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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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一、研究動機
權利(right)1在當代社會是一個重要概念。人的意識中,法律作為認知自我和 社會的方式而實踐於日常者,即是權利意識(或稱法意識)。2每個人都具有某種法 意識,在一生當中以各種「選擇」與「主張」表現出來,此意識背後其實根源於、
伴隨、或糾結著很多生命中其他重要元素。比如王曉丹教授主張法意識主體乃是
「情」、「權威」、和「公共性」的三重規範共構,提出「法意識建構主體」的概 念。本研究在此基礎之下,發現法意識除是認知與感情的活動之外,台灣人的法 意識其實全面籠罩在更深層的「創傷」經驗之下,是一種充滿創傷色彩的法意識 態樣。故首先,本研究意欲探就創傷主體如何在人我關係和規範交織的空間之中 建立自我,創傷如何既因「欲望絕境」而成為先驗,又自各種遭逢而烙印在記憶 中,後驗地永恆改變著人們的生命;從而證成:「創傷」就像濾鏡一樣,人們的 認知系統其實是透過這個濾鏡去理解並實踐權利,同時發展自我權利的主體性。
另一方面,本研究標題「真實的謊言」出自波斯納《法律與文學》一書的第 十章標題3,原意是當人們發現文學敘事不足以成為道德典範,對他人產生影響,
便會轉向法律敘事,例如女性主義者及種族主義者,在他們的文學或法律書寫中 揀選事實,結合各種文學技巧,形成一種偽裝或者誤導,以事實素材折射出他們
1 「權利」一詞來自德文 Recht 和英文 right。王澤鑑《民法總則》如此定義:「德文 Recht 有客 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 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頁 2-3);「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頁 90-91);「權利為主觀化的法律(subjektives Recht),
法律為客觀化的權利(objektives Recht),行使權利乃為法律而奮鬥,寓有倫理的意義。」(頁 92) 權利與法律實為一體兩面,均含「合理」之意涵,因此 legal consciousness 有時候也會被稱為「權 利意識」,但本研究統一以「法意識」稱呼,並採取「法律作為文化實踐和認知系統」之定義。
參照王澤鑑,《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10。
2 王曉丹教授在〈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一文中主張:「法意識即意識中的法律,
此處的法律,並非純粹法律規則、程序或制度,而是指涉一種特定的符號、歸類、邏輯與論證等 思維模式,隱含了一種世界觀。」參照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潮論文研討會,2017,頁 4。
3 英文原文為 Lies like Truth? Narrative Legal Schola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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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呈現的「真實」,以達到某種目的,波斯納將此行動稱之為「法律敘述運動 (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人們必須透過語言或符號系統去理解世界,而在 現代社會中,法律是很主要的語言。作為一種語言系統或認知系統,法律可以再 現、甚至創造某些東西,例如一個家暴婦女在法律程序中成為「被害人」,她因 此獲得一個新的位格,可以運用這個角色來爭取權益或達成其他目的;但與此同 時,有些東西會在法律程序中被忽略,形成 Felman 所謂「法律的目盲(Judicial Blindness)」。然而無論法律敘事運動或司法程序,皆會讓某些東西或者不被看 見、或者被一套系統詮釋成不一樣的故事,使人們看到的東西雖然有著部分真 實,但如何被解讀,卻永遠是人們自己的折射與想像,永遠是一種「誤讀」,成 為一則「真實的謊言」。因此,本研究的第二個動機即是透過比法律文本涵攝更 豐富的文學作品,兩者交相對照,不只閱讀文本和認知事件,還要看見文本/事 件背後未能表述的影響(impact)及意義。
二、研究目的
人類社會中充滿許多糾紛(dispute)和衝突(conflict),糾紛與衝突的起因來自 於人們對於發生了什麼事或權利該如何主張看法不一致,因此擔當能夠合理解決 糾紛的機制--「法律」應運而生。在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對於法律和權利到底 在這些糾紛中扮演什麼角色已有許多討論,當中主流取向聚焦於人們主觀的認知 框架(「法意識」)在糾紛中的意義。例如 FAS(Felstiner, Abel, Sarat)的”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1981)4一 文,強調在糾紛發展過程中法意識的轉變有三階段:Naming、Blaming 和 Claiming;而尤伊克(Ewick)和西爾貝(Silbey)的《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 的故事(Law in everyday life)》(1995)5一書,則提出了法意識的三種樣態:Before
4 Felstiner, Abel,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Law & Society R. 1981, P.631-654, P.883-910.
5 尤伊克、西爾貝,《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徐顯明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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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w、With the Law 和 Against the law;此外,王曉丹教授以在地經驗性研究 為基礎,提出簡化法律、裝扮法律和聲稱法律三種法意識模型。除了探討法意識 本身的轉變過程與可能樣態外,法意識的研究脈絡更細分成著重於法律改革的
「法律行動主義」和批判法律霸權在日常之建構的「法意識文化實踐」兩個面向
6,可謂成果豐饒。然承此西方研究脈絡,經由台灣學者從法律繼受角度之考究7, 證明了在台灣,法律並未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也不同於尤伊克和西爾貝所 主張的在人們認知系統中具有決定性。王曉丹教授由此呼籲,法律社會學的研究 對象應該重新定位為建構法意識的主體本身,並討論該意識之文化基模與法律歷 史之間的關連。本研究亦採取相同觀點,意圖從敘事中觀察法律和權利在日常糾 紛中扮演怎樣的角色、人們的法意識如何發展、受何影響、以及其與日常生活間 的連結。
三、研究方法
「Legal consciousness」的概念,王曉丹教授認為在英美文獻中分為「法律 行動主義」與「法意識文化實踐」兩個討論方向。「法律行動主義」指「特定時 期特定社會對法律本質、功能與運作的想法或觀點」,強調超越訴訟成敗去探討 法律行動對社會的影響;而「法意識文化實踐」指「民眾在日常生活中關於合法 律性(legality)的建構參與」,主張法律作為一種文化實踐而形成一個認知系統,
人們每天不自覺地透過這個認知系統去認識所處的世界。王曉丹教授以台灣經驗 研究回應上述兩股理論,提出「法意識建構主體」模型,研究衝突過程裡,權利 /法律是否和如何存在於人們的認知、思維、敘事及行動之中,方法論上屬於「法 律的建構觀點(constitutive perspective of law)」。而法意識的「法」,並非法律規則、
程序或制度上的意義,乃一種「特定的符號、歸類、邏輯、論證等認識這個世界
6 王曉丹,〈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潮論文研討會,2017。
7 王曉丹,〈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 189 期,
2011,頁 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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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維模式。」8
本研究承繼「法意識建構主體」觀點,但研究取徑略有不同。法律與社會學 研究方法往往從田野調查或案例研究著手,然即便是深度訪談,對於當事者的主 觀面向與整個事件的原貌畢竟還原程度有限。「法律」與「文學」間所具有的「真 實且驚人的影響」和「歷史偶合的高度相似」9,使得學者們開始以文學彌補法 律程序和社會學研究方法方面對事實涵攝的侷限性,「法律與文學」作為一門學 科,遂在法學研究領域逐漸獲得重視。因此,本研究選擇台灣女性作家陳雪的長 篇小說《摩天大樓》作為研究文本,主張由文學角度切入,透過文字去挖掘無法 從法院判決或當事人敘事中窺見的資料,例如未被格式化成法律文書的自白、不 會被紀錄在法律資料中的當事人人生經歷與心境轉折,或者在當事人敘事中總會 被規避掉的欲望、創傷、為了某些利益或立場而被改變的話語和陳述等等。本研 究從法意識的建構性觀點出發,處理文本中角色如何運用法律來定義生活經驗,
「創傷」如何全面籠罩影響著人們認知系統的意義建構因而型塑出創傷主體,而
「情」、「權威」和「公共性」等文化因素在「擬仿規範」建立自我的過程中扮演 什麼角色,以深度描繪當代台灣人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