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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專利權保護與暫時性保全程序之平衡

第四章  暫時性保全程序的操作與發展—以美國實務為主

第一節 前言—專利權保護與暫時性保全程序之平衡

隨著法制建構的越趨緊密與繁瑣,目前世界各國均面臨到民事訴訟耗時甚久的弊 病,雖然在個案判決的正確性上是較之過往進步,但面對層出不窮、權利意識高漲的現 代社會而言,現有司法制度對許多人而言由有遠水救不了近火之無力感。

前面之無力感,或許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感受尤深。雖然對於有強烈 公共財特性之發明創作,由國家賦予強大的獨佔權利是否恰當,容有辯論之空間,但現 實世界的情況是,舉世各國皆賦予發明創作專利權,希望透過給予發明創作人一排他權

利,而刺激其發明創作誘因。既然專利權已成為普世認同之權利型態,則給予專利權人 在法律上應得且有效率的保障,也是民事訴訟程序隨之而來必須面對的課題。

但誠如前述,現今民事訴訟程序在以程序正義做為落實實質正義的前提下,專利 侵權訴訟之步調常有和社會現實需要脫節的情形。這除了因為是專利技術發展一日千 里、專利種類增加之外,專利權背後商機引發的市場競爭白熱化,更是主因,因為真正 具有經濟利益的專利常常是「搭便車」之人覬覦之目標,若無法使專利權人在面臨市場 上其他廠商侵權時,能獲得迅速之救濟,則市場潮流一過,該專利之經濟效益也已成明 日黃花,因此,專利侵權訴訟中暫時性保護措施遂成為本案程序以外,逐步發展出來之 特有及時救濟制度,目的即是在就本案程序之窮,但也因為此制度設計與運作均是在當 事人與法院均未獲有充足資訊之情況下,就要求法院必須作出同如本案程序結果之決 定,使得該制度運作若稍有差池,若不是對專利權人之合法權益保障仍為不足,便是對 市場上第三人造成不當競爭之壓力。

由於暫時性保全程序是在本案實體判決前由法院做成,顯見法院在資訊的掌握已經 不足,這情況在專利訴訟上尤其嚴重。這起因於電子數位時代之專利案件常常涉及複雜 的技術與專利權範圍解釋的問題,法院對於掌握、詮釋此類資訊,除了投入之心力成本 較高外,可能在能力上相較於一般民事案件,或有不足。正因為法院掌握資訊不足是眾 所皆知之客觀事實,此法院面臨之困難實際上也給予掌握自身完全資訊之暫時性保全程 序聲請人一個不當利用之機會。就以對全球科技產品與智慧財產權執牛耳之美國而言,

有研究學者指出,專利權人最常訴諸保護其權利的方式,並不是提起本案的實體訴訟,

反而是暫時性保全程序35

有名的案例如Lemelson Foundation 的機器視覺(machine vision)與 Ronald Katz 關於電話與電腦界面之專利技術。由於擁有前二專利之「專利授權公司(Patent Licensing

35 Michelle Armond, Introducing the Defense of Independent Invention to 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in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91 Calif. L. Rev. 117, 117-120, 132-134, 138-146(2003)

Firm)36」利用一般業者不願意正面進行耗資甚鉅專利訴訟的逃避心態,進而以申請禁 制令的方式獲得了價值高達數十億美元計之「補償」收入。而美國專利權人此一利用民 事程序作為商場競爭工具的模式,亦已經逐漸延伸到臺灣,如最近始告落幕之CD-R 專 利授權爭議中,荷商菲利浦公司就對未向其授權的巨擘科技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申請37; 而凹凸(O2)公司除以相同手法對其競爭對手美商茂力科技與碩頡科技等冷陰極螢光 管驅動 IC 業者採取行動外,亦對使用其競爭對手產品之下游利用 TFT 業者(如 TFT 終端機業者或筆記型電腦業者)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顯見為達搶佔市場之目 的,訴訟範圍已從平行競爭對手延燒到下游相關業者。

從前面的概述已然可以發現,暫時性保全程序之利,也正是其弊之所由生,其關鍵 點也是本論文之主要切入之角度之一,即資訊何在,以及如何以有限之資訊貼近真實。

因為法院掌握資訊之不足,使得法院根本無從、或難以判定是否聲請人真的具有在本案 勝訴之可能性,法院最大之錯誤即可能在於不當的時間點上賦予一個極弱之專利權有最 完整之排他權利,若是再加上法院不加思索的未顧及後續影響的情形下,以例行性的方 式核准暫時性保全程序的聲請,則法院即自行開啟了投機訴訟(Opportunistic Lawsuit)

與反競爭訴訟(Anti-competitive Lawsuit)的方便之門38。根據學者分析,原告提起投機 訴訟,無非是希望藉由訴訟壓迫取得和解金;若為反競爭訴訟,則是為遂行打擊競爭對 手在共同市場上的競爭力。一個專利爭議上無勝訴可能性之訴訟可以達到目的的理由有 三39:(一)因為專利範圍(scope)具有過度的不確定性,因而在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 上必須極其仰賴專家鑑定,而有造成錯誤之風險;(二)一個無勝訴可能的訴訟可以對 被告造成有效的威脅,因為原告在訴訟的初期掌握較多的資訊,而被告則無從辨別該訴 訟之勝訴可能性為何;(三)最後,訴訟對被告所造成成本的支出,往往是逼迫被告與

36 Id. 117-120. Lemelson Foundation 與 Ronald Katz 並非實際從事生產之公司,而是以取得專利權,再從 其他企業獲取高額的和解金來獲取利潤,所以學者稱其為專利授權公司(Patent Licensing Firm),其中依 Katz 之估計,到 2009 年該公司將因專利授權而獲利超過兩億美金。

37 相關裁定,可參見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75 號、91 年度台抗字第 451 號、91 年度台抗字第 57 號 等裁定。

38 Michael J. Meurer, Controlling Opportunistic and Anti-Competi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44 B.C.

L. Rev. 509, 512(2003).

39 Id. 512-515.

原告和解的最主要原因40。當然也有學者另以掠奪性訴訟(Predatory Lawsuit)稱之, 行各種的投機性授權模式,備受爭議的專利流氓(patent trolls)就是其中一。見馮震宇,IP 戰爭新模式—

投機型授權的發展與問題分析,全國律師,96 年 1 月號,10 頁。而除了前述業者頭投入生產的成本之外,

尚有鉅額訴訟成本,根據估計,如果要將2000 年在美國提起之專利訴訟全部解決的話,可能要花費 42 億美元天文數字的費用在訴訟費用上。Samson Vermont, The Economics of Patent Ligation, in From Ideas to Assets: 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edited by Bruce Berman), 327,265,2001, at 334.

41 Gary Myer, Litigation as a Predatory Price, 80 KY. L. J. 599(1992).

42 經濟學家張五常曾仔細檢驗了歷來經濟學者對發明專利之觀點及主要理論依據,但其到最後指出各學

Cheung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040a.html。拜訪日期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