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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四節來說明:第一節是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是研究目的與待答問 題,第三節是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四節是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知識經濟與終身學習的資訊化社會,運用網路傳遞、擷取學習資訊及內容的 學習方式已應運而生。由於這種網路化學習具有不受時空限制的便利性與學習者主 動學習的特性,數位學習已是提昇教育品質、營造優質學習環境、有效管理教學資 源與輔助傳統學習的新趨勢(郭耀煌,2005)。然而在網路數位時代,若是掌握資訊 的速度比別人慢,或是無法獲得同等資訊來源的學習者,將處於更劣勢的地位(楊 雅斐、吳浚碩,2006)。尤其在數位化學習環境中,常因資源分配不公或機會不均 等的現象,導致個人與個人間產生「擁有(have)」與「未擁有(have-not)」資訊科 技資源之情形逐漸增加,使得優勢與弱勢之間的差距不但不減,反而更形擴大。而 身心障礙者由於先天或後天的限制,對於資訊的接近使用儼然成為明顯的弱勢。

因此為了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夠方便、公平地享受各項數位化的內容及服務,世 界各先進國家極力倡導網路可及性的概念,並以網頁內容可及性原則(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簡稱 WCAG)為依據,推動網路的無障礙空間。1998 年 美國復健法修正案(Rehabilitation Act)中的 Section 508 規定政府相關部門在採 購和建置公眾資訊設施時,應該納入無障礙網路空間設計;加拿大政府在 1999 年 也明訂政府網站應納入無障礙可及性設計以提供全民使用;而歐盟組織在 2000 年 eEurope 的計畫中亦特別強調身心障礙者 eAccessibility 的課題(黃朝盟,2003)。

而我國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雖然規定公共場所必須有無障礙設施,但對 於實體空間以外有關於電子媒體的傳播、網路服務的規範,以及電子資訊取得的方

式等卻未有著墨。因此,在網際網路普及的時代,政府為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確 保身心障礙者的資訊平等權,行政院研考會也積極推動無障礙網路空間,制定「無 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並開發「無障礙網頁檢測系統」,做為各機關建置無障礙網 站的依據與檢測工具,藉以提高網頁內容的可及性(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雖然網站無障礙化的觀念漸漸受到重視,但在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的資訊數位化 時代,許多網站的建置與網頁的設計卻常因忽略了網頁內容可及性原則,使得身心 障礙者在瀏覽網頁時遇到了許多困難與瓶頸(葉志青、李永昌,2004),成為資訊科 技的邊緣使用者或流放使用者(李孟壕、曾淑芬,2005)。尤其在多媒體及寬頻技術 成熟的資訊化社會,網頁設計者為了提高網站的吸引力,往往大量使用影音多媒體

,但卻未同時考量到聽障學童在使用這些資訊時所可能遭遇到的問題,以致於對聽 障學童造成許多的潛在阻礙,使他們無法有效存取網頁資訊及接近使用這些網頁內 容。因此,在強調以人為本,以使用者需求為導向的包容性資訊化社會,為了讓聽 障學童也能擁有與一般學童相同的數位學習機會,探究目前數位化學習環境對聽障 學童可及性及消弭聽障學童之數位落差,乃成為今日一項重要的課題。

一、數位學習對聽障學童可及性

數位學習(e-learning) 目前已是各國教育發展的重要趨勢,期望能藉由電腦 科技與網路化的學習方式來協助教師進行資訊科技融入於各領域之教學及學生於 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所進行之線上學習活動,真正達到教育機會均等與提高教育品 質的理想。

然而對聽障學童來說,在教師進行資訊科技融入於各領域之教學或其個人在線 上學習平台進行學習活動時,以聲音為主要傳播方式的多媒體影音內容,由於缺少 同步字幕的呈現,以致於影響了聽障學童的觀看與學習,因此多媒體字幕建置的與 否,將是影響聽障學童數位學習成效之重要關鍵。為了讓以視覺管道為主要學習方 式的聽障學童也能有效的存取網頁資訊,並將信息轉化為知識,影音多媒體同步字 幕的建置,在數位學習對聽障學童可及性上,就更顯得其重要性。

二、消弭聽障學童數位落差-「字幕服務」

電腦科技應用的最大特點就是具有高度的視覺性與互動性(張小芬,2000),所 以對於聽覺感官有困難、學習主要仰賴視覺收訊的聽障學童而言,影音多媒體字幕 服務觀念的倡導,將有助於消弭聽障學童之數位落差,並將數位落差轉化為數位學 習機會。

在倡導字幕服務觀念,推動字幕服務方案的同時,基於尊重創作者的智慧財產 權,如果要為網路影音多媒體加入字幕,就必須在合理使用(fair use)的前提下,

於合法範圍內重製或改作他人的多媒體設計內容。然而,網際網路一直是人們自由 交流資訊、分享創意與創造新事物的園地,因此美國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所提 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正可以讓創作者預先向全世界的使用者宣告,在姓名標 示(attribution)、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

以及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的四個授權要素組合下,他們允許使用者能對 其作品進行某種程度的使用(毛慶禎,2004),所以「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可說是 資訊社會合理使用的新思維。因此,若能在這種授權機制下,為多媒體加入字幕,

將可協助聽障學童有效的存取網頁資訊及內容。

對於強調以人為本,以使用者需求為導向的包容性資訊化社會,運用合理使 用、創意公共授權、社會服務精神、夥伴關係、網路社群與公益部落格來倡導字幕 服務的觀念,將可使聽障學童在數位學習上因聽力障礙本身所引起的限制減至最 低,並有效消弭聽障學童之數位落差,使其擁有與一般學童相同的數位學習機會,

讓科技成為二十一世紀障礙者的平等促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