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網際網路的出現與普及,使得資訊的取得更加容易、便利與快速,也正因為這 些特性,著作權法面臨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與衝擊,而「創意公用授權(Creative Commons)」的提出,可說是對著作權法的一種反思,也可說是網路環境合理使用的 新思維。尤其在營造一個無障礙的網路學習環境及建置符合聽障學童特殊需求之多 媒體字幕,就更需藉重創意公用授權的精神與觀念。本節將就創意公共授權條款的 源起與目標、共同特色及授權方式與發佈,做如下說明。

壹、源起與目標 一、源起

數位及網路是資訊傳播的兩大骨架,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且網路資 訊的傳播速度也幾乎是即時的。然而,各國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卻還是保留在電腦及 網路之前的想法,極度的限制創意工作者的活動空間。

有鑑於此,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研究所Lawrence Lessig 教授在2001年成立創 意公用(Creative Commons)組織,於2002年12月提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 CCPL),期望在日趨嚴酷的智慧財產權氛圍下,建立合 理且有彈性的授權機制,以突破對創意及科技的限制(毛慶禎,2004)。

由上可知,智慧財產權限制了數位資訊創意工作者的活動空間,而Lawrence Lessig 教授所提出的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就是期望建立一個合理且有彈性的授權 機制,藉以突破智慧財產權對創意及科技的限制。

二、目標

面對著作權制度與日俱增而對創作產生限制的預設規定,Creative Commons的目標 是要建立一個合理且具有彈性的著作權機制。因此Creative Commons開發了一套網 路應用程式,協助人們將其創作獻給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或者在特定條件、

特定用途下授權自由使用,並同時保留其著作權。(資料取自CC Taiwan網址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2006/4/26)。

由上可知,Creative Commons的目標就是要建立一個合理且具有彈性的著作權 機制。著作者對於其創作除了可授權自由使用外,還同時保留其著作權。

貳、共同特色

Creative Commons 提出了一個簡易的方法,幫助創作者可以預先告訴全世界的 使用者,他們允許使用者對其作品可以進行某種程度的使用。CC 與其律師們所設計 了一系列完整的授權條款,主要有四個授權要素:「姓名標示」(attribution)、

「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以及

「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以下為 CC 授權條款之共同特色:

一、每個授權條款皆能協助您:

1.保留您的著作權。

2.宣告他人的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及自由表達的權利,皆不受授權條款的 影響。

二、每個授權條款皆要求被授權人:

1.須取得您的許可後,才能進行您原本選擇禁止的行為,例如,對您的著作 為商業利用,創作衍生著作。

2.在您原著作所有的重製物中,完整地保留任何著作權聲明。

3.使您著作的重製品,皆能連結到原著作的授權條款。

4.不得改變授權條款。

5.不得使用科技措施來限制其他被授權人對原著作的合法使用。

三、只要被授權人遵守您選擇的授權條款的條件,則每個授權條款皆允許被授 權人:

1.重製原著作。

2.散佈原著作。

3.公開口述及公開展示原著作。

4.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原著作。

5. 將原著作原封不動地轉換成另一種格式之重製品。

四、只要被授權人遵守您選擇的授權條款的條件,則每個授權條款皆允許被授 權人:

1.皆適用於全世界。

2.其有效期限持續至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

3.皆不得撤銷。

(資料取自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資料室網址 http: //www.sinica.edu.tw/~nd aplib/watch%20report/v3n1/watch%20report_v3n1.htm,2006/4/26)。

由上可知,Creative Commons 幫助創作者可以預先告知全世界的使用者,他 們允許使用者對其作品進行某種程度的使用,且每個授權條款皆會協助創作者保留

(一)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1.0 版授權方式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1.0 版有十一種授權方式,其要素組合、圖示、

說明如表 2-4。

表 2-4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1.0 版十一種授權方式之要素組合、圖示、說明

要素組合 圖示 說明

承上頁 表 2-4

http: //www.sinica.edu.tw/~ndaplib/watch%20report/v3n1/watch%20report_v3n1.htm

(二)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 版授權版方式

Creative Commons 於 2004 年 5 月推出了「授權條款 2.0 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它歸納授權條款 1.0 版所得的建議,發現多數的創作者都選擇 保留自己的「姓名標示」,因此在授權條款 2.0 版已將「姓名標示」設為預設選項,

而此四種的授權要素可以組合出六種授權方式,其要素組合、圖示、說明如表 2-5。

國 型科技計畫資料室網址

表 2-5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 版六種授權方式之要素組合、圖示、說明

http: //www.sin port_v3n1.htm

由上可知,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1.0 版原有 11 種授權方式,而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Commons 所發佈的 CC 授權條款,主要是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

2002 年 Creative

來的。但是 Creative Commons 所關心的是:數位內容可以讓每個國 家與地區的人所使用,因此,其認為 CC 授權條款在不同國家的司法管轄區域中,

因為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產異是很重要的。為此,Creative Commons 於 2003 年推出 iCommons 計畫,將 CC 授權條款翻譯為各種語言(目前網站上除了英語外,有的翻

語)。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於 2003 年 11 月成為 CC 在台灣的 iCommons 計畫

(Creative Commons Taiwan)的合作機構,其所擔任的工作為將 CC 授權條款翻譯 成繁

本 土化

」的真意就是將自己的智慧結晶,透過網路資訊傳播取得的便利性,

讓網

體中文以及公開討論,並且大力推廣 Creative Commons 以建立全球性公共資 料庫。使得更多的公眾投入於其中,以達到創作作品快速達成交流、共有與知識分 享,使我們可以更容易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來發明或創新作品,並回饋給社會。

目前 CC Taiwan 的現況部分,除了已經將六種 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本土化之外,也已經將「取樣授權條款」(Sampling License)

。在未來部份,仍在繼續規劃將「建國者著作權授權條款」(Founder's Copyright License)本土化。(資料取自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資料室網址 http:// ww w.sinica.edu.tw/~ndaplib/watch%20report/v3n1/watch%20report_v3n1.htm,20 06/4/26)。

綜上所述,網際網路一直是人們自由交流資訊、分享創意、創造新事物的園地

,而「創意分享

路世界的其它人使用。目前 CC Taiwan 已經將六種 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本土化,並且大力推廣 Creative Commons,藉以建立全球 性公共資料庫。因此,在營造一個無障礙的網路學習環境時,若能極力倡導創意公 用授權條款的精神與觀念,將可提供更多符合聽障學童特殊需求之字幕服務環境。

第六節 字幕服務

在資訊社會中如何公平地 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所帶來的利益,或在資訊社會如何公平地分配數位優勢,一直是解 決數

及倡導「字幕服務」,將有助於消弭聽障學童在數位學習上的落差,使 其擁

了解電視或電影的內容,因此有些電 聽障者觀看,而這些字幕是屬於閉路方式(close captioned),

必須

分配由數位科技(informa

位落差的核心議題(葉保強,2003)。為了讓邊緣社群或弱勢團體也能融入資訊 社會,對於數位落差的內容必需作一些重構或重新建構一些替代的觀念,才能使 e -learning 成為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的重要工具(李瑞全,2003;葉保強,

2003)。

因此,運用合理使用、創意公共授權、社會服務精神、網路資訊志工與 Blog 社群來推廣

有與一般學童相同的數位學習機會。本節將就字幕的功用、國內外與字幕服務 相關法案、e-learning 學習模式的字幕服務、教育部青年資訊志工團隊計畫、網路 社群與 Blog 平台,加以說明。 (Television Decoder Circuitry Law)中規定十三吋以上在美國製造及銷售的電視 都必須有字幕晶片(caption chips),使用者只要利用電視遙控器啟動字幕裝置,

即可以看到字幕(朱經明,1997;張小芬,2000)。此外,在許多的研究也發現,教 師可以透過有閉路字幕的電視節目來增進聽障及一般學生的閱讀能力及當作學習 外國語言的輔助工具。

而隨著電腦科技的發達與網際網路的盛行,在美國,感官功能有缺陷的電腦使

用人口數大約是三千六百萬,其中有二千四百萬是聽覺障礙者,為了讓聽覺障礙者

Player

gbh.org/wgbh/pages/mag/resources/guides/

2006

般學生的閱讀能力及當作學習外國語言的輔助工具。尤其在多媒體

美國字幕服務相關法案

人教育促進法案」(The Federal Act to Promote 一系列的輔助性科技相關法案便逐漸成形,其

障學 通使用,而

也能完整的接近使用網頁資訊,藉由字幕服務的協助,將可大大提高多媒體網頁內 容對聽障者的可及性。而由 Media Access Group at WGBH 所研發的 MAGpiei 軟體 工具,允許網頁設計者增加字幕到下面三種最受歡迎的數位媒體播放格式:

1.Apple's QuickTime Player 2.RealNetworks' RealPlayer 3.Microsoft's Windows Media (資料取自 WGBH 網址 http://main.w

/5/18)。 the Education of the Blind)後,

中與字幕服務相關的法案有聽障者影片字幕法案(Captioned Films for the Deaf Act)、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EDA, 公法 101-476)、美國障礙者法案(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茲說明如下:

(一)聽障者影片字幕法案(Captioned Films for the Deaf Act)

一九五八年針對聽障學生的需求通過的「聽障者影片字幕法案」,允許州立聽 校或其他相關機構,得以購置、租用或取得影片,並製作字幕後流

且重點在提供休閒方面的影片。一九六五年此法案的修正案(Amendments Captioned Films for the Deaf),增加了媒體的類別(如錄影帶、投影片、編序教學機等),

同時規定各種教學媒體都能合法取得並流通使用,不但是聽障學生,且與聽障有關 的專業人員也都能合法使用這些教學媒體(引自吳亭芳、侯嘉怡、陳明聰,2000,

頁 597)。

(二)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EDA,公法 101-476)

者在教育 公法 99-457,1986)成立「科技、教學媒體及教材」

(Tec

障礙者法案」旨在實踐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

的精 案有二個重要名詞

,一

一九七五的障礙兒童教育法(公法 94-142)中提到應運用科技來協助身心障礙 環境下學習。其修正案(

hnology,Education Media and Materials)方案,以鼓勵公私立部門針對身心 障礙學生所需科技、教學媒體、教材等的研究發展與製作。而在一九九○年的修正

hnology,Education Media and Materials)方案,以鼓勵公私立部門針對身心 障礙學生所需科技、教學媒體、教材等的研究發展與製作。而在一九九○年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