潮流,國際刑法研究第四卷,頁 48,1985 年 1 月。 11.

(16) 謀殺犯、流浪者、騎兵、步兵、重步兵、輕騎兵在內的罪犯 19。換言 之,被請求引渡之人之行為,依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法律,均需構成 犯罪,即為雙重犯罪原則之主要內涵 20。 雖然早期的引渡條約並不直接規定可引渡之罪,而是規定可引渡 之人,但關於引渡對象的身分限制,間接地表明了締約雙方意欲共同 打擊的犯罪類型,從形式上看,這些條約中具備了類似於雙重犯罪的. 政 治 大. 因素,可以認為他是現代雙重犯罪原則的雛形21。依美國和英國於1794. 立. 年簽訂的杰伊條約第27條: 「雙方同意,應各自的大臣或被專門授權. ‧ 國. 學. 的官員提出的請求,陛下與合眾國將遣返一切被指控在各自管轄範圍. ‧. 內犯有殺人或偽造罪並向另一國尋求庇護的人。這種遣返只能根據下. Nat. io. sit. y. 列犯罪證據進行,即依照逃犯或上述被指控者被發現地的法律,如果. er. 犯罪實施於當地,該證據足以使對他的逮捕和交付審判合法化。這種. al. n. v i n Ch 逮捕和遣返的費用將由提出請求並接受逃犯的一方承擔爛償付。」規 engchi U. 定,引渡雖係以被指控者的行為依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的法律都構 成犯罪為前提,但此條約規定卻開創了以列舉方法限制可引渡犯罪範 圍的方向22。. 19 20 21 22.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41,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57,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41,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黃風,引渡制度,頁 5-6,法律出版社,1977 年 12 月第一版。 12.

(17) 而在國內法部分,引渡之限制可追溯至1870年的英國引渡條約第 26條規定,由於該條規定把可引渡的犯罪侷限於「假如在英國或著英 國司法轄區內實施將構成本法附表一所列舉的犯罪之一」範圍內,此 後許多國家遂效法英國,在各國的國內法中明訂雙重犯罪原則 23。由 於目前幾乎所有的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以及國內引渡法,都載有雙重 犯罪原則的條款,因此不少學者認為,對雙重犯罪原則的普遍認可已. 政 治 大. 經使其成為習慣國際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4。隨著國際刑事司法合. 立. 作的發展,雙重犯罪原則的甚至已進一步擴展至其他更多刑事司法協. ‧ 國. ‧ er. io. sit. y. Nat. (二)定義. 學. 助領域。. n. 一般而言,“rulea of of iv l double criminality”或“requirement double. n U engchi criminality”通常即為「雙重犯罪原則」 ;所謂雙重犯罪原. Ch. 則(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即指被請求引渡人之行為, 依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法律,均須構成犯罪(crime),亦即請求國與 播請求國之法律均規定可就該項行為予以處罰時,始可請求引渡25。 依奧本海國際法說明,雙重犯罪原則要求「一個人的行為按照請求引 23.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42,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M.Cherif Bassiounu.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United Stated Law and Practice. 326-327, Oceana Publications, 1987. 25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57-58,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24. 13.

(18) 渡國的法律是犯罪,而且按照被請求引渡國的法律也是犯罪,才能准 予引渡26。」我國引渡法第二條前段:「凡於請求國領域犯罪,依中華 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即為立法明文 雙重犯罪原則之事例。. (三)理論基礎. 治 政 關於雙重犯罪原則之法理基礎,有學者認為: 大 「雙重犯罪原則是 立 ‧ 國. 學. 以互惠為基礎,以確保請求國與被請求國能在同等待遇下,達成司法 合作之目的。蓋引渡程序並非專為協助請求國執行其刑法,同時在保. ‧. 護被請求國以免使其國境成為罪犯之庇護所,故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 sit. y. Nat. 罪,不但應依請求國之法律,同時也應依被請求國之法律認定。就被. er. io. n. al 請引渡之個人而言,此一原則可對個人權益提供適當之保障,因各國 iv. n U engchi 刑法規定不同,假使某種行為在請求國為犯罪,在被請求國為適法,. Ch. 就保護個人而言,自應拒絕引渡 27。」惟亦有學者認為:「雙重犯罪 原則的提出,既是為了相互尊重國家主權,也是為了保護被請求引渡 人的基本人權。被請求國應請求國的請求頓犯罪人時,首先必須對被 請求引渡的犯罪人進行逮捕,並予以羈押,才能保證引渡的順利進. 26.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43-4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27.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59,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14.

(19) 行。而這種逮捕羈押犯罪人的活動是在被請求國的領土上進行的,所 以必須符合被請求國的法律 28。」蓋引渡逃亡罪犯,不啻係「將犯罪 人交付審判或執行刑罰為目的,而將犯罪人強制地引渡給對方國家, 其實質與本國審判犯人或執行刑罰沒有根本差別 29。」然不論其基礎 為何,其以犯罪為發動刑罰權之基礎,本質上並沒有甚麼不同。. 政 治 大. 如前所述,由於各國刑法規定不同,故就被請求引渡之個人而. 立. 言,此一原則可檢驗是否適於發動刑事程序,可對個人權益提供適當. ‧ 國. 學. 之保障。假使某種行為在請求國為犯罪,在被請求國為適法,就保護. ‧. 個人而言,自應拒絕引渡 30,此乃雙重犯罪原則在引渡合作中具有剛. Nat. io. sit. y. 性的一面。依日本學者古田佑紀所見,如果該行為於所在地國都不構. er. 成犯罪,豈能因在當地為合法之行為即羈押其人身並向他國引渡,故. al. n. v i n Ch 在缺乏雙罰性的行為中,若有牴觸被請求國法的疑慮情況下,國際協 engchi U. 助固然重要,但此時協助處罰是有問題的。又如對在被請求國不構成 犯罪的行為採取拘束其身體自由的措施,不啻承認可在國內拘束合法 行為者之身體自由。在國家間相互訂立的、調整除引渡以外的其他刑 事司法協助活動的雙邊條約中,雙重犯罪原則不是一項不可少的條. 28.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48-49,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6,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30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50,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29. 15.

(20) 件,國際締約實踐上甚至被視為是一個可拒絕合作之理由 31。. (四)規範模式 關於雙重犯罪原則的條約是否列舉可引渡之犯罪,國際實踐上未 盡一致。如條約中就「可以引渡之犯罪」採用概括規定,約文中通常即 明文規定雙重犯罪原則,例如歐洲引渡公約第二條第一項:「對於根. 治 政 據請求方和被請求方法律可以受到最長期限至少為一年的剝奪自由 大 立 ‧ 國. 學. 行或羈押令或更重刑罰處罰的犯罪,應准予引渡……」之規定;惟如 條約就「可以引渡之犯罪」僅採用列舉規定,則於理論上不必於列舉「. ‧. 可以引渡之犯罪」外,另設雙重犯罪原則之規定;蓋因締約國如將某. sit. y. Nat. 種犯罪列為「可以引渡之犯罪」,則此項犯罪依照各締約國之法律必屬. er. io. n. al 得以刑法處罰者為限。然而,在國際條約實務上,於列舉「可以引渡 iv. n U engchi 之犯罪」外,又規定尚須合乎雙重犯罪原則之情況者,亦有所見,例. Ch. 如 1934 年美國與伊拉克引渡條約,除已就「可以引渡之犯罪」一一列 舉外,另規定尚須依照雙方法律皆可處罰者,始可引渡,另如 1931 年比利時與波蘭引渡公約,除列舉「可以引渡之犯罪」外,又規定尚須 雙方法律咸以該項罪行為刑事犯或輕罪者,始可引渡 32。凡此均可看. 31.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50-51,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32.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59-60,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16.

(21) 出國際條約實務就此規定之不一致,亦可知此部分規定之彈性。. (五)解釋與適用 關於雙重犯罪原則之解釋與適用,由於「被請求國在根據雙重犯 罪原則審查引渡案件時,主要應當根據本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判斷被 追訴行為是否構成可以引渡之罪;至於該行為是否構成觸犯請求國刑. 治 政 律的犯罪,則應當根據請求國提供的法律條文以及請求國司法機關認 大 立 ‧ 國. 學. 定意見做一般性推斷,而不必細摳條文 33。」因此,一般認為其主要 係以國內法的犯罪判斷原則為基礎。. ‧ sit. y. Nat. 又關於雙重犯罪之解釋與判斷,學說上有二種方式,持客觀說者. er. io. n. al 認為,強調雙重犯罪原則不僅要求做為請求引渡理由的行為,在請求 iv. n U engchi 國法律和被請求國法中均構成犯罪外,另就犯罪的名稱、所屬類別乃. Ch. 至構成要件上亦應具有一致性;亦即從客觀的立場,以請求引渡之罪 名及其構成要件嚴格解釋,必須依照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法律、罪名 相符,構成要件相當,方能合乎雙重犯罪原則。舉例而言,1949 年 美國向英國請求引渡奧地利人Gerhasrd Eisler,其理由為Eisler因 藐視國會及以不實之陳述取得外國人入出境許可證,經美國法院判決 33.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59,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17.

(22) 有罪後棄保逃亡。嗣美國以偽證為由,根據英美引渡條約及英國引渡 法請求引渡,但遭英國拒絕。英國認為依照英國法律,偽證必須在司 法程序中並經宣讀後而為虛偽不實之陳述始足當之。由於本案以不實 之陳述取得外國人入出境證係在行政程序中,故依英國法律不構成偽 證,故不准引渡 34。. 政 治 大. 惟持主觀說者基於各國法律制度文化風俗的不同,主張只要是按. 立. 照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的法律皆構成犯罪,就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無須. ‧ 國. 學. 強調罪名和犯罪構要件完全一致;亦即從主觀之立場,審查行為之犯. ‧. 罪性,請求引渡之罪名及其構成要件,不必要求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 Nat. io. sit. y. 法律完全相符,一般國際引渡實務多採主觀說。舉例而言,1922 年. er. 印度向美國請求引渡Collins,Collins被控詐取財物(obtaining. al. n. v i n Ch pretences),因依路易西安那州及印度法律, engchi U. property by false. Collins之行為都構成犯罪。按依路易西安那州法律 Collins 之行為 之罪名為詐取錢財,詐取錢財在英美引渡條約 (適用於當時為英國殖 民地之印度) 中列為「可以引渡之犯罪」。雖依印度法律 Collins 之 行為之罪名為詐欺 ( cheating ),但 cheating 不在條約「可以引渡 之犯罪」名單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所謂依請求國即被請求國之. 34.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0-61,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18.

(23) 法律均為犯罪者,必非指兩國法律規定之名稱完全相同,亦非所定之 刑事責任亦完全一致 35。. 鑒於「雙重犯罪原則從客觀解釋向主觀解釋的進化是符合引渡制 度的規律的,因為它使終承認雙重犯罪原則的前提和基礎作用,從而 既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又具有操作性,較易為各國所接受。可以說,. 政 治 大. 主觀解釋是對雙重犯罪原則的發展,應當與以肯定 36。」依照主觀說,. 立. 某一特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審查範圍有下列三說:(一)審查該特. ‧ 國. 學. 定是否可予控訴,而不論是否可以起訴。(二)該特定行為不但可予控. ‧. 訴,而且必須可予起訴。(三)該特定行為不但可予控訴,且可予起訴,. Nat. io. sit. y. 並可予定罪。雖多數國家採取第一種說法,但是希臘卻曾在 Samoel. n. al. 美國曾向希臘請求引渡. er. Insull乙案中採第三種說法,就犯罪先予以實質審查。按在 1932 年. v i n C h Insull,其理由為Insull在美國被控 Samuel engchi U. 違反破產法。雖依 1931 年美西引渡條約,違反破產法之犯罪係屬「 可以引渡之犯罪」,且本案依雙方法律均屬可以起訴 (prosecutable) 之犯罪,但因希臘法院就本案犯罪事實詳加審查,認為被告之行為雖 屬不道德,但缺少詐欺之意圖(intent),故依照希臘法律無法予以有. 35.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0,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36.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6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19.

(24) 罪判決,遂以此拒絕美國之引渡請求 37。. 二、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一)制度沿革 所謂「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Principle of Specialty),又稱特 定性原則、特定原則、同一性原則、罪名特定原則、罪刑特定原則、. 政 治 大. 專一原則、引渡目的特定原則、引渡與追訴一致原則 (Principle of. 立. Identity of Extradition and Prosecution),其內涵係指請求國將. ‧ 國. 學. 罪犯引渡回國後,僅能針對引渡請求書上所載之罪名進行追訴或處. ‧. 罰,而對引渡請求書上所未記載之犯罪,除非獲被請求國同意,否則. io. sit. y. Nat. 不能對未列明於引渡請求書上之罪行進行追訴或處罰 38。一般認為此. er. 原則是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關聯而逐漸形成的,蓋如果以普通刑事. al. n. v i n Ch 犯罪獲准引渡的國家,卻在引渡後以政治犯罪追訴犯人,就架空了政 engchi U 治犯不引渡的原則,也同時侵害了被請求國的主權 39。. 制定於 1833 年之比利時引渡法,首先明文規定了引渡效果有限 原則,依該法第 6 條:「在這些條約中須明確規定,外國人不得因引. 37.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1-62,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38.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8,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39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77,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20.

(25) 渡前的政治犯罪、與此種犯罪有關的其他行為以及本法未予規定的重 罪或輕罪而受到追訴或懲罰;否則,任何形式的引渡或臨時逮捕都將 遭受到拒絕。」規定,即使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犯有條文所列犯罪以外 的其他罪,在其被引渡回國後,請求國還是可以就這些犯罪對其進行 追訴或懲罰,故學說上對此種引渡效果有限原則,又稱為溫和的引渡 效果有限原則。惟雖溫和的引渡效果有限原則對請求國行使刑事追訴. 政 治 大. 權或處罰權有所限定,因仍存在損害被請求國司法主權的危險,遂有. 立. 主張純粹的引渡效果有限原則,要求請求國必須以引渡請求所指明. ‧ 國. 學. 的、被引渡人於請求引渡以前所犯之罪為限,始得對被引渡人進行追. ‧. 訴或者懲罰。法國與西班牙於 1850 年簽訂之引渡條約中,即訂有「被. Nat. io. sit. y. 引渡者,對作為引渡理由的犯罪以外的犯罪,不受審判」之明文,首. er. 先採用了「純粹的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40。直至今日,國際上的通說. al. n. v i n Ch 與大多數的條約,基本上採取純粹的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engchi U. 41. 。. (二)概念內涵與實踐 為避免將從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義引渡回國,然後以 其他名義任意予以懲罰的行為,因此,履行此一原則是請求國的義 務;但若人犯之審判不經由引渡程序,例如人犯自行回國就審,或用. 40 41.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77-78,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森下忠(日) ,國際刑法入門,頁 170,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年。 21.

(26) 綁架、驅逐出境等方式緝捕歸案,則不適用此一原則 42。我國引渡法 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 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即已明文採此一原則 43。. 國際上一般引渡條約,通常針對「引渡效果有限原則」有明文之規 定。例如 1923 年美國與拉脫維亞 (Latvia) 簽訂之引渡條約第 4 條:. 政 治 大. 「任何人,除其解交時被指控犯罪外,不受任何審判。」即有此規定。. 立. 惟於條約無規定時,各國之實踐即有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 ‧ 國. 學. 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U.S. v. Rauscher乙案中,認為在條約無. ‧. 明文規定之情形,「引渡效果有限原則」應屬國際法原則,法院必須適. Nat. io. sit. y. 用。但該案係美國為請求國之情形,在美國為被請求國之情形,此項. er. 原則之適用由國務院為之。美國國務院認為即使條約無明文規定,就. al. n. v i n Ch 引渡條約之目的與宗旨而言,「引渡效果有限原則」應屬默示 engchi U. (implied) 之原則,被請求國仍可要求請求國遵守。(二) 荷蘭:荷蘭 阿姆斯特丹特別刑事法院,在 In re Flesche 乙案,認為「引渡效果 有限原則」並非習慣國際法,故必須條約明文規定時,始有適用。(三) 德國:德國巴伐利亞 (Bavaria) 高等法院在 In re Jindre 乙案認為 「引渡效果有限原則」非習慣國際法,但德烈士登 (Dresden) 最高法 42.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8,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43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3,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22.

(27) 院在In re Nikoloff 乙案則持相反見解,認為此一原則則為習慣國 際法,毋庸明文規定 44。』. (三)法理基礎 遵守引渡效果有限原則特定性原則是請求國的一項義務,以防止 一些國家將從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義引渡回國,然後以其. 政 治 大. 他名義任意予以懲罰。蓋如果請求國以搶劫之類的普通犯罪爲由引渡. 立. 之後,繼而對政治犯罪也進行追訴的話,除將踐踏政治犯不引渡的原. ‧ 國. 學. 則外,也將侵害被請求國的主權,故而,特定性原則是以政治犯不引. ‧. 渡原則為基礎而發展的,並且是對雙重犯罪原則的另一種肯認 45。通. Nat. io. sit. y. 常來說,被請求國基於領土主權,有權對逃亡之人犯予以庇護,故如. er. 被請求國根據條約,為特定目的將人犯解交請求國,請求國僅能於該. al. n. v i n Ch 特定目的之範圍內行使管轄,而如請求國就未經過准許引渡之犯罪予 engchi U. 以審判處罰,不免會破壞國與國間之誠信 46。由於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是限制請求國行使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的一項規則,關於此項原則的 目的為何,即值進一步探討。關於此一原則之目的,國際刑法理論和 實踐中存在保護被請求國說、保護人犯說、綜合說等三種基本主張。. 44.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4-65,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45.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8,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46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6,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23.

(28) 主張保護被請求國說者認為,確立此原則是為了保護被請求國的 主權,蓋引渡條約是規範締約國間的法律關係,個人為引渡條約之客 體,所以任何違反「引渡效果有限原則」之問題,應該由引渡條約之締 約國協商解決,若被請求國未提出抗議,則請求國得就引渡書所未記 載之犯罪予以審判及處罰 47。值得注意的是, 「被引渡者的同意對於 引渡效果有限原則效力的存在是無關緊要的。因為被引渡的特定原則. 政 治 大. 是專為保護被請求國的權利而非那些被引渡者所設。保護被引渡者無. 立. 非是根據國際法限制請求國主權的一種反應。」而被請求國通過引渡. ‧ 國. 學. 效果有限原則, 「可以確保支持引渡的政策能夠以一種與國家的法律. ‧. 範例和必要的政治考慮相一致的方式得到滿足。例如:在被請求國,. Nat. io. sit. y. 如果死行制度是違反憲法的話,那麼,該國就可以選擇指引渡不會被. n. al. er. 判處死刑的犯罪人,而請求我做出的相應承諾則以立於被請求國法制 48. 的維護 。」. Ch. engchi. i n U. v. 主張保護人犯說者認為,引渡效果有限原則旨在保護人犯,故縱 被請求國並未提出抗議,該人犯仍可援引「引渡效果有限原則」以為抗 辯;蓋此一原則是一種基本人權,請求國與被請求國同受其拘束不得 減損,因此引渡效果有限原則是從條約或國內法衍生之權利。此說進. 47 48.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7,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80-81,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24.

(29) 一步認為,保護被請求國說忽略個人在引渡程序上之參與角色,對人 權之保障難免不周,蓋引渡效果有限原則一方面在保護人犯免受不可 預見之追訴處罰,他方面在保護被請求國以免其法律程序遭到濫用, 此乃被請求國所以自願將人犯解交予請求國之主要原因。在司法實踐 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在U.S. v. Rauscher乙案中強調此一原則對 人犯之保障。惟近來之發展,有傾向於否定人犯之權利,認為被請求. 政 治 大. 國如未予抗議,即可視同法院未違反引渡條約之趨勢。又如引渡條約. 立. 規定被請求國得同意請求國對引渡書所未紀載之犯罪為追訴或處. ‧ 國. 學. 罰,則可解為締約國間認為此一原則係為被請求國之利益而設,故被. ‧. 請求國可放棄此項利益 49。但也有不同意見認為,以保護犯人說為引. Nat. io. sit. y. 渡效果有限原則之法理基礎,旨在防止請求引渡國以引渡為藉口,迫. er. 害被請求引渡國應該給予保護的人 50。至於主張綜合說者認為,引渡. al. n. v i n Ch 效果有限原則不單保護被請求國的主權,同時也保護了犯罪人的主 engchi U. 權。鑒於引渡效果有限原則體現了被請求國主權的尊重,也展現了對 引渡者人權的保障,故依此說主張,應同時掌握此兩觀點才能全面把 握引渡效果有限原則的目的 51。. 49.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7-68,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50.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81-8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81,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51. 25.

(30) (四)例外 一般而言,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適用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第一, 被請求國同意。即從消滅犯罪與國際刑事合作的需要出發,被請求國 同意追訴與處罰請求國請求書中未指控的犯罪;第二,被告人同意, 願意接受被請求國對其犯的其他罪行的追訴或處罰;第三,被告人在 請求國的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還願意留在該國居留 52。」. 政 治 大. 蓋在請求國對被引渡人進行追訴或審判的過程中,經常需要查明被引. 立. 渡人除了犯有承諾引渡的犯罪之外,是否還犯有想像競合犯與數罪併. ‧ 國. 學. 罰等關聯犯罪,以一併追訴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必須就全部. ‧. 罪行都向被請求國提起新的請求程序,不單程序繁瑣耗費時日,而且. Nat. n. al. Ch. engchi. er. io. 事追訴和司法運用而言,都將造成困難 53。. sit. y. 由於公訴時效、共同犯罪人案件的追訴和審判的關係,對請求國的刑. i n U. v. 關於上述引渡效果有限原則適用上的例外,在各國的引渡條約中 大致有以下幾種方式規定(一) 請求國僅能就引渡書所載之犯罪為審 判或處罰,例如美國與南非引渡條約第七條,依此規定「引渡效果有 限原則」應無例外。(二) 被告同意時,請求國得就引渡書所載以外其 他犯罪為審判或處罰(美國與智利引渡條約第八條) 。(三) 條約規定 52.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9,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53 森下忠(日) ,國際刑法入門,頁 171-172,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年 4 月。 26.

(31) 北請求國同意時,請求國得就引渡書所載以外之其他犯罪為審判或處 罰(1973 年美國與義大利引渡條約第十五條)。(四) 條約規定被請 求國或被告同意時,請求國得就引渡書所載以外之其他犯罪為審判或 處罰(1899 年美國與墨西哥引渡條約第十二條) 54。. 此外,對於被告人同意的例外,也存在不同看法。蓋因刑事訴訟. 政 治 大. 是國家刑罰權的體現, 具有國家主權性質,被告人的同意與否不影. 立. 響程序的進行,實際上被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意的可能性也. ‧ 國. 學. 不大。況且如何確認被告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同意,是非常困難的。就. ‧. 被請求國同意可以例外來說,因被請求國對被告人的審判與處罰並無. Nat. io. sit. y. 直接利害關係(除非被告人是其國民),加上為了懲處犯罪而參與國際. er. 司法合作,似乎難以出現不同意的情況。而近年來為了跨境打擊犯罪. al. n. v i n Ch 的需要,例外事由的範圍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觀諸 1996 年歐盟 engchi U 成員國間引渡公約第 10 條規定:「無須取得被請求成員國的同意, 對被引渡人因其移交前所犯的引渡所針對的犯罪以外的犯罪,可以. (一)在犯罪不受到剝奪自由刑的處罰時,予以追訴或審判;(二) 在刑事訴訟中未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時,予以追訴或審判;(三) 被判處或採取包括罰款在內但不涉及剝奪自由的刑罰或措施,或被採. 54.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70-71,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27.

(32) 取替代措施,即使該等措施會限制人身自由;(四)在被引渡人被移 交後就其移交前所犯的特定犯罪明確放棄特定規則所賦予的權利 時,予以追訴或審判,或為執行判刑或羈押另予以羈押,或採取任何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自可明瞭 55。. 第三節 拒絕引渡之例外. 政 治 大. 雖然依雙重犯罪原則與引渡效果有限原則,各國得請求他國將外. 立. 逃人犯引渡回國受審,然而,於引渡發展過程中,各國亦基於政治或. ‧ 國. 學. 人權保護之因素,發展出拒絕引渡之例外,以維護自身之利益,其內. ‧. 容如下:. io. sit. y. Nat. n. al. er. 一、或引渡或起訴原則 (一)法制背景. Ch. engchi. i n U. v. 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是引渡制度中一個重要的原則,由於各國行使 刑事管轄權所根據的法律原則或有不同,一些國家同意向外國引渡本 國公民,一些國家則不同意向外國引渡本國公民。如果這兩類國家間 發生逃犯問題,就可能給犯罪分子留有逃避懲罰的漏洞。爲使在逃罪. 55.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9,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28.

(33) 犯難逃法網,國際上即提出或引渡或起訴原則,以為因應 56。依此原 則,罪犯避難國必須懲處該罪犯,或將他遣送給有能力並有意願處罰 他的國家57。. 國際刑法學界普遍認為此一原則乃源於近代國際法的奠基者,格 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在1625年提出的「或引渡或懲. 政 治 大. 罰」的概念,格老秀斯的或引渡或懲罰原則是說:「事實上家不習慣. 立. 於允許其他國家帶著武裝部隊通過他們的邊界強制執行懲罰,因為這. ‧ 國. 學. 樣一種辦法是不是當的,所以,罪犯拘留的國家必須做兩件事情中的. ‧. 一件。當被要求時,他應該或者給罪犯以應得的懲罰,或著把他交給. Nat. io. sit. y. 提出要求的當事國處理。後一種辦法就是引渡。」但也有學者認為此. er. 一概念在更早之前就已形成了。雖因種種原因,格老秀斯的主張有一. al. v i n Ch 。不過,由於「或引渡或起訴是普遍管轄原則的 engchi U. n 段期間並未被接受. 58. 邏輯要求,也是引渡制度的必要補充。沒有這個原則的制約,在被請 求國不同意引渡犯罪人的情況下,國際社會聯合對付國際犯罪的努力 就會付之東流。因此,該原則成為國際刑事合作的一項重要的國際訴 訟法制度,也是在當今條件下,對國際犯罪分子進行審判和制裁的有. 56.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17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80,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58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174-175,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57. 29.

(34) 效方法59。」. (二)起訴的內涵 由於1970年海牙公約第七條已提供或引渡或起訴原則的標準用 詞,則或引渡或起訴中的「起訴」,通常認為係指將案件提交其主管 當局以便起訴之義。然而,對於該原則中的起訴,學說上卻存在不同. 政 治 大. 的觀點,有學者認為這裡的起訴是指將其移交本國司法機關進行審. 立. 判;有學者認為是指對該人提起訴訟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有學者. ‧ 國. 學. 認為是指以追訴為目的,把案件送交有權限的當局;還有學者認為是. Nat. io. sit. y. ‧. 指將罪犯在本國進行刑事訴訟 60。. er. 對於起訴究竟是國家的義務或是國家的權利此一問題,學者們普. al. n. v i n Ch 遍主張,起訴於境內發現的犯罪人對締約國而言,是一種國際法上的 engchi U 義務。但隨著引入或引渡或起訴的國際公約越來越多,理論上卻也出 現了把其中的起訴理解為一種權利的觀點。但從權利的角度理解,其 實是對或引渡或起訴原則的一種擴大解釋,並不具有合理性,蓋如果 對或引渡或起訴中的起訴的討論,離開其在公約中的意思,把他視為 一種權利,似乎意味著犯罪人所在國在是否將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起 59.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80,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60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181-182,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30.

(35) 訴之問題上,具有完全自由的選擇空間。這種觀點不僅不利於該原則 發揮,更是有違世界各國在防止國際犯罪上的共同價值追求。故有學 者認為,雖然或引渡或起訴原則,一開始在賦予利害關係國或犯罪人 所在國已設定管轄權的義務,惟因條約已導致管轄權的行使義務化, 在條約設定管轄權義務時,可以認為締約國有權利設定是否行使管轄 權 61。因此,罪犯所在地國有義務決定起訴或是引渡,以避免追訴之 漏洞。.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 io. sit. y. Nat. (一)政治犯之定義與內涵. er. 所謂政治犯罪,乃指客觀上侵害某國政治秩序,且主觀上具有政. al. n. v i n Ch 治動機或目的之犯罪。查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源自十八世紀末期,蓋因 engchi U 當時西歐各國相繼進行資產階級革命,反對罪行擅斷,並高舉罪行法. 定大旗,主張給予被判刑人以人道主義待遇。此外,法國大革命後把 庇護不同政見者視為支持革命同志的行為,故於其 1793 年的憲法第 120 條乃規定,法國給予爲了爭取自由而從其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 人以庇護 62,由此確立了庇護政治犯的制度,並爲建立政治犯不引渡. 61 62.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183-18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97,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31.

(36) 原則奠定了基礎 63。. 由於國際條約對於政治犯一詞少有定義,故其內容只能待各國國 內法予以定義,例如 1929 年德國之引渡法即曾就政治犯予以定義:「 政治犯罪係直接以國家之安全與存在為目的,以政府首長或官員為對 象,反對依據憲法而成立之機構,危害人民之投票或選舉權利,破壞. 政 治 大. 與外國間之友好關係之犯罪。」不過,基於以下之困難,國際條約及. 立. 國內立法大多對於政治犯一詞不予定義:『(一)一般國內法庭咸認引. ‧ 國. 學. 渡是國內管轄事件,因此,何者是政治犯,何者不是政治犯,應以被. ‧. 請求國之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受國際法原則之拘束。John Bassett. Nat. io. sit. y. Moore 嘗謂:「一國對政治犯畀予庇護,係基於自身利益,即基於社會. er. 秩序代表者所承受之義務。」故政治犯之引渡使國內實踐而非國際法. al. n. v i n Ch 下之義務,一國有權依其自身之國家標準決定此項實踐之內涵及範 engchi U. 圍。(二)政治犯之定義,如就保護人權之立場,自應從寬解釋,美國 與英國在實踐上似採此一態度,但就消滅犯罪之國際司法合作之立 場,則應從嚴解釋,瑞士在實踐上似採此種立場。在此情形下,某一 犯罪行為在甲國構成政治犯,在乙國可能構成普通犯罪,例如法國巴 黎上訴法院在 In re Colman 乙案認為戰時助敵係普通犯罪,但巴. 63.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7,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32.

(37) 西最高法院在Denmark (Collaboration with the Enemy) Case 中認 為戰時助敵為政治犯,因被害法益是國家主權與國家安全。又,請求 國如係極權國家,被請求國對政治犯之定義往往從寬認定。 此外, 一國在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政治犯時,難免受邦交之影響。(三) 就某特定案件,決定是否為政治犯,應考慮之事實甚多,故欲下一定 義將可能構成政治犯之情況一一涵蓋勢所難能。上述德國引渡法就政. 政 治 大. 治犯所下定義,即曾發生適用之困難,法院不得不擴張解釋,認為德. 立. 犯,且擴及於有受政治迫害危險之人 64。』. 學. ‧ 國. 國引渡法所規定之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不僅適用於嚴格意義之政治. ‧. Nat. io. sit. y.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內容,常因各國對政治犯的不同理解,以至. er. 於衡量政治犯罪的標準大不相同。由於各國的政治利度和觀念存在著. al. n. v i n Ch 很大的差異,且不論那些社會制度根本不同的國家,即使是在實行同 engchi U 一種社會制度的國家之間,它們的政治體制、國內外政策和對各種具 體問題的立場也往往互不相同。為防止該原則被濫用,目前國際上普 遍認為戰爭犯、劫機犯、犯有滅絕種族及有關行為的罪犯和侵害受國 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人員的罪犯不應視為政治犯。正因為關於何者構 成政治犯,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看法,往往導致外逃然人犯鑽此漏洞,. 64.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81-82,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33.

(38) 有些國家甚至以此爲藉口拒絕引渡 65。. 依聯合國領域庇護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 第 1 條第 3 項:「庇護之給予有關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 規定,庇護國基於領土主權,得自由裁量決定某特定逃亡之人犯是否 為政治犯。至於應由庇護國(被請求國)之法院或外交部門決定,各國. 政 治 大. 實踐並不一致;多數國家於實踐上先由司法部門決定,如司法部門認. 立. 定某特定犯罪係政治犯,則應拒絕引渡;惟如司法部門認為非政治. ‧ 國. 學. 犯,行政部門對於是否引渡,仍有最後裁量權。舉例來說,1908 年. ‧. 蘇俄曾向美國請求引渡 Krishian Rudewitz,因其曾參加革命政黨並. Nat. io. sit. y. 在革命過程中涉嫌殺人放火。雖被告在美國法律程序中援引政治犯不. er. 引渡原則以為抗辯,因美國法院認為本案並非政治性犯罪而准予引. al. n. v i n Ch 渡;但國務院卻因本案犯罪行為係為達成政治目標所必要之手段,應 engchi U 屬政治性犯罪,故拒絕引渡 66。按我國引渡法第 22 條規定,總統於 司法程序結束後,亦有此裁量權,實係參考此而來。. 65.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90,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66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82,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34.

(39) (二)歷史沿革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則產生於十八世紀末期,因在十九世紀以前, 引渡的主要目的之ㄧ即在於解交政治犯。如前所述,法國早於 1793 年的憲法第 120 條即已規定,法國應給予爲了爭取自由而從其本國流 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從此,庇護政治犯的制度在法國即告確 立,並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奠定了基礎。不過,法國與瑞士於. 治 政 1828 年簽訂之引渡條約,仍將政治犯列為可以引渡之犯罪 大 立. 67. 。. ‧ 國. 學. 就沿革而論,比利時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之倡導者,早在1833. ‧. 年其國會制訂之比利時引渡法中,即已規定任何政治性犯罪及涉及政. sit. y. Nat. 治性犯罪任何行為不得被追訴或處罰;此外,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亦首. er. io. n. al 次出現在1834年法國與比利時簽訂之引渡條約中。此後,政治犯不引 iv. n U engchi 渡原則即成為引渡條約及各國國內法所普遍採用,並逐漸演變成各國. Ch. 普遍接受的引渡基本原則68。. (三)政治犯罪類型 由於國際條約及各國國內立法,多將政治犯區分為純粹政治犯 67.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7,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68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76,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35.

(40) (purely political offense)以及相對政治犯(relative political offense)兩種類型。純粹政治犯又稱為客觀政治犯,是以國家為對 象,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犯罪,因其危害國家政治組織,違反憲法 主權,妨害國家基本法律秩序及權力分配,例如推翻國家之基本組 織,或對該項基本組織行使壓力,向為各國所不容;英國上院 (House of Lords) 曾在Cheng Tzu-Tasi v. Governor of Pentonville Prison. 政 治 大. 乙案指出,所謂國家是指「請求國」而言,即所謂政治犯是指針對「請. 立. 求國」政府之犯罪,就針對「第三國」政府之犯罪,被告在「被請求國」. ‧ 國. 學. 之引渡程序中,不得援引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以為抗辯 69。又對於純粹. ‧. 政治犯的判斷,通常存在主觀說及客觀說兩種不同的標準。前者係以. Nat. io. sit. y. 自由主義為基礎,認為自由主義者已懷有崇高理想和非自利動機作為. er. 政治犯罪的核心,則犯罪目的是衡量政治犯罪的為一標準;後者認為. al. n. v i n Ch 政治犯罪的決定因素在於客觀的違法性,即對法益的侵害,根據此 engchi U. 說,政治犯罪的侵害對象國家,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利益。目前在判斷 純粹政治犯罪的標準中,客觀學說為學者們所普遍接受 70。. 通常而言,純粹政治犯罪是最典型的政治犯罪,因其侵犯統治者 「最注意保護、最敏感的利益,這種犯罪直接威脅到統治者的地位。. 69 70.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84,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103-10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36.

(41) 因而在有的國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政治目的可能並不是一個重 要問題,甚至可以不考慮這種目的 71。」另關於哪些犯罪是以國家為 對象並為害國家,學說與各國實踐頗不一致。雖有認為純粹政治犯應 僅於叛國(外患)罪(treason);亦有認為「大逆不道莫過於叛國」(No crime is greater than treason),故叛國罪應予引渡;但一般認為 純粹政治犯應包含內亂罪與外患罪(即間諜罪)在內 72。. 立. 政 治 大. 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於內亂罪、外患罪及間諜罪視為政治犯. ‧ 國. 學. 而不予引渡,趨向嚴謹。一般而言,將其視為純粹政治犯而不予引渡. ‧. 之理由如下:「(一)內亂罪、外患罪及間諜罪,其犯罪動機在於對抗. Nat. io. sit. y. 專制統治,基於政治信仰而非個人考慮。在極權國家,個人並無適法. er. 手段以對抗壓迫。(二)一般犯罪,受害者為個人,但內亂罪、外患罪. al. n. v i n Ch 及間諜罪通常出於例他情緒。(三)一般犯罪,通常出於個人憎恨及利 engchi U. 害,但內亂罪、外患罪及間諜罪通常出於利他情緒 73。」然而,二十 世紀後半以來開始出現限制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適用範圍,並把著眼 點從分析被指控行為的政治性轉向分析請求國追訴活動的政治性,故 如請求國的引渡目的在於其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對 被引渡人進行追訴或執行刑罰,或者被要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 71 72 73.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104,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84-85,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85,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37.

(42) 位將因上述原因受到損害,被請求國應當拒絕引渡雖然多數仍認為通 謀敵人危害對外防衛及國家主權,即應適用政治犯不可引渡原則 74。 否則,即應參照 1946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會員國應將叛逆者送 交審判,或參照對義和約第四十五條之類似規定;而法國戰後之判 決,對戰時通謀之案件,亦認為非政治犯而准予引渡 75。. 政 治 大. 而相對政治犯之概念乃為擴大純粹政治犯之適用,亦即犯純粹政. 立. 治犯,同時觸犯普通犯罪,或基於意識形態之動機而犯普通犯罪,例. ‧ 國. 學. 如謀殺政治領袖,或在革命中殺害人民即屬之。相對政治犯,雖然具. ‧. 有特定政治目的,但因其亦影響私人法益,並構成對於私人之犯罪. Nat. io. sit. y. (private wrong),以別於純粹政治犯影響公共利益,構成對於公眾. er. 之犯罪(public wrong)76 。一般而言,相對政治犯可分為複合政治犯. al. n. v i n Ch 罪和牽連政治犯罪兩種。複合政治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政治目的或動 engchi U. 機而實施,或其犯罪情節或行為手段具有政治性質,並在形式上符合 普通犯罪構成要件的政治犯罪 77。各國法院通常以普通犯罪與政治行 為(political acts)間之聯繫(connection)程度,以決定犯罪之政治 性質,但僅單純之外在聯繫,例如時間、地點與人一致,仍嫌不足, 74. 陳臺光,兩岸跨境犯罪及其犯罪遣返之研究—兼論我國引渡法之增修建議,頁 78,國立海洋 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6 年 6 月。 75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86,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76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86,三民書局,民國 74 年一月初版。 77 彭峰,引渡原則研究,頁 105,知識產權出版,2008 年 8 月第一版。 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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