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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資訊經濟觀點探討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審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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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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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從資訊經濟觀點探討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定暫時狀態 處分之審判活動

A Study on the Adjudication Process of Preliminary Injunction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s: From the

Informa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林育丞 Yu-Cheng Lin

指導教授:黃銘傑博士、熊秉元博士 Advisor: Ming-jye Huang, Ph.D Bingy-yuan Hsiung, Ph.D

中華民國 98 年 01 月

Januar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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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在台大悠悠的十一年日子,隨著這本論文的誕生,終於要劃下一個句點。心中有一 種如釋重負的感覺,總算完成人生第一個階段性任務。這本論文能夠在台大科法所第五 年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的,就是在寫作過程中不斷提攜和鼓勵我的指導教授—黃銘傑 老師和熊秉元老師,兩位老師在分別法學和經濟學領域,有著卓越的學術成就,我有幸 蒙兩位老師不棄,共同指導我論文,實在是修來的福氣,在這裡要跟兩位老師致上最誠 意的十二萬分感謝。另外,也要感謝王立達老師百忙中抽空擔任我的口試委員,雖然與 老師只有在智財判決研究會上的數面之緣,但是老師仍熱心的願意為我口試,細看我那 多有疏漏的草稿、並且對我的論文提出許多寶貴的建議,在這裡也要一併對王立達老師 由衷的說聲謝謝。在台大科法所的時光中,有機會讓如詹森林老師、黃榮堅老師、林明 昕老師、簡資修老師以及其他授課的老師教導,是我的榮幸和福氣,在這裡也謝謝諸位 師長的課堂中授課的辛苦。

由於這本完成的時間,剛好是我在典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階段,多虧有所長江東 原律師、趙文銘律師的鼎力支持,提供事務所資源和訴訟資料讓我參考、使用,讓我有 機會順利補完論文最後的部分,在這裡要一併致上對他們的感謝。

而求學過程中,最辛苦的其實不是我,而是我的父母,感謝他們能夠包容一個年歲 卅,還在學校裡邊閒雲野鶴讀書的小孩,這本論文的出台,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實在 難以完成,如果我有那麼一點小小的成就,這都得歸功於他們。還有台大科法所第一屆 的同學,這四年多的法學院生活,如果沒有你們,將是無比的苦悶和黯淡,感謝你們的 一路相挺,我會永遠記得國際會議中心科法教室的溫暖和歡笑的,要特別謝謝陪我熬過 圖書館漫漫長日的國師、準備口試階段幫我甚多的熱血奕弘和冬梅、以及與我互相吐槽 求進步的昇豪。校園生活以外,也有許多朋友陪我一起抓住青春的尾巴,你們的義氣相 挺,讓我的生活不再單調和枯燥,特別是師大好友嘉章,寫論文這一年期間,我們在師 大夜市吃飯的日子,是令人永生難忘的了。當然也有遠在美國求學,卻仍在精神及英文 翻譯上,提供我無線遠距服務的多年摯友孟典,希望有機會我也可以為你的博士論文作 點什麼。

還有許多人無法一一致謝,我受到的幫助,遠遠不是這一篇簡單的謝辭即足以盡納,

我非常明白今天我能有一點知識、一個學位、一個好工作,都是每個人的正外部性所給 予我的,希望自己將來也能夠在這個社會,多發揮一點正外部性,以表達我對於這無形 力量造就我的感謝。

2009/2/4

(3)

中文摘要

傳統法學領域對於問題探究上常常著重於「應然面」的觀察,亦即從靜態的法律文 字對整體概念上的抽象法律關係作投射觀察,對於審判活動的理解,亦是如此。本篇論 文則以經濟學理論中資訊經濟學的觀察方法,從「實然面」的角度,重新解構法院審判 活動的資訊處理過程。而「貼標籤」與「放訊號」正好可以作為我們剖析法院審判活動 的兩種工具,前者以回顧的觀點「向後看」問題,並且強調利用手邊既有的片段資訊為 基礎,以之作為認識眼前事務基準;而後者則是「向前看」的策略活動,強調作決定的 裁判者,對於問題的態度或答案選擇如何發揮其影響力,使作為接受訊號者將來面對未 來相似問題時,能有穩定和可預測的參考標準,以及可供作為判斷的依據。本文寫作最 主要目的,即是希望將此一資訊經濟學領域的觀察方式,對傳統法學領域作一概略介紹。

本論文觀察法院審判活動的對象,是以專利訴訟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為核心。這是因 為在傳統司法救濟制度中,定暫時狀態處分是較為偶發且例外的手段,加上從資訊處理 的觀點來看,法院面對的是,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作出近似於本案判決的裁定。對法 院而言,其必須在自身之思維成本高低、與裁定影響所帶來的效益間,作出抉擇。因此,

選擇以專利訴訟的定暫時狀態處分為觀察對象,正好可以驗證法院如何以「貼標籤」和

「放訊號」手法,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中龐大的資訊量。

而為了使我國定暫時狀態處分有一比較之參考點,亦在文內概略介紹與我國程序相 類似之美國臨時禁制令制度,並且在較為具體的個案觀察上,以2005 年美國最高法院 在eBay 案為主,並同樣嘗試以「貼標籤」與「放訊號」對該判決作剖析。

在觀察我國法院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放訊號」活動上,本文嘗試對最高法院以 及高等法院不同的准駁標準,作出簡單的分類和統計,藉此表明我國之定暫時狀態處 分,法院態度仍處於一個訊號模糊的狀態,致使專利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容易成為有 心人士操弄之訴訟工具;而在「貼標籤」的處理手法上,從個案發展上,可以看出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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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已從運用判例等法律標籤,以規避實質處理龐大資訊的心態,逐步轉而建立起具體 化的事實標籤,用以作為認識用法的依據。最末,本文特別對我國高等法院97 年度抗 字第4 號裁定作一仔細的剖析,以驗證我國實務在以貼標籤手法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 資訊上,已有迥然於以往的運作模式,並且希望這樣的運作模式能夠傳達一特定訊號,

對未來的智慧財產法院的審理活動、潛在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發揮實質的影響力。

關鍵字:資訊經濟學、貼標籤、放訊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衡平法則、臨時禁制令、高 等法院97 年度抗字第 4 號裁定

(5)

目錄

口試委員審定書………Ⅰ 誌謝………Ⅱ 中文摘要………Ⅲ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三節  研究方法………4

  第四節  本文架構………5

第二章  「貼標籤」與「放訊號」………6

  第一節  資訊經濟學淺說………6

第一項 資訊之內容………6

第二項 資訊之功能………7

第三項 資訊的不完整………8

第四項 小結………9

  第二節  資訊處理手法之「放訊號」………10

第一項 放訊號概念由來………10

第二項 放訊號活動的極限………12

第三項 小結………14

  第三節  資訊處理手法之「貼標籤」………14

第一項 標籤的起源、迷思與本質………14

第二項 標籤的功能………16

第三項 標籤的運作………18

第四項 小結………19

(6)

  第四節  「貼標籤」與「放訊號」在資訊處理上之結合………20

第一項 「貼標籤」與「放訊號」之異同………20

第二項 兩者之結合………21

第三項 小結………21

第三章  法院審判活動中的資訊處理………23

第一節  概述………23

  第二節  法院「放訊號」活動………25

第一項 法院「放訊號」的目的及功能………25

第二項 法院放訊號活動的侷限性………27

第一款 法院訊號的不完整………27

第二款 法院訊號的客體………28

第三款 訊號釋放的成本………29

第三項 小結………31

  第三節  法院「貼標籤」活動………31

第一項  法院貼標籤的目的與功能………31

第二項 法律層次的貼標籤活動………33

第三項 事實層次的貼標籤活動………36

第四項 審判活動「貼標籤」之弊………38

第五項 小結………40

第四章 暫時性保全程序的操作與發展—以美國實務為主………41

第一節 前言—專利權保護與暫時性保全程序之平衡………41

第二節 暫時性保全程序概述………44

第一項 美國禁制令與臨時禁制令………45

第二項 我國定暫時狀態處分概述………47

(7)

第三節 美國臨時禁制令實務運作經驗………48

第一項 衡平法則操作標籤………48

第二項 標籤的內涵與演進………50

第一款 勝訴可能性………50

第二款 無法彌補的損害………52

第三款 利益衡平………55

第四款 公共利益………57

第五款 小結………58

第四節 從 eBay 案看美國暫時性保全程序之發展………60

第一項 eBay 案與臨時禁制令………60

第二項 案例事實與法律爭議………60

第一款 背景事實………61

第二款 歧異的下級法院見解………61

第三款 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62

第三項 聯邦最高法院見解帶來的影響………65

第一款 對永久禁制令個案的影響………65

第二款 對臨時禁制令間接影響………66

第四項 小結………70

第五章 我國定暫時狀態處分「放訊號」的實務觀察………71

  第一節 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定暫裁定態度的觀察………71

第一項 高等法院裁定狀況之初步觀察………71

    第二項 最高法院對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態度………75

第一款 最高法院廢棄裁定與駁回抗告分佈情形………75

第二款 最高法院廢棄理由一覽表………76

第三項 小結……….………82

(8)

  第二節 高等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實務操作剖析………82

第一項 高院裁定實證資料分析………82

    第二項 高度判斷標準………83

第一款 考慮爭執法律關係實體上是否正當………83

第二款 高度釋明保全必要性………87

    第三項 低度判斷標準………90

第一款 不考慮爭執法律關係實體上是否正當………90

第二款 保全必要性判斷多屬空泛………92

第三款 擔保制度之濫用………94

    第四項 小結………96

第六章 我國定暫時狀態處分「貼標籤」的實務觀察………99

第一節 未能區分差異的標籤………99

第二節 低度判斷標準的標籤………102

    第一項  無庸審究實體理由………103

    第二項  保全必要性標準之空洞化………106

第三項 擔保與反擔保的兩難………108

第四項 小結………110

  第三節  高度判斷標準的標籤………111

    第一項  實體理由應為相當釋明係-以勝訴可能性為代表………112

第二項  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具體化………115

第一款 無法彌補之損害………116

第二款 雙方利益衡平………119

第三款 公共利益………121

第三項 小結………122

第四節 新樣貌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123

(9)

第一項 士林地方法院之裁定理由(96 裁全字第 3444 號)………123

第一款 事實緣由………123

第二款 裁定理由………124

第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定理由(97 抗字第 4 號)………125

第三項 97 抗字第 4 號裁定之影響………126

第七章 結論………128

參考文獻………132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據聞,哈佛法學院的牆上篆刻著幾個字:「法律乃為正義而設」,這是一個法律人對 自我的期許的表現,似乎也展現了法律捍衛正義的決心。雖然我國是以大陸法系為主 體,但追求公平、正義和誠信的目的,自是與英美法系相同、不遑多讓,對此些崇高的 普世價值之追求是殊途而同歸。在追尋前述價值的過程,我國是從立法者設定好的法律 體系及邏輯嚴謹的架構中去追求,是從已經凝固了的法律條文中發現蘊含其中的終極價 值,而法院作為律法的詮釋者,其功能就是在發現立法者藏諸文字的終極價值。在追尋 終極價值的路途上,立法者與裁判者的功能分配是,立法者首要透過法律的制訂,對資 源分配作出合宜的決定,並劃定資源分配衝突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以事實 或行為的態樣為對象,從中提煉、裁剪適當的文字並據以凝固成實體法,進而賦以法律 效果;而法院作為面對具體紛爭的裁判者,其最主要的活動即在於如何正確的適用法 律、涵攝法律事實,依此建立一套可作為人們趨吉避凶的參考標準。

  但現實世界並不是如此的理想化,因為這僅僅只是一個我們想像中「應然」的情況,

諸如公平、正義等法律所保護、崇尚的價值,置於不同的時空脈絡、由不同身份背景的 人端視,都有不同的詮釋風貌,更何況這不是一個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為零的 世界,而且個人之理性與團體之理性並非總是一致。

  正義若是定義為解決人際關係、權利義務衝突時的標準,則其有「過去」和「未來」

兩種面向可供觀察。「過去」的觀點,可以說是實現正義的直接面,因為對大多數人而 言,對正義最直接的想法,就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作出評價,如此在評價過去時,

其成本問題,將出現在搜尋、辨識和取得資訊均有其界限,這除了是法律相關所有的資 訊並非不需要時間和金錢等成本即唾手可得外,也是因為隨著人們衝突領域的增加,不

(11)

管是立法者、裁判者還是當事人,其面對資訊的種類型態不但增加,而且也跟著複雜化;

從展望未來的角度來看,實現正義的法律,並非僅著眼於順利解決當下的紛爭並給予評 價,尚需考量如何使未來相類似的紛爭盡可能消彌於無形,或於發生時,能以更為簡速 方式定紛止爭。諸如此類,反應在法律的建構與詮釋上,可能立法速度及密度不足以正 確反應世界的實然面;而法庭上的審判程序亦可能會出現個案與實體法齟齬,難以兼顧 個案或特殊紛爭類型的情況。

  跳脫傳統法學觀察的角度來看,實際上當我們面對法律時,就是在面對資訊,更進 一步地說,「審判即是資訊處理的動態程序」,就是法律動態活動的真實面。法院審判過 程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作成判決」無一不是資訊的搜尋、辨識和傳送活 動,換言之,如果能對資訊的來龍去脈做出恰當的觀察,就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擴大傳 統法學關照人際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視野。

傳統法學領域對於問題探究上常常著重於「應然面」的觀察,亦即從靜態的法律文 字對整體概念上的抽象法律關係作投射觀察,相對上來說,從「實然面」的角度切入,

從個案的差異省思法律文字的不足,是比較欠缺的。或許,藉由一定程度、數量個案資 訊處理的實然面觀察和分析,可以增進對應然面的解釋和設計,「資訊」的觀點提供了 一個相互比較印證的機會,深化對法院審判本質的認識。

  本篇論文將試著利用資訊經濟學概念中「貼標籤」(stereotyping)和「放訊號」

(signaling)處理資訊問題的兩個角度,作為觀照個案的工具。因為處理事物的步驟簡 化來看,是「認識問題」和「做出回應」兩個階段,正好與「貼標籤」與「放訊號」相 呼應。前者以回顧的觀點「向後看」問題,並且強調利用手邊既有的片段資訊為基礎,

以之作為認識眼前事務基準;而後者則是「向前看」的策略活動,強調作決定的權威者,

對於問題的態度或答案選擇如何發揮其影響力,使作為接受訊號者將來面對未來相似問 題時,能有穩定和可預測的參考標準,以及可供作為判斷的依據。兩者之結合,除了可 以描述實際上處理事務的流程外,事實上也隱含著吾人對資訊的利用之不完整,並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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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的世界有落差,換言之,我們既無法完整掌握事實的全部面貌,也無法絕對控制將來 潛在當事人的行為。故而當我們能夠認知到,所謂的「真實」其實是不完全的時候,「貼 標籤」和「放訊號」作為觀察的工具才顯得有意義。將前述的概念放置探詢真實的法院 活動時,我們期待能從觀察法院如何「貼標籤」與「放訊號」,嘗試去解釋法院審判活 動的實際情況,以及發現其背後支持、侷限的條件的可能性。

  在研究對象的選擇上,是以近年來在專利訴訟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裁定作為目標。此除了智慧財產權的訴訟,相較於傳統的民刑事訴訟是一個新興領域之 外,更是因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裁判標準在我國仍處於模稜兩可的階段,現階段處理 方式是否已經符合智慧財產權特質的標準,仍有爭議。再者,以此為中心的相關參與者

(特別是法院和當事人), 各有其各自的利害盤算,特別是對法院而言,其處於一個被 動的角色,如何處理訴訟雙方所提供大量、且不明確的訊息,即成了定暫時狀態處分品 質好壞的關鍵。

由於法院在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的資訊上,有著有別於本案程序及假處分程序 的特殊之處,其不但要兼顧迅速,而且也必須兼顧正確,法院自始即在「成本」和「效 益」之間有著兩難的抉擇。本論文希望能藉由觀察法院在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審理活動,

嘗試剖析在過往欠缺資訊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尋找到合適的法律標籤,從法院利益的角 度去解決資訊處理的問題;以及隨著案例的累積及國外學說的催化下,法院又如何發展 細緻、具體的事實標籤,能夠直接面對問題,而不再以法律方式,規避事實問題,進而 放出有利社會效益的訊號。最終,希望能從分析法院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資訊過程,

將「貼標籤」和「放訊號」兩種資訊經濟學的概念介紹到審判實務上,讓法院日後在處 理類似有龐大資訊量的案件時,有資訊處理方式的參考座標,此即為筆者撰寫本論文的 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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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際整合:筆者所念的系所名為「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本論文希望嘗試跳 脫以往由規範角度看其他各專業領域與法律相涉之議題,反向的從經濟學原理發展出來 的觀察工具,過來觀察法律的活動,期待能為為法律和其他各學門的交流做出新的嘗試。

(二)觀察的新意:就如同探勘石油一樣,除了要能找到油源正確的位置外,符合 成本效益的的探勘工具和方法,也是重點所在,不同的深淺的油源,或者沙漠或是海洋 等地理位置差異,都可能需要因地制宜的探勘工具和方法,而它們出現以及使用,也並 非一知道就可以立即運用的,更需要適宜的能力和知識作為後盾。同樣的想法,運用在 法律規範的運作上,對法律事實、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的程序,以不同分析角度嘗試去 理解,是為了替傳統正義女神的塑像,提供不同位置的投射燈,好烘托出其不同的面貌。

本篇論文嘗試以「貼標籤」與「放訊號」兩種工具作為觀察法院的判決,觀察法院作為 辨識事實的「標籤」,是否有助於其發現真實,在「標籤」功能不彰時,如何透過別種 方式轉化標籤的辨識力,或是如何兼顧標籤的正確性及低成本性,進而使法院的判決貼 近真實所需。至於判決作成後,如何成為影響潛在當事人以及其他法院作為、或是相類 似的紛爭如何回應法院判決,則是「放訊號」概念之重點,特別是當這一回合的判決重 點,成為下一回合賴以判斷的「標籤」時,是否仍有同樣的使用效果。或許可以觀察的 得到,同樣的標籤反覆被使用時,其放出訊號也可能會趨於一同,進而使得我們可以預 測判決可能的走向。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是主要先介紹資訊經濟學中,觀察資訊處理之「貼標籤」和「放 訊號」兩樣工具,再以我國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專利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準駁情況,歸 納出我國實務作為是如何「貼標籤」和「放訊號」,藉以呈現較之傳統法學文獻研討和 案例整理分析不同的樣貌,並嘗試分析其我國實務裁定背後其成本考量究竟為何。

另外,亦從比較之觀點,介紹美國實務在處理臨時禁制令上較為人所熟知的實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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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以作為探討我國實務時的參考座標。另外亦特別介紹美國最高法院eBay 案之判決,

並試著探討美國最高法院對永久禁制令之見解對臨時禁制令將發生何種影響,以對應後 續在我國實務部分,探討臺灣高等法院97 抗字第 4 號對實務的衝擊。

第四節 本文架構

本文以下第二章首先就資訊處理的分析方式,以資訊經濟學的角度,分別從「貼標 籤」與「放訊號」去作剖析,第三章則是觀察法院實務如何以「貼標籤」與「放訊號」

方式整理資訊,第四章主要為美國實務臨時禁制令的發展過程和演進作概略介紹,並討 論eBay 案對臨時禁制令發展之影響,第五章則回到我國定暫時狀態處分「放訊號」的 實務觀察,第六章則為我國定暫時狀態處分「貼標籤」的實務觀察,並且以最新之臺灣 高等法院97 年抗字第 4 號裁定為例,觀察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裁定理由差異,以觀察 我國實務將來之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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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貼標籤」與「放訊號」-一種資訊處理的分析方式

第一節  資訊經濟淺說

第一項  資訊之內容

  何為「資訊」(Information,中文或可以稱為「訊息」),其定義是模糊不清的,從 嚴謹的科學術語來看,資訊的定義幾乎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觀點,這是因為資訊本身的複 雜性以及其特殊性所致,不同領域的學者,也分別為資訊作了不同的定義1。但為了討 論之必要,或許我們可以用「個人主體意識對事物的客觀認識」作為對資訊內涵的概述,

而此間所稱之「事物」,則包括了我們所生存的物理環境、自我認知與人際互動。既然 個人對於事物認識之後,會對之作出決策反應,而中間又必須經歷過成本效益的選擇過 程。從「選擇必須仰賴認識,而後進行決策」這樣的概念出發,資訊就已經與經濟產生 了關連了。

  資訊如何影響經濟活動,我們可以從經濟學中,最常被引以為用的魯賓遜(Robinson

1 美國數學家,資訊理論的奠基人克勞德·艾爾伍德·香農(Claude Elwood Shannon)在他的著名論文《通 信的數學理論》(1948)中提出計算訊息量的公式,(一個訊息由 n 個符號所構成,每個符號出現的機率為

p),則有: 這個公式和熱力學的熵的計算方式一樣,故也稱為熵 (資訊理論)。

從公式可知,當機率平均時,「不確定性」(uncertainty)最高,訊息熵最大。故訊息可以視為「不確定性」

或「選擇的自由度」的度量。 (information is a measure of one's freedom of choice when one selects a message)。美國數學家,控制論的奠基人諾伯特·維納在他的《控制論——動物和機器中的通訊與控制問 題》中認為,訊息是「我們在適應外部世界,控制外部世界的過程中同外部世界交換的內容的名稱」。

英國學者阿希貝認為,訊息的本性在於事物本身具有變異度。義大利學者朗高在《資訊理論:新的趨勢 與未決問題》中認為,訊息是反映事物的形成、關係和差別的東西,它包含於事物的差異之中,而不在

事 物 本 身 。 節 錄 自 網 路 維 基 百 科 ,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B3%87%E8%A8%8A&variant=zh-tw#_note-cybernetics, 拜 訪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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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usoe)一人世界開始,進而推展到星期五加入時兩人互動作為觀察重點,進而推演到 現實的社會活動情形。在星期五出現以前的時光,魯賓遜一人面對的是大自然嚴酷的考 驗,這時候他要接受大自然給他的適者生存的挑戰,魯賓遜必須能夠對於自然界所提供 的資訊做出歸納、分析,找出趨吉避凶的生存法門,知道哪裡有果實可採、有動物可以 獵捕,乃至於因應四時氣候運轉,而進行必要的生產和消費的活動,才能夠存活下來直 到遇到星期五。而當星期五加入之後,兩人世界開始有了分工合作、爭吵傾軋等問題,

這時候魯賓遜資訊處理的量增加了,除了外在環境的資訊外,還包括了星期五是否忠 誠、工作能力為何等屬於人際往來互動時,所必要知道的資訊,當兩人世界的資訊處理 量已經可以如此多面向,更遑論芸芸眾生在大千世界之中所面臨的資訊量有多豐富以及 複雜了。

第二項 資訊之功能

雖然說資訊內容何其的繁雜,數量如何的不可勝數,但是「有總比空好」,至少可 以作為行為動作的定位或起點。正因為資訊的存在,毫無疑問的提供了我們行為的起 點,也讓資訊有了「工具」的屬性,讓我們能得透過對資訊的分析、了解以及篩選,進 而利用不同的資訊解決不同的問題。若經濟學是一門告訴人們如何選擇的學門,那麼究 竟該如何選擇,其實仍舊仰賴理性行為人究竟知悉或掌握了多少可用的資訊。

  由於魯賓遜一人世界與自然的對話,並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可以體驗的模式,因此 在資訊的功能的了解上,自然是以人際互動相關的資訊開始出發,小自單純的雙方互利 交換時,透過資訊能衡量各種機會成本的高低,在不斷的選擇過程當中,最後可能因為 效率的考量而建立起一套有利資訊流通和反應的制度,以增進資源的有效分配。

 以上「資訊是選擇的前提」的說法,是可以透過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就可以得到實證 的。舉例來說,我擁有一棵值30 元的蘋果,對 A 而言,他願意出 50 元來購買,B 則 願意出100 元來購買,但是 B 可能不知道有 A 與他競爭,而我可能不知道蘋果對 B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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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價值不菲。最後這交易會在我與A 或 B 之間完成,端賴我們三人之間是不是有足夠 的資訊,以及我們願意消耗多少討價還價的時間和精力。當然,對我而言最簡單的方式,

是在蘋果上面貼上明顯的價格標籤,如此可以省卻討價還價過程中雙方往來折衝的時間 和精力(易言之,貨幣(價格標籤)表彰的價值,就是蒐集成本最低的資訊);對A 和 B 而言,誰能與我完成交易,依靠的也不是誰的談判能力高強,反而是誰先來後到發現 蘋果的問題。今天社會能創造出多少財富,就端賴我與誰完成交易,與 A 交易則創造 20 元,與 B 交易則提升到 70 元,換言之,A 和 B 蒐集資訊的能力,決定了社會能創 造出多少財富。因此一個有效的人際間資訊的交換,是交易合作發展的重要關鍵2

  而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參與人數無窮盡的成長,以及涉及的利害數量增加,人類 社會也相對應的發展出許多制度和方法來增加資訊的流通,協調每一個人對於資源分配 不同的渴望。由於交易者對於彼此所擁有東西的價值看法不一,為免去討價還價的障 礙,因而有了對價格反應的貨幣機制;因為搜尋交易相對人不易,引此有了廠商、代理 人和各種交易市場的建立。凡此些制度的建立,都是為了促使資訊流通能更順暢,使人 際關係間彼此交易合作數量最大化。因此資訊不單只是要完整和豐富,其相對應的傳遞 機制和制度,在增進資訊的功能上也發揮了絕對的影響力。

第三項 資訊的不完整

經濟學者Coase 曾說過「如果進行交易不必花費任何費用,我們可以用一瞬間去體 驗永恆3」。而沒有交易費用的交易,必需依靠完全的資訊,就像是不同的資源在單一擁 有者(single owner)手中時,最是知道資源如何使用與配置符合其利益。但是「交易 費用為零」的假設,是不存在於這個世界上的,資訊若非龐雜難以辨識和指認,便是人 本身大腦處理資訊的能力時有所窮,無法鉅細靡遺的加以利用。再者,每一個人所在處 裡的資訊,都不是處理第一手的資訊(first-hand information),往往是間接處理第二手

2 參考大衛. D. 弗里德曼著,楊欣欣譯,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法律,2004 年 1 月,16-17 頁。

3 見 R. H. Coase 著,陳坤銘、李華夏譯,廠商、市場與法律,遠流,1995 年 3 月,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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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訊(second-hand information)。所以如何蒐集資訊使之貼近真實情況,又不至於累 贅龐雜,使資訊對我們的行為、決策作出最大的貢獻,則成為資訊裡處理者最重要的問 題,而這也正是經濟學中成本效益觀點與資訊相結合的開端。因此亦有經濟學者如 Dahlman 在細緻化描述 Coase 交易成本概念時,將「搜尋與訊息成本(search and information costs)」列為首要考量成本之一4

  首先,我們必須先認識為何資訊是不完全的這個問題,何以資訊無處不在,卻又說 之於個人,資訊是不完全的呢?這裡所謂的不完全,包括了與真實距離過遠,或是殘缺,

或是包含了過多不必要的部分,甚至於是無知,均可能使我們無法辨識事實乃至於真理 真正的部分。

而從資訊的流通管道來看,我們接受資訊無不仰賴不同的傳播媒介或工具,雖然現 今社會在傳播媒介或工具的發展上的進步,已經足以讓工業革命以前的人瞠目結舌,但 它們在承載、處理資訊上仍有不少的障礙。再者,若是從資訊的來源以觀,製造資訊的 個體,其建立之新資訊都是仰賴別人舊有的資訊,在此已經先面臨到接觸資訊的難易障 礙。隨後的困難則在於資訊接受者處理資訊的過程,因為從接受者轉變成為傳送者,資 訊必須經過加工而成為其要他人可知悉之內容或表現形式,如果個體對於資訊處理有先 天能力之不足(可能無法辨識他人資訊、或是無法以他人能知悉的形式傳遞),或是後 天的人為限制(基於各種利害關係,希望在比賽中造成對方的誤判或是增加處理成本 等),使得各方在產出以及處理資訊上有了限制,影響所及,小則限縮交易財富的產出,

大則影響各種交易安全的秩序。

第四項 小結

從前面的介紹,我們已經可以大略把世界的運作,簡化為資訊處理的過程,這樣或

4 見 Coase 著,同註 3,16 頁。Coase 引註 Cal J. Dahlman, 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2, no 1 (April 1979):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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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能失之偏頗,但也未嘗不是新鮮的角度來觀看我們如何行為、如何決策。但也因為 取得、處理資訊等,均非不費吹灰之力即可完成,因此我們如何接受資訊的不完整,以 及如何學習處理不完整的資訊,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以下我們將從「貼標籤」和「放 訊號」兩種處理資訊的手法,試著解釋我們如何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倚之行為、作 出決策。

第二節  資訊處理手法之「放訊號」

第一項  放訊號概念由來

  讓我們先跳離法律的範疇,思考一下一個很早以前就被生物學家討論的問題,那就 是,為什麼沒有尖牙利齒、強壯肌肉的人類,會成為目前地球的主宰?目前最廣為受到 生物學家們接受的假說是,我們沒有將天擇重點放在肌肉和骨骼上,而是以另外一種方 式增強我們這個種族的勢力,那就是我們會與他人結盟,透過結盟達成合作協議,我們 可以讓力量加倍,即使身體沒有變為現在的兩倍大,我們還是可以統御世界。一個人絕 對無法打敗長毛象,但是兩個或三個人,如果有了團結合作的概念,就可以應付難以克 服的挑戰,例如,把長毛象趕到懸崖邊,逼它跳下。而學會合作的前提,就是我們演化 出能把盟友的利益和自身利益都考慮在內的心智。我們透過了解別人的動機,包括別人 的酬勞和懲罰系統,而滿足自身的利益。生物學家認為這一個「心智理論」(Theory of Mind),我們無時無刻都不再動用它,透過看穿別人的心意並且預測別人下一步要作什 麼,並以此作為我們行為的參考5

由於有前述心智理論作為解釋我們行為的基礎,我們再將目光移到資訊經濟學的領

5 John Medina 著,洪蘭譯,大腦當家—靈活用腦 12 守則,學習工作更上層樓,遠流,2009 年 1 月, 67-69 頁。之所以會在以此書中所提到理論來觀察「放訊號」,是因為不管是在生物演化理論、抑或是腦神經科 學發展上,都可以發現人類在天擇演化的過程中,無一不暗合著經濟學中成本效益的理論,而既然放訊 號是要傳達訊息與他人知悉,自然有必要稍微介紹一下此一人類心智間互相溝通的方式,究竟是如何發 展而來。當然更詳盡說明,可參考本註索引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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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誠如前面所述及的,人在處理事務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需要他人之配合或是服從,

為了達到此一目的,不但需要觀察別人的行為和動機,也需要自己主動釋放含有資訊的 訊號,希望他人能了解後以其期待的方式回應。因此在想像上,不管是爭端解決或是交 易進行,若是大家都能完整釋放其所擁有的訊息給對方,而對方也給予完整的回應。從 經濟的角度而言,理想的狀況是雙方最後都能獲取最佳利益,而社會財富自然也跟著增 加。當然,事實上若是完美,也不會有經濟學家的出現,因此為了研究資訊的不完全,

自20 世紀中期,經濟學家投入在資訊領域方面的研究,已經使得資訊經濟學一脈後發 先至,其發展之迅速已經成為理解經濟學理論的基礎。

  1982 年的諾貝爾獎得主 George J. Stigler 是資訊經濟學的早期創始人之一,他認為 之所以同一種商品在市場會存在著不同的價格訊息,是因為每一個消費者在獲取商品質 量、購買時機等訊息成本過大或不一致所致。而2001 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George A. Akerlof 則在其著名的文章「檸檬市場:品質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一文中指出,主要用來描述 當商品的賣方對產品質量比買方有更多的資訊時,買家由於擔心會買到低劣的商品,因 此傾向只出低價錢來消費,但是這又會導致真正擁有高價值商品的賣家沒有意願出售,

從而使市場上的產品質量持續下降,低質量商品逐漸取代高質量商品成為市場上的主 流,甚至最終導致市場只存在著低質量的商品。

與Akerlof 同時獲獎的還有 Michael Spence,其 1973 年開創性的研究中指出,教育 程度是勞動力市場上生產效率的替代性訊息,簡單來說,由於雇主不能將能力強的求職 者從能力弱的求職者中區分開來,因此其主觀認定:學歷高者,生產力高,就給付高報 酬;學歷低者,生產力低,得低報酬。但實際上,學歷和生產力之間可能毫無關聯。但 為了得到高報酬,應徵者只好去取得學歷這個訊號,結果雇主信念得到支持:果然,高 學歷者生產力就高。從前述觀點延伸出來,資訊完全的一方(即求職者)透過一定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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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號方式,讓資訊處於劣勢的一方(即雇主)相信,自己具有高質量的可信度6

由前述的研究題材的描述可以發覺,由於資訊在傳遞時總是有其不完美之處,導致 出現不同的結果組合,產生不同的均衡結果,因此引發了經濟學家多從均衡的角度加以 切入研究。但理解放訊號的現象時,其實可以有較廣泛、和一般性的解讀,從行為者接 受和解讀訊號的觀點入手,用成本效益的觀點去解釋何以放訊號過程為何無法臻至完 美。

第二項 放訊號活動的侷限

  放訊號在資訊活動的處理過程中,被定位為是一種資訊的傳遞活動,是與他人相 關,非僅是自身內心資訊處理活動而已。資訊的釋放者(sender)在決定好打算傳送的 資訊和對象後,將資訊以接收者(receiver)可以辨認的訊號,利用合適的管道傳遞給 接受者,並期待對方會作出釋放者預期的反應。但是前開描述並無法讓我們更加了解訊 號傳遞的過程,究竟會出現哪些問題。因為「放訊號」只是單純描述一種資訊傳遞的行 為,要真正了「放訊號」活動的成功與否,必須藉助其他的因素加以解析,並且試著討 論有哪些成本效益上的考量,左右著這些因素影響力的大小。概論之,影響放訊號活動 的之溝通有效度的因素可粗分為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兩種,前者包括了釋放者主觀的動 機或誘因,後者則包括了釋放者與接收者之間的互動變因。

  原先理想的資訊傳遞狀態是,釋放者與接受者之間的默契一致,溝通無障礙、無錯 誤。但是正因為訊號之往來處於兩個獨立的個體之間,所以訊號釋放者無法完全掌握訊 號的詮釋,而當詮釋權處在接受者手中時,就有可能產生原始的「訊號」和最後的「解 讀」未必一致的結果,常見的表錯情會錯意、或是台語俗諺中的「好心被雷親」,都是 例子。

6 帥嘉寶,法院審判活動之「貼標籤」與「放訊號」,國立臺灣大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1 月,13-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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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訊息溝通與理想狀況有落差,可能與釋放者與接受者之間缺乏重疊的共識

(overlapping consensus)7有關。換言之,重疊的共識是影響放訊號能否成功傳遞資訊 的因素之一,若缺少重疊的共識,雙方對於訊號的解讀就容易出現誤會和衝突。用淺顯 的方式來說明,就是訊號接受者所使用的解碼簿,因為與釋放者用以編碼訊號的方式不 一致,使得接受者無法完整還原釋放者的資訊內容。

但是建立重疊的編碼與解碼的共識系統,是需要經過學習或經驗的累積,而且隨著 傳遞訊息的重要性、專業性或複雜性的提升,需要重疊共識的部分也就越多。例如陌生 的兩個人在初見面時,用微笑握手寒暄等肢體訊號,就可以傳遞善意的資訊,這是一般 人的經驗就可以了解,這一部份的重疊共識容易獲得。但若是進入到不同語言體系要進 行溝通,則因為語言的重疊共識無法建立,導致彼此都是鴨子聽雷的狀況,自然資訊無 法有效傳遞。從以上簡單的例子可以得知,簡單的放訊號過程,所需要的重疊共識的精 緻度較低,而反過來說,當放訊號的過程,涉及龐大且複雜的資訊時,所需要的重疊共 識的精緻度就高。而雙方要能建立精緻度高的重疊共識,在極大的部分上,是要投注相 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成本的。

其他與重疊共識有密切關聯性的,還包括有訊號表達的形式、訊號傳遞的管道等因 素。當訊號傳遞越多(亦即複雜度越高或傳遞形式越不明確),越需要明確的訊號傳送 與辨識體系。反過來說,當訊號傳遞形式越明確、辨識體系越暢通,也就更能有效傳遞 資訊。而形式和管道的建立,也都需要投入資源,一旦投入不足,導致此些因素的不確 定性昇高,也就越可能偏離釋放者想要達到的預期目標。

縱然有重疊的共識,資訊傳遞仍可能也無法臻至完美,因為還必須倚賴訊號本身具

7 「重疊的共識」原先在學者的概念中,是用來表示「主觀重疊而成的客觀」。意旨雖然每一個人對於事 物的評價和喜惡都有主觀的看法,但是有相當比例的人在他們各自的主觀的價值上,對於事物的價值有 共同的支持,也就是在高低衡量上有一樣的取捨,那麼累積起來的主觀就會形成客觀的標準。參閱熊秉 元,「市場之尺」與「心中之尺」-論寇斯定理和布坎楠對寇斯訂裡的質疑,天平的機械原理,元照,2002 年5 月,105-129 頁。但在本文中,筆者把該共識擴大解讀為資訊傳遞過程中,相同的編碼與解碼的體 系與架構,應不至於偏離其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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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信度,才能使接受者願意相信訊號為真。在接受者可能質疑訊號的可信度的情況 下,釋放者為了提高訊號的可信度,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資源在補強訊號上,但實際上,

該資源投入並不會獲得更佳的產出,這一點從前述Michael Spence 的論文可獲得證實,

其研究顯示,市場上生產力高低的判斷,是以學歷高低的訊號取代之,但取得學歷這個 訊號的成本是高昂的,而且與勞動生產力毫無相關,這樣的資源投入就可能形成一種浪 費。更有甚者,萬一成本高到使釋放者無法負荷的地步,訊號無法產生,自然也就不會 有交易出現。而從釋放者的立場來看,由於其掌握了自身完整的資訊,釋放者是有可能 提供不完整的資訊,以謀取交易中超過其合理應得部分的利益,釋放者此一站在其自利 立場的行為,有可能使結果往「逆向選擇」的無效率結果偏移。

第三項  小結

雖然放訊號簡單來說,只是訊號從釋放者傳遞至接受者的描述而已,但是放訊號是 否能達到其預期目的,其背後所需要的因素才是關鍵,而影響這些因素的仍然是成本效 益的考量。不管是重疊共識,還是與其相關的傳遞管道與辨識系統,乃至於訊號本身的 可信度,都需要付出時間和精力等成本,才能達到預期效果。若是放訊號的過程之成本 過高,超過預期的獲利,自然不會有訊號產生,或是結果不如預期。

第三節  資訊處理手法之「貼標籤」

第一項  標籤的起源、迷思與本質

  「標籤」(stereotype)此一概念源自於社會學方面的研究。社會學家著重於用標籤 的概念解釋社會「偏差行為」的成因。此觀點最早在1938 年由 Frank Tannenbaum 在其

「犯罪與社會」一書中提到。其後Edwin Lemert 於 1951 年出版的「社會病理學」(Social Pathology)一書中,奠定此一理論的雛形。最後由 Howard Becker 於 1951 年出版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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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The Outsiders)中對此理論作出有系統的闡釋強調標籤是社會中有權者加諸特定 人的負面定見或是評價,而被貼標籤的人則無力反抗,依他人強加的標籤內容,而不斷 的作出偏差行為,而無法自拔。因為在社會學的觀點中,貼標籤者並非只是在內心為貼 標籤之活動,尚且會將對應被貼標籤者的活動形之於外。透過對被貼標籤者不利的行為 和評價,使被貼標籤者接受到該不利訊號後,形成內心自我貶抑的資訊,又再度對偏差 行為,釋出拒絕改變的新訊號,在彼此反覆的過程當中,貼標籤者更加認為其貼標籤判 斷的正確性,而被貼標籤者也在認為平反無望時,更加實踐該標籤的負面訊號,成為一 種負回饋的結果8

    貼標籤理論雖然自偏差行為解釋開始,但是很快的,就被延伸運用至其他社會研 究領域之中,用貼標籤的概念解釋包括種族、性別、宗教和性向等歧視問題,以及其歧 視後的不良結果。總的來說,貼標籤被解釋為對特定群體的負面觀點,使得貼標籤的以 社會學的角度來解讀時,代表的是「對於特定族群的人,形成先入為主的負面印象」。 而為了避免先入為主的簡化思考,帶來簡化的反應,進而造成偏頗的互動結果,社會學 在探討貼標籤行為時,多是著重在反省以及除去貼標籤的行為。

  由於早期社會學家是從負面、且狹隘的角度來看待「貼標籤」行為,自然也就認為 只有打破標籤,才能解決社會歧視所引起來的不良後果。但可惜的是,社會學家並未深 究為何人們會以貼標籤的方式作為其判斷事物、評價他人的依據,以致反受貼標籤僅具 有負面內涵的想法所囿,直接認為貼標籤是造成不良結果的成因,而忽略了其他可能存 在的合理性9。有別於社會學負面傾向的觀點,其實我們應該先關注的是標籤使用的成

8 帥嘉寶,同註 6,10-11 頁。

9 Mark Buchanan 著,葉偉文譯,隱藏的邏輯,天下文化,2007 年 6 月,10~11 頁。作者引述了 2005 年 諾貝爾經濟獎得主Thomas C. Schelling 於 1971 年發表在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Sociology 種族隔離研究 的論文。關於黑人和白人社區有明顯區隔原因的研究,一般很容易就以白人對黑人有種族歧視的標籤加 以解釋。但另外一種假設是,每個人都不在意和什麼樣的種族為鄰,只要自己不是少數民族就行了,換 句話說,一個白人可以有黑人的同事或朋友,也不在意住在黑人居多的社區,但心理上,他還是不喜歡 變成整個社區裡「唯一」的白人。假設實驗一開始所有的人都會維持不動,除非他們察覺到自己的左鄰 右舍的同一族群少於某個比例。實際上經過電腦模擬的運算結果,縱然在一開始黑人和白人的居住是均 勻分散的,也會因為彼此偏好同類相聚的居住環境,或是不願意成為社區中的少數族群(這也都是一種 貼標籤的過程),而形成大小不等的黑白社區各自凝聚的情況發生。人們因為不想成為社區裡的少數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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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什麼人類會習慣以貼標籤的方式作為思考判斷的起點?完全打破貼標籤的思維 方式,是否真的對於我們日常生活更有助益?或者,事實上根本不可能有所謂無標籤的 思維方式?若實際上我們無法擺脫貼標籤式的運作思考模式,則是不是使用貼標籤的行 為有除了社會學家負面觀點以外的中性、乃至於正面的功用?

  姑且先不從標籤的是否具有正面功用的價值觀點著手,從標籤的形式來看,其實標 籤本質是一種符號(label)。當我們在認知一個物體或是現象時,是透過視覺、觸覺、

味覺和嗅覺等感官的認知,然後依據認知,賦予該物體或是現象一個符號;這個符號,

也就是標籤。換句話說,貼標籤是一個行為者(actor),對一個現象、人或物體,賦予 一個特定且專屬的符號,讓該現象、人或物體背後代表的龐大資訊壓縮在該特定符號 內。隨著符號的建立,其也成為我們的經驗資料庫中的一員,下次遇到同樣或是相似的 現象、人或物體時,該符號就可以成為我們快速辨認或是對事物反應的依據。因此從本 質上來看,標籤其實是符號的替代性說法,在這個起點上「標籤」是一個中性的概念,

並無所謂價值上好壞的區別。從功能的角度來看,標籤是作為指涉特定的現象、人或是 物體的工具,一種幫助我們有效認識事物和行為的工具而已。

第二項 標籤的功能

  標籤的功能,簡單來說,就是可以作為吾人思維的基準點,以達到降低思維成本、

迅速反應之目的。日常生活中,每一個人無時無刻都在貼標籤。我們會「假設」賣場裡 的工作人員了解賣場中所有商品的種類和位置,所以我們會直接向其諮詢,這是我們對 賣場工作人員所貼的標籤;而當我走在校園裡頭,迎面走來的路人,我「假設」他不是 學生就是教授,而不是深藏匕首、準備打劫的惡漢,這也是一種貼標籤。但貼標籤更進 一步的意義,可以反應在我們作決策的過程之中。例如:雇用麥當勞的櫃臺服務生與半

子,結果反而破壞了社區的混合狀態,這個實驗的結論變成是,即使人們心中完全沒有種族歧視,種族 隔離的現象依舊存在。換言之,人們選擇了另一種標籤(不想成為少數民族)作為行為的依據,而非因 為使用了歧視某一種種族的標籤,作為其行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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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體技術操作員的面試過程一定不同,再者,需要十位員工與需要一百位員工的決定方 式也一定有差別。面對不同的需要,會有認識深淺的差異,因此當然要有不同的方式萃 取出必要的資訊。從這裡我們已經可以約略指涉出標籤的功能—一種協助我們「認識—

決策」的工具。

標籤作為一種工具,其主要的功能性內涵在於作為思維過程的參考基準,藉由此 一方式達到降低思維和行為的成本10。因為我們認識事物、作成決策,必須仰賴所收集 和認識的資訊,但是資訊數量與型式不但多變,而且在現代社會中越趨複雜,加上「認 識」的過程本身就是一件耗費心神的活動,它需要能量、它佔用時間,而且人類在活動 時必須對多種不同的資訊作出回應,因此為了節省認識過程所需要的精神和時間,並完 成後續的行為反應,不管所掌握的資訊是完全的、抑或是處於不對稱的情況,我們都亟 需要一套有效的思維方式,幫助我們快速處理、篩選資訊,以建立起適當的行為模式,

作出有效的行為和決策。而這裡所謂有效的思維方式就是「貼標籤」,以之作為處理資 訊的方式,從有效降低思維和行為成本,達到有效認識事物作成決策的目的。

具體來說,由於標籤代表的是對過去所形成之經驗的符號化,透過意義的壓縮,以 一相對來說簡單的形式來表達龐大的資訊意義,足以是我們面對重複發生的舊事物時,

避免同樣的資訊處理流程產生所導致的浪費,換句話說,以簡單的標籤代替完整、或重 複的思維,可以促使我們簡速地找到相對應的反應方式,作出有效率的決策;另外,在 面對新事物時,則以標籤當作思考和反應的參考座標,透過相類似或是有重疊意義的標 籤,作為認識新事物的起點,如此可以避免憑空揮拳、毫無頭緒的搜尋。換句話說,貼 標籤能在「認識—決策」的過程中,大幅降低思維和行為成本,有效的對眼前資訊進行 分析,萃取出有意義的部分,進而給予適當的回應11

10 帥嘉寶,同註 6,9 頁。

11 帥嘉寶,同註 6,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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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標籤的運作

由於標籤的運作方式牽涉到人類記憶的儲存策略,因此有一個例子可以鮮活的說 明,標籤如何成為指引我們認識事實。某大學在翻修校園時,並沒有在藍圖上畫出如何 橫跨一大片草地通往教學大樓的步道,工人雖然急著把工程作完,但校長說,這些步道 是永久性的,明年再來鋪就好了,到時候就會有藍圖。工人雖不滿意,但也沒有辦法,

只好等。學校開學後,學生們被迫穿越草地到教學大樓裡上課,很快的,各種路徑就顯 現出來了,學期結束時,學生走最多的路徑最寬,也是通往教室最有效率的通路。校長 對等待一年的工人說:「現在,你們可以開始動手鋪瀝青了,你們不需要藍圖,只要把 眼前這些步道鋪上瀝青就可以了12。」雖然這個例子是分子發展生物學家用來解釋記憶 如何登錄在我們大腦之中,但是此與資訊經濟學之貼標籤理論有著異曲同工之處,亦 即,產生記憶與我們運用標籤,都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完成。所以,前開例子的教學大 樓可以視為我們想要認識的世界,而每一條寬、係不同的路徑,就是我們認識世界不同 的標籤。路徑寬細,就是標籤粗糙與細緻的差別,自然也影響我們認識世界的速度和正 確性。

由於貼標籤是一種簡化龐大資訊的思維過程,因此標籤的本身的粗糙與細緻13,就 掌握了我們距離真實資訊的遠近程度。再者,標籤之內容與每個人記憶和經驗的資料庫 息息相關,資料庫越豐富,我們能從中提取的標籤也就越精確,越能掌握真實資訊之精 髓,在無須完全知悉真實資訊所有內容的情況下,就能貼近真實資訊。雖然如前面所述 的,透過貼標籤的思維方式,能大幅減低思維和行為的成本。但因為貼標籤牽涉到當下 時空環境的限制,以及運用標籤個人本身經驗資料庫的內容豐富與否,因此在貼標籤的 思維過程中,容易產生認識錯誤,以及認識不足等問題。

  貼標籤的思維方式最常為人所詬病的是「以貌取人/刻板印象」的錯誤,這也是社

12 John Medina,同註 5,139 頁。

13 這裡所謂的粗糙與細緻,包含了數量上、組合判斷上以及背後所壓縮資訊內容的豐富程度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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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學家認為貼標籤是負面思維方式的原因。但是為了避免以貌取人或是刻板印象產生的 錯誤成本,假設不論是招募十位員工還是一百位員工都以同樣詳細的方式面試,以求沒 有遺珠之憾;或是假設走在校園裡的每一個路人都是江洋大盜,以保護自己人身安全,

但實際上並無人可以這樣做、也願意這樣做,這些都是不切實際,因為為了避免錯誤,

所付出的代價是更為可觀的心力和時間成本,這無疑是買櫝還珠之舉。絕大多數的人,

不會採取因小失大的作法,在其未意識到的情況下,仍舊是以貼標籤的模式在進行思 維,不是不再以貌取人,而是當嗣後一旦有了以貌取人的錯誤,隨即調整以貌取人的程 度或細膩度,將認識錯誤所得到之經驗,納入自己的資料庫中,以修正標籤內容、提升 貼標籤準確度。

  又貼標籤的思維方式雖然能大幅減低思維和行為成本,但此並非認為只以追求減少 成本為標籤思維的最終目的。標籤之選擇,也反應了我們究竟要多接近真實的資訊,而 且也必須認知到不同粗細的標籤,本身也代表著不同程度時間和精力的需求。換言之,

越需要接近真實的資訊,就越需要細緻的標籤,相對的也就離降低思維和行為成本越 遠,反之,使用較為粗糙的標籤,雖然在降低思維和行為成本方面功能顯著,但是偏離 真實資訊的可能性也大幅提昇。究竟要如何魚與熊掌兼得,則必須針對事情重要性與複 雜性之不同,而選擇不同粗細之標籤因應之。例如:招募麥當勞員工可以選擇使用較為 粗糙的標籤,去辨認來者的能力,即使該標籤無法提供完整的資訊,亦無大礙;但若是 招考竹科工程師,可能要使用精細且準確的標籤,即使相對於前者,使用精細的標籤要 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也要務求真實資訊與標籤作出的判斷接近。

第四項 小結

縱上所述,貼標籤可以看做是人們在思維時所使用的一種工具,是面對龐大資訊處 理時,減低思維成本的方式,希望透過這種方式,能更有效的面對環境,其本身應不僅 限於社會學狹隘觀點。雖然在簡化資訊的過程中,免不了會有認識錯誤或是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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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但是透過經驗的累積和學習,下次在面對相同或類似資訊時,就能夠作出最佳回 應。又使用標籤時,除了考量與真實資訊的距離需求外,也必須思及標籤本身的使用也 會產生成本,如何兼顧資訊需求與節省成本,則是標籤運用者主要的課題。

第四節  「貼標籤」與「放訊號」在資訊處理上之結合

  在資訊往來傳遞的過程中,「放訊號」描述了資訊外在流通的方式,而「貼標籤」

則反應了訊號的釋放者或接收者,內在資訊處理的過程。其實每一個人無時無刻都在釋 放訊號,也在解讀訊號。因此在資訊處理過程中,「貼標籤」與「放訊號」是互為因果、

相互影響的。藉由觀察其異同,可以幫助我們更進一步的瞭解,此二者是如何的結合,

以及如何影響資訊的傳遞。

第一項 「貼標籤」與「放訊號」之異同

「放訊號」和「貼標籤」的共通點,可以列舉如次:第一,都和資訊有關,兩者透 過「訊號」而有了連結;第二,因為該連結,所以都涉及了對訊號的解讀和賦予意義,

放訊號者是將資訊由己向外發射,而貼標籤者則因為觀察到訊號,而利用貼標籤的方式 在解釋資訊;第三,很多相關材料(資訊)都隱身幕後,在放訊號的情形裡,行為者們

(訊號的釋放者和接受者)過去的經驗、社會習俗文化等,都會影響訊號的釋放和解讀。

在貼標籤的情形裡,被貼標籤的雖然渾然不覺,但是貼標籤的人也是依賴過去的經驗、

社會習俗與文化,貼上其認定適合的標籤;第四,貼標籤和放訊號的結果不一定完美,

但是社會中人際互動和社會運轉,都和貼標籤與放訊號有關;第五,追根究柢追根究柢,

放訊號和貼標籤的驅力(driving force)都是成本;在貼標籤和放訊號的行為中,人們 在尋找有效降低思維和行為成本的方式。

  而兩者主要的差異是居於關鍵地位的人有所差異。在放訊號過程中,施放訊號的人 是關鍵人物,其希望接受者收到特定訊號(或對訊號作特定解讀)。相形之下,貼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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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點,是貼標籤者主動賦予(或依賴)某種訊號。居於關鍵地位的行為者,是放訊號 者與貼標籤者。其他的人隱身幕後,居於次要地位14

第二項 兩者之結合

  前述說法只是觀察重心不同,而有了貼標籤者與放訊號者的區分,真實世界中,每 一個人多同時兼顧兩種身份,在資訊處理的活動上,貼標籤與放訊號只是不同的階段而 已。如同刺激而後生反應,因為認識而後才能決策,也因為決策而後產生的新的認識,

進而為下一次的決策作出準備。而更深入的觀察是,決策固然決定於認識的深淺、方向 及力道。但認識的廣度及深度,也會反過來影響決策的選擇。

如果從解決比賽紛爭的角度來看資訊的侷限,會發現資訊不但無法處於完全狀態,

更是偏離一般狀態,這對於進入紛爭解決系統的人而言,資訊的不完全成了解決問題最 棘手的關鍵。將人與人的競爭和往來當作比賽來看,會產生發生糾紛的比賽,其實通常 是比賽中的少數,在統計上是離群值,但是裁判者在作出決斷時,卻要從通案處理的模 式出發,為個案提供專屬的定紛止爭決定,論諸實質,這本來就有一定的難度。更何況,

比賽雙方既然已經產生糾紛,那就表示雙方已經從賺多賺少的交易情境,轉變成需要第 三者介入裁判的輸多輸少的尖銳衝突,在輸得少就是贏的壓力下,提供給裁判者的資訊 上,必然會提出對己有利,卻或多或少偏離實情、乃至完全不必要的資訊。就裁判者而 言,其要在因為資訊不完全而誤判率極高的情況下,作出合乎法之精神的正確判決,是 需要付出極大的心血的,而意圖違規圖利者,正是利用裁判者此一弱點,在資訊內容的 建構和提供上,提高對手以及法院的處理資訊的成本,以使最後決定對自己有利。

第三項 小結

14 熊秉元,透視稻草人-法學裡的貼標籤和放訊號,法律經濟學開講,時報,2007 年 8 月, 232-233 頁。

(31)

但無論如何,既然裁判者的功能就是在於定紛止爭,那麼有效的提高裁判的正確 率,仍將會是裁判者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多次的賽局之中,隨著裁判正確率的提高,刻 意違規的參賽者,因為獲利率變低或是損失變高,其違反比賽規則的誘因自然下降,自 然也有利往後比賽的進行。

  由於裁判者處於一個後來的被動角色,在窮究事實的巨大成本與正確裁判的效益衡 平,其判斷模式通常是視成本來決定裁判的疆界,對於資訊辨識成本過高的事項,排除 在裁判範圍之外,而其能力所及的疆域內,則盡力固守其正確性15

  簡單來說,侷限條件是參賽者與裁判者的身份、利害之不同,換言之,也就是各方 對於資訊的生產與利用有不同的成本效益考量。前者,至少比賽前雙方各自掌握了屬於 自己部分的真實資訊,而其在乎的效益是比賽的勝利,雖然隨著比賽逐漸接觸而能掌握 更多對手之資訊,但此中間有牽涉到收集效率之問題;而對於後者而言,其資訊一開始 就是處於缺乏之狀態,仰賴雙方提供可作為分析之資訊素材,但是面對參賽者為了勝利 誘因而提供的資訊,裁判者處理其被動取得資訊之成本,無疑是高出許多。而且在效益 是其信譽與權威的立足點上,裁判者僅有動機做出正確的判決,而非有效率的判決的。

  由於參賽者和裁判者在社會中時空位置的不同,因此在處理資訊的手法上必然有其 考量之處。本論文主要是以「貼標籤」和「放訊號」兩種概念來解釋法院的資訊處理手 法,以明瞭在法院判決的論述下,其背後仍是不脫法律經濟思維架構下成本效益的觀點。

15 在法律條文中,由立法者事先幫法院劃定資訊取得領域的不在少數,較明顯的如刑事訴訟中對於違法 取得之證據,多以排除論之,除了一般人權保障的觀點外,違法證據之證明利辨識成本過高,也是其中 的原因。再者,民事訴訟法中證據取捨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為之,以限定法院審理範圍,也是一種成 本效益的考量。

(32)

第三章 法院審判活動中的資訊處理

從前面章節的討論,吾人可以發現,我們是否能在環境中趨吉避凶,是否能與他 人交換有無、互謀其利,資訊處理的能力佔了非常重要的一部份。而資訊處理的能力則 可以從資訊處理的方式加以瞭解。要瞭解資訊處理的方式,我們則可以從內、外兩種不 同的角度加以觀察。從內來觀察,我們接受外界給予的訊號,在經驗庫中搜尋可以與之 對應的方式,並進而回應,這是個人內心思維的過程;而對外而言,我們釋放訊號,傳 遞希望對方瞭解的資訊,等待對方給予期盼的回應。「貼標籤」和「放訊號」分別代表 了個人內、外兩種不同的處理資訊的方式,隱藏在這兩個概念背後的意義是,作為一個 理性的人,希望能利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處理龐大的資訊,達到最佳化的目的。因此其 背後的驅力,仍是成本效益的考量。因此本章將延續前面的探討,將目光移向法學領域,

試著探討法院審判活動中,是否在資訊處理上亦有「貼標籤」和「放訊號」之操作方式 存在。

  這一章的結構,大致如下:首先在第一節中會概述,目前司法體系在處理法律問題 時,已經可以在單從法解釋學等方向獲得極大的成果,如果能再從資訊處理的角度,作 不同的觀察,或許能給法院實務操作帶來不一樣的興味,更增添其風貌。而在第二和第 三兩節中,將分別討論法院在審判中是如何運用貼標籤和放訊號兩種概念,去處理資訊 問題。在「貼標籤」的節次中,將分別討論法院如何在「認事」「用法」兩個層次上使 用「貼標籤」手法,幫助其思維,以及在司法實務中,容易出現的盲點為何;而在「放 訊號」的節次中,則會討論由於法院的判決會引導日後未來法院及潛在當事人的行為,

因此法院放出之訊號,應該要有利於多回合賽局的情況;其次,則會觀察法院在遊戲規 則與內心思維活動的資訊都完全揭露的情況下,其「放訊號」過程可能產生的得與失。

第一節 概述

(33)

  若說法院亦是社會生活中的一部份,則司法體系也與其他社會制度一樣,必須面臨 到處理資訊的問題。雖然司法體系從其本位以及社會功能面向來看,是在處理公平正義 等問題,但實際上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其維持公平正義的功能是否能夠發揮,仍 與司法體系處理資訊的能力和方式脫離不了干係。而且司法體系與其他社會制度相較,

在資訊處理層面上並無特別獨出之處,同樣因為時空的限制因素,使得需要被處理的資 訊,都不是第一手,而是第二手資訊16。在運作上,仍是仰賴人類天生的思維能力居多。

  但問題是,司法體系並沒有真正從一個一般性、全面觀照的角度,去思考與資訊處 理相關的問題,可能有意或無意的認為「資訊」可能只是與特定議題有關17,卻忽略了 資訊並非特指某些法領域所關切的具體議題,「資訊」本身是無時無刻左右著司法體系 的運作。當然更有甚者,在根本性上已經誤認了資訊意義,其認為只要不論及資訊就可 以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意味著在衡量是非曲直時,法律不應該、也不能受到 當事人身份背景的影響,這也正是西方的正義女神塑像要以布矇眼的真意。

  事實上是,司法體系的運作無論如何都無法避免資訊蒐集、彙整、剪裁、詮釋、再 製等流程問題,因此「貼標籤」和「放訊號」的處理方式縱未曾被傳統法學界真正意識 到,但也不稍減其存在的事實,如:犯同樣罪嫌的嫌疑犯,前科累累者與初犯者,在審 訊中過程是否會因其「身份」之不同,導致法官在蒐集證據和辨認事實上,會有不同的 思維方式呢?又相同的犯罪結果,最後給定處罰方式是否會不相等,如果是的話,法院 之所以會給予差別待遇,是要對誰放出什麼樣的訊號呢?從以上這個簡單的例子,其實 我們可以發現,正義女神的天平是會傾斜的,而且並不是毫無理由的,所謂「司法資源

16 所謂法院處理的資訊都是第二手資訊,是因為法院作為一個被動的司法審判角色,本質上來就不可能 直接參與各種紛爭發生的經過,如:刑案發生時,往往只有當事人在場,鑑識人員、檢察官、證人和律 師對於事實的描述(description),也只是各自從自己的立場,對自己所認識到的事實,提出陳述,而不 是時光回溯、身歷其境的倒帶重播。因此司法體系所接收到的自然是二手乃至於三手的資訊。參考熊秉 元,同註14,224-225 頁。

17 這裡所謂的特定議題,大多是指與證券交易市場、政府資訊公開或是保險法資訊揭露等,換言之,對 法學界而言,資訊問題在某些領域特別重要,所以才有需要被特別關注。參閱王文宇,認真地對待資訊—

論內線交易之判斷標準與預防措施,月旦法學雜誌,第155 期,2008 年 4 月;及參閱宋方青、鄭金雄,

網路服務商對名譽侵權資訊控制的法律問題思考,法令月刊,第59 卷 11 期,2008 年 11 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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