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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律與文學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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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首先,本研究因採取與一般法律與社會學研究相異之進路,從法律與文學之 視角,探討文學作品中台灣當代法意識主體建構之文化基模和其在建構過程中所 扮演之角色,故將回顧法律與文學研究之發展,說明本研究為何採取此一研究方 法及在該領域之定位。次之,將回顧法意識理論之發展,以釐清本研究承襲之理 論和定義的脈絡。最後,將回顧與本研究直接相關之創傷理論文獻,以期達到學 術對話之意義。

第一節 法律與文學研究發展

一、西方

一如理察˙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所言:「西方文化從一開始就充斥著法 律的方法和意象。法律這個題材一直吸引著文學作家。」29早在十九世紀便已有 法律學者對於「文學裡的法律」進行研究30,1910 年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的《法學導論》時常引用聖經、希臘悲劇和十八、十九世紀的德語文 學作品作為例證31,並建議年輕法學家閱讀文學作品以探析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 性;1920 年代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於其演講中點出文學可以幫 助法律文書更為清晰與精準32。美國的法律與文學運動(law-and-literature

movement)一般認為起始於詹姆斯˙波伊德˙懷特(James Boyd White)寫於 1973 年的”The Legal Imagination”33,該書討論了個人專業與利益如何影響語言,而語

29 理察˙波斯納,楊惠君譯,《法律與文學》,商周出版,2007,二版 2 刷,頁 44。

30 Theodore Ziolkowski, German Romanticism and Its Institutions, 395,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在本書第三章〈The Law:Text of Society〉的注二,提到椰林(Rudolf von Jherin)寫於 1872 年的短文〈Der Kampf ums Gesetz〉(The Struggle for Law, trans. John J. Lalor)中,藉著克萊斯特 (Heinrich von Kleist)的小說”Michael Kohlhaas”(1810)探討當中的法律意涵。

31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王怡蘋、林宏濤譯,《法學導論》,商周出版,2002,

初版 4 刷,頁 25、55、156、181-182、254-256、262、271-273 等。

32 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董炯、彭冰譯,《演講錄--法律與文學》,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33 James Boyd White, The Legal Imagination(1973),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本書實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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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如何透過文學的形式影響司法。1986 年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 律帝國》34在「法律中的整全性」篇章中,以創造性詮釋的概念,將法律與連環 小說(chain novel)相互比較。隔兩年,波斯納的《法律與文學》出版,主張以比 較法學的觀點分析文本並從中獲得助益;在其至 1998 年改版的十年間,法律與 文學運動急速發展,相關主題的論文及論著相繼問世,並出現專門的學術期刊

35。90 年代中期,Lenora Ledwon 的”Law and Literature: Text and theory”36有系統 地整理了相關的文本和理論;21 世紀初,Kevin M. Crotty的” Law's Interior--Legal and Literary Constructions of the Self”37從一些重要文學作品中建立起人民與法律 關係的新模型,強調法律可以型塑及促進人們的主體性,人們身在法律之中,文 學可以透過連結法律與世界而跟法律產生交集。2013 年,James Seaton 的文 章”Law and Literature: Works, Criticism, and Theory”38對這塊蓬勃發展的研究領域 進行批判與反思,認為不少著名的法思想家在文學文本、批評和理論中探尋法律 見解其實是錯誤的進路。

二、中國

法律與文學在中國約自 1990 年代起受到重視,首先是文學家余宗其的《法 律與文學的交叉地》(1995)39,該書被視為中國第一部研究法律與文學的專著,

其從文學的角度思考法律對文學的影響,並提出「文學法律學」的概念;續作如

《魯迅與法律》(2001)40、《法律與文學漫話》(2001)41、《中國文學與中國法律》

國法律與文學運動先驅者已是普遍共識,參照波斯納《法律與文學》,頁 32、45。

34 德沃金,李冠宜譯,第七章〈法律中的整全性〉,《法律帝國》,時英出版社,2002,頁 233-282。

35 理察˙波斯納,〈前言〉,《法律與文學》,商周出版,2007,二版,頁 37-40。另外,蘇力所譯 之《法理學問題》(元照出版社,2002)及《超越法律》(元照出版社,2002)也有篇章論及此議題。

36 Lenora Ledwon, Law and Literature: Text and theory(1996), Routledge, 2015.

37 Kevin M. Crotty, Law’s Interior--Legal and Literary Constructions of the Self,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1.

38 James Seaton, Law and Literature: Works, Criticism and Theory, Yale journal of law and the humanities, 1999. 2nd.ed. 2013.

39 余宗其,《法律與文學的交叉地》,春風文藝出版社,1995。

40 余宗其,《魯迅與法律》,華藝出版社,2001。

41 余宗其,《法律與文學漫話》,華藝出版社,2001。

開始,便極力推展法律與文學運動,並於傳統的「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

和「作為文學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框架底下,引借波斯納之學說提出另外兩 種觀點:「關於文學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和「通過文學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堪稱中國法律與文學運動之旗手。其 2006 年出版的《法律與文學:

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49一書,便是他理論的實踐。朱蘇力在本書導論〈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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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梁治平《法意與人情》(1992)52主要以古代文人的筆記、小品、故事為材 料,比較中西法律文化差異;強世功〈文學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竇娥和鮑西婭—

女權主義的法律視角及檢討〉(1996)53涉及中外三部經典文學中的女性形象,並 有中外法律比較之色彩;汪世榮《中國古代判詞研究》(1997)54從包含文學作品 中的判詞來研究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劉星《西窗法雨》(1998)55以西方法律故事 進行法律分析,2000 年出版的《古律尋義》56也有類似追求;與汪世榮研究思路 類似、但材料不同的徐忠明則從 1992 年始,以史學方法從中國古代文學作品中 發掘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史料,至今為止深耕不輟。57另外,香港學者吳尚智的

《舞文弄法: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2013)58,在教育領域致力推廣 法律文學的教材教法;而範玉吉主編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第 1 輯)》(2012)59、 陳文瓊《國家政治語境中的法律與文學》(2013)60、劉星顯《法律與文學研究—

基於關係視角》(2014)61、白慧穎《法律與文學的融合與衝突》(2014)62等書的陸 續出版,皆說明法律與文學研究已出現年輕接班人,研究範圍更為廣闊多元,並 在中國形成重要的研究趨勢。

三、台灣

在台灣,「法律與文學運動」起步相對稍晚,本研究礙於篇幅,文學視角之 研究取徑僅簡單帶過,主要爬梳法學界研究成果。早期政治學家薩孟武的《紅樓

52 梁治平,《法意與人情》,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53 強世功,〈文學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竇娥和鮑西婭--女權主義的法律視角及檢討〉,《比較 法研究》,第 1 期,1996。

54 汪世榮,《中國古代判詞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55 劉星,《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3。

56 劉星,《古律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57 徐忠明,《法學與文學之間》,中國法政出版社,1999。綜上整理自朱蘇力,〈導論:在中國思 考法律與文學〉,《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元照出版社,2006。

58 吳尚智,《舞文弄法: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文思出版社,2013。

59 範玉吉主編,《法律與文學研究(第 1 輯)》,上海三聯書局,2012。

60 陳文瓊,《國家政治語境中的法律與文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

61 劉星顯,《法律與文學研究--基於關係視角》,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

62 白慧穎,《法律與文學的融合與衝突》,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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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種,不如說是人文學科的一類,文學是人文學科的核心,兩者皆觸碰人情世 故,因此法律可向文學借鑑者應多於文學之向法律。陳惠馨的〈法律文學與法學 研究的關係--談一個法學研究者跟法律文學的邂逅經驗〉,以文學愛好者和法 律專業人的身分嘗試將法律與文學結合70。江玉林的〈人、法的主體與法律考古

──從張光直《番薯人的故事》也談法律的故事〉,從「說故事」對法律進行考 古研究71。2004 年黃源盛的《法理與文采之間──讀〈龍筋鳳髓判〉》72,以法律 角度探討唐代判詞並發掘其法律意義。2010 年張麗卿《法律與文學:文學視野 中的法律正義》73一書之出版,不僅是台灣第一本法律與文學的專著,更標誌著 法學界對於法律與文學這一領域,從法學教育到學術推展至目前為止的努力成 果。從學位論文的數量來看,法學界有黃瓊芳〈中國文學裡的法律文化--以「義」

的概念為中心的探討〉(2008)、周信頡〈《審判》:卡夫卡的法律與自我塑造〉

(2012)、廖招治〈台灣本土法律文學作品評析〉(2013)、洪伯緯〈法‧力‧覺悟

──賴和的文學批判〉(2015);文哲學界則有柯麗芬〈法律/權利、復仇與正義-

-德語文學中「正義」主題之探討〉(1998)、簡齊儒〈明代公案小說「法律與文 學文本」的融攝〉(2006)、林世超〈德沃金(Ronald Dworkin)法律詮釋理論之研究〉

(2006)、陳麗君〈正義的神話?!--《施公案》、《三俠五義》與《彭公案》中 文學與法律的互文關係〉(2006)、胡龍隆〈文學、道德與法律之辯證:以包公故 事為例〉(2009)、何淑貞〈法律與文學之依違:元雜劇法制書寫與刑事命案析證〉

(2013)等。

綜合整理上述研究成果,「法律與文學運動」集中於兩個面向:一、闡述和 理解法律與文學運動的理論;二、運用法律與文學方法進行學術實踐。法律與文 學運動在台灣法律學術界起步未久,多屬初探法律與文學的關連性,或者分析文

70 陳惠馨,〈法律文學與法學研究的關係──談一個法學研究者跟法律文學的邂逅經驗〉,《月旦 法學教室》,第 12 期,2003,頁 87-102。

71 江玉林,〈人、法的主體與法律考古--從張光直《番薯人的故事》也談法律的故事〉,《月旦 法學教室》,第 12 期,2003,頁 110-120。

72 黃源盛,〈法理與文采之間──讀〈龍筋鳳髓判〉〉,《政大法學評論》,2004。

73 張麗卿,《法律與文學:文學視野中的法律正義》,元照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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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中的案例,或者採取法史學、法哲學之進路,不脫上述兩個研究面向,且題材 相當侷限。徐忠明提到近年來中國法學界在該領域的耕耘方向,逐步朝向「法律 的新文化史」,與以往研究旨趣和方法不同,而是「以文學作品為基本分析材料 進行中國法律文化史的解讀」74;無獨有偶,波斯納在二版《法律與文學》之前 言亦提及有些學者紛紛採用「和法律無關的文學(至少表面上沒有法律的主題),

來建立新的法律研究模式……這種新模式所強調的是敘事和回憶而非分析」75。 本研究所採者即是此一研究視角,故而選擇了非以法律為主題的《摩天大樓》, 從法意識之研究深掘意識主體、自我、以及創傷經驗之關連,意圖建構一個本土 化的法意識主體理論模型。研究方法鑒於 Felman〈Forms of Judicial Blindness:

Traumatic Narratives and Legal Repetition〉76一文,靈活運用真實案例(辛普森案) 與托爾斯泰的作品(克魯采奏鳴曲)進行法哲學分析,認為在法律與社會學的研究 上應也可以以文學文本補足案例調查或訪談之不足,探討台灣當代法意識之發展 與困境。文學文本在此不再只是信手拈來、增添文采用的的例子,而是一個實在

Traumatic Narratives and Legal Repetition〉76一文,靈活運用真實案例(辛普森案) 與托爾斯泰的作品(克魯采奏鳴曲)進行法哲學分析,認為在法律與社會學的研究 上應也可以以文學文本補足案例調查或訪談之不足,探討台灣當代法意識之發展 與困境。文學文本在此不再只是信手拈來、增添文采用的的例子,而是一個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