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貼標籤」與「放訊號」
第四節 「貼標籤」與「放訊號」在資訊處理上之結合
在資訊往來傳遞的過程中,「放訊號」描述了資訊外在流通的方式,而「貼標籤」
則反應了訊號的釋放者或接收者,內在資訊處理的過程。其實每一個人無時無刻都在釋 放訊號,也在解讀訊號。因此在資訊處理過程中,「貼標籤」與「放訊號」是互為因果、
相互影響的。藉由觀察其異同,可以幫助我們更進一步的瞭解,此二者是如何的結合,
以及如何影響資訊的傳遞。
第一項 「貼標籤」與「放訊號」之異同
「放訊號」和「貼標籤」的共通點,可以列舉如次:第一,都和資訊有關,兩者透 過「訊號」而有了連結;第二,因為該連結,所以都涉及了對訊號的解讀和賦予意義,
放訊號者是將資訊由己向外發射,而貼標籤者則因為觀察到訊號,而利用貼標籤的方式 在解釋資訊;第三,很多相關材料(資訊)都隱身幕後,在放訊號的情形裡,行為者們
(訊號的釋放者和接受者)過去的經驗、社會習俗文化等,都會影響訊號的釋放和解讀。
在貼標籤的情形裡,被貼標籤的雖然渾然不覺,但是貼標籤的人也是依賴過去的經驗、
社會習俗與文化,貼上其認定適合的標籤;第四,貼標籤和放訊號的結果不一定完美,
但是社會中人際互動和社會運轉,都和貼標籤與放訊號有關;第五,追根究柢追根究柢,
放訊號和貼標籤的驅力(driving force)都是成本;在貼標籤和放訊號的行為中,人們 在尋找有效降低思維和行為成本的方式。
而兩者主要的差異是居於關鍵地位的人有所差異。在放訊號過程中,施放訊號的人 是關鍵人物,其希望接受者收到特定訊號(或對訊號作特定解讀)。相形之下,貼標籤
的重點,是貼標籤者主動賦予(或依賴)某種訊號。居於關鍵地位的行為者,是放訊號 者與貼標籤者。其他的人隱身幕後,居於次要地位14。
第二項 兩者之結合
前述說法只是觀察重心不同,而有了貼標籤者與放訊號者的區分,真實世界中,每 一個人多同時兼顧兩種身份,在資訊處理的活動上,貼標籤與放訊號只是不同的階段而 已。如同刺激而後生反應,因為認識而後才能決策,也因為決策而後產生的新的認識,
進而為下一次的決策作出準備。而更深入的觀察是,決策固然決定於認識的深淺、方向 及力道。但認識的廣度及深度,也會反過來影響決策的選擇。
如果從解決比賽紛爭的角度來看資訊的侷限,會發現資訊不但無法處於完全狀態,
更是偏離一般狀態,這對於進入紛爭解決系統的人而言,資訊的不完全成了解決問題最 棘手的關鍵。將人與人的競爭和往來當作比賽來看,會產生發生糾紛的比賽,其實通常 是比賽中的少數,在統計上是離群值,但是裁判者在作出決斷時,卻要從通案處理的模 式出發,為個案提供專屬的定紛止爭決定,論諸實質,這本來就有一定的難度。更何況,
比賽雙方既然已經產生糾紛,那就表示雙方已經從賺多賺少的交易情境,轉變成需要第 三者介入裁判的輸多輸少的尖銳衝突,在輸得少就是贏的壓力下,提供給裁判者的資訊 上,必然會提出對己有利,卻或多或少偏離實情、乃至完全不必要的資訊。就裁判者而 言,其要在因為資訊不完全而誤判率極高的情況下,作出合乎法之精神的正確判決,是 需要付出極大的心血的,而意圖違規圖利者,正是利用裁判者此一弱點,在資訊內容的 建構和提供上,提高對手以及法院的處理資訊的成本,以使最後決定對自己有利。
第三項 小結
14 熊秉元,透視稻草人-法學裡的貼標籤和放訊號,法律經濟學開講,時報,2007 年 8 月, 232-233 頁。
但無論如何,既然裁判者的功能就是在於定紛止爭,那麼有效的提高裁判的正確 率,仍將會是裁判者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多次的賽局之中,隨著裁判正確率的提高,刻 意違規的參賽者,因為獲利率變低或是損失變高,其違反比賽規則的誘因自然下降,自 然也有利往後比賽的進行。
由於裁判者處於一個後來的被動角色,在窮究事實的巨大成本與正確裁判的效益衡 平,其判斷模式通常是視成本來決定裁判的疆界,對於資訊辨識成本過高的事項,排除 在裁判範圍之外,而其能力所及的疆域內,則盡力固守其正確性15。
簡單來說,侷限條件是參賽者與裁判者的身份、利害之不同,換言之,也就是各方 對於資訊的生產與利用有不同的成本效益考量。前者,至少比賽前雙方各自掌握了屬於 自己部分的真實資訊,而其在乎的效益是比賽的勝利,雖然隨著比賽逐漸接觸而能掌握 更多對手之資訊,但此中間有牽涉到收集效率之問題;而對於後者而言,其資訊一開始 就是處於缺乏之狀態,仰賴雙方提供可作為分析之資訊素材,但是面對參賽者為了勝利 誘因而提供的資訊,裁判者處理其被動取得資訊之成本,無疑是高出許多。而且在效益 是其信譽與權威的立足點上,裁判者僅有動機做出正確的判決,而非有效率的判決的。
由於參賽者和裁判者在社會中時空位置的不同,因此在處理資訊的手法上必然有其 考量之處。本論文主要是以「貼標籤」和「放訊號」兩種概念來解釋法院的資訊處理手 法,以明瞭在法院判決的論述下,其背後仍是不脫法律經濟思維架構下成本效益的觀點。
15 在法律條文中,由立法者事先幫法院劃定資訊取得領域的不在少數,較明顯的如刑事訴訟中對於違法 取得之證據,多以排除論之,除了一般人權保障的觀點外,違法證據之證明利辨識成本過高,也是其中 的原因。再者,民事訴訟法中證據取捨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為之,以限定法院審理範圍,也是一種成 本效益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