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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引渡邁向歐盟逮捕令的歷史背景

第三章 歐盟逮捕令之發展

第一節 從引渡邁向歐盟逮捕令的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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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歐盟逮捕令之發展

歐盟在整合的發展過程中,刑事司法互助一直是各國努力的重 點,因為傳統引渡的限制太多、太費時,造成潛逃的人犯太多,以致 有了歐盟逮捕令的發展;由於歐盟逮捕令已為當前歐盟各國處理傳統 引渡問題之主要依據,因此關於此制度發展的歷史沿革,以及其對傳 統引渡原則的調整,可謂為國際上引渡制度發展的重要事件。本章乃 分別針對其發展之歷史背景以及其對傳統引渡制度之調整,予以介紹 說明。

第一節 從引渡邁向歐盟逮捕令的歷史背景

一、歐洲統合的形成與發展

雖然在歷史上,僅有拿破崙與希特勒曾短暫地統一歐洲,然而從 十八世紀開始,歐洲的一統向來被視為是降低區際衝突、促進和平合 作的有效工具136,故而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法國、德國、義大利、

荷韓、比利時與盧森堡此六個國家,以1950年法國外交部長舒曼

(Robert Schuman)發表的「舒曼宣言」為基礎,在1951年4月18日

136 柯慶忠,歐盟引渡制度之新變革-以歐盟逮捕令為逮捕及解送之新制,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八 卷第三期,頁 127,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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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巴黎條約,建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137,開啟了戰後歐洲統合的契機。此後,雖六國更進一 步尋求政治上之統合,卻一度遭到法國拒絕簽署歐洲防禦共同體條約 (Treaty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Defense Community)的抵制,使 得歐洲政治共同體(European Political Community)的構想首度遭到 挫敗而無法實現。但也從此一政治統合的失敗經驗,讓這六個會員國 體認到經濟統合的優先性與必要性,轉而決定先整合歐洲經濟共同市 場,並於1953 年3月25日簽署羅馬條約,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

(European Atomic Community)。由煤鋼、經濟及原子能這三個共同 體所構成的歐洲共同體可說是歐盟之起源。其後歐洲共同體於2005 年5月1日擴大成為有二十五個會員國、涵蓋四億五千萬消費人口的超 國家組織。一般而言,組織歐洲共同體之目的乃基於二次大戰之反 省,期能藉由經濟整合之方式,防止戰爭,以促進區域和平138

歐盟整合經過數個發展階段,其中最重要的三個法律文件為 1987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1992 年

137 洪期榮、陳荔彤,新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與傳統國際法引渡制度的比較研究,軍 法專刊第五十卷第一期,頁 122,2011 年 2 月。

138 吳建輝,刑事司法互助在歐洲聯盟法之發展,司法新聲第 103 期,頁 7,10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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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7 日簽署的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及 1997 年 10 月 2 日簽署的阿姆斯特丹條約(Treaty of Amsterdam)」。單一 歐洲法通過後,各國即致力於廢除邊界的障礙、消除技術上的障礙、

排除政府行政上的障礙。1992 年 2 月 7 日,法國、德國等十個歐盟 會員國在荷蘭的馬斯垂克簽署了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也稱為「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歐洲聯盟條 約將歐洲聯盟的整合分三個支柱,包括原有的「三個共同體(第一支 柱)」加上「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第二支柱)」及「司法與內政合作

(第三支柱)」。在第一支柱的範圍由共同的機關為其行為主體,第二 及第三支柱的合作事項則以政府間合作為其特徵。而於其有關司法與 內政合作之第三支柱部分,締約國定義了「司法合作的共同行動,包 括促進犯罪引渡、預防會員間司法判決的衝突、促進文件請求與引渡 請求的執行 139」。

二、戰後歐洲引渡及刑事司法合作

關於近代歐洲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引渡,最早是由歐洲理事會 (Council of Europe)負責推動,並於 1957 年 12 月 13 日簽署完成

139 洪期榮、陳荔彤,新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與傳統國際法引渡制度的比較研究,軍 法專刊第五十卷第一期,頁 122,2011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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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引渡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此公約允許 締約國對公約內容提出聲明和保留,因當時缺乏討論平台,使得歐洲 引渡公約的制度變得複雜。雖在 1957 年有歐洲引渡公約、1968 有荷 比盧引渡和刑事司法互助公約,但直至 1970 年代由於恐怖主義開始 橫行,各國在 1975 年簽訂的歐洲引渡公約附加議定書,始限縮了歐 洲引渡公約第 3 條「政治犯罪」的適用範團。而於 1977 年歐洲理事 會成員國簽署的「抑制恐怖主義歐洲公約(Europe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Terrorism)」更規定,如果引渡案件涉及恐怖主義的劫 機、侵害外交人員及國際保護人員、人質挾持、炸彈等犯行,即無政 治犯不引渡原則之適用 140。另於 1978 年訂定歐洲引渡公約第二附加 議定書,除其第 2 條允許引渡財政犯罪外,其第 3 條並就缺席判決 的處理原則予以明文。其後,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於 1983 年亦開始討 論國民自由遷移是否應該廢除邊界管制的問題,並簽訂了「被判刑人 移交公約(Convention the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荷、

比、盧、法、德等五個國家更在 1985 年簽訂「荷、比、盧、法、德 漸進廢除邊界管制申根協定,1990 年 6 月 19 日正式簽訂該協定之 施行公約,稱為「申根協定施行公約」141

140 柯慶忠,歐盟引渡制度之新變革-以歐盟逮捕令為逮捕及解送之新制,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八 卷第三期,頁 128,2006 年。

141 柯慶忠,歐盟引渡制度之新變革-以歐盟逮捕令為逮捕及解送之新制,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八 卷第三期,頁 128,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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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歐洲聯盟整合後之引渡發展

(一)歐洲聯盟條約

在歐盟整合過程中,1992 年簽訂的歐洲聯盟條約最早導入司法 合作觀念,雖然歐洲聯盟條約第 6 章只在條文中簡略提出司法與內 政合作的概念,但該章所提概念卻成為 1995 年「歐盟成員國間簡易 引渡程序公約」及 1996 年「歐盟成員國間引渡公約」的制定依據。

其中「歐盟成員國間簡易引渡程序公約」簡化及加速當事人同意時之 引渡程序;而「歐盟成員國間引渡公約」更去除政治犯、財稅犯及本 國國民不得引渡之障礙 142

(二)阿姆斯特丹條約

1997 年簽訂的「阿姆斯特丹條」修改了原歐盟條約其中有關引 渡的部分。原歐盟條約第 6 章「司法與內政合作(Provisions o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s of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第K.1 條到K.14,修正為阿姆斯特丹條約第 29 條到第 42 條,編名並改為

「刑事事務上警察與司法的合作」143,其中第 29 條重申了歐盟的創

142 柯慶忠,歐盟引渡制度之新變革-以歐盟逮捕令為逮捕及解送之新制,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八 卷第三期,頁 130-132,2006 年。

143 洪期榮、陳荔彤,新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與傳統國際法引渡制度的比較研究,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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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目的,亦即歐洲公民在一個自由、安全和正義的區域裡應該享有高 度的安全 144。一般而言,1997 年簽訂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第 29 條規定 之主要內容如下:

1.在不侵害歐洲共同體權力之前提下,藉由會員國之間發展共同 的警察與司法領域合作,提供聯盟公民自由、安全與正義的居住環 境。會員國之間的司法和主管機關的合作,都應符合第 31 條和 32 條 之規定 145;且依據第 31 條「刑事合作方面的共同行動」第b 款規定,

各會員國應便利他會員國間之引渡請求 146

2.另在司法合作的共同行動方面,各會員國應促進會員國間的犯 罪行為人引渡之請求,特別是文件請求與引渡請求的執行 147。 3.又在司法合作共同行動的決議程序方面,依據 34 條規定,為 調整會員國之間的法規使其趨於一致,會員國得決議通過「架構協定 (framework decision)」,而雖架構協定之內容對各會員國有拘束 力,但會員國得在國內自由選擇實現該內容之形式與方式,並不是直 接的效力 148

法專刊第五十卷第一期,頁 124,2011 年 2 月。

144 馬賀,歐洲統一逮捕令的產生及其對引渡制度的變革,犯罪研究,第 1 期,頁 68,2008 年。

145 洪期榮、陳荔彤,新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與傳統國際法引渡制度的比較研究,軍 法專刊第五十卷第一期,頁 124,2011 年 2 月。

146 馬賀,歐洲統一逮捕令的產生及其對引渡制度的變革,犯罪研究,第 1 期,頁 68,2008 年。

147 洪期榮、陳荔彤,新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與傳統國際法引渡制度的比較研究,軍 法專刊第五十卷第一期,頁 125,2011 年 2 月。

148 馬賀,歐洲統一逮捕令的產生及其對引渡制度的變革,犯罪研究,第 1 期,頁 68,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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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這項條約簽訂後,歐洲理事會遂要求執委會草擬行動計劃 (action plan),以進一步推動阿姆斯特丹條約所訂之目標,並在 1998 年通過了「維也納計劃(Vienna Action Plan)」。該計劃第 45 要點列 舉八大項目 149必須在阿姆斯特丹條約施行後兩年內採取作為,也決議 於 1999 年 10 月在坦派勒舉行會議,進一步商討如何實現歐洲為「自 由、安全及正義的區域」之目標 150

(三)坦派勒決議

雖然發生於 2001 年 9 月 11 日的美國恐怖攻擊事件,讓歐盟逮捕 令解送制度成為了歐盟國家領袖的最優先事項,但事實上在 1999 年 10 月 15 日、16 日舉行歐洲高峰會議所做成的坦派勒決議(Tampere European Council),就已經奠定歐盟在司法合作的基礎,對完善引 渡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151。除該決議第 5 點揭示:「不能讓罪犯利用會 員國司法制度的差異而有機可乘,對於歐盟的任何判決都要尊重與執 行」外,有關司法判決相互承認(Mutual recognition of judicial

149 其中第(c)項為「確保依歐洲聯盟條約所通過的現有兩項引渡條約有效實行」,而第(f)項為「研 擬有關促進相互承認裁定(decisions)及刑事判決執行(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riminal matters)之 程序」。

150 柯慶忠,歐盟引渡制度之新變革-以歐盟逮捕令為逮捕及解送之新制,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八 卷第三期,頁 133,2006 年。

151 柯慶忠,歐盟引渡制度之新變革-以歐盟逮捕令為逮捕及解送之新制,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八 卷第三期,頁 134,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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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s)部分規定於第 33 點至第 37 點之中 152,茲述之如下:依第 33 點揭示,鑒於促進司法判決相互承認及立法上一致,乃有助於機 關之間的合作及司法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因而歐洲高峰會贊同相互承 認原則,並認為相互承認是民事及刑事司法合作的里程碑。相互承認

decisions)部分規定於第 33 點至第 37 點之中 152,茲述之如下:依第 33 點揭示,鑒於促進司法判決相互承認及立法上一致,乃有助於機 關之間的合作及司法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因而歐洲高峰會贊同相互承 認原則,並認為相互承認是民事及刑事司法合作的里程碑。相互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