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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們的法律知識與經營經驗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創作者們的法律知識與經營經驗

男性向同人誌成人漫畫創作者對於自己所從事活動的相關法律概念,多數只 有簡單的概念,再更進一步認知的人只有非常少數的人。研究者在請助手發放問 卷時,曾得到一項創作者拒絕填寫問卷的重要理由,原因就在於研究者在問卷設 計中的基本資料部分,提到創作者初次開始色情漫畫創作的年齡中列出了 17 歲 以下的選項,因為這樣的原因讓對方擔心會遭受到法律責任問題所以拒絕作答問 卷。這點讓研究者在問卷結果分析出來之前就特別留意到這些創作者對於法律的 認知是很單薄的,他們並不知道憲法保障創作自由所以創作色情內容就算是未成 年都沒有問題,只有當涉及到販售與散佈之行為才是法律規範的重點。

「因為基本上法律上還是有保障我們所謂的言論...言論的基本自由。就好像 說你開黃腔,如果對方願意接受,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甚至你在自己的房間裡 面開黃腔,這也不算犯罪。」(E-10-49)

「這點跟日本不一樣,日本的話他有過作者還有出版社的社長被判刑的情 況,而在臺灣的話呢,這類東西的處罰都是處罰通路。所以就是說會被抓的就是 漫畫店、租書店,出版社可能就頂多被罰款。作者基本上社會觀感的問題會比較 多,這是依照目前的判例所比較會出現的問題,所以說臺灣的話對於畫這種東 西,其實真的要弄的話不會有問題,有問題的是散布者。」(H-7-30)

「法律的部分並不會處罰到消費者,它只會處罰到賣方而不是買方。」

(J-4-20)

法律上創作與販售是要分開談論的。然而只要有創作就會要將作品發表並且 賦予它價值,而這樣的行為就會觸及到所謂的散布和販售層面。因此當面臨到這 部分時,創作者就必須要了解整個法律的規則,好讓自己不會不小心就觸犯了法 律。這些知識除了從書籍中獲得以外,也有從經驗上的傳承所得來,所以首先來 探討創作者們對法律的認知情況、對法律管制的看法後,再來探討他們販售交流 時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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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作者對法律認知

表 4.10

知道臺灣刑法第 235 條是規範成人創作內容的法條

次數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有效的 非常不同意 10 18.9 18.9 18.9

不同意 8 15.1 15.1 34.0

普通 8 15.1 15.1 49.1

同意 16 30.2 30.2 79.2

非常同意 11 20.8 20.8 100.0

總和 53 100.0 100.0

表 4.11

熟悉刑法第 235 條的內容(非常同意 100%,依序非常不同意 0%)

次數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有效的 非常不同意 17 32.1 32.1 32.1

不同意 9 17.0 17.0 49.1

普通 20 37.7 37.7 86.8

同意 4 7.5 7.5 94.3

非常同意 3 5.7 5.7 100.0

總和 53 100.0 100.0

從表 4.10 跟 4.11 中可以知道這些創作者對於刑法第 235 條的認知是介於只 知道有這個法條,卻不清楚這法條的內容。創作者中除了少數幾位有針對這項法 條進行研究外,大部分的人都只有粗淺的認知,而這些認知多半是從報章中所獲 得。

「當然也是常常會聽到有一些相關新聞出現,比如說像是某些販售店的負責 人被抓之類的啊,那其實我們都只會聽到說這時候 235 法條有會突然的以一個名 詞的方式被帶過,但是事實上你還是沒有辦法很清楚的知道這個法條到底是什 麼。」(A-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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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創作者對於刑法第 235 條的認知並不清楚,因此他們都認為只要做到封 書後並於封面放上警語標章,便已經達到勸阻未成年人購買限制級刊物的義務,

如表 4.12 所示。對於認為自己已經盡到義務的創作者而言,警方執法的行為就 如同為了做業績而故意找他們麻煩。

「明明是我們賣的時候已經把本子封起來了,而且都規範說未滿 18 歲不能 看。可是就是會有人知法犯法,可是那個知法犯法的警察卻不抓,卻抓我們創作 者,實在是很奇怪。」(B-2-09)

法律最讓創作者詬病的地方,就是遵守規則卻不會受到保障,這使得守法的 創作者感到非常沒有保障。

「我們遵守遊戲規則卻不會受到保護,我覺得這就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如果 說你今天要制定一條法律的話,那你是否讓這一些遵守法律的人可以得到保護。

不然這就是一條沒有用的法,這就是一條惡法,這是一條拿來迫害人的法律。」

(H-6-22)

加上臺灣的法律風氣目前還是個情理法的社會,有的時候你按照法律規則走 卻會因為聲音比較大的輿論所推翻掉,造成本來沒有罪的人需要去負擔法律的責 任。

「這東西是在社會教育上要作的,可是我們的社會教育往往只會告訴你一件 事就是說...嗯...是他錯不是你錯,絕對的黑白。所以說你剛剛的例子真的舉的非 常好,如果是在國外,是德國的話基本上是不會有這個問題的。嗯...德國基本上 而言是法理情的,先講法在講理最後在講情;可是在台灣往往會出現情理法...

先講情,在講理,最後在講法。」(E-8-38)

「臺灣這樣已經有一點類似矯枉過正的法令,事實上就是出現於臺灣是一個 情、理、法的社會,情大於理大於法。大家都先講情、再講理、才講法,可是事 實上這是要反過來,因為如果你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範可以遵守的時候,應該是 要到過來先講法、再講理、才說情。」(K-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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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判決的過程中,有很多的裁決變成是依照法官的自由心證來決定,這 點對創作者們來說是無法令人信服的。

「就是玩文字遊戲。那種感覺就是寫在那邊,然後大家自由心證。所以就變 成說就沒什麼好講的,就是說你有罪就有罪吧!」(F-2-07)

「在法律上的見解其實它還算是非常的曖昧啦,那它對於這方面的話可能如 果說真的有所謂的進到法庭程序的話,會是由法官自己的自由心證來判斷。」

(J-3-14)

「基本上你知道臺灣的法律很容易就是說所謂的自由心證。自由心證代表說 他有很多模糊的地帶,而且模糊的地帶是說基本上呢想要你怎樣就怎樣,法官說 了算就這樣。所以對於創作者其時是一個非常不利的狀態。」(K-9-36)

創作者們的法律認知雖然不是非常清楚,但是都確實的依照著所知的法律規 範進行創作。因此當照著規則走卻還是會有可能吃上官司時,便對司法架構產生 懷疑,尤其當法律條文不明確被拿來當做一種手段的時候,更是對此產生不信任 感。

二、創作者的法律經驗

發表販售 18 禁的作品時,其實有很多的規矩要遵守。這些部分法律雖然沒 有明訂出來,但是有許多規矩是靠經驗的傳承留下來,因此這裡將針對較資深的 創作者對法律經驗來作探討。

首先是創作者基本上都知道的要把作品封起來,並且貼上 18 禁的標籤。然 後就是封面的設計千萬不能露三點,就算已經封書了也不行。動作可參考寫真女 星的性感姿勢,不要有觸手、綑綁這類會有性暗示的畫面在,到時判決由法官自 由心證會不通過。

「包裝的部分還有標示的部分,那我想這部分一般人大概都知道,所以這部 分我想就不用再多說。」(J-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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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要做的,但是實際上就是說你的圖有沒有到妨害風化的問題不是只 有貼住就可以,因為它可能會有性暗示等等,那這個現象是最後如果就是進到法 庭的話還是會照法官的自由心證。」(J-5-24)

「至少這時候我們以法律的標準來講,至少我沒有露三點,也沒有任何猥褻 性的表現。他只是可能擺了一個稍微煽情的動作,這個動作基本上而言我們用寫 真模特兒的角度來講是說得通」(E-23-95)

在網路上販售書籍時,不要把自己的內容張貼在網路上供人試閱,如果圖片 中有露點或是有性行為,都會吃上官司。有創作者曾在露天拍賣的 18 禁商城放 上自己的書籍,最後被網路警察抓。對於這一點有些創作者認為網路平台應該要 負起責任,對於網路平台提出質疑。

「露天的平台沒有完全限制說那個瀏覽者真的滿 18 禁,就是他們其實就是 未滿 18 歲的人只要點入已滿 18 歲它就可以進入網頁,但是他可能沒有滿 18 歲。

可是這個問題我們創作者我們不可能去釐清讀者到底有幾歲,這應該是露天的問 題吧」(B-8-32)

「如果說有人刻意用這種,未滿十八歲就去購買成人向的書的話,那網路平 台本身是不是該負責,還有就是這一位購買者應該也要負責。那應該不是說,如 果說我們都已經在正確的位置去…去販賣的話,那又為什麼要被抓呢?難道那十 八禁是…是貼假的嗎?」(C-13-36)

事實上,網路平台參照實體店面的話就如同房東一樣的角色,只是將平台提 供出來租人用,因此只要提出警語告知就行。因此需要擔負責任的就是房客,房 客沒有辦法控管進來參觀的客人的年齡層,至少在書籍上和貼的圖上面必須要做 好規範。

「在 18 禁專區理面,你展示出來的方式跟實際店面必須要是一樣的,也就 是說你實際店面你在賣 18 禁的商品的時候,你在封面也...就是實際店面它在賣 18 禁商品,它在封面的部分它也不會有任何露點的圖片出現。」(J-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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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不用再把內頁或什麼東西放上去啦,你只要把你的書的封面,甚至 你書的封面都有點問題的話,你只要打書名,基本上會買你的書的人就會買,你 沒有必要去過度展示自己。」(E-21-90)

所以若要在臺灣交流販售 18 禁的色情漫畫,除了封書並貼上標籤不讓未滿 18 歲的消費者購買的書籍外,封面也必須要顧慮到不能有過於露點或煽情的表 現,才能避免碰上官司時最後須要面對的法官自由心證時,無法為自己的作品做 辯解。

創作者無論是家庭、社會以及法律的因素,都無法影響他們的創作意願。從 前一節跟這一節比較後發現他們的創作是忠於自己的感覺與想法,興趣與嗜好是

創作者無論是家庭、社會以及法律的因素,都無法影響他們的創作意願。從 前一節跟這一節比較後發現他們的創作是忠於自己的感覺與想法,興趣與嗜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