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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面之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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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因應新型態網路侵權之策略與措施建議

第一節 法規面之因應策略

第一項 相關著作權法律概念之釐清與適用

目前網路侵權相關的主要涉及之著作權是「重製」與「公開傳輸」。

「重製」是著作權傳統的概念,而「公開傳輸」則是因應網際網路的 興起而新增的態樣。比對本研究分析的各種侵權態樣,目前著作權法 中關於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規定,應已足夠涵蓋。惟在具體態樣中,如 視窗聯結等,在適用「重製」與「公開傳輸」的概念上,仍有待主管 機關就其具體內涵作進一步的釐清與界定。

第二項 合理使用

根據本研究的訪談,「合理使用」對網路服務業者來說非常重要。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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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技術與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競爭也非常厲害。業者無法等到主管 機關說某一項商業模式沒問題才開始商業運作。對業者來說,如經過 合理的評估之後,認為某一種技術或商業模式不違法或符合合理使 用,業者便會投入123。因此主管機關在著作權法立法及解釋上,若能 使合理使用更為明確,將可使業者有所遵循。

第三項 科技保護措施

此次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增訂與國際上所指科技 保護措施同義之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為軟體或內容業者保護其 產品的設計,若對科技保護措施的破解,其散布可能透過網路,也可 能透過其他管道。對於科技保護措施本身,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應已提 供相當之保護。

第四項 未達原創性資料庫之保護

如上所述,就未達原創性之資料庫,確有保障之必要,因此本研究建 議應立法加以保護。未達原創性資料庫之重要性,已在如本研究前文

123參酌附件之台灣奇摩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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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及,而目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專利法等法之規定,對未達原創 性資料庫之保護並不完整。因此不論要在著作權法增訂保護規定,或 以特別法保護之,建議應予保護。

第五項 輔助侵害與代理侵害制度之引進

據本研究之分析,引進輔助侵害與代理侵害制度,對於我國網路侵權 責任歸屬之分配與管理,應有正面之效益。然我國雖有民法第一百八 十八條之規定,但整個侵權行為法制基本上仍是建立在「自己行為原 則」之上。如引進輔助侵害與代理侵害的觀念,對保障著作權應可更 為周延,當然如何與我國現行侵權行為法體系相融合,則有待進一步 的研究。

第六項 拍賣網站之管理

根據本研究訪談瞭解,目前國內主要拍賣網站本身均以自律方式進行 管理與商品監控機制,且就侵權商品之處理,拍賣網站亦均與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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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及檢調單位有密切充份的合作124。因此,基於市場機制的理 由,本研究認為似不必再另以法令對拍賣網站做特別之規範。而就由 拍賣網站管制上網拍賣人與應買人之個人資料乙節,由於網路之匿名 特性,即使立法要求業者提供,內容之真確性也有相當程度之疑問。

拍賣網站業者表示上網人數龐大執行上確有困難,因此是否以此強制 要求拍賣網站,似值斟酌。

第七項 ISP 業者責任之界定

由本研究的訪談中,權利人保護機構、網站經營業者與執法機關均建 議應對 ISP 業者之責任有適當之規定125。不論是賦予 ISP 業者某些義 務,或是讓 ISP 業者免於責任不確定的風險之中,相關責任之釐清與 界定應有其必要。本研,究認為仿美國 DMCA 的立法模式,是可以思 考的方向。由於立法通常耗費時日,因此除考量立法之可行性外,建 議主管機關可先邀請著作權人團體與網路服務業者團體進行溝通,參 考 DMCA 之精神,試行訂出平衡雙方權的自律性規約。

124 參酌附件之台灣奇摩訪談紀錄。

125參酌附件之偵九隊、台灣奇摩IFPI、MPA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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