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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之查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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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網路新科技及新商業模式在我國可能引發之著作權爭議

第四節 網路侵權之查緝問題

MPA 就降價問題亦有類似的立場。影片與軟體在性質上有所不同。電 腦軟體是學生必需品,是不可或缺的東西,因此從教育普及的立場,

可以說要求軟體業者降價。但影片只是娛樂,且只是眾多娛樂的選項 之一,學生除觀賞影片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娛樂的選擇。而且在實際 上,如果以優惠價格將影片出售予學生,實際上必然是全家大小一同 觀賞,對經營來說,會面臨困難115

第四節 網路侵權之查緝問題

第一項 網路侵權查緝面臨之實務問題

盜版的交易,目前仍以夜市交易較多,但透過網路的管道有愈來愈多 的趨勢,可能在不久的將來,網路販賣盜版就會超過夜市116。執行機 關在偵辦網路侵權與販賣盜版時,實際面臨若干問題:

首先,在實際追查上,透過 e-mail 追查販賣人非常困難。如果能透過 郵政總局的合作,對於郵寄包裹,如果有合理懷疑係運送盜版光碟,

115 參酌附件之MPA訪談紀錄。

116參酌附件之偵九隊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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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由郵政機關申報(類似洗錢防治申報),再統一處理,如此,對偵查應 有很大幫助117

其次,電信業務是網路週邊的領域,對偵查機關來說是基本一定要查 的。但目前電信登記資料的人頭戶與假資料問題相當嚴重,增加辦案 的困難度。偵辦網路侵權與犯罪案件,最大的困難在於找不到真正的 行為人。此必須電信單位的配合。例如使用接撥帳號,如行為人使用 易付卡,便追查不到人。就電話的申登資料方面,有很多都是假資料,

此亦造成偵辦的困難。另也希望電信單位提供使用人資料的期間能縮 短,目前是七天,如能縮短至三天以內,對偵查很有幫助。網路侵權 或犯罪的行為人都是行家,其使用帳號很快就換118

第三,從偵辦犯罪與預防犯罪的立場來看,網路平台業者應負起某種

「過濾」的責任,而不能只是抗辯業者只提供平台,對使用者透過平 台在網路上的任何作為都推託不知情。從民、刑責任來看,法律宜加 諸網路平台業者某種型式的責任,而不只是用共同正犯的概念來處理。

117 參酌附件之調查局訪談紀錄。

118 同註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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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銀行與金流也是網路週邊領域,也是偵查機關基本一定要查的。

同樣地,目前金融登記資料亦是人頭戶、假資料的問題非常嚴重,對 偵查有很大的影響。從金流系統中其實並不易發現異常,除非達到洗 錢的警示線。對帳戶或金流的追查,主要還是在調查的後段,追查幕 後犯罪的真正受益人時。人頭戶則是偵查重要的對象119

最後,組織犯罪的管理是一個問題。從調查局的立場,希望能以組織 犯罪來懲處網路侵權犯罪。但法院基於各種考量,並沒有採行。事實 上,實際從事網路侵權犯罪的,大多是犯罪組織的基層份子或人頭,

犯罪利得大都歸犯罪組織的領導人物所有。如不以組織犯罪將其一併 懲處,這些人頭會一犯再犯120。刑事局偵九隊則表示,就組織犯罪進 行網路犯罪部份,有部份的網路犯罪是組織犯罪,但比例不算高。事 實上,從偵查機關的立場而言,有組織的犯罪反而較容易查121

第二項 執法機關

從各訪談單位的回應,均認為智慧財產局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積 極任事,給予業者許多實質上的幫助,不論是侵權的調查、各單位的

119 參酌附件之調查局、偵九隊訪談紀錄。

120參酌附件之調查局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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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與智慧財產權觀念的推廣,智慧財產局的努力是應該加以肯定 的。惟權利人保護機構亦表示目前執法機關,在查緝網路侵權案件的 經驗與專業訓練上,仍稍有所不足。

刑事局偵九隊在網路侵權案件的偵查上,給予著作權人團體非常多的 支持。但從以往的經驗,偵九隊在偵察網路侵權案件的人力仍有不足。

尤其偵九隊的業務範圍很廣,無法將所有人力都投入在網路侵權案件 的處理,因此建議偵九隊能擴編。

偵查盜版面臨一個實際的問題,即於網路上販賣盜版光碟的人,都是 訂單到了才燒片,平時幾乎沒有庫存。因此每次查獲盜版光碟工廠時,

其現場真正的盜版光碟數量都很少。如此,一方面警方辦案的績效不 易呈現,被告亦經常主張自已使用。因此建議是否不要以查到的光碟 片數量作為辦案的標準122

就檢察與司法單位的執法而言,依據著作權人過去的經驗,檢察單位 對於網路侵權案件,一直有持續的教育訓練,因此對於目前網路侵權

121參酌附件之偵九隊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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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態樣,均較能確切掌握。而司法單位有時則對網路侵權的情況較不 瞭解。如法院在審理 Kuro 與 EZPeer 案件時,權利人認對其之保障稍 有不足,從提振經濟的觀點而言,權利人無法獲得法律有效的保障,

合法業者也就無法生存。

122參酌附件之MPA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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