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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查緝之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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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網路侵權可能新型態-網路新科技及新商業模式引發之著作權爭

第五節 網路侵權查緝之相關議題

爭激烈,大部分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並不單純經營一項業務,可能 兼有提供連線、應用系統或各類資訊內容服務,例如前述之 IAP,除提 供網路撥接/ADSL/專線上網服務外,並於入口網站提供影音、旅遊、

證券行情等資訊內容,以及電子郵件、網頁搜尋等應用服務功能,可 認為是結合 IAP、IPP 與 ICP 類型於一身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31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侵權行為應負之責任,可區分為網路服務 業者自己行為不法侵權責任,以及其使用者不法侵權行為之責任。由 於網路服務業者自己行為不法時,成為違法行為之主體,可依一般侵 權行為責任加以解決,較無爭議。茲有爭議者係網路服務業者是否須 為其使用者不法侵權行為負責問題,此亦為各國立法欲加以規範之爭 議。32

第五節 網路侵權查緝之相關議題

於網路上販賣盜版軟體、音樂(俗稱「大補帖」),目前在我國為常見的

31 前揭報告,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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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型態。目前主要的犯罪態樣包括:

1.透過人頭帳戶進行交易;

2.向國外購買侵權商品(以美國及大陸居多);

3.行為人直接入侵外國公司網站抓下合法軟體燒成光碟販售;

4.利用網咖或旅館作為交易中介站;

5.在拍賣網站販賣侵權物;

此種侵權的特色是,行為人以大專相關科系之學生居多,透過自己架 設網站或在拍賣網站販售侵權商品,買受人可以透過用 e-mail 方式回 覆訂購,或僅留下買方資料,由賣方主動聯繫之方式(讓警方無從查 出 IP 位址)。33

此外,尚有 DM 夾報模式。通常是由夾報集團所為,刊登各式盜版光 碟商品,並留下聯絡電話供買方打電話訂購。34

32 前揭報告,頁 4

33目前,高雄縣警察已有一套偵測軟體可以進行反偵查行動,即便行為人不斷更換 IP address,仍可 查出行為人所在。但此種偵查方式十分耗時,需要 1-2 個月才能查出具體事證。

34但由於目前違反著作權法之偵查並未賦予警察機關有申請監聽票之權限, 因此執行搜索行動時

常力有未逮. 但也由於此種侵權模式常屬於組織形犯罪,因此可以透過偵查組織集團之名義申請搜

索票以及監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5(15)。違反著作權法並不在可申請監聽之範圍內)。因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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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賣網站販賣侵權物,檢調單位最感困擾者,為網路平台業者通常 都抗辯業者只提供平台,對使用者透過平台在網路上的任何作為都表 示不知情,檢調單位希望能有法令能讓網路平台業者負起某種「過濾」

的責任,以使網路平台業者更加謹慎。

了去函法務部建議修法之外,在修法之前,希望可透過「比照」電信法 §8 有關「妨礙社會公共秩 序及善良風俗」之規定,對於侵害著作權之 DM 中所提供之電話號碼, 以行政命令要求電信公司 予以斷訊停止使用。(請參閱台灣高等法案檢察署「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第十六次會議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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