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網路新科技及新商業模式在我國可能引發之著作權爭議
第二節 數位內容傳播所引發之著作權問題
第一項 檔案或音樂下載
網路檔案或音樂下載,主要牽涉的著作權問題為「重製」與「公開傳 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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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重製」方面,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 製作。」依據此定義,重製有幾個要件:98(1)重製係指將著作之同一內 容附著於有體物;(2)以條文所定各種方法重複製作,不以有形為要件。
另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則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 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
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 作,不在此限。」第四項則規定:「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 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 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就「公開傳輸」方面,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 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 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 收著作內容。」另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98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第五版,2004 年,頁 40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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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檔案或音樂的下載,其同時該當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要件。檔案或 音樂的下載,是將原來儲存於網站伺服器上的數位檔案,以網路通訊 的方式,將其傳達的內容以數位資料的方式傳輸至使用者的電腦,並 重製一份於下載者的電腦上。因此,其同時該當重製與公開傳輸應無 疑義。
值得討論的是,此種下載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再分析合理使用的要 件: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 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 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網站經營者提供檔案或音樂供人下載,除本身具有營利性質之外,此 種供人下載的利用,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極高(可 說已達原著作的全部),且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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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大。因此應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在實務運作上,有關下載的問題,網路音樂下載的部份,目前主要的 網站有兩家(I-Music 與 Hi-Music),均已取得合法授權99。而在影片下載 方面,以手機下載影片的情形,因目前手機上網的頻寬仍相當有限 , 因此此問題尚不嚴重100。
第二項 網路廣播與互動電視
網路廣播電視與互動廣播電視所牽涉到的著作權問題,主要為「公開 傳輸」。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 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 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另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 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分析網路廣播電視與互動廣播電視,其該當公開傳輸的要件。網路廣
99 參酌附件之IFPI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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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電視是以串流的技術將影音資料透過網際網路的傳輸,在觀賞者電 腦上播放此種情形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以有線電、無線電之 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 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此種網路廣播電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再分析合理使用的要件:著作 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 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 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 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就合理使用的要件分析,如網路廣播電視業者為營利性質,且其利用 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達一定之比例,而其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 場與現在價值又造成顯著之影響,則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100 參酌附件之MPA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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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國內實務運作,目前在台灣的網站,於網上播放美商八大的影 片,不論是 Broadcast 或是 On-Demand,全都沒有得到美商八大的授 權,可以說都是侵害了著作權。就此 MPA 希望能先透過公協會與網 路業者取得聯繫,討論可以共同接受的解決之道101。另外手機鈴聲部 份(Ringtone 或 Ring Back Tone),目前廠商已逐步取得授權,由於這一 部份牽涉每年 10 至 20 億元的市場,因此業者非常關心。
網路廣播電視,因目前發展仍屬於較初期的階段,因此侵權的問題不 多。但可以想見,將來技術愈來愈成熟,愈來愈普遍之後,此類的侵 權問題可能會增加。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除「公開傳輸」之規定外,另有「公開播送」規 定。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一般的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屬於公開 播送;而網路上的廣播電視,則屬於公開傳輸。此種區分固有其技術 上的基礎,然而在今天數位匯流的趨勢下,一般無線與有線廣播電視,
其與網路廣播電視在應用的的界線逐漸模糊。對使用者來說,不論其 傳播管道是一般無線與有線傳播,或是透過網路傳播,其功能都是廣
101 參酌附件之MPA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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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電視。因應此種數位匯流的趨勢,著作權法是否要做不同角度的思 考,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第三項 選編未達原創性之資料庫
電子線上資料庫,尤其是未達原創性的資料庫,於我國目前主要的問 題就是未提供適當有效的保護。在沒有適當有效保護的情形下,業者 沒有誘因投入資料庫的建置,此對於我國發展知識經濟或數位內容產 業,均是值得思考的議題。
第四項 數位內容提供的綜合問題
目前入口網站提供的數位內容,都是經過正式簽約授權的。授權的區 域範圍視個案而有不同,有的是由總公司取得全球授權,有的則由台 灣公司取得台灣地區的授權。在取得授權上,一般文字或圖片的授權 較無問題,但音樂的授權因牽涉到權利人與著作權仲介團體,在程序 上較為麻煩。目前 Yahoo 並未提供影片觀賞或下載服務,將來如要提 供此種服務,亦同樣會先取得授權102。
102 參酌附件之台灣奇摩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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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傳統廣播電台播放音樂,屬於公開播送,授權機制已行之有年,
沒有什麼問題。近來廣播逐漸開始透過網路播放,這就屬於公開傳輸 的部份。目前網路廣播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網路廣播與傳統廣播 同 時 播 出 , 稱 為 Simulcasting , 另 一 種 是 純 粹 的 網 路 廣 播 , 稱 Webcasting。不論是那一種,在網路上從事廣播,因屬公開傳輸,應另 外取得授權。目前從事網路廣播的電台,其授權問題現在正在談。就 網路 0n-Demand 音樂播放部份,亦屬公開傳輸,亦應另外取得授權。
目前各網站下載的授權問題亦正在談103。
就提供音樂或影片供人下載的網站而言,有一個著作權法解釋上的問 題。在網路上播放音樂或影片,或供人下載,可能同時該當重製與公 開傳輸。從文義上來說,此為權利人兩種獨立的權利,將來會不會因 一個播放或下載的行為,被重複收取兩次權利金,是業者關心的問題
104。
103 參酌附件之IFPI訪談紀錄。
104 參酌附件之台灣奇摩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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