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天大樓》中的真實謊言--從文學作品看法意識建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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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愛之名. 我只能流著淚. 是誰恣意將我獻給荒涼. 等待命運終結. 擁抱無常. 永恆回歸. 雙手沾滿屬於誰的憂傷. 永恆回歸. 我再也認不出真正的自己. 我在尋找. 當困在這無止境的. 那個單向通往夢的入口. 迷宮鏡像. 願將我遺忘. 奇異瘋狂. 彷彿從未存在你的心上. 我能感覺腳下正在崩塌 所謂的遠方. 立. 而深淵也對著我回望. 學. 我只能流著淚. 當凝視著深淵的映像. 彷彿為誰贖罪. 我只能流著淚. 能怎麼給. sit. y. al. 我只能流著淚. n. 就怎麼給. io. 能怎麼給. 就怎麼給. er. 彷彿為誰贖罪. Nat. 怎麼會如此陌生的我自己. ‧. ‧ 國. 又能承載多少卑微渴望. 我注視著. 政 治 深淵中的我自己 大. Ch. iv n e n g 旁觀著這世界 chi U. 我只能流著淚. 將我打碎. 旁觀著這世界. 將我吞嚥. 將我打碎. 我只能流著淚. 將我吞嚥. 掙扎著不後退. 我只能流著淚. 掏空一切. 顫抖著不後退. 我的一切. 掏空一切. 我只能流著淚. 我的一切. 等待命運終結. 1.
(3) 永恆回歸 永恆回歸 我只能流著淚 困在迷宮裡面 豢養我的傷悲 任憑夢魘流瀉 我再也認不出自己 的模樣 原著:陳雪《摩天大樓》 作詞、作曲、演唱:陳惠婷.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Un. v.
(4) 摘要 台灣人們對法律的低度信賴,顯示法律並未在認知系統中具有霸權地位,全 面滲透日常生活的其實是事實與法律無從切割的「規範」。人們實踐法律的模式 --「簡化法律」、「裝扮法律」、「聲稱法律」,凸顯「人我關係」既是建構社會 也是建構自我的重心。當人我關係與法律空間形成無所不在的規範巨網,台灣人 自我的建構,就客觀看來會是一個嘗試熔入環境的「擬仿規範」的建構行動,而 就主觀言,由於人們的情感、思維與行動往往受到意識之外的無意識之主宰, 「創 傷的一般性」證實了人們的意識不但會被創傷經驗改變,法意識更受制於創傷經. 政 治 大 規範建立自我,並與規範共構成一個創傷主體,在此主體試圖將法律當作一個認 立 驗,受其先驗性地籠罩與指導,成為創傷主體的法意識。簡言之,人們透過擬仿. ‧ 國. 學. 知系統去理解世界時,又會糾葛在一些規範性的、根深蒂固的文化基模,例如情、 權威和公共性中,顯現出台灣人「擬仿規範」的創傷主體法意識特色。. ‧. n. al. er. io. sit. y. Nat. 關鍵字:法意識、主體、建構性觀點、人我關係、擬仿規範、創傷. Ch. engchi. 3. i Un. v.
(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5 第一節. 前言............................................................................................................ 5. 第二節. 研究文本—《摩天大樓》........................................................................ 8. 第三節. 本文主旨與結構......................................................................................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7 第一節. 法律與文學研究發展.............................................................................. 17. 第二節. 法意識理論發展...................................................................................... 23. 第三節. 治 政 大 Felman 與創傷理論................................................................................. 25 立 ‧ 國. 學. 第三章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 28 台灣社會對法律的認識.......................................................................... 29. 第二節. 台灣人的法意識...................................................................................... 39. 第三節. 小結.......................................................................................................... 53. ‧. 第一節.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四章 與規範共構的法意識.................................................................................. 55. i Un. v. 第一節. 人我關係的規範性.................................................................................. 57. 第二節. 法律空間的規範性.................................................................................. 63. 第三節. 小結.......................................................................................................... 77. Ch. engchi. 第五章 創傷主體的法意識建構.............................................................................. 78 第一節. 創傷經驗與主體建構.............................................................................. 81. 第二節. 創傷理論與法律...................................................................................... 99. 第三節 小結........................................................................................................ 117 第六章 結論............................................................................................................ 121 參考文獻.................................................................................................................... 124 4.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一、研究動機 權利(right)1在當代社會是一個重要概念。人的意識中,法律作為認知自我和 社會的方式而實踐於日常者,即是權利意識(或稱法意識)。2每個人都具有某種法 意識,在一生當中以各種「選擇」與「主張」表現出來,此意識背後其實根源於、 伴隨、或糾結著很多生命中其他重要元素。比如王曉丹教授主張法意識主體乃是 「情」、「權威」、和「公共性」的三重規範共構,提出「法意識建構主體」的概. 治 政 念。本研究在此基礎之下,發現法意識除是認知與感情的活動之外,台灣人的法 大 立 意識其實全面籠罩在更深層的「創傷」經驗之下,是一種充滿創傷色彩的法意識 ‧ 國. 學. 態樣。故首先,本研究意欲探就創傷主體如何在人我關係和規範交織的空間之中. ‧. 建立自我,創傷如何既因「欲望絕境」而成為先驗,又自各種遭逢而烙印在記憶. sit. y. Nat. 中,後驗地永恆改變著人們的生命;從而證成:「創傷」就像濾鏡一樣,人們的. io. er. 認知系統其實是透過這個濾鏡去理解並實踐權利,同時發展自我權利的主體性。 另一方面,本研究標題「真實的謊言」出自波斯納《法律與文學》一書的第. al. n. iv n C 十章標題 ,原意是當人們發現文學敘事不足以成為道德典範,對他人產生影響, hengchi U 3. 便會轉向法律敘事,例如女性主義者及種族主義者,在他們的文學或法律書寫中 揀選事實,結合各種文學技巧,形成一種偽裝或者誤導,以事實素材折射出他們. 1. 「權利」一詞來自德文 Recht 和英文 right。王澤鑑《民法總則》如此定義:「德文 Recht 有客 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 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頁 2-3); 「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頁 90-91); 「權利為主觀化的法律(subjektives Recht), 法律為客觀化的權利(objektives Recht),行使權利乃為法律而奮鬥,寓有倫理的意義。」(頁 92) 權利與法律實為一體兩面,均含「合理」之意涵,因此 legal consciousness 有時候也會被稱為「權 利意識」 ,但本研究統一以「法意識」稱呼,並採取「法律作為文化實踐和認知系統」之定義。 參照王澤鑑,《民法總則》 ,三民書局,2010。 2 王曉丹教授在〈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一文中主張:「法意識即意識中的法律, 此處的法律,並非純粹法律規則、程序或制度,而是指涉一種特定的符號、歸類、邏輯與論證等 思維模式,隱含了一種世界觀。」參照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潮論文研討會,2017,頁 4。 3 英文原文為 Lies like Truth? Narrative Legal Scholarship。 5.
(7) 希望呈現的「真實」,以達到某種目的,波斯納將此行動稱之為「法律敘述運動 (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 。人們必須透過語言或符號系統去理解世界,而在 現代社會中,法律是很主要的語言。作為一種語言系統或認知系統,法律可以再 現、甚至創造某些東西,例如一個家暴婦女在法律程序中成為「被害人」,她因 此獲得一個新的位格,可以運用這個角色來爭取權益或達成其他目的;但與此同 時,有些東西會在法律程序中被忽略,形成 Felman 所謂「法律的目盲(Judicial Blindness)」。然而無論法律敘事運動或司法程序,皆會讓某些東西或者不被看 見、或者被一套系統詮釋成不一樣的故事,使人們看到的東西雖然有著部分真 實,但如何被解讀,卻永遠是人們自己的折射與想像,永遠是一種「誤讀」,成. 治 政 為一則「真實的謊言」。因此,本研究的第二個動機即是透過比法律文本涵攝更 大 立 豐富的文學作品,兩者交相對照,不只閱讀文本和認知事件,還要看見文本/事 ‧ 國. 學. 件背後未能表述的影響(impact)及意義。. ‧ sit. y. Nat. 二、研究目的. n. al. er. io. 人類社會中充滿許多糾紛(dispute)和衝突(conflict),糾紛與衝突的起因來自. i Un. v. 於人們對於發生了什麼事或權利該如何主張看法不一致,因此擔當能夠合理解決. Ch. engchi. 糾紛的機制--「法律」應運而生。在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對於法律和權利到底 在這些糾紛中扮演什麼角色已有許多討論,當中主流取向聚焦於人們主觀的認知 框架(「法意識」)在糾紛中的意義。例如 FAS(Felstiner, Abel, Sarat)的”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1981)4一 文,強調在糾紛發展過程中法意識的轉變有三階段:Naming、Blaming 和 Claiming;而尤伊克(Ewick)和西爾貝(Silbey)的《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 的故事(Law in everyday life)》(1995)5一書,則提出了法意識的三種樣態:Before. 4. Felstiner, Abel,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Law & Society R. 1981, P.631-654, P.883-910. 5 尤伊克、西爾貝, 《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的故事》 ,徐顯明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 6.
(8) the law、With the Law 和 Against the law;此外,王曉丹教授以在地經驗性研究 為基礎,提出簡化法律、裝扮法律和聲稱法律三種法意識模型。除了探討法意識 本身的轉變過程與可能樣態外,法意識的研究脈絡更細分成著重於法律改革的 「法律行動主義」和批判法律霸權在日常之建構的「法意識文化實踐」兩個面向 6. ,可謂成果豐饒。然承此西方研究脈絡,經由台灣學者從法律繼受角度之考究7,. 證明了在台灣,法律並未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也不同於尤伊克和西爾貝所 主張的在人們認知系統中具有決定性。王曉丹教授由此呼籲,法律社會學的研究 對象應該重新定位為建構法意識的主體本身,並討論該意識之文化基模與法律歷 史之間的關連。本研究亦採取相同觀點,意圖從敘事中觀察法律和權利在日常糾. 治 政 紛中扮演怎樣的角色、人們的法意識如何發展、受何影響、以及其與日常生活間 大 立 的連結。 ‧ 國. 學 ‧. 三、研究方法. sit. y. Nat. 「Legal consciousness」的概念,王曉丹教授認為在英美文獻中分為「法律. n. al. er. io. 行動主義」與「法意識文化實踐」兩個討論方向。「法律行動主義」指「特定時. i Un. v. 期特定社會對法律本質、功能與運作的想法或觀點」,強調超越訴訟成敗去探討. Ch. engchi. 法律行動對社會的影響;而「法意識文化實踐」指「民眾在日常生活中關於合法 律性(legality)的建構參與」,主張法律作為一種文化實踐而形成一個認知系統, 人們每天不自覺地透過這個認知系統去認識所處的世界。王曉丹教授以台灣經驗 研究回應上述兩股理論,提出「法意識建構主體」模型,研究衝突過程裡,權利 /法律是否和如何存在於人們的認知、思維、敘事及行動之中,方法論上屬於「法 律的建構觀點(constitutive perspective of law)」 。而法意識的「法」 ,並非法律規則、 程序或制度上的意義,乃一種「特定的符號、歸類、邏輯、論證等認識這個世界. 6. 王曉丹, 〈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 ,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潮論文研討會,2017。 王曉丹, 〈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 ,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89 期, 2011,頁 69-88。 7 7.
(9) 的思維模式。」8 本研究承繼「法意識建構主體」觀點,但研究取徑略有不同。法律與社會學 研究方法往往從田野調查或案例研究著手,然即便是深度訪談,對於當事者的主 觀面向與整個事件的原貌畢竟還原程度有限。 「法律」與「文學」間所具有的「真 實且驚人的影響」和「歷史偶合的高度相似」9,使得學者們開始以文學彌補法 律程序和社會學研究方法方面對事實涵攝的侷限性,「法律與文學」作為一門學 科,遂在法學研究領域逐漸獲得重視。因此,本研究選擇台灣女性作家陳雪的長 篇小說《摩天大樓》作為研究文本,主張由文學角度切入,透過文字去挖掘無法 從法院判決或當事人敘事中窺見的資料,例如未被格式化成法律文書的自白、不. 治 政 會被紀錄在法律資料中的當事人人生經歷與心境轉折,或者在當事人敘事中總會 大 立 被規避掉的欲望、創傷、為了某些利益或立場而被改變的話語和陳述等等。本研 ‧ 國. 學. 究從法意識的建構性觀點出發,處理文本中角色如何運用法律來定義生活經驗,. ‧. 「創傷」如何全面籠罩影響著人們認知系統的意義建構因而型塑出創傷主體,而. io. al. er. 什麼角色,以深度描繪當代台灣人的困境。. sit. y. Nat. 「情」 、 「權威」和「公共性」等文化因素在「擬仿規範」建立自我的過程中扮演. n. iv n C hengchi U 第二節 研究文本--《摩天大樓》 陳雪是台灣當代著名的女性作家,1995 年以《惡女書》在文壇嶄露頭角, 創作內容多元,涉及大家族不堪回首的歷史、女性成長的艱難、同性戀與雙性戀 的愛欲糾葛、社會底層的人生、以及戀人之間的私語等等,寫作風格細膩而犀利, 擅長私密敘事10和告白體11,其「私密敘事以《迷宮中的戀人》(二 O 一二)達到 8. 王曉丹, 〈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 ,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潮論文研討會,2017。 Shoshana Felman, Forms of Judicial Blindness: Traumatic Narratives and Legal Repetition, in History, Memory, and the Law, Austin Sarat and Thomas R. Kearns eds., 2002. 10 本研究引用之「私密敘事」一詞出自王德威, 〈惡魔的女兒之死--陳雪《摩天大樓》及其他〉 , 《摩天大樓》 ,麥田出版,2015,頁 4。然學術上對此詞並無精確定義,或有「私密書寫」之稱, 如林芳玫, 〈日治時期小說中的三類愛慾書寫:帝國凝視、自我覺醒、革新意識〉(宋如珊、魏美 玲編,《2010 海峽兩岸華文文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選集》)中,兩詞皆有出現,意義相同。參照上 述文章和彭仁郁, 〈進入公共空間的私密創傷:台灣「慰安婦」的見證敘事作為療癒場景〉(《文 8 9.
(10) 頂點」12。這本完成於 2015 年的長篇小說《摩天大樓》 ,可謂陳雪創作生涯的轉 捩點。 「如果陳雪過去的作品總是從家族、從慾望個體出發, 《摩天大樓》顧名思 義,凸出了一種截然不同的公共空間和人我關係。」13那個出現在陳雪每個故事 中的女孩,終於走出「迷宮」 ,進入「大樓」 ,說明了作者終於在反覆的、有如附 魔一般的創傷敘事中找到能量,走出了對女性、對自身創傷的書寫驅魔儀式,來 到這個傷害的源頭--社會,開始揣摩、紀錄、訴說其中形形色色的小人物。創 傷敘事的目的就是要找出受傷的根源,找出原因,傷口才可能痊癒。經過二十年 的溯洄,陳雪就站在答案的大門前,她幾乎已經要找到那個答案。她想要知道, 究竟是怎樣的世界會這樣傷害一個小女孩,除此之外,她還想要知道原因,她還. 治 政 關心著是否還有其他人也跟她一樣承受著苦痛。於是,她精心布置了一齣兇殺 大 立 案,一個完美的、萬眾寵愛的女孩被殺了。是誰?為什麼?跟陳雪以速記方式在 ‧ 國. 學. 最後一部中紀錄下來的、大量與案件看似無關之人事物的生活細節有什麼關係?. ‧. 《摩天大樓》不在推理、不在傾訴女性悲情、不在述說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 sit. y. Nat. 不在針砭社會、也不是在紀錄大河歷史,這是一個創傷敘事的最終追尋,在一個. io. er. 扭曲的父權社會中,陳雪一方面冰冷而忠實地記錄著浮游眾生卑微不堪的行止, 一方面透露出她對陰性的、惡的、不被重視的邊緣族群的關懷。本書種種重要段. al. n. iv n C 落皆與法律有關,然而書中人物是否動用法律、動用的理由與成效,皆反映出台 hengchi U 化研究》 ,第 14 期,2012),以及 Plummer˙Ken 的 Telling Sexual Stories: Power, Chang and Social Worlds(New York: Routledge. 1995)文中對於「私密」一詞的運用,本研究將「私密敘事」定義為: 牽涉創傷經驗的一種對愛慾或性的呢喃。這種敘事不一定是獨白,也有可能以第三人稱觀點敘說 或以對話方式呈現。「私密敘事」屬於「私小說」的一種,基於作者自身經驗,採取自我暴露的 寫實主義風格;但湊佳苗和陳雪等作家的「私密敘事」更超越傳統「私小說」的侷限,具有更多 「意識流」的特色。 11 「告白體」一詞來自湊佳苗的小說《告白》 ,在本研究中將之視為一種文學體裁。本研究定義, 第一, 「獨白(monologue)」指人物自己對自己說話,以語言形式清楚而完整地呈現,可以是內心 無聲的思索,也可以是有聲的喃喃自語,亦或有形的文字書寫。如柳鳴九所言: 「內心獨白在其 流動性上比意識流要有秩序、有條理,它經常是一種內心中的思考,正因為是思考,所以它才比 意識流更有邏輯性,更受人的理性的制約,而它的構成,也偏重於理性的因素,除了回憶、想像 等因素外,還包括思索、分析、估量、預測等等這些因素。」參照柳鳴九,〈關於意識流問題的 思考〉, 《外國文學評論》 ,第 4 期,1987,頁 7。第二, 「告白」,同樣是闡述內心真實的想法, 但強調具有聆聽的對象。第三, 「自白」乃法律術語,意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基於「不正之方 法」 、出於「自由意志」而為的陳述,具有證據效力。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12 王德威, 〈惡魔的女兒之死—陳雪《摩天大樓》及其他〉 , 《摩天大樓》 ,麥田出版,2015,頁 4。 13 王德威, 〈惡魔的女兒之死—陳雪《摩天大樓》及其他〉 , 《摩天大樓》 ,麥田出版,2015,頁 4。 9.
(11) 灣當代社會法律既無所不在卻又軟弱無力、而人們往往糾結在各種文化因素中發 展其法意識主體性的面貌。. 一、故事摘要 《摩天大樓》的情節以一座二十年前建造的大樓為主軸,初時它高聳雄偉、 管理完善,卻隨著歲月流逝而漸漸喪失生氣。故事從兩年前的商店街開始,「阿 布咖啡店」的開張,為這個位處都市邊緣地帶的住宅區帶來了煥然一新的氣象。 咖啡店店長鍾美寶是一位人見人愛的美女,個性體貼,工作勤奮,愛慕者不計其. 政 治 大 視器保護之下,依然在某日早晨被發現陳屍於自家床上。兇嫌們紛紛被捕到案, 立 數。然而美寶所背負的黑暗過往,使她即便在摩天大樓層層設防的管理系統及監. ‧ 國. 學. 然案情卻陷入膠著,無數的自白與謊言使兇嫌們自身的困境與他人的死亡連成一 線,成為一齣每個人都有嫌疑,卻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是兇手的法律荒謬劇。. ‧. io. 性別. 鍾美寶. 女. 阿布咖啡店長,死者. 謝保羅. 男. 摩天大樓管理員兼櫃檯警衛. 林大森. 男. 鍾美寶初戀,李茉莉之夫,室內設計師 (暴力傾向). 李有文. 男. 電腦工程師,鍾美寶男友. (偷窺). 顏俊. 男. 鍾美寶之弟. 失語症、自閉症、精神. n. Ch. engchi. er. 名字. al. 職稱和身分. sit. y. Nat. 二、人物介紹. i Un. 病症. v 失眠症 憂鬱症. 分裂、不舉、失眠症 林夢宇. 男. 摩天大樓房屋仲介. 偷窺癖. 丁美琪. 女. 林夢宇之妻. 乾燥症. 李茉莉. 女. 林大森之妻,孕婦. 10.
(12) 吳明月. 女. 鍾美寶鄰居兼朋友,羅曼史作家. 懼曠症. 葉美麗. 女. 鐘點管家. 購物狂、囤積狂. 陸小孟. 女. 阿布咖啡店工讀生,同性戀者. 黃浩武. 男. 便利超商員工. 李愛米. 女. 鍾美寶鄰居兼朋友,孕婦. 李鐵布. 男. 阿布咖啡店投資者,同性戀者. 王斯博. 男. 咖啡店常客,同性戀者. 李東林. 男. 摩天大樓管理員兼櫃檯警衛. 立. 三、寫作策略. 政 治 大. ‧ 國. 學. 《摩天大樓》以推理小說的面貌布置了一樁殺人事件,但無論是內容或格局 都絕非傳統推理文學。從文學的角度來看,陳雪向來擅長私密敘事,但本書一反. ‧. 其充滿創傷風格的喃喃自語,反而比較接近日本的私小說,特別像以事故為中. Nat. sit. y. 心、不斷用自白來對事件與人性抽絲剝繭的日本女作家湊佳苗。只是陳雪的自白. n. al. er. io. 更細膩、更貼近真實的生活。易言之,她以不同角色精準重現了台灣人的思維和. i Un. v. 日常。就文學法理學的角度而言,以鍾美寶的死亡為中心,作者從篇章結構就進. Ch. engchi. 行了精密的安排。首先,題目「摩天大樓」就是整個故事發生的舞台;序曲的部 分,前後比較南非約翰尼斯堡的「龐特塔」與委內瑞拉卡拉卡斯的「大衛塔」, 從盛極一時到破敗成龍蛇雜處的貧民窟,除了「大觀園」 、 「巴別塔」的隱喻之外, 還有對個體戶與社群、公共空間和人我關係的探討,對現代化管理系統與無所不 在的監視之諷刺,以及承續其上部作品《迷宮中的戀人》之迷宮符號,在「都市」 、 「科技」 、 「物質」層層疊疊構築而成的現代社會的縮影--「摩天大樓」之中, 探詢人們的欲望與困境。 其次,章節分成四部,第一部以第三人稱觀點,紀錄片式地側寫幾個重要角 色的生活與過去,間或有角色們的「獨白」 。第二部一開始透過櫃檯警衛的敘述, 11.
(13) 得知女主角鍾美寶深夜被人勒斃於自家床上;第一人稱的敘述對象是採訪者,環 繞著大樓房屋仲介、死者同僚和鄰居、咖啡店投資者、附近超商工讀生等周邊人 物,以「告白」的交談方式對命案進行了更深入的了解。值得注意的是,對談中 夾雜了非常多受訪者的「閒談」,那些看似毫無關係的私事,在法律格式化文件 的過程中將毫無意外地被排除,然而在小說中卻被逐字紀錄了下來。第三部依然 採第一人稱視角,對象是警方,由林大森、李有文、顏俊、謝保羅等四名嫌疑犯, 還有林大森之妻李茉莉與被發現曾侵入死者住宅的林夢宇等六名重要人物,以 「自白」模式陳述案情及與死者的關係。第四部開始,自鍾美寶死亡的隔一個月 起,再度以第三人稱速寫紀錄看似無關的大樓住戶之生活,直到最後一章「一年. 治 政 之末」,由李東林的角度補足事件後續、謝保羅的行蹤,還有最重要的關鍵人物 大 立 --死者繼父「顏永原」之落網。作者交代,顏嫌的招供洗刷了其他人的嫌疑, ‧ 國. 學. 儘管案件依然疑點重重、罪證不足,但在三月學運爆發後,便被世人拋諸腦後。. ‧. 陳雪的寫作策略和章節安排精密而宏偉。精密者,例如第二部的訪談時間是. sit. y. Nat. 案發十天後,沒有林大森夫婦和其他嫌疑犯的訪談,乃因嫌疑犯們正在接受調. io. er. 查。還有,當夜被清楚證明出入鍾美寶家的李有文和顏俊,作為死者最重要的關 係人,卻在第三部自白時才初次出現;比起林大森和謝保羅,李有文身為男友和. al. n. iv n C 顏俊身為弟弟的「身分」,是他們與鍾美寶最緊密的聯繫,但第一部卻沒有對他 hengchi U. 們進行側寫,作者顯然意圖區分林、謝和李、顏對於死者的意義。宏偉指的是, 陳雪的手法與湊佳苗一樣任由事件相關人物盡情地眾聲喧嘩(heteroglossia)14,但 她反覆切換視角,透過人物傳記、媒體採訪、法律自白和客觀速記等多個面向, 貌似在鋪陳情節、追根究柢,實則透過深深解剖這些市井小民,探詢著法律與暴 力、欲望與惡、及愛與救贖的大議題。至於本書最精彩的地方,莫過於一如人們 往往會盲目相信法庭之上必能見到正義與真相一樣,陳雪對於「推理迷」所期待 者--透過偵探過人的智慧,穿越重重謎團,與壞人鬥智鬥力,最終發現了事情 14. 「眾聲喧嘩」指語言傳佈有多音複義傾向,並隨各種社會文化建構往來互動的關係而變化。 參照註 220,頁 69。 12.
(14) 的真相,把兇手繩之以法,實踐正義的幻想,結結實實潑了一盆冷水。這是一個 每個人都認罪,但找不出兇手的荒謬劇。事件中除了顏俊主張兇手是他和美寶的 父親之外,從林大森、李有文、謝保羅、甚至李茉莉,都認為即使不是自己親手 殺了美寶,也跟美寶的死脫不了干係;想證明不在場,證人的說詞又全部不可信; 要證據,每個人都或多或少在美寶房間與身上留下可疑的痕跡;最糟的是,關鍵 的監視器還壞了。在真相永遠無法大白的恐慌中,於第四部末尾終於輪到惡名昭 彰的死者繼父說話,他坦承不諱,甚至提供了完整的犯案情節,但正如採訪周刊 的結論:「顏永原的自白就像一篇精心策劃的認罪宣言,其中更隱含了他想要透 過認罪佔有鍾美寶的死。」15親口承認自己是兇手者,卻無法證明自己殺了人。. 治 政 一個殺人事件,與欲望糾葛如此之久、如此之深,而這當中法律竟從頭到尾 大 立 束手無策。無論是鍾美寶被迫負起的雙親債務、毀了謝保羅一生的車禍事件、還 ‧ 國. 學. 是這起人人都無法洗清嫌疑、最後卻仍然抓不到犯人的兇殺案,法律簡直就像外. ‧. 表俊美無匹卻得了失語症、自閉症、精神分裂甚至不舉的顏俊一樣,想要保護姐. sit. y. Nat. 姐鍾美寶,卻遺失了鑰匙,使歹徒得以長驅直入,最後對於至愛的死無能為力。. io. er. 找不出兇手的結局,使《摩天大樓》招來部分推理書迷的負評。然作者醉翁 之意不在解謎,而是透過不同角度讓人們說故事,從中理解現代人幾乎無從宣洩. al. n. iv n C 的各種困境。這些不可說的困境,慢慢地滲透我們、改變我們,最後交織出我們 hengchi U. 所生活的世界。美寶的掙扎脫逃與最後的死作為一種暗示:發生在生活中的各種 衝突和糾紛,人人都跟美寶一樣不斷地尋找出路,這個「尋找出路」的行動,其 實就是「法意識」16的萌發與成長過程。法意識是一條蜿蜒曲折的路,缺少既定 的方向,在擺脫困境的過程中,法律不斷參與著人們生命的運作,使人們認知並 定義所處的世界、追尋想要的生活、定義自己是誰、以及想要成為怎麼樣的人, 同時,也透過這些大大小小的行動和抉擇共同構築著現代社會。. 15. 陳雪, 《摩天大樓》,麥田出版,2015,頁 392。 此「權利」同王曉丹, 〈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一文中所定義,包含社會運動所 主張之權利及刑法和民法所保護之權利。 13 16.
(15) 四、章節架構表 序曲. 第一部. 第二部. 第三部. 第四部. 敘事視角. 第三人稱. 第三人稱. 第一人稱. 第一人稱. 第三人稱. 章節名稱. 龐特塔. 出口 (謝保羅). 巡夜人 (李東林). 林大森. 十一月. 單向街 (鍾美寶). 樓主之夢 (林夢宇). 林夢宇. 十二月. 空中花園 (林夢宇). 葉美麗. 李茉莉. 一月. 日光露台 (吳明月). 上升與下 降間的高. 李有文 (大黑). 二月. 謝保羅. 學. 三月. ‧. 四月. 大衛塔. (李愛米). io. 套房裡的 地球儀 (李鐵布). 玄關之花. 小紅樓. (李茉莉). (王斯博). 雙面生活 (林大森). 吳明月. Ch. 萬能便利 商店 (黃浩武). n. al. y. 顏俊. sit. Nat. 物質的 走道 (葉美麗). 林大森. 五月. er. ‧ 國. 立. 政 治 大 速電梯. engchi. i Un. v. 六月. 乾燥的夢 (丁美琪). 七月. 完美的 空洞. 八月. (陸小孟)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一年之末 (李東林) 14.
(16) 第三節. 本文主旨與結構. 對於真實(truth) 的認定向來是法律的重心。17王曉丹教授藉由深描(deep description)一則衝突事件,說明事實(fact)與法律如何存在於人們的思維行止之 中,影響人們想像真實(imagining the real)18的方式,建構敘事與正義的意義;並 從人我關係與規範中主體性的建立,自建構論的角度提出「法意識裡的情感與主 體」 ,主張法意識不僅是認知、同時也是情感的活動。19在法律與文學領域,Felman 以文學法理學角度並列文學文本與法律文本,聲明兩者對於事實之目盲有驚人的 相似性,唯有創傷理論得以剖析法律如何成為創傷的載體,從而再製並加深創. 政 治 大 構的一部分,論證受創主體以敘事創造幻象(fantasy)保護自己,目的是透過不斷 立. 傷。20而蔣興儀和魏建國從瑪拉布的「創傷一般性」理論,探討創傷做為主體建. ‧ 國. 學. 的重複說出那「不可說的」,與創傷之「真實(real)」再度相逢。21在方法上,本 研究採取文學法理學進路,透過分析文學文本《摩天大樓》22一書,描繪人們日. ‧. 常生活中的法意識;在理論上,認同並深化「法意識裡的情感與主體」建構觀點,. sit. y. Nat. 認為台灣人的法意識主體是在「擬仿規範」23的自我建構過程中,由多重規範共. n. al. er. io. 構而成;最後,立基於「創傷一般性」對創傷和主體之連結,主張法意識主體之. i Un. v. 建構全面籠罩於創傷經驗指導之下,是為創傷主體之法意識。 17. Ch. engchi. 陳翠玉, 〈嚴格司法視閾下的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 《人大法律評論》 ,第 2 輯,法律出版社, 2015,頁 118-138。 18 關於「現實」 、 「事實」 、和「真實」 ,本研究採「現實(reality/actuality)」 、 「事實(fact)」 、和「真 實(truth)」之翻譯,並定義「現實」為當下所處的真實狀態,但與主體所設想的有所落差;「事 實」指一客觀的真實狀態,如大自然規律或科學;「真實」則具有主觀性,且可能因為時空變化 而改變。另外,在英文文法中,冠形詞 the 加上形容詞會變成複數名詞,因此 real 和 true 會出現 the real 和 the true 的名詞用法,揣摩語感和使用語境,本研究認為 the real 及 the true 在定義上更 接近「真實」之義;因此,從本研究標題「真實的謊言(lies like truth)」 、王曉丹之「想像真實(imagining the real)」 、到蔣興儀和魏建國之「創傷與真實(real)相逢」 ,定義皆具一貫之脈絡。 19 王曉丹,〈敘事與正義的地方性知識--臺灣人法意識與法律空間的民族誌〉 ,《月旦法學雜 誌》 ,第 249 期,2016。王曉丹,〈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 ,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 潮論文研討會,2017。 20 Shoshana Felman, Forms of Judicial Blindness: Traumatic Narratives and Legal Repetition, in History, Memory, and the Law, Austin Sarat and Thomas R. Kearns eds., 2002, P.27. 21 蔣興儀、魏建國,〈瑪拉布論創傷:創傷的一般理論與受創主體的再定位〉, 《思與言》 ,2016 年獲刊登。蔣興儀,魏建國, 〈創傷之「真實」 :從見證的僵局到心理分析的突破〉 , 《政治與社會 哲學評論》 ,第 27 期,2008。 22 陳雪, 《摩天大樓》,麥田出版,2015。 23 在此意義下的「規範」包含「法律」和「常規(其他社會性規範:風俗、倫理、宗教等)」。 15.
(17) 本研究分成三個章節討論台灣當代法意識之建構: 一、法律角色的描述層次:人們對法律的低度信賴,顯示法律並未如尤伊克和西 爾貝所主張的在認知系統中具有霸權地位24,全面滲透台灣人民日常生活的其實 是事實與法律無從切割的「規範」25;人們實踐法律的模式--「簡化法律」 、 「裝 扮法律」和「聲稱法律」26,凸顯「人我關係」既是建構社會也是建構自我的重 心,而此建構乃是「擬仿規範」之法意識的發展過程。 二、文化基模27的分析層次:「擬仿規範」的法律實踐和所呈現出來的社會文化 底蘊,顯示在台灣人的法意識中,法律並不具有決定性,而是糾葛在具有規範性 的人我關係與法律空間當中。這些根深蒂固的文化基模形成複數的規範,共構了. 治 政 人們的法意識,凸顯出「擬仿規範」的主體性特色,同時建構著台灣當代社會。 大 立 三、創傷經驗的詮釋層次:法意識主體 的建構,客觀看來是一個「擬仿規範」 28. ‧ 國. 學. 的自我建構行動;就主觀而言,由於人們的情感、思維與行動往往受到意識之外. ‧. 的無意識之主宰,「創傷的一般性」證實了人們的意識(含法意識)不但會被創傷. y. sit. 24. Nat. 經驗改變,創傷本身對主體而言更是先驗的,意識主體即是創傷主體。. n. al. er. io. 尤伊克、西爾貝, 《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的故事》 ,徐顯明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 本研究在此一章節得出的結論,乍看之下似乎將法意識的研究重新回歸到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脈絡下,使學者們在眾多規範中獨立討論--「法律」作為一種認知框架,是否及 如何參與人們的生活--之努力白費,喪失了「法意識研究」本身的意義。然本研究之目的與法 律多元主義有根本上之不同:一、目的不在糾正將國家制訂的法律作為唯一法律的實證主義謬 誤;二、目的不在從社會功能角度來定義法律(即本研究重點不在於對「法律」一詞之擴大解釋: 主張法律是在不同社會領域提供規範性和秩序的有效規則的總和;相反地,本研究清楚區分了「法 律」和「常規(其他社會性規範)」);三、目的不在將法律研究之視角從國家或法典轉移至社會。 本章節的結論,在於回應尤伊克和西爾貝的論點--在台灣社會,是所有社會性規範同時全面滲 透了人們的生活,法律亦是上述規範的一部份,但在人們的認知框架中並不具有決定性地位。另 外,本文對於事實、規範和法律的觀點,採用 Greetze (1983)事實與法律並非分離之論證,說明 規範如何與人們生活密切交織甚至合而為一,同時證成本研究「規範全面滲透」之結論。參照克 利福德˙吉爾茲, 〈第八章 地方性知識:從比較的觀點看事實和法律〉 ,《地方性知識》 ,中央編 譯出版社,2004。 26 王曉丹,〈敘事與正義的地方性知識--臺灣人法意識與法律空間的民族誌〉 ,《月旦法學雜 誌》 ,第 249 期,2016,頁 10。 27 基模(schema)是個體用來認識周圍世界的基本模式,此模式是由個體習得的各種經驗、意識、 概念等構成一個與外界現實世界相對應的抽象的認知架構。 28 本研究之「主體(subject)」與「主體性(subjectivity)」 ,同王曉丹〈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 構主體〉定義:「主體」指帶有特定意識/經驗的個體(但第五章之主體為普遍意義之主體);主體 經由各種敘事及話語產生「主體性」 , 「主體性」的具體表現為「主體」對真實與現實的判斷。帶 有特定法律/權利意識或經驗的主體稱之為「法/權利意識主體」 ,與民法中的「法律主體」或「權 利主體(Subject of Rights)」不同,後者指享有「權利能力(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者。 16 25. Ch. engchi. i Un. v.
(1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首先,本研究因採取與一般法律與社會學研究相異之進路,從法律與文學之 視角,探討文學作品中台灣當代法意識主體建構之文化基模和其在建構過程中所 扮演之角色,故將回顧法律與文學研究之發展,說明本研究為何採取此一研究方 法及在該領域之定位。次之,將回顧法意識理論之發展,以釐清本研究承襲之理 論和定義的脈絡。最後,將回顧與本研究直接相關之創傷理論文獻,以期達到學 術對話之意義。. 第一節. 立. 一、西方. 法律與文學研究發展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如理察˙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所言:「西方文化從一開始就充斥著法. ‧. 律的方法和意象。法律這個題材一直吸引著文學作家。」29早在十九世紀便已有. sit. y. Nat. 法律學者對於「文學裡的法律」進行研究30,1910 年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io. er. Radbruch)的《法學導論》時常引用聖經、希臘悲劇和十八、十九世紀的德語文 學作品作為例證31,並建議年輕法學家閱讀文學作品以探析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 al. n. iv n C 性;1920 年代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h e n gN.cCardozo)於其演講中點出文學可以幫 hi U 32 助法律文書更為清晰與精準 。美國的法律與文學運動(law-and-literature. movement)一般認為起始於詹姆斯˙波伊德˙懷特(James Boyd White)寫於 1973 年的”The Legal Imagination”33,該書討論了個人專業與利益如何影響語言,而語. 29. 理察˙波斯納,楊惠君譯, 《法律與文學》,商周出版,2007,二版 2 刷,頁 44。 Theodore Ziolkowski, German Romanticism and Its Institutions, 395,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在本書第三章〈The Law:Text of Society〉的注二,提到椰林(Rudolf von Jherin)寫於 1872 年的短文〈Der Kampf ums Gesetz〉(The Struggle for Law, trans. John J. Lalor)中,藉著克萊斯特 (Heinrich von Kleist)的小說”Michael Kohlhaas”(1810)探討當中的法律意涵。 31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王怡蘋、林宏濤譯, 《法學導論》 ,商周出版,2002, 初版 4 刷,頁 25、55、156、181-182、254-256、262、271-273 等。 32 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董炯、彭冰譯, 《演講錄--法律與文學》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33 James Boyd White, The Legal Imagination(1973),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本書實為美 17 30.
(19) 言如何透過文學的形式影響司法。1986 年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 律帝國》34在「法律中的整全性」篇章中,以創造性詮釋的概念,將法律與連環 小說(chain novel)相互比較。隔兩年,波斯納的《法律與文學》出版,主張以比 較法學的觀點分析文本並從中獲得助益;在其至 1998 年改版的十年間,法律與 文學運動急速發展,相關主題的論文及論著相繼問世,並出現專門的學術期刊 35. 。90 年代中期,Lenora Ledwon 的”Law and Literature: Text and theory”36有系統. 地整理了相關的文本和理論;21 世紀初,Kevin M. Crotty 的” Law's Interior--Legal and Literary Constructions of the Self”37從一些重要文學作品中建立起人民與法律 關係的新模型,強調法律可以型塑及促進人們的主體性,人們身在法律之中,文. 治 政 學可以透過連結法律與世界而跟法律產生交集。2013 大年,James Seaton 的文 立 章”Law and Literature: Works, Criticism, and Theory” 對這塊蓬勃發展的研究領域 38. ‧ 國. 學. 進行批判與反思,認為不少著名的法思想家在文學文本、批評和理論中探尋法律. n. al. er. io. sit. y. Nat. 二、中國. ‧. 見解其實是錯誤的進路。. i Un. v. 法律與文學在中國約自 1990 年代起受到重視,首先是文學家余宗其的《法. Ch 39. engchi. 律與文學的交叉地》(1995) ,該書被視為中國第一部研究法律與文學的專著, 其從文學的角度思考法律對文學的影響,並提出「文學法律學」的概念;續作如 《魯迅與法律》(2001)40、《法律與文學漫話》(2001)41、《中國文學與中國法律》. 國法律與文學運動先驅者已是普遍共識,參照波斯納《法律與文學》,頁 32、45。 34 德沃金,李冠宜譯,第七章〈法律中的整全性〉 , 《法律帝國》 ,時英出版社,2002,頁 233-282。 35 理察˙波斯納, 〈前言〉 , 《法律與文學》 ,商周出版,2007,二版,頁 37-40。另外,蘇力所譯 之《法理學問題》(元照出版社,2002)及《超越法律》(元照出版社,2002)也有篇章論及此議題。 36 Lenora Ledwon, Law and Literature: Text and theory(1996), Routledge, 2015. 37 Kevin M. Crotty, Law’s Interior--Legal and Literary Constructions of the Self,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1. 38 James Seaton, Law and Literature: Works, Criticism and Theory, Yale journal of law and the humanities, 1999. 2nd.ed. 2013. 39 余宗其,《法律與文學的交叉地》,春風文藝出版社,1995。 40 余宗其,《魯迅與法律》 ,華藝出版社,2001。 41 余宗其,《法律與文學漫話》 ,華藝出版社,2001。 18.
(20) (2002)42、 《外國文學與外國法律》(2003)43、 《法律文藝學》(2014)44等,皆為其對 法律與文學領域的深耕成果。幾乎與余宗其同時間開始關注法律與文學關連的馮 象,其有關法律與文學的文章集結在《木腿正義--關於法律與文學》45一書中, 1999 年甫出版便引起關注;而其〈法律與文學〉46則被認為是中國第一次全面系 統地介紹美國「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文章。47朱蘇力從《法治及其本土資源》(1996)48 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及〈附錄:從文學藝術作品來研究法律與社會?〉 開始,便極力推展法律與文學運動,並於傳統的「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 和「作為文學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框架底下,引借波斯納之學說提出另外兩 種觀點:「關於文學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和「通過文學的法律(law through. 治 政 literature)」 ,堪稱中國法律與文學運動之旗手。其 2006 大 年出版的《法律與文學: 立 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 一書,便是他理論的實踐。朱蘇力在本書導論〈在中 49. ‧ 國. 學. 國思考法律與文學〉中,簡單回顧了 1990 年代中國法律學者對於「法律與文學」. ‧. 研究的不同進路與貢獻50:賀衛方〈中國古代司法判決的風格與精神--宋代為. sit. n. al. er. io. 42. y. Nat. 基本依據兼與英國比較〉(1990)51,涉及古代官吏「司法」中判決書寫作的文學. i Un. v. 余宗其,《中國文學與中國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余宗其,《外國文學與外國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44 余宗其,《法律文藝學》 ,中國物資出版社,2014。 45 馮象, 《木腿正義--關於法律與文學》,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 46 馮象, 〈法律與文學——《木腿正義:法律與文學論集》代序〉,《北大法律評論》,第 2 期, 1999。 47 眉睫, 〈法律文學的研究對象及其分支〉 , 《朗山筆記--現當代文壇掠影》 ,秀威資訊,2009, 頁 235。 48 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49 蘇力, 《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元照出版社,2006。 50 朱蘇力於此表示不討論以文學或史學為進路的研究,如元代公案戲、包公戲或清官戲等。但 實際上,很多非法學領域的研究成果皆具有相當價值,值得借鏡,並儼然成為另一類型的研究趨 勢。如王立,〈神祕世界中的公平交易原則--鬼靈酬恩與中國古代復仇文學主題〉 ,《新疆師範 大學學報》 ,第 20 卷第 1 期,1999。王立, 〈人治社會與違法復仇的文化根源--中國古代復仇 文學主題片論〉 , 《大連大學學報》 ,第 21 卷第 5 期,2000。王海燕, 〈 《聊齋》公案獄訟小說與蒲 松齡的民間關懷〉 ,《蒲松齡研究》,第 4 期,2004。王海燕,〈 《聊齋》公案獄訟小說與蒲松齡的 民間關懷(續)〉 , 《蒲松齡研究》 ,第 1 期,2005。史春梅, 〈從「三言」公案故事看古代司法精神〉 《現代語文(文學研究)》 ,第 7 期,2007。竺洪波, 〈公案小說與法制意識--對公案小說的文化 思考〉, 《明清小說研究》 ,第 3 期,1996。 51 賀衛方, 〈中國古代司法判決的風格與精神--宋代為基本依據兼與英國比較〉 , 《中國社會科 學》 ,第 6 期,1990。英文版第 3 期,1991。 19 43. Ch. engchi.
(21) 色彩;梁治平《法意與人情》(1992)52主要以古代文人的筆記、小品、故事為材 料,比較中西法律文化差異;強世功〈文學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竇娥和鮑西婭— 女權主義的法律視角及檢討〉(1996)53涉及中外三部經典文學中的女性形象,並 有中外法律比較之色彩;汪世榮《中國古代判詞研究》(1997)54從包含文學作品 中的判詞來研究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劉星《西窗法雨》(1998)55以西方法律故事 進行法律分析,2000 年出版的《古律尋義》56也有類似追求;與汪世榮研究思路 類似、但材料不同的徐忠明則從 1992 年始,以史學方法從中國古代文學作品中 發掘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史料,至今為止深耕不輟。57另外,香港學者吳尚智的 《舞文弄法: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2013)58,在教育領域致力推廣. 治 政 法律文學的教材教法;而範玉吉主編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第 1 輯)》(2012) 、 大 立 陳文瓊《國家政治語境中的法律與文學》(2013) 、劉星顯《法律與文學研究— 59. 60. ‧ 國. 學. 基於關係視角》(2014)61、白慧穎《法律與文學的融合與衝突》(2014)62等書的陸. ‧. 續出版,皆說明法律與文學研究已出現年輕接班人,研究範圍更為廣闊多元,並. sit. n. al. er. io. 三、台灣. y. Nat. 在中國形成重要的研究趨勢。. Ch. engchi. i Un. v. 在台灣,「法律與文學運動」起步相對稍晚,本研究礙於篇幅,文學視角之 研究取徑僅簡單帶過,主要爬梳法學界研究成果。早期政治學家薩孟武的《紅樓. 52. 梁治平,《法意與人情》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強世功, 〈文學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竇娥和鮑西婭--女權主義的法律視角及檢討〉 , 《比較 法研究》 ,第 1 期,1996。 54 汪世榮,《中國古代判詞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55 劉星, 《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3。 56 劉星, 《古律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57 徐忠明, 《法學與文學之間》 ,中國法政出版社,1999。綜上整理自朱蘇力, 〈導論:在中國思 考法律與文學〉 ,《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 ,元照出版社,2006。 58 吳尚智,《舞文弄法: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 ,文思出版社,2013。 59 範玉吉主編, 《法律與文學研究(第 1 輯) 》,上海三聯書局,2012。 60 陳文瓊,《國家政治語境中的法律與文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 61 劉星顯,《法律與文學研究--基於關係視角》,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 62 白慧穎,《法律與文學的融合與衝突》,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 20 53.
(22) 夢與中國舊家庭》 、 《水滸傳與中國社會》 、 《西遊記與古代中國政治》63系列,是 較早將法律與文學連繫起來的作品。武忠森《古事今判》64連載於中央日報,1957 年集結成書,乃台灣關於法律與文學最早的研究文本。經過幾十年的斷層之後, 1994 年 1 月至 1995 年 10 月,月旦出版旗下的月房子出版社以「法網驚奇」為 系列名,出版了 26 本推理小說,並請法律專業人士包含蔡墩銘等於書後撰寫「法 律解析」。1996 年以文學研究者為主舉辦的「文學、法律、詮釋 第十九屆全國 比較文學會議」召開並隨後出版論文集65,以文學視角去探討文學中的法律內 涵,其深度足以供法學研究者借鏡。1998 年到 2006 年間陸續有些許文章發表66, 2003 年到 2009 年之間,台北律師公會舉辦法律文學創作大賞,法律學者邵瓊慧. 治 政 等在序言部分重新強調法律與文學的關連性。 2003 大年可謂法律與文學議題備受 立 關注的一年, 《全國律師》7 月和 8 月月刊分別收錄了〈法律與文學學術研討會〉 67. ‧ 國. 學. 的數篇文章68;同年林東茂在〈法律與文學〉69一文主張法律與其說是社會科學. ‧. 63. n. al. er. io. sit. y. Nat. 薩孟武, 《西遊記與古代中國政治》 ,三民書局,2003; 《水滸傳與中國社會》 ,三民書局,2005; 《紅樓夢與中國舊家庭》 ,三民書局,2006。 64 武忠森,《古事今判》 ,中央日報,1957,初版。 65 馬健君、廖炳惠主編, 《文學、法律、詮釋 第十九屆全國比較文學會議》 ,中華民國比較文學 學會出版,1996。 66 如劉恆妏, 〈由包公系列小說看傳統中國正義觀〉 , 《月旦法學雜誌》 ,第 53 期,1999,頁 35-46。 李念組、林詩梅, 〈法律人從文學中獲得什麼?〉 , 《律師雜誌》,第 290 期,2003,頁 2-4。陳彥 希, 〈小說、判決、人生〉 ,《律師雜誌》,第 302 期,2004,頁 2-3。彭思舟, 〈當法律不過是個 故事--法律與文學初探〉 , 《東吳法律學報》 ,2004。沈明, 〈法律與文學:可能性及其限度〉 , 《中 外法學》 ,第 3 期,2006。邵瓊慧, 〈傾聽文學的聲音〉 , 《律師雜誌》 ,第 325 期,2006,頁 1-3。 阮文泉,〈法律與文學--以德沃金教授的論述為中心〉 ,《法律評論》 ,第 65 卷,1998。 67 該活動分別舉行於 2003 年、2004 年、2006 年與 2009 年,出版作品包含吳音寧、汪紹銘、郭 國楹,《青春的偷竊歲月:2003 年法律文學創作大賞》 ,商周出版,2003;黃丞儀、劉裕實、侯 紀萍,《相遇:2004 年法律文學創作大賞》 ,商周出版,2005;以及劉峻谷,《色計》 ,臺北律師 公會出版,2008 等。邵瓊慧之序言〈 「導讀:法律與文學再度相遇」〉 ,收錄於《相遇:2004 年法 律文學創作大賞》 ,頁 VII-XII。詳細得獎名單本研究暫不一一詳列。相關文章尚有薛欽峰,〈記 首屆法律文學創作獎始末〉, 《律師雜誌》 ,第 290 期,2003,頁 32-38。 68 包含 7 月號之張麗卿,〈 「法律與文學」學術研討會引言〉 、〈法律與文學比較研究初探--以 卡夫卡「審判」為例〉 ;楊保安,〈平凡人與不平凡人的「罪與罰」〉 ;李清潭, 〈評論<平凡人與 不平凡人的「罪與罰」>〉 ;陳淑芳, 〈咆哮山莊--報復的悲劇〉 ;鄧學仁, 〈報復是為了什麼?與 談「咆哮山莊」讀後心得〉 ;王澤瑋, 〈黛絲姑娘--純潔少女的人生謳歌〉 ;余振華, 〈與談「黛 絲姑娘---純潔少女的人生謳歌」 〉 。8 月號之陳慧珊, 〈我願意為你朗讀--籠罩在歷史陰影的 情劫〉 ;林東茂, 〈與談「我願意為你朗讀」 〉 ;張右人, 〈法律與文學的「印度之旅」〉 ;彭錦堂, 〈與 談「印度之旅」 〉 ;吳宏亮, 〈異鄉人--生命的鬥士〉 ;王兆鵬, 〈與談「異鄉人」〉 ;邱仁楹, 〈復 活--靈魂的洗滌與重生〉;魏仲佑, 〈與談「復活--靈魂的洗滌與重生」 〉。 69 林東茂,〈法律與文學〉 ,《法學講座》 ,第 15 期,2003。 21. Ch. engchi. i Un. v.
(23) 的一種,不如說是人文學科的一類,文學是人文學科的核心,兩者皆觸碰人情世 故,因此法律可向文學借鑑者應多於文學之向法律。陳惠馨的〈法律文學與法學 研究的關係--談一個法學研究者跟法律文學的邂逅經驗〉,以文學愛好者和法 律專業人的身分嘗試將法律與文學結合70。江玉林的〈人、法的主體與法律考古 ──從張光直《番薯人的故事》也談法律的故事〉,從「說故事」對法律進行考 古研究71。2004 年黃源盛的《法理與文采之間──讀〈龍筋鳳髓判〉》72,以法律 角度探討唐代判詞並發掘其法律意義。2010 年張麗卿《法律與文學:文學視野 中的法律正義》73一書之出版,不僅是台灣第一本法律與文學的專著,更標誌著 法學界對於法律與文學這一領域,從法學教育到學術推展至目前為止的努力成. 治 政 果。從學位論文的數量來看,法學界有黃瓊芳〈中國文學裡的法律文化--以 「義」 大 立 的概念為中心的探討〉(2008)、周信頡〈《審判》:卡夫卡的法律與自我塑造〉 ‧ 國. 學. (2012)、廖招治〈台灣本土法律文學作品評析〉(2013)、洪伯緯〈法‧力‧覺悟. ‧. ──賴和的文學批判〉(2015);文哲學界則有柯麗芬〈法律/權利、復仇與正義-. sit. y. Nat. -德語文學中「正義」主題之探討〉(1998)、簡齊儒〈明代公案小說「法律與文. io. er. 學文本」的融攝〉(2006)、林世超〈德沃金(Ronald Dworkin)法律詮釋理論之研究〉 (2006)、陳麗君〈正義的神話?!--《施公案》、《三俠五義》與《彭公案》中. al. n. iv n C 文學與法律的互文關係〉(2006)、胡龍隆〈文學、道德與法律之辯證:以包公故 hengchi U. 事為例〉(2009)、何淑貞〈法律與文學之依違:元雜劇法制書寫與刑事命案析證〉 (2013)等。 綜合整理上述研究成果,「法律與文學運動」集中於兩個面向:一、闡述和 理解法律與文學運動的理論;二、運用法律與文學方法進行學術實踐。法律與文 學運動在台灣法律學術界起步未久,多屬初探法律與文學的關連性,或者分析文 70. 陳惠馨, 〈法律文學與法學研究的關係──談一個法學研究者跟法律文學的邂逅經驗〉 , 《月旦 法學教室》 ,第 12 期,2003,頁 87-102。 71 江玉林, 〈人、法的主體與法律考古--從張光直《番薯人的故事》也談法律的故事〉 , 《月旦 法學教室》 ,第 12 期,2003,頁 110-120。 72. 黃源盛,〈法理與文采之間──讀〈龍筋鳳髓判〉 〉, 《政大法學評論》 ,2004。. 73. 張麗卿,《法律與文學:文學視野中的法律正義》 ,元照出版社,2016。 22.
(24) 學中的案例,或者採取法史學、法哲學之進路,不脫上述兩個研究面向,且題材 相當侷限。徐忠明提到近年來中國法學界在該領域的耕耘方向,逐步朝向「法律 的新文化史」,與以往研究旨趣和方法不同,而是「以文學作品為基本分析材料 進行中國法律文化史的解讀」74;無獨有偶,波斯納在二版《法律與文學》之前 言亦提及有些學者紛紛採用「和法律無關的文學(至少表面上沒有法律的主題), 來建立新的法律研究模式……這種新模式所強調的是敘事和回憶而非分析」75。 本研究所採者即是此一研究視角,故而選擇了非以法律為主題的《摩天大樓》, 從法意識之研究深掘意識主體、自我、以及創傷經驗之關連,意圖建構一個本土 化的法意識主體理論模型。研究方法鑒於 Felman〈Forms of Judicial Blindness:. 治 政 Traumatic Narratives and Legal Repetition〉 一文,靈活運用真實案例(辛普森案) 大 立 與托爾斯泰的作品(克魯采奏鳴曲)進行法哲學分析,認為在法律與社會學的研究 76. ‧ 國. 學. 上應也可以以文學文本補足案例調查或訪談之不足,探討台灣當代法意識之發展. ‧. 與困境。文學文本在此不再只是信手拈來、增添文采用的的例子,而是一個實在. y. sit. io. 第二節 a. er. Nat. 的研究對象,並在以其本身作為研究對象的過程中就具有意義與價值。. n. 法意識理論發展 iv l C n hengchi U 在法社會學領域中,最常被提及的主題即法律與社會的落差,王曉丹教授認 為大致可以分成三個討論層次:一、「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和「事實運 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二、法律的「合法性(legality)」和「正當性 (legitimacy)」;三、「法律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或「權利意識(rights consciousness)」。77這三個層次的核心概念與法律社會學的發展進程亦有密切關 係。 74. 徐忠明、溫榮,〈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述評〉 ,《中山大學學報》 ,第 6 期,2010。 理察˙波斯納,楊惠君譯, 《法律與文學》,商周出版,2007,二版 2 刷,頁 38。 76 Shoshana Felman, Forms of Judicial Blindness: Traumatic Narratives and Legal Repetition, in History, Memory, and the Law, Austin Sarat and Thomas R. Kearns eds., 2002. 77 王曉丹,2016 年「社會學專題研究」課堂授課內容。王曉丹, 〈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 主體〉,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潮論文研討會,2017。 23 75.
(25) 根據王曉丹教授的整理,1950 年以後的美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發展有三個階 段:一、1950-1960 年代--重點在於 Law in book 和 Law in action 的實證研究, 著重「行為」和法律間的互動,探詢「法律的實際操作情況」 ,代表著作為 Macauly 的”Non-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1963)78。這個階段的貢獻是藉由批判法 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從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中開展出了新的研究 取向,也就是劉思達所稱的「差距研究(gap studies)」79。二、1970-1980 年代- -主要有兩股力量,一個是有關「糾紛」的 dispute process(或稱 dispute or conflict),另一個是關於 「權利的政治性(the politics of rights)」 。前者的代表學者 是 Nader,以比較人類學的角度把法律置於糾紛的過程中去探求其意義;. 治 政 FAS(Felstiner,Abel, Sarat)的”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大 立 Naming, Blaming, Claiming”(1980-1981) 是這一階段的代表作,這一脈絡下的研 80. ‧ 國. 學. 究重點不在某個法律的實際運作,而是以糾紛或衝突為核心,從中尋求法律扮演. ‧. 的角色。後者的代表人物是 Sheingold 和其名著《The Politics of Rights》(1974)81,. sit. y. Nat. 他提出的觀念是「權利的迷思(The myth of rights)」 ,內容傾向於權利的正面積極. io. er. 意義;而傾向於權利的負面消極意義者乃 Rosenberg 的《落空的期望》(The hollow hope)(1991)82。此階段意在回應「法律如何改變社會?」的問題,Sheingold 的回. al. n. iv n C 答是:法律意識型態(legal ideology) h e往往讓相關的事情產生一個合法化的過程, ngchi U 因此促成社會的改變。在第二階段中的兩個進路都分別觸碰到了「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83的議題,dispute process 的脈絡主張從 naming 到 blaming 到. 78. Macaulay, Non-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28, No. 1, 1963, P.55-67. 79 劉思達, 〈美國「法律與社會運動」的興起與批判—兼議中國社科法學的未來走向〉 , 《交大法 學》 ,第 1 期,2016。 80 Felstiner, Abel,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Law & Society R., 1981, P.631-654, P.883-910. 81 Stuart A. Scheingold, The Politics of Rights—Lawyers, Public Policy, and Political Chang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10. 82 吉洛德˙羅森柏格(Gerald N. Rosenberg), 《落空的期望(The hollow hope)》 ,高忠義譯,商周出 版,2003。 83 一般談到法意識的定義,粗略可分為三種類型:對法律的認識、對法律的觀感、以及法律的 概念、類型、邏輯是否進入人們的意識當中。本研究所援引的法意識概念屬於第三種類型。 24.
(26) claiming 是一個主觀意識的轉變;the politics of rights 的脈絡則認為權利產生對 話,改變了人們的法意識型態,然後對整個政治版圖、或是人們對是非對錯的意 識產生了影響。由此,進入了 1990 年代以後的第三個階段,有由著重法律的外 部影響構成「法律行動主義」之理論脈絡,以及由研究民眾關於其日常困擾的個 別敘事,從中發掘法意識類型的「法意識文化實踐」觀點。後者的代表作是尤伊 克和西爾貝的《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的故事》(1995),意圖探討法律在 日常生活中的參與,認為法律其實是一種文化實踐(cultural practice)。84承繼 1990 年代後關於法意識的研究成果,王曉丹教授在肯認法律與意識型態會互相型塑、 並且建構著社會及文化的同時,強調主體性的重要性,提出「法意識建構主體」. 治 政 觀點,主張於台灣經驗中,「法/權利意識」不只是認知框架的問題,還深受情、 大 立 權威與公共性的影響,是關於情感、信念與欲望的三重奏。本文立基於上述觀點, ‧ 國. 學. 利用文學作品與法律文本高度的相似性,以及儘管兩者都對於事實涵攝具有侷限. ‧. 性、文學作品卻能更詳盡描摹被法律文書過濾掉的資訊之特點85,深入分析陳雪. y. sit. io. 第三節 a. er. Nat. 小說《摩天大樓》,從中觀察法意識之流動與情感、信念、欲望之交錯關係。. Felman 與創傷理論. n. iv l C n hengchi U 一、Felman:文學法理學和創傷批評. 承上所述,法律與文學領域一般分成傳統的「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為文學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關於文學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以及「通過文學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四個範疇。「文學中 的法律」即以文學文本為題材來研究其中的法律問題,它是法律與文學運動最重 要的部分,法律與文學研究的早期成果多屬此一類型;「作為文學的法律」有兩. 84. 尤伊克、西爾貝, 《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的故事》 ,徐顯明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 關於文學(特別指小說)如何對法律產生無可替代的影響,以及文學文本在社會生活系統中可能 具有的功能,努斯鮑姆在《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一書有充分論述。參照努斯鮑姆, 丁曉東譯, 《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25 85.
(27) 條研究取徑,第一種是把文學乃至(哲學)解釋學、語言哲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 應用於法律文本(主要是法典,尤其是憲法)的解釋。第二種研究是指像對待文 學作品一樣研究司法判決書的涵義、風格、修辭、結構。「關於文學的法律」則 研究各種規制文學藝術產品,包括著作權、版權、出版自由、色情文學書刊分級、 以文學作品侵犯他人名譽權等等的法律;「通過文學的法律」利用文學特有的通 俗度和強大的感染力來講述、討論和表達法律的問題,讓無法學基礎者更容易接 受和理解。波斯納在《法律與文學》一書中將「通過文學的法律」分成兩部分, 一是「法律學術的教義學派(edifying school of legal scholarship)」,指關於文學作 品教化作用之研究,二是敘事體法學(narrative legal scholarship) ,如敘事體法律 學術寫作與司法傳記等等。. 86. 立. 政 治 大. 於傳統的法律與文學研究四大領域之外,Felman 提出文學法理學(literature. ‧ 國. 學. as jurisprudence) ,運用文學批評與文學理論分析等方法來説明閱讀和解釋法律文. ‧. 本,包括法律文本和司法文書等。相較於「作為文學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是. sit. y. Nat. 指以文學語言解讀法律文本和對司法文學進行研究,乃文學對法律的一種滲透,. io. er. Felman 並重文學文本與法律文本,意圖從中找出二者的相似性,突出「法律」 而非「法律文本」的病灶,以法律的、文學的、歷史的、心理分析的方式,重現. al. n. iv n C 了「法律案件—辛普森案」那些隱藏在「有意識的法律程序」背後的「無意識的 hengchi U. 法律記憶」 ,然後藉由「文學作品—克魯采奏鳴曲」中的男主人翁 Pozdnyshev 所 「承認」(confession)之敘事(narrative),再度開啟了追求真相的法律程序,重新 去挖掘那些法院不願看見的事實。另外,Felman 所運用之文學批評理論乃創傷 敘事,她強調判決「再製」了創傷:暴力當下造成創傷,但判決「否定」創傷的 存在,因而再製了新的創傷,創傷與司法程序平行且不斷被加深。但弔詭的是, 法律目的之一就是治療創傷。. 86. 對於此四大領域之定義,參照沈明, 〈法律與文學:可能性及其限度〉 , 《中外法學》 ,第 3 期, 2006。 26.
(28) 二、創傷理論 早期對創傷的研究主要針對病理學,理論基礎是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詹 姆斯・伯傑(James Berger)曾扼要梳理了創傷理論在佛洛伊德精神分析體系中的 發展和演變:創傷概念在《歇斯底里研究》(Studies in Hysteria)一書中提出,在 《超越快樂原則》(Beyond the Pleasure Principle)一書中發展,在《摩西與一神教》 (Moses and Monotheism)一書深化。87其後,蔣興儀和魏建國將創傷理論區分為三 個研究面向88:一、創傷與病理學。包含佛洛伊德心理分析學派早期的歇斯底里 研究與後來的創傷神經症研究,以及 1980 年訂立出 PTSD 官方判定標準之後的. 政 治 大 與見證。源自於納粹大屠殺此一巨大的歷史創傷,理論研究的對象主要是倖存者 立 相關研究。這一類理論強調醫療的實踐,著重個體病徵的診斷和治療。二、創傷. ‧ 國. 學. 記錄下的見證文學。自此,創傷理論研究超出了病理學,得以揭示歷史真理及社 會文化中的敘事、再現、記憶、哀悼等相關問題。89三、創傷與主體理論。以倫. ‧. 理學為軸心,逸出歷史創傷,探討主體與原初他者的創傷性遭逢,及創傷如何作. sit. y. Nat. 87. n. al. er. io. James Berger. Trauma and Literary Theory, Contemporary Literature, 1997. 另外,根據蔣興儀和魏 建國的整理,Berger 也爬梳了創傷理論的來源。第一個來源是佛洛伊德(S. Freud)對於戰爭神經症 的病理學分析,以及官方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的醫療 定義。第二個來源是理論和思辨的心理分析,由佛洛伊德--拉岡(Jacques Lacan)--紀傑克 (Slavoj Žižek)這一條路線所構成,分析歷史創傷在社會文化層面所產生的效果。第三個來源是 1970 年代之後出現的大屠殺研究,以方法學和各種主題來探討見證和證詞。本研究接下來所引 的三個研究面向,乃蔣興儀與魏建國修正伯傑主張後的說法。惟須留心的是,任何關於理論研究 取向的分類僅為建立概念框架和定位之方便,事實上各面向間多有重疊或交集,無論是本研究之 前所述的法律與文學的分野、法意識理論的幾個主要脈絡、以及此處關於創傷研究的取徑,筆者 皆無斷然劃分之意。本注釋引用蔣興儀與魏建國之整理,參照蔣興儀、魏建國, 〈瑪拉布論創傷: 創傷的一般理論與受創主體的再定位〉 ,《思與言》,2016,注 1。該文已獲《思與言》學術期刊 同意登載,然稿件尚在等候刊登,為免有不當引用之嫌,補上同份資料的網路版本:蔣興儀, 〈蔣 興儀的學術散文:創傷研究的三個類別〉 ,2015。http://jsy66621.pixnet.net/blog/post/432877523(最 後瀏覽日:2017 年 05 月 05 日) 88 蔣興儀、魏建國,〈瑪拉布論創傷:創傷的一般理論與受創主體的再定位〉, 《思與言》 。該文 已獲《思與言》學術期刊同意登載,然稿件尚在等候刊登,為免有不當引用之嫌,補上同份資料 的網路版本:蔣興儀,〈蔣興儀的學術散文:創傷研究的三個類別〉,2015。 http://jsy66621.pixnet.net/blog/post/432877523(最後瀏覽日:2017 年 05 月 05 日) 89 本研究所引用之費歐曼(Shoshona Felman)即屬此一研究脈絡。其他著名學者還有阿岡本 (Giorgio Agamben)、拉卡普拉(Dominick LaCapra)、卡露絲(Cathy Caruth)等人。其中卡露絲和費 歐曼被認為開闢了創傷批評研究之理路,前者的代表作品是《創傷:記憶研究》和《無法言說的 經歷:創傷、敘事和歷史》;後者的代表作品是《證詞:文學、心理分析與歷史中的見證危機》 和《司法無意識:20 世紀的審判和創傷》。參照寧寶劍,〈創傷理論批評淵源探究〉, 《安徽理工 大學學報》 ,第 2 期,2014。 27. Ch. engchi. i Un. v.
(29) 為主體的構成性原理。這類的理論試圖為「創傷」之概念恢復名譽:創傷立基於 普遍的存有者,並能作為主體之根源。透過後來的創傷事件,主體將能返回其根 源,再度獲得解放與自由。90簡言之,後二類研究取徑皆將創傷理論從醫療領域 解放,主張創傷一般化乃人文社會之普遍現象。本研究兼採二者,一方面借助 Felman 援引文學批評理論詮釋法律所開闢之文學法理學,以文本(包含法律及文 學文本)作為研究對象;另一方面奠基於哲學和精神分析學的主體性,彰顯創傷 的本質如何普遍存有並作為主體之根源,說明創傷經驗如何全面籠罩且先驗地指 導著法意識之發展。. 第三章. 立. 政 治 大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 ‧ 國. 學. 法律移植的社會,常處於一個規則不清或者有複數規則的狀態,為了能夠分 析人們思維行止背後的運作機制,必須從微觀角度進入人們日常互動中法意識的. ‧. 建構過程,了解人們的認知體系是如何建立、並且如何糾葛在各種文化因素當. sit. y. Nat. 中,才能了解法律作為一個文化實踐,究竟在台灣當代社會中扮演什麼角色,又. n. al. er. io. 是否如同尤伊克和西爾貝所主張--法律已然無孔不入地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 v. 活之中,成為一種「霸權」,還是另有不同的面貌。91本章將從「法意識」的兩. Ch. engchi. i Un. 種定義切入,在第一節從客觀層次觀察台灣人對法律的認知、感受,討論法律在 台灣當代社會中展現的形象和地位;第二節再從「法律作為一種文化實踐」的主 觀層次,分析人們與法律、社會處於上述的關係之中,將發展出怎麼樣的認知結. 90. 這一類的學者有:紀傑克、瑪拉布(Catherine Malabou)、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等人。又, 本研究所參照之文章作者蔣興儀和魏建國亦屬於此類,其欲探討之課題有二:一、探究創傷的本 質,為創傷正名,使其完全脫離任何狹義或廣義的病理學意涵。二、闡述創傷之摧毀如何構成受 創主體:他之所以能夠生還,是因為直接的摧毀已然剝除掉他所有的經驗和感受,使他進入自身 的主體之匱乏。並且,受創主體不是與我們相異的特殊或脫軌,相反地,他們就是我們,他們的 受創正是我們所有人原初的存有之匱乏狀態。參照蔣興儀、魏建國,〈瑪拉布論創傷:創傷的一 般理論與受創主體的再定位〉 ,《思與言》。該文已獲《思與言》學術期刊同意登載,然稿件尚在 等候刊登,為免有不當引用之嫌,補上同份資料的網路版本:蔣興儀,〈蔣興儀的學術散文:創 傷研究的三個類別〉,2015。http://jsy66621.pixnet.net/blog/post/432877523(最後瀏覽日:2017 年 05 月 05 日) 91 尤伊克、西爾貝, 《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的故事》 ,徐顯明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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