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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原民專庭(股)--以刑事案件為中心

第二節 制度設計

第一項 設置時間與地點

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等規定並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訴 訟權益,司法院以院臺廳司一字第 1010028460 號函指定桃園、新竹、苗栗、南 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 9 所地方法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設 立原民專庭(股)。以刑事案件而言,不論何種犯罪類型,只要被告具有原住民 族身分,均由原民專庭(股)審理;民事案件則因兩造是否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而 有所不同17。2014 年 9 月 3 日起新增包括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中、臺南、高 雄分院 5 處;地方法院則是基隆、臺北、士林、新北、臺中、彰化、雲林、臺南、

宜蘭 9 處,以及高等行政法院 3 處。目前除了澎湖地方法院以外,地方法院(包

15 湯文章(2012)〈論應否設置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5 卷 3 期,頁 116。

16 王皇玉(2009)《刑罰與社會規訓》,頁 278-279,台北:元照。

17 (1)應由原住民專業法庭(股)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 族之民事事件;或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返還(交還)土地、損害賠償、返還 不當得利、排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 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認界址、遷認房屋等事件。(2)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 民族而非前項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法庭(股)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

含 2016 年 9 月始成立之橋頭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均已設置原民專庭(股)。而 原住民族身分之認定依照司法院 102 年 1 月 8 日院臺廳司一字第 1020000935 號 函,乃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採取登記生效制。

第二項 強制辯護與法律扶助

2013 年《刑事訴訟法》於第 31 條第 1 項增列第 4 款:「被告具原住民身分,

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增列同條第 5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 訊問或詢問」。關於前者(審判中的強制辯護規定),司法院刑事廳認為,被告 具原住民身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改依通常程 序審判等案件,屬強制辯護案件,「不得」改依簡易程序終結18,則原住民族案 件之審判模式將形成以下三種途徑(圖 2-1)19

圖 2-1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運作模式

※圖片來源:以註腳 19 之流程圖為基礎後自製

而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原住民被告之重要性更為 提升。《法律扶助法》在 2003 年制定當初僅主要以無資力者作為扶助對象,而 法律扶助基金會乃從 2004 年起提供無資力者相應之法律協助,2007 年開始試辦

18 見 2012 年 12 月 26 日司法院刑事廳於「法官論壇」貼文意見,

http://efonm.mtraj/Afticle.Php?grFJdg&brd— crm&id—88189&tid—88136(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1 月 8 日)。轉引自:邱忠義(2013),〈新修正刑法「可易刑處分與不可易刑處分」之數罪併 罰問題及刑訴法「原住民及無資力民眾律師依賴權」性質之探討〉,《月旦法學教室》,126 期,

頁 79。

19 林禹宏(2014)《原住民被告於刑事程序之困境與解決》,頁 137,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

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 強制辯護 不得改依簡易程序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改為

通常程序 強制辯護 不得改依簡易程序

法院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 非強制辯護

「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其後又於 2012 年試辦「原住民檢警第 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並因而促成前述 2013 年《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修正20。而與第一批原民專庭(股)成立大致同時期,法律扶助基金會於 2013 年 3 月 21 日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簽署行政委託契約書,受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 助專案,同年度 4 月 1 日起正式啟動。符合該專案之扶助範圍者,由原住民族委 員會全額負擔律師費用,其他扶助內容包含:書狀撰寫、調解、法律諮詢與「檢 警偵訊,律師陪同」服務。與一般法律扶助專案之差別在於本專案並無資力限制,

只要經過案情審查,除非已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否則均予以扶助21。 依據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年年報整理出自原民專庭(股)成立後四年度之扶助 數據(表 2-1),除原住民檢警案件數量有較大浮動,一般案件及原民專案之扶助 案件量均穩定增加中,【王光祿案】亦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於 2016 年度協助提起非 常上訴與聲請釋憲。

表 2-1 受扶助人為原住民族之案件數量(單位:件)

一般案件 原民專案 原住民檢警案件

案件量 佔准予扶助案件之比例 准予扶助案件量 實際派遣律師案件數 2013 年 3,010 10.53% 280(4-12 月) 1,255 2014 年 3,268 10.70% 1,590 1,074 2015 年 3,995 10.24% 2,129 1,235 2016 年 5,249 10.49% 2,594 1,220

※表格來源:筆者自行整理自法律扶助基金會年報

除此之外,為了便於居住於原鄉、偏遠地區之原住民族使用法律諮詢服務,

原住民族委員會除設立 24 小時原住民法律扶助免付費專線電話外,2014 年原住 民族委員會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住民法律諮詢駐點」服務,由律師進行 面對面法律諮詢。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另設置「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提供上 午 9 點到下午 5 點由律師電話線上回答法律相關問題22。其後更進一步拓展服務

20「本會自 96 年 9 月 17 日開始,針對全國重罪的被告,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

專案。...由於上述的檢警專案執行成效不彰,本會於是針對在法律知識方面較為弱勢的原住民 族,重新規畫推動新的專案。自 101 年 7 月 15 日起,本會開始辦理『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 到場專案』。本專案適用於具有原住民族身分的刑事被告,當其遭受警方拘提逮捕時,不論觸犯 的是重罪或是輕罪,亦不論日間或夜間,皆可向本會申請律師陪同偵訊。……相較於本會早期開 辦的檢警專案,原住民檢警專案的執行成效,相對良好許多。...由於本會原住民檢警專案執行 成效良好,獲得立法委員們的信任與嘉許,於是促成了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及第 95 條的修正」。

詳參:朱健文,淺談原住民之法律扶助制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42 期會訊,2014 年 1 月,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media_detail&p=1&id=173(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1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product_detail&Sn=132&sid=4(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2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電話法律諮詢服務」,412-8518(一通電話,幫我一把),2015 年 5 月 29 日,

範圍至視訊法律服務,除了新竹分會為直接到該法扶會之外,其餘分會則將視訊 據點設於鄉鎮公所、國中小、鄉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等地23

除了以上便利原住民接近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制度變革外,為因應原民專庭

(股)之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於 2012 年度分別於花蓮、臺東、高雄、臺北四 地舉辦「原住民族案件訴訟實務」律師教育訓練,由熟稔原住民扶助案件之律師、

學者與工作者擔任講座,以其承辦案件為例,分享「原住民族文化傳統慣習在法 律實務之運用 」、「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之使用」、「原住民族於法庭上之困 境」等議題,總計 100 餘名律師報名參加。其後於 2014 年再度舉辦共五場之「原 住民族訴訟實務暨集體權利保護教育訓練研討會」24,2015 年除成立原住民族專 門委員會外,另開始舉辦實際造訪部落之「前進部落」教育訓練活動25,2016 年 亦分別於花蓮26、臺中27等地進行相關座談會。

目前較新之進度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 2017 年 7 月宣布籌辦原住民族法律服 務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由於現行國家法律與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文化,

經常會有格格不入的地方,因此便需要由國家來建立具有文化敏感度的『原住民 族法律服務中心』,透過制度化的設計,來緩和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文化和現行 國家法律規範之間日益頻繁的衝突」28。其後全國首座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於 2018 年 3 月 12 日成立於花蓮29,東部原住民族司法保障委員會主委蔡志偉(Awi Mona)指出:「我們除了被動式的,按照一般的申請扶助的系統,進到我們法律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18C 2B2FC615CC3F2A2A1(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3 詳細據點與辦理辦法,參照法律扶助基金會,視訊法律諮詢時段一覽表,2016 年 5 月 13 日,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705(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4 陳玉琪摘要記錄,原住民族訴訟實務暨集體權利保護教育訓練研討會摘要紀實,法律扶助基 金會第 47 期會訊,2015 年 5 月,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media_detail&p=1&id=82

(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5 2016 年度為「前進花蓮港口部落,尋找太陽的孩子!(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12 月 10 日)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yer_detail&p=1&id=4347;「原住民族的狩獵權與野生動物 保育間的對話座談會(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度為「神木山林中迴盪的部落心語(2017 年 7 月 7 日至 7 月 8 日)」,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1&id=94(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6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原住民族的狩獵權與野生動物保育間的對話座談會(2016 年 7 月 15 日)」,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yer_detail&p=4&id=3891(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7 原民案件律師教育訓練(南投分會)(2016 年 10 月 29 日),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yer_detail&p=2&id=4248(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8 法律扶助基金會,「做你的後盾-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籌備啟動記者會」,2017 年 7 月 26 日,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news_detail&id=4930(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news_detail&id=4930(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