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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難看到月球黑暗的那面;照亮那面需要耗費能量。同樣的,照亮我們所看不到的 事物,需要計算上和心智上的努力。

  Nassim Nicholas Taleb      《黑天鵝效應》

前面的文字說明的正是我們在面對事物、處理資訊時,沒有不需要付出心力成本 的。同樣的,法院在在處理手上資訊時,也需要付出認識成本,而且越想要精確的認識 事物,其所付出的成本就會越高,而且受限於客觀環境和技術,常常促使法院要在資訊 不足的情況下作出價值判斷。

本文嘗試以「貼標籤」和「放訊號」兩個角度作為觀察法院審判活動的面向。首先,

在法律層次的貼標籤上,「標籤」其實包括了訴諸法律文字的構成要件、實務為具體化 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建立的「判斷標準」,以及判決先例等。標籤越是細緻和具體,就能 減低個案的處理成本,而法院依循法律標籤作為認事用法的基礎,則是在累積規範資 訊,創造法之安定性和可預測性。在事實層次的標籤上,法院若能建立最貼近事實完整 真相的事實標籤,則能夠節省許多辨識事實所引發的巨大成本,並且也將能夠剪裁恰當 的事實對應到法律構成要件上,以對外宣示法律效果。只是法院過於依賴既定或是已經 襲用日久的標籤,特別是最高法院所採納之判例,往往造成法院所認識的事實與真正的 事實有一段差距,而此差距也使法院容易為人可趁之處。

法院對法律的操作及解釋方式,以及彰顯其思維活動判決,對其他法院或是潛在當 事人而言都是一規範的「訊號」。但法院之對事物之價值判斷的訊號,並每次均能完美 呈現,此除了可能是法院受制於客觀條件無法放出有利的訊號外,可能也是法院不願放 出明確的訊號,這是法院可能考慮到其所做出的決定和採行的標準,將是日後潛在當事 人行為舉措將如何回應的參考,法院自然有時不願意在即有爭議或是未有社會共識的情

形下即作出明確的判決,因此在訊號的釋放上,會採取比較迂迴的說理或是模糊的態 度,以避免對社會顯有的穩定狀態產生劇烈的影響。當然也有的情況是,法院在作判決 時,由於只顧及到個案紛爭之解決,而未能關照到其決定對未來之影響,使得法院判決 無法提供一個明確的誘因改變潛在當事人的行為。

本文選擇以專利訴訟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作為觀察法院審判活動的對象,無非是著眼 於在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中,最能看出法院在「及時解決問題效益」和「司法資源成本」

中間的緊張關係,而且專利權本身以公共財性質行使獨占排他權的特別關係,讓專利權 訴訟影響層面所及,常常擴及於個案之外。從美國實務的發展,我們不難看出其對於相 當我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臨時禁制令的核發,態度越趨嚴格,此或許與非以自身實施專 利之專利權人常常以臨時禁制令作為索取鉅額權利金有關,加上新型態的專利形式和專 利微型化成為新的糾紛來源,使得臨時禁制令以經出現手段凌駕目的的現象,故美國實 務方有在衡平法則具體化四個要件上,解釋及舉證責任日漸嚴格的傾向;而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在eBay 案中對於永久禁制令的解釋,更可見美國實務操作法律標籤的細膩程度。

回顧我國專利訴訟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從第五章的討論中,吾人可以發現高等法院 和最高法院對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駁是以高度和低度兩種不同的判斷標準在判斷,整體 來說,此無寧仍就是對外放出法院仍有機可趁的訊號,一旦法院有機會選擇以較低思維 和判斷成本的方式做成決定,且甚至較不易被最高法院駁回的情形下,先是法院有誘因 以低度判斷標準去作審查,後則是意欲以投機訴訟方式作為商業競爭手段的專利權人、

或是意欲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獲取不當鉅額權利金的非實施專利之專利權人,與均有動機 持續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因此若要能兼顧短期眼前個案之解決,以及長期減少投機訴 訟情事發生,法院在運作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判斷要件上,必然是要以高度判斷標準作為 依據。此是從長期觀點來看,因為當法院對外放出不惜成本也要作實質審查的訊號時,

可以想像某程度已經能嚇阻意欲不當利用程序之人。而從短期個案來看,若要能在合理 範圍內運用司法資源,除了要更具體化原有基於衡平概念、立法者所給定之不確定法律

概念外,更重要的是要透過個案建立適當的事實標籤以對應真實情況、涵攝至法律。

在第六章我們分析了低度判斷標準中法律標籤形成的原因,以及法院如何因為成本 考量而不斷援用不符合專利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需要之判例,但從採用高度判斷標準的 案例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已有最高法院的判決明確表示,在審查定暫時狀態處分時,

應從「無法彌補之損害」、「利益衡平」、「公共利益」及「專利有效性及侵害事實」四個 法律要件著手。而除了專利有效性及侵害事實難以發展出較為具體的事實標籤外,其與 三者可視為保全必要性標籤具體化的判斷法律標籤,已有案例發展出事實標籤以利於未 來之法院作為判斷依據。

雖然對於實體理由正當性(即最高法院所說的專利有效性及專利之侵害事實)在高 等法院97 年抗字第 4 號裁定出現前,法院多以聲請人未提出侵權鑑定報告、專利尚在 審定期間而不能作為專利權主張權利者、有因為侵權鑑定報告中比對的產品並非相對人 的產品者、也有誤方法專利為物品專利者等事實標籤,進而認定聲請人無法取得法院勝 訴可能性的心證,但是這些事實標籤仍無法成為勝訴可能性實質判斷的基礎,真正的勝 訴可能性判斷,必須是如美國實務般的針對系爭專利的請求項作逐項判斷,僅是心證程 度或許不用如同本案程度之高。因此本文也藉由試著分析高等法院97 年度抗字第 4 號 裁定,認為其在專利有效性及專利侵害事實的實質判斷方式,將會影響日後智財法院審 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當然前開裁定在判斷聲請人是否有保全必要性時,仍是藉著 辨識事實標籤而為認定,只是後續的問題將是,當法院及兩造在定暫時狀態處分投入如 此多的成本,在判斷專利有效性及侵害專利範圍之爭點後,是否在本案程序有以爭點效 將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的成果加以沿用的效果,若然,則兩造當事人在專利紛爭,會因 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之故,而了然於各自於本案訴訟勝訴程度,兩造自然有可能不再 繼續進行本案程序。當然最佳的方式,仍是在智財法院進行專利訴訟時,能透過分案規 則,將定暫時狀態處分與本案交由同一法官審理,此除可避免重複訴訟程序之司法資源 浪費外,亦可避免對於專利範圍解釋出現歧異的效益。

參考文獻

一、 中文書籍

1. 大衛. D. 弗里德曼著,楊欣欣譯,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法律出版社,2004 年 1 月。

2. R. H. Coase 著,陳坤銘、李華夏譯,廠商、市場與法律,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1995 年 3 月初版一刷。

3. John Medina 著,洪蘭譯,大腦當家—靈活用腦 12 守則,學習工作更上層樓,遠流 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初版一刷。

4. 熊秉元著,天平的機械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 5 月初版一刷。

5. 熊秉元著,法律經濟學開講,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初版一 刷。

6. Mark Buchanan 著,葉偉文譯,隱藏的邏輯,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6 月第一版。

7. Nassim Nicholas Taleb 著,林茂昌譯,黑天鵝效應,大塊文化,2008 年 5 月初版一 刷。

8.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法學緒論,三民書局,1997 年 9 月 13 版。

9. 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台大法學叢書(五),1996 年 10 月。

10. 焦興鎧編,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例之研究:1990~1992,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1995 年。

11. 王承守、鄧穎懋著,美國專利訴訟攻防策略運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11 月初版一刷。

12. 陳哲宏、陳逸南、謝銘洋、徐宏昇著,專利法解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 3 月二版一刷。

13. 雷雅雯著,侵害專利權之民事責任與救濟,司法研究年報第 23 輯第 2 篇,司法院印 行,2003 年 11 月。

14. 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下冊,三民,2004 年 9 月修訂六版。

15. 范曉玲、郭雨嵐著,專利保全程序實務,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2006 年 4 月初版 一刷。

16. 湯德宗、劉淑範編,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2004 年12 月初版一刷。

二、 學位論文

1. 帥嘉寶,法院審判活動之「貼標籤」與「放訊號」,國立臺灣大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 碩士論文,2008 年 1 月,9-11 頁、13-14 頁。

2. 沈冠伶,公害制止請求之假處分程序—從程序機能論與紛爭類型審理論之觀點,臺 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年 6 月,32-35 頁。

3. 李超偉,論專利權侵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保全必要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109 頁、137 頁。

4. 葉國良,專利訴訟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救濟,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1 月, 86 頁。

5. 吳佳穎,專利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1 月, 39 頁、61 頁、92 頁。

三、 期刊論文

1. 王文宇,認真地對待資訊—論內線交易之判斷標準與預防措施,月旦法學雜誌,第

1. 王文宇,認真地對待資訊—論內線交易之判斷標準與預防措施,月旦法學雜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