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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新科技與新商業模式對著作權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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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著作權法之發展史,著作權之發展與新科技之發展息息相關,著 作權觀念之產生,即源自於當時之新科技—印刷術之發展,此發展軌 跡乃中外皆然,以中國歷史觀之,在印刷術出現之前,並無著作權之 觀念,此從成語「洛陽紙貴」之典故即可看出端倪,「洛陽紙貴」係 在形容一本書或一篇文章寫得很好,而其典故為西晉時代(宋朝之 前),有位著名的文學家—左思,花了多年時間,針對三國時代魏、

蜀、吳首都的山川形勢與風土人情,搜集並詳閱相關資料,訪問耆老,

最後撰寫完成—「三都賦」之文章。由於內容豐富,文筆優美,「三 都賦」因而名滿當時之京城—洛陽,當時洛陽城內之文人們,都想一 睹為快,不過由於當時印刷術尚未發明,大家只能以買紙抄寫方式傳 誦,結果洛陽城的紙居然供不應求,此後「洛陽紙貴」因此成為形容 一個人的文章或書籍受歡迎之成語。從左思「三都賦」之例子可看出,

由於當時印刷術之新科技尚未發明,書籍或文章並無大量及快速重製 之可能,單純靠抄寫方式重製,並無法產生經濟效益,因此在本質上 以保護著作人經濟利益為重之著作權觀念自無從附麗。類似著作權之 觀念是在印刷術發明後,才在部分歷史典籍中發現蜘絲馬跡,印刷術 在中國最早是出現在唐朝,唐武后長安四年至玄宗天寶十年之間(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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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704 年至 751 年),當時之漢譯「無垢淨光大陀羅尼經咒」被證實 為世界上最早之印刷品2。官方所做禁止盜版之著作權告示在中國也是 出現的很早,後周顯德元年(西元 954 年),官方即對九經五代監本 有「猶禁擅鐫」(按:禁止擅自印製之意)之禁令,宋代也有類似禁 令,例如南京時期刻印「東都事略」一書,目錄後有長方牌記云:「眉 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許覆版」3。從此歷史來看,著作權觀 念確實是在印刷術發明後才產生的,究其原因,乃因印刷術使得書籍 之大量且迅速重製成為可能,經濟利益也因而產生,如此才發展出著 作權觀念。

從西洋之著作權發展史觀之,著作權法之發展也是為了回應新科技所 產生之挑戰而生,例如西洋之著作權觀念也是源自印刷術之應用,全 世界最早的一部著作權成文法典是英國於 1710 年頒布的安妮法案

(Anne Act),不過該法案的緣起乃因為活版印刷於 1476 年由 William Caxton 引進英國,由於該新科技之引進,使得大規模重製書籍首次成 為可能,為防止著作之大量散布動搖皇室在宗教及政治之地位,皇室 於 1534 年頒布命令,規定未經核准不得出版,以控制所謂的「危險的

2 見蕭雄淋:著作權法論(增訂二版),第 10 頁。

3 同前註,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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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復於 1557 年賦予出版者公司(Stationers’ Company,係由印 刷者及書籍出版者所組成之團體)獨占之權利,最後發展出真正保護 SONY 案(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 Inc.)5即可看出新科技 之發展對著作權之挑戰,以及司法體系如何將傳統著作權法適用時新 科技或新商業模式,該案之事實大要為:

Sony 製造銷售錄影機(採 Betamax 規格標準),Universal City Sudio

(以下簡稱 Universal)擁有部分在電視上播送之電視節目之著作權,

部分大眾使用該 Sony 錄影機錄下 Universal 之節目以及其他節目,

Universal 乃對 Sony 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告訴,主張 Sony 應負輔助侵害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6之責任,雙方爭執之焦點為 Sony 銷售該錄

4 見 Craig Joyce, William Patry, Marshall Leaffer and Peter Jaszi: Copyright Law (Section Edition) , 第 5 頁至第 6 頁; William F. Patry: Latman’s The Copyright Law (Sixth Edition),第 2 頁至第 4 頁。

5 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1984) 。

6 所謂輔助侵害,係指明知他人侵害行為,而引誘、造成他人侵害或對他人侵害明顯有所貢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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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機給大眾,而大眾未經授權重製 Universal 之節目有無侵害著作權法 所賦予 Universal 之任何權利7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以錄影機重製節目,主要是為個人非營利目的,換 言之,Sony 錄影機主要為供非侵害之用途(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 ,且 Universal 主張被侵權之節目本來就是免費提供大眾收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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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an C. Ballon: E-commerce and Internet Law, published by Glasser LegalWork(2003 Supplement),

第 8-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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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因而使著作權法產生新的理論或新的規定。

本研究特就網路新科技及新商業模式可能產生之著作權侵害進行研 究,並提出因應策略以供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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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網路侵權可能新型態-網路新科技及新商業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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