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聽障學童與網頁可及性評估
隨著網際網路(Internet)的蓬勃發展,使資訊的傳遞與知識的取得變得迅速便 捷,然而在這資訊數位化的時代,許多網站的建置與網頁的設計常因忽略了網頁設 計可及性之原則,使得身心障礙者在閱讀網頁時遇到了許多困難與瓶頸(葉志青、
李永昌,2004)。而聽障學童因先天或後天所造成的聽力受損,所以在進行網路多 媒體的學習活動時,就必須更加藉重視覺管道。因此,本節將就聽障學童、可及性 的概念、網頁內容可及性評估、網路多媒體對聽障學童可及性評估,做如下說明。
壹、 聽覺障礙學童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 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 或辯識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引自黃志成、王麗美、高嘉慧,2004,頁 84):
(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由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 式測定後認定者。
聽覺障礙大致可分為二類,一是全聾(deaf),一是重聽(hard of hearing)。
依上述「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全聾應是全部障礙,重聽則應為部分障礙,
導致對聲音的聽取或辨識有困難(何華國,1999)。
若依照聽力損力程度、身心障礙等級、失聰期三方面基點來進行分類,其分類 的方式如下(何華國,1999;林寶貴,2005;吾樺幗,2005):
(一)依聽力損失程度分類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依優耳障礙程度將聽覺障礙分為下列 四類:
1.輕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未達四十分貝。
2.中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四十分貝以上未達六十分貝。
3.重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六十分貝以上未達九十分貝。
4.極重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
(二)依身心障礙等級分類
依衛生署所訂的「身心障礙等級」,將聽覺機能障礙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1.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2.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3.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三)依失聰期分類
就聽覺障礙出現的年齡而言,可將聽覺障礙分為獲得語言能力前(prelingual) 與獲得語言能力後(postlingual)兩類,其說明如下:
1.語言前失聰:在學習說話之前已出現聽覺障礙。
2.語言後失聰:自發性語言發展之後,才發生聽覺障礙。
由上可知,聽覺障礙是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 者,主要可分為全聾(deaf)與重聽(hard of hearing)兩大類。而本研究所謂的聽 障學童,是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之國小聽障學生。
貳、可及性的概念
「accessibility」的翻譯很多,在醫學領域被譯為「接近性」、「可近性」或
「可觸性」;在建築領域被譯為「可及性」;在數學領域被譯為「可達性」;在電子 計算機領域被譯為「可存取性」;在工業工程領域被譯為「可及性」(林家如,2003)。
另外在牛頓現代科技大辭典被譯為「可及性」,在英漢科技大詞庫被譯為「可及度」, 在科技索引典:STIC Sci-tech thesaurusal 被譯為「可及性」(吳信緯,2001)。
綜 上 所 述 , 可 及 性 與 本 研 究 性 質 相 仿 , 且 切 合 本 研 究 之 主 題 , 因 此 將
「accessibility」譯為「可及性」。
Sun Microsystem 認為 accessibility 是指排除任何阻止身心障礙者參與日常 活動的阻礙,其層面包括服務、產品及資訊使用等(吳信緯,2001)。黃朝盟、趙美 慧(2001)亦認為可及性是強調不同個體對生活周遭不同層面的需求如交通、學習、
工作等面向,都能直接有可及的便利;而拓展至網際網路的可及性概念,則認為網
站管理者必須讓不同程度或需求的使用者,尤其是身心障礙者能透過其現有的設 備、技術、資源取得網路資源。此外,林家如(2003)更進一步指出所謂網站可及性 是指身心障礙者可以透過其現有輔具進入網路世界,順利地獲取網頁中完整的資 訊,並與網路世界產生互動的機會與能力。
由上可知,可及性(accessibility)是指身心障礙者在就學、就業與日常活動 參與等層面的需要,都能直接有可及的便利。而網路可及性的概念,則是指身心障 礙者透過現有的設備與輔具,能順利且完整的獲取網路資源與網頁資訊。
參、網頁內容可及性評估
網站品質的優劣除了資訊內容的豐富性與完整性、功能的多樣性與便利性之 外,最重要的是資訊能否有效被存取,如果缺乏可及性的考量,網頁資訊將無法被 所有人隨時、隨地無礙地存取(吳信緯,2001;黃朝盟,2004)。
就網頁設計的評估研究而言,可用性評估(usability evaluation)與可及性評 估(accessibility evaluation)是兩個重要探討的議題。可用性評估與可及性評估 看似相同,但實質上仍有差異。可用性評估所關心的議題著重於使用上的成效與舒 適度等,是目前國內這方面研究的主流。而可及性的評估則著重在網頁資訊能否有 效被存取,目前針對可及性的評估研究並不多(吳信緯,2001)。
隨著「無障礙網頁」觀念的倡導,保障身心障礙者取得網路資訊的權利,漸漸 受到重視。W3C 的 WAI 所提出之「無障礙全球資訊網建置準則」與行政院研考會主 導制定的「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是目前無障礙網頁設計之依據與評估的標準,而 機器檢測與人工檢測也是目前用來檢測網頁、網站可及性最常用的兩種方式。由 CAST(Center of Applied Special Technology)所開發的「Bobby」與研考會委託 台北大學無障礙網頁設計推廣小組開發的「無障礙網頁檢測系統」是國內機器檢測 最常用的評估工具,而人工檢測則採用網頁內容可及性檢測表(李欣怡,2004;陳 郁仁,2001)。
由上可知,網頁可及性評估的議題著重於網頁資訊是否能有效被使用者存取。
目前國內用來檢測網頁或網站可及性的方式有機器檢測與人工檢測兩種,機器檢測
以「Bobby」或「無障礙網頁檢測系統」為評估工具,而人工檢測則採用網頁內容 可及性檢測表的方式進行。
肆、網路多媒體對聽障學童可及性評估
無障礙網頁的設計策略重點,就是以使用者的需求為中心,唯有考量身心障礙 者的特殊需求,才能使其有效的存取網頁資訊(林家如,2003)。就多媒體對聽障者 可及性而言,WAI 針對多媒體提供以下網頁設計策略,用來幫助網站的經營者發展 聽障者可使用的網站(黃朝盟,2003):
「對於聽覺障礙的網友,設計者在加入聲音的效果時應同時也以文字的方式呈 現,讓聽障的使用者有其他途徑可取得其中的資訊;同樣地,如一般電視節目的設 計一樣,網頁中的動畫以及影片也應配上相關字幕,以方便讓聽障人士觀賞」。
而行政院研考會所制定的「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其四項原則、三個優先等 級、十四條規範與九十個檢測碼中有關多媒體對聽障可及性的檢測規範如下:
「對於聽覺及視覺的內容要提供相等的替代文字內容」
1.10:H101109 所有語音檔案必須有文字旁白
1.12:H101111 視訊中的聲音必須提供同步文字型態的旁白
1.15:H101214 多媒體呈現時,必須同步產生相對應替代的語音或文字說明
吳信緯(2001)指出聽障者受限於本身的聽覺限制,對於聽覺方式呈現的資訊不 易接收,如廣播、影片、警告聲、網頁背景音樂等,因此必須同時提供資訊相關的 視覺呈現,如聲音軌的同步字幕、語音文字描述等,讓聽障者可以接收訊息。
李欣怡(2004)也指出聽障者對於網路上多媒體資源,例如影片、錄音演講、線 上教學、音樂等之聲音效果無法接收,因此對於多媒體的聲音與影片檔,可加註文 字或字幕,或者提供全文字轉譯功能,讓聽障者能順利接收資訊。
由上可知,網路多媒體對於聽障學童可及性的首要重點就是聲音、動畫及影片 必須提供替代的文字內容,而字幕即是協助聽障學童順利接收多媒體資訊的最佳文 字替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