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
第二節 台灣人的法意識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9
130,以及韓劇《聽見你的聲音》131中數起發生在 CCTV 死角或鏡頭被破壞的犯 罪事件。當然,基於社會治安用途所建構的 CCTV 防護體系,經過警察實務運 作結果顯示,對於預防犯罪的確產生某程度的正面效果,顯著降低了一些犯罪類 型或者執法過當的發生,132現實中也存在很多因為監視器所錄下的畫面而證實當 事人清白的例子。例如南港小模姦殺案中,犯罪嫌疑人梁姓女子的母親就是用監 視器證明女兒的不在場。133然諷刺的是,就在同事件中,警方和死者姐姐卻不約 而同於超商調閱的監視器畫面裡,誤認與兇手一同出現的死者就是梁女,也誤認 大樓住戶黃女(毛帽女)為死者,導致梁女被當作共犯羈押。134這些總是失靈的監 視器及模糊不清的錄影畫面,影射著看似無所不在的法律和 24 小時現代化管理 的門禁機制,其實不但存在著漏洞,還有可能隨時被利用。人們在犯罪現場蒐集 著散落的證據,拼湊著破碎的真相,然而真相卻總是隱蔽在黑暗的監視畫面之 中。最可怕的是,儘管真相被蒙蔽,人們依然「需要」一個兇手。在鍾美寶的死 亡之謎中,即使其他的嫌疑犯同樣留下了 DNA 和指紋,同樣沒有決定性的證據 證明殺了人,但顯然這個兇手就「將」是千夫所指的顏永原了。
第二節 台灣人的法意識
本節將討論「法律作為一種日常實踐的法意識」的主觀面向,主張不應落入 法律已經無所不在地滲透了生活,或法律與生活幾乎無關的二元論。華人社會注 重「人我關係」,自我的建立取決於關係的平衡,王曉丹教授認為台灣法文化規
130 據媒體訪問監視器業者,監視器若故障畫面會呈現藍幕,若是黑幕,則是插頭沒插或被關掉。
131 為韓國 SBS 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起播出的水木迷你連續劇,內容乃描述一名能夠聽見人內心 聲音的少年,與身為國選律師的女主角,在多年前因女主角出庭作證而被繩之以法,後又出獄進 行復仇的男子的威脅之下,如何從一樁樁法律案件中理解身為法律人的職責,以及從案件背後不 應被忽略的敘事中看見人性的醜陋與溫暖,終於學會原諒並能相知相愛的故事。
132 吳國清,〈我國六都警察局運用 CCTV 於偵辦犯罪績效探勘之研究〉,第 23 屆國際資訊管理 學術研討會,2012。
133 中天快點 TV,〈「毛帽女現身」兇案現場監視器曝光!小模命案驚天逆轉關鍵…梁母提 3「不 在場證明」〉,2017 年 3 月 7 日:http://gotv.ctitv.com.tw/2017/03/405954.htm(最後瀏覽日:2017 年 05 月 05 日)
134 蘋果即時,〈小模依約外拍 竟成不歸路〉,2017 年 3 月 3 日:https://goo.gl/t3JVt4(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5 月 05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0
範與事實的連結方式,是透過確立「認同(identification)」與否決定如何敘事;人 們與法律的關係隨著情感、信念、欲望、利益等種種考量,有著「簡化法律」、「裝 扮法律」、「聲稱法律」等多種多樣的運用手段。135本研究於分析文學文本的過程 中,更細緻地討論法律在台灣人民生活中的交互關係,提出「擬仿(mimicry)」規 範的法意識觀點:人們普遍認為法律不值得信賴,法律之介入不但沒有幫助還可 能造成傷害,在這種心理下,人們面對法律常用一種「規避」的態度,閃躲規則、
合理化自我。同時,由關係取向建立自我的人們,在面對糾紛時往往會選擇將自 己「熔入」規範中,以達到維護人我關係和自我形象為目的。「熔入」此一動詞 代表主體並非天人合一式的「融入」或自我分解、消除自我的「溶入」環境,而 是如金屬被熔化一般,改變自我以適應社會規範的「擬仿」。因此,「擬仿規範」
的法意識,會使人們生活在規範的世界中,卻不一定由法律來主導解決糾紛。
一、模糊而多重的人我關係
欲掌握法律作為一個認知系統,如何在人的意識層面運作,並在現實層面共 同建構社會和合法性,關係到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連結。王曉丹教授以點、線、面 的圖像,描繪法意識中情感衡平的活動是如何由「情」將個體串連起來,當中有 兩造或以上的「權威」關係,最後集體想像「公共」,並透過參與不斷重構著個 人的法意識與社會中的法規範。136〈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一文重 點在強調法意識不只是對世界的「認知」,更是人們追求更好生活的一種情感活 動,而這活動糾葛在「情」、「權威」、與「公共性」的規範系統之中,構成台灣 當代社會特殊的法意識文化實踐。然而,「點、線、面」的情感活動中,人我關 係不一定是恆常不變的。本段將先梳理一些概念,再依序說明法治社會中人我關 係的模糊、多重與流動性,而自我如何作為主體以取得主體能動性。
135 王曉丹,〈敘事與正義的地方性知識--臺灣人法意識與法律空間的民族誌〉,《月旦法學雜 誌》,第 249 期,2016。
136 王曉丹,〈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國立政治大學第八屆法潮論文研討會,20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1
(一)從「自我(self)」到「主體(subject)」
關於法意識是一種文化實踐的議題,尤伊克和西爾貝從法律作為一種認知框 架的角度切入,王曉丹教授則強調法意識的發展與實踐本身就是一種情感活動;
在各自的前提之下,前者描繪了法意識可能的樣貌,後者關注於文化基模如何影 響法意識主體的建構。本研究亦持主體建構的論點,但認為在此之前,必須更進 一步釐清「主體」究竟為何、以及台灣人法意識主體的文化背景及理論脈絡。
首先,必須區分「個體(individual)」與「自我(self)」。前者是生物學層次的 概念,人是全體人類中的一個單位;而後者則是心理學層次的概念,將人視為經 驗的中樞,討論自我概念的形成與內涵。次之,「自我(self)」與「主體(subject)」
間的關係,西方心理學通常認為:「個人的反思自省(relexive awareness)能力會產 生出自我的雙元性(duality of self),即作為”主體(subject)”的自我能夠整合自己的 感受與行為,區分自己與他人的不同,成為自己行動的啟動者,以彰顯個人的主 體性。另一方面,自我又能以自己作為覺察的”客體(object)”,時時刻刻觀察自己 與他者的異同,反反覆覆建構自己的自我概念,以將自己看作是一個獨特的整 體。」137 從宏觀看來,無論是尤伊克和西爾貝的主張--作為結構的合法性 (legality)與個體行動(agency)二者間具有相互性(reciprocal),彼此型塑並同時共構 了社會;亦或王曉丹教授的法意識建構模型--「點、線、面」的建構過程,其 實談的都還是「個體」。接下來,王曉丹教授更深入地分析了情感性因素如何影 響主體對於事實與規範的認知,點出了「主體」的重要性。然而,要談台灣人法 意識主體,本研究認為依然必須回到台灣人在華人社會文化浸染之下的「自我」
進行考察。相較於西方138而言,華人社會的「自我」並非一個獨立的個體,而是 寓居在人我關係之中,並且隨著關係性質的變化而改變,因此「人我關係」與自 我的型塑息息相關。139在面對糾紛時,美國人注重的可能是「法益是否受到確實
137 陸洛,〈人我關係之界定--「折衷自我」的現身〉,《本土心理學研究》,第 20 期,2003,頁 153-154。
138 例如笛卡兒的「先驗自我」和康德的「理性自我」。
139 Markus 和 Kitayama 從心理學角度提出「自我建構理論(self-construal)」,分析不同文化脈絡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2
的保障」,但華人卻更在意「關係將如何變化」,這麼說並不代表華人不重視法益,
而是他們認為「關係的維持」就是法益、或者是他們想爭取的權利的一部份。這 就是為何人們會糾結在王曉丹教授所謂的「情感」等其他文化性規範中,因為人 們的「自我」取決於情感世界中的人我關係,糾紛中這些關係的變動,也因此影 響著作為主體的人們的「(法意識)主體性」之發展。
(二)流動、模糊而多重的人我關係
在美國,人們會討論「多元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的問題,一個人可能 同時具有多重身分,因此歧視也可能來自多重面向,例如一個黑人女性,她便同 時具有「黑人」和「女性」兩種身分,而分別遭受種族與性別的歧視待遇。140在 Felman 提到的辛普森案中,談的就是種族問題被拿出來放大檢視,性別議題卻 被忽視的「法律的目盲(Judicial Blindness)」。「多元交織性」強調的是複數的身分,
但是通過法律所得到的身分,如加害人、被害人、證人等資格,是清楚而不會變 動的。然而在台灣,儘管身分有其定義,關係卻是模糊且不斷變動的。例如六個 女兒平等繼承案(2006)141中,涉嫌偽造文書的母親作為被告,主張回復權利的六 個女兒是為原告,然除在原告和被告身分之外,她們還是母親與女兒,在輿論壓 力下,主張回復權利的原告們卻必須向被告道歉。在這個故事中,人我關係至少 就有三次的變動:母親與女兒、被告與原告、受盡委屈的老母親與不孝的女兒;
到底誰可以對誰主張權利,其實是流動、模糊、而且可能是多重的。王曉丹教授 提出「同聲同氣的敘事與正義觀」,論證糾紛中人我關係的變化,主張在「加害、
被害與菩薩的三位一體」背後有著「逃難心理」與「菩薩心理」142,「真實」(敘
攸關「自我與他人關係」的自我建構,並分成東方式的「互依我(Interdependent self-construal)」
與西式的「獨立我(Independent self0construal)」。何有暉主張的「關係取向(relationship orientation)」
正與上述的「互依我」相呼應,認為華人傾向於透過與他人的共存彰顯其生命意義。費孝通的「差 序格局」勾勒了華人的關係結構,而楊國樞以「社會取向」進一步說明華人社會重視個人與周遭 環境建立並維護和諧的關係,並有將自己熔入以有效達成集體及社會關係性的傾向。
140 陳昭如,〈平等與歧視〉,「性別與法律座談會」演講,2014 年 12 月 03 日。演講內容後整理 成文章〈平等與歧視〉,收錄於《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 71 期,2015,頁 18-23。
141 王曉丹,〈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法律繼受下的法社會學研究 取徑〉,《月旦法學雜誌》,第 189 期,2011。
142 這類心理其實與創傷經驗有關,本文將在第五章做詳盡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