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網路侵權可能新型態-網路新科技及新商業模式引發之著作權爭
第三節 數位內容傳播相關議題
情形下,將程式安裝於使用者的作業環境中,其目的可能為任何不希 望使用者知道之程式行為,例如蒐集或監視使用者的上網行為、竊取 使用者的機密資料等。間諜程式可略分為非惡意與惡意兩種,所謂非 惡意間諜程式(Adware),其目的係為瞭解並蒐集消費者使用行為、
不定期跳出廣告、更改網頁瀏覽器之首頁、安裝使用者不想要的搜尋 工具列或在瀏覽器中加入書籤等。所謂惡意間諜程式,係指安裝遠端 監控性電腦程式修改電腦設定,未經使用者同意蒐集電腦操作的行為 資訊,並將所蒐集之資訊回傳,或佔用 CPU 運算及記憶體資源、拖垮 系統效能、竊取使用者帳號密碼與金融帳戶資料等15。
網站跳出式廣告通常屬非惡意間諜程式。
第三節 數位內容傳播相關議題
第一項 MP3 音樂檔案下載
MP3(MPEG-1 Audio Layer 3) 是一種音樂檔案壓縮格式,使音樂檔 案以 10:1 比例予以壓縮,並保持與原來 CD 幾乎一樣的品質。一首 3 分鐘的音樂檔案透過寬頻網路,從網際網路上下載只要幾秒鐘。MP3
15 Run PC 雜誌,2004 年 8 月號,第 162-1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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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複製,隨著電腦數位燒錄(Burning)技術的發展,成為被普遍使用 的音樂複製方法。簡而言之,MP3 複製係指將自己買來的 CD 音樂經 由燒錄技術轉錄成 MP3 音樂格式。但在實際的情形,因燒錄技術的發 達,可能一個人買一片 CD,可多人轉錄成 MP3;更進一步,可一人轉 錄成 MP3 之後,再透過網路散布予多人。由於將 CD 之音樂轉成 MP3 檔案,涉及重製,將 MP3 音樂檔案上載至網站或從網站上下載亦皆涉 及重製。MP3 網站之爭議最有名的是 2000 年於美國發生之 UMG Recordings, Inc. v. MP3.com, Inc.一案16。MP3.com 公司將出版 CD 中之 歌曲轉換成 MP3 格式之檔案後,將該等 MP3 音樂檔案儲存於其網站之 主機上供人下載。
MP3 之下載經美國法院於審理 MP3.com 案後確定需取得著作權授權 後,開始有業者努力建立線上音樂付費下載商業模式,最為人所稱道 者為 Apple 電腦公司建立之 iTune 合法音樂下載商業模式,iTune 係於 2003 年 4 月開始營運,採單曲零售方式,下載價格為每首 0.99 美元,
使用者可下載後燒錄成 CD,或轉拷至其他 Apple 電腦,使用者也可下 載至 Apple 電腦公司製造之數位音樂播放器 iPod,不過音樂檔案受「只
16 UMG Recordings, Inc. v. MP3.com, Inc., 92 F. Supp. 2d 349 (S.D.N.Y.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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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線上廣播即是運用此種技術,將原來透過無線電波(Radio)傳送之 聲音與視訊,將其內容數位化之後,將廣播頻道轉而透過網際網路來 播送。此種播送管道的改變,對媒體生態造成很大的衝擊。最主要的 因素在於,傳統無線電波的廣播,因其電波傳送的範圍有限,故只能 侷限於在某一特定地區播送。但廣播頻道到轉至網際網路之後,透過 網際網路,廣播可傳送至全世界每一個地方。
由於網路線上廣播之跨國界傳播,可能產生之著作權爭議,尤其是音 樂著作著作權人授權廣播電台公開播送其音樂著作都有授權地域之限 制,蓋原來廣播型態通常有區域性,因為廣播主管機關核發之廣播電 台執照有地區性廣播電台,也有全國性廣播電台,因此通常廣播電台 取得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有區域限制。而網路線上廣播之傳播因 不受限於原來廣播機關被核准之廣播區域,如此是否需取得著作權人 更大範圍之公開播送授權值得探討。
此外目前美國正為網路線上廣播所產生錄音著作著作權爭議,進行爭 辯,因為 1995 年以前依據美國著作權法第 114 條,錄音著作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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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公開表演權(public performance right)20。不過當數位聲音服務開始 提供之後,例如數位有線廣播藉數位設備傳送錄音著作,錄音著作之 公開表演在 1990 年代也因此產生明顯之商業利益。所以美國之 1995 年錄音著作之數位表演權法特就著作權法 114 條予以修正,賦予錄音 著作著作權人數位聲音傳送之公開表演權,不過針對非互動式且符合 特定條件之數位傳播,規定並不需取得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同意。目前 美國之錄音著作仲介團體與網路線上廣播業者,對網路線上廣播業者 在節目中播送錄音著作是否需取得著作權授權有不同意見,雖然美國 著作權局認為業者應取得授權21,不過目前雙方在國會仍繼續爭論中。
第三項 網路互動電視(Interactive TV, ITV)
網路互動電視係透過網際網路,將電視節目提供給使用者,目前國內 Hinet 所營運之隨選視訊(Multimedia On Demand, MOD)即是網路 互動電視之一種型態,經營網路互動電視所提供內容大多數是著作權 保護之標的,因此若未取得授權自有引發著作權侵害之可能性。另外 若在網路上提供的是含有廣告之電視節目,美國曾發生過一個案例為 網路互動電視之經營者提供一種功能,讓使用者能在將電視節目錄下
20 美國著作權法之公開表演權包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播送權。
21 Bruce P. Keller and Jeffrey, Copyright Law: A Practitioner’s Guide (Nov. 2003, Copyright 2003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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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時候,選擇將節目原有之廣告部分跳過而不必錄下來,並可讓使 用者使用其網路互動電視之網路傳送給其他人,該等電視節目之著作 權 人 因 此 告 網 路 互 動 電 視 經 營 者 侵 害 著 作 權 , 應 負 輔 助 侵 害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及代理侵害(vicarious infringement)22之 責任。
第四項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線上資料庫
在現今資訊爆炸的社會中,如何在浩瀚資訊中迅速而完整地汲取所需 的資訊已經成為重要的議題。一個建置良好的資料庫正能發揮快速而 完整地搜尋資料的效果,可以讓資料庫的利用人節省搜尋資料的人 力、財力與時間成本,得以基於自資料庫中取得之資料、將節省下的 搜尋成本專心投注於進一步的文化創作、技術創新、其他有益於整體 社會發展、或提升國家競爭力的事項上。資料庫建立人支付成本建置 資料庫供人利用、再從資料庫之利用人獲取利用對價(權利金)以回 收其投資之成本,利用人愈多、資料庫建立人的投資報酬就愈高;而 利用人所省下來的資料搜尋成本則一部份用來支付利用資料庫的對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14:2.8。
22 Paramount Pictures Corp. v. ReplayTV, Inc. (C.D.C. Octobe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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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剩餘的部份即可用以從事創作、創新或其他事項。23
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看,資料庫可以說是兼具商業價值與社會實用性 兩項特性的產品,一個建置良好的資料庫通常需要很大的建置費用的 投資,建置完成後之資料庫其經濟價值可能非常高;就未來資訊化社 會的生活而言,資料庫更是我們賴以處理生活所需各項龐大資訊的重 要工具。24
近年來由於儲存媒體的進步與電子式資料庫的出現,使得資料庫儲存 之資料量可以達到幾無限制的程度,再輔以電腦程式做為資料搜尋工 具,更使得資料庫如虎添翼,具備迅速處理大量資料的能力。然而由 於電子式資料庫是以數位化的方式儲存資料,數位資料之特性即為重 製容易、快速、且重製物與原件之內容及品質均相同,因此可能被侵 害的機率遠較傳統儲存媒體為高,在網際網路傳輸無遠弗屆的環境 下,對數位資料庫的侵害可能性更是雪上加霜,而由於搜尋技術(serach engine and data mining)之快速發展,線上電子資料庫並不一定需要特
23 參閱智慧財產局網站研究報告,《資料庫之保護》,
http://www.tipo.gov.tw/dataserve/dataserve/public/sub10/881002.htm
24 參閱前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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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之編排,因此可能無法達著作權法所要求:「編輯著作之選擇編排 需具原創性」,但是電子資料庫之建置需投入相當龐大之人力、物力,
若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勢必造成無人願意建置,如此對社會並無益處。
因此線上資料庫的保護問題,乃成為成為重要在網路環境下保護著作 權值得注意之議題。25
第五項 行動娛樂服務
行動娛樂服務為行動商務之一種,而所謂行動商務,係指使用者藉由 行動終端設備,透過無線通訊網路進行商品、服務或資訊交易的行為。
行動娛樂服務以鈴聲、圖形、遊戲之下載應用最為熱門26。
目前手機之響鈴已不再限於手機出廠前通常已設定之鈴聲,目前較為 受歡迎則為手機和弦鈴聲(Ringtone),其主要種類有將音樂著作以電子 方式予以演奏後收錄,或直接將目前流行歌曲之錄音作為鈴聲。
和弦鈴聲及圖形之下載方式通常有:使用者直接利用行動電話下載;
25 同前註
26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市場情報中心陳佳賢,我國行動商務市場發展現況與展望(2003/3/1),
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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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在行動電話公司之網站訂購後,再由行動電話業者透過其行動 電話網路系統將和弦鈴聲或圖形下載至訂購者之手機;或使用者先行 下載至 PC,再利用連接線將手機與 PC 連接後,將圖形或鈴聲下載至 手機。因為和弦鈴聲通常是由受著作權保護之音樂著作改作而來,而 圖形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之一,因此其下載若未經授權則可能引發 著作權爭議。
行動娛樂服務市場越來越龐大,依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市場情 報中心統計,我國行動娛樂市場規模在 2002 年為新台幣 7 千萬元,2003 年約達 1.74 億元27。而據統計,美國之市場總值,單單和弦鈴聲下載之 市場 2003 年為 30 億美元,預估 2007 年將達 50 億美元28,由於利益不 小,美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乃積極為其會員爭取權利,有關和弦鈴聲 涉及之著作權包括以電子方式將音樂著作變成音樂鈴聲應屬改作,此
行動娛樂服務市場越來越龐大,依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市場情 報中心統計,我國行動娛樂市場規模在 2002 年為新台幣 7 千萬元,2003 年約達 1.74 億元27。而據統計,美國之市場總值,單單和弦鈴聲下載之 市場 2003 年為 30 億美元,預估 2007 年將達 50 億美元28,由於利益不 小,美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乃積極為其會員爭取權利,有關和弦鈴聲 涉及之著作權包括以電子方式將音樂著作變成音樂鈴聲應屬改作,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