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網路新科技及新商業模式在我國可能引發之著作權爭議
第三節 網路平台所引發之著作權問題
第三節 網路平台所引發之著作權問題
第一項 網路拍賣
就拍賣網站上的侵權問題,主要就是透過拍賣網站銷售侵權唱片,包 括盜版品與平行輸入品。其次,拍賣網站的另一個問題則是侵權商品 的廣告,如 Kuro 在拍賣網站的廣告便經常可見105。
就拍賣網站銷售侵權商品的問題,經訪談 MPA 與 e-Bay 及 Yahoo 均 有簽約,每個月 MPA 會將當期可能會被侵權的影片名單(Infringement Title List)開給 e-Bay 與 Yahoo,如果拍賣網站業者在網站上發現有人 在拍賣侵權影片,便將其下架。IFPI 與拍賣網站亦有提供 Infringement Title List,雙方有合作的默契,只要拍賣網站有發現疑似盜版商品在販 售,便會將其下架。唯此種合作僅止於雙方之間的互相瞭解,並沒有 法律上的強制力106。
就拍賣網站的管理部份,要登記所有上網拍賣或應買人的個人資料,
在技術上有其難以執行之處。拍賣網站上的交易人數實在太多了,要
105 參酌附件之IFPI訪談紀錄。
106 參酌附件之IFPI、MPA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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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每個交易人的個別資料,確有困難。且從拍賣網站業者的立場來 看,會在網站上犯罪的人所留下的個人資料必定是假資料,花了大量 成本管制交易人資料,於偵察犯罪時所得到的資料又是假的,在效益 上亦有待商榷。目前 Yahoo 的管理方式是從商品監控著手,如有可疑 商品便予以下架。如果檢警調單位有任何偵查時的需要,國內拍賣網 站通常是樂意配合107。
經訪談刑事局偵九隊瞭解,拍賣網站並不是一個販賣盜版的大宗,因 為拍賣網站業者本身都有相當嚴格的監控與管理,在拍賣網站上交易 盜版商品其實很容易被抓到。因此就販賣盜版而言,拍賣網站並不是 主要的場所108。
第二項 P2P 檔案分享
從實務運作來看,P2P 的網路分享,對於音樂與電影製作公司而言,是 非常大的傷害。事實上,P2P 已經形成了一個侵權的週邊生態。除了 P2P 之外,還有週邊網站與網咖的問題。例如會有網站本身成為 Kuro 的會員,下載音樂檔案之後,再供其網站會員下載。網咖也是類似,
107 參酌附件之台灣奇摩訪談紀錄。
108 參酌附件之偵九隊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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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網咖本身成為 Kuro 會員,然後下載檔案後再讓網咖的顧客下載。此 外,學生透過 TANET 做 P2P 下載,亦佔相當比例。目前就是 Kuro 與 EZPeer 兩個案子在訴訟繫屬中,其中 MPA 只控告 EZPeer,且只告刑 事,不告民事,目的就是不希望被大眾誤以為 MPA 是為了要取得高 額的賠償金才打官司109。
P2P 對社會形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首先,其讓民眾錯誤認知,以為只 要每個月付 99 元就可以不限次數下載任何音樂,大家不再有尊重智慧 財產權的觀念。另外,其亦阻礙了數位音樂的正常發展,目前有幾家 合法取得授權的公司,要在網路上經營音樂廣播或提供下載數位音樂 服務,但遭遇相當大困難,因為大家都用 P2P,不願付費合法下載授權 的數位音樂110,因此還沒發展出向美國 Apple 公司之 i-Tune 讓著作權 人及平台業者雙贏之商業模式。 IFPI 建議,ISP 業者應負擔一部份的 責任,如能仿照美國 DMCA 的立法,應是不錯的做法。
目前偵九隊對於 P2P 的立場,是以保護著作權權利人為前提,認 P2P 網站業者明知有侵權犯罪,因此視為違法。
109 參酌附件之IFPI、MPA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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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MPA 的訪談中,中華電信 ADSL 的用戶,有透過中華電信的網路 傳輸或下載影片的情形。MPA 曾多次致函中華電信,希望能就此問題 共商解決之道,但尚未能有效解決。站在 MPA 的立場,希望政府能夠 協助 MPA 與中華電信或其他 ISP 業者共同解決其用戶利用其 ADSL 侵 權傳輸影片的問題111。
從入口網站或拍賣平台網站的立場而言,釐清 ISP 業者的責任範圍,
對於網站業者的經營策略與風險控管非常重要。ISP 業者的立場並不是 要讓 ISP 業者對任何事項都免責,但希望有如美國 DMCA 那樣的立 法,把 ISP 業者的義務與責任明確地規定,ISP 業者在履行了這些義務 與責任之後就可以免責,如此業者的風險才有辦法控制。
就 P2P 業者所提的強制授權與學生希望的降價,本研究亦做了訪談:
就強制授權的部份,IFPI 認為市場機制是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契約 自由也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在市場上,任何一個參與者均可以自己
110 參酌附件之IFPI訪談紀錄。
111 參酌附件之MPA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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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我要和什麼對象、以何種方式進行交易。強制授權是根本違背市 場經濟的做法,應不適當112。MPA 的立場並非不能談,但前提是盜版 與 P2P 的問題要先能有效控制。否則,一個人買了第一份合法授權的 影片,隨即盜版和 P2P 便充斥市面,這對電影公司而言,有實際經營 上的困難113。
就降價部份,就唱片而言有其實際上的困難。首先,唱片是幾百元之 內的商品,且彼此間幾乎沒什麼價差,不像電腦軟體,動輒上萬元,
且彼此間的價差很大。第二,唱片製作有其一定的成本結構,很多成 本不是唱片公司可以掌握的。否則如果唱片實在賣不出去,基於供需 原則,唱片公司自然會降價求售。但實際情況是目前唱片的價格實在 已經很接近成本了。第三,電腦軟體是學生的必需品,但唱片是多種 選擇的娛樂之一,降價的合理性不同。最後,IFPI 強調,目前電影有 學生優待票,但學生還是一直下載影片,可見降價並不能真正解決問 題。就算唱片價格真的過高,一個重要的觀念是,不能因為我貴就用 偷的114。
112 參酌附件之IFPI訪談紀錄。
113 參酌附件之MPA訪談紀錄。
114 參酌附件之IFPI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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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 就降價問題亦有類似的立場。影片與軟體在性質上有所不同。電 腦軟體是學生必需品,是不可或缺的東西,因此從教育普及的立場,
可以說要求軟體業者降價。但影片只是娛樂,且只是眾多娛樂的選項 之一,學生除觀賞影片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娛樂的選擇。而且在實際 上,如果以優惠價格將影片出售予學生,實際上必然是全家大小一同 觀賞,對經營來說,會面臨困難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