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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創意生活產業

一、文化創意產業之緣起

「文化」和「產業」聯結成一個新的名詞,是近二十年來的一種新論述與顯 學。環顧各國,由歐美、澳洲到乃至亞洲各國,莫不競相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盼 能藉此開發新的商機,利於提昇各國的經濟力。而最早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是由澳 洲政府於1994 年起制定文化政策,即以「創藝之國」(Creative Nation)為名

(夏學理等人,2010,p.23),並於 1990 年代後期,更明確的將文化政策與創 意產業結合起來,產業的分類,則是以呼應澳洲對於文化結合休閒的概念來歸納。

而後英國政府即於1997 年由英國工黨布萊爾首相提出並推動,是為全球最早提 出產業架構最完整的文化政策。1997 年英國成立創意產業小組(Ministerial Creative Industries Strategy Group,簡稱「MCISG」),且於 1998 及 2001 年提 出創意產業報告(Creta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報告中將創意產 業定義為:「源自於個人創意、技能和才能的活動,通過智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

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在2001 年的報告中,英國將創意產業分成十 三類,分別為:廣告、建築、藝術及古董市場、工藝、設計、流行設計與時尚、

電影與錄影帶、休閒軟體遊樂、音樂 、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腦服務業、

電視與廣播。在英國政府大力推動下,成效卓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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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ise or Futrue Oriented Industries),或是在科技領域稱 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dustries)。

英國、紐西蘭 源自於個人創意、技能和才能的活動,通過智識產權的生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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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 文化內容產業包括各類經濟活動,如創作、生產、製造、流通 等,而其活動內容源自於任何知識、資訊及文化相關之基礎資 源。

中國大陸 就提供產品的性質而言,文化產業可以被視為向消費者提供精 神產品或服務的行業:就經濟過程的性質而言,文化產業可以 被訂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 品與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在這樣一個特定制度的環境中,文 化產業除了具有一般產業屬性外,還具有某些特殊的社會和意 識型態屬性。

香港 那些源自於個人創意、技能和才幹的產業,通過智識產權的生 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潛力的行業。

資料來源:劉曉蓉(2006,p.3)、夏學理等人(2010,p.19)。

藉由上表中,各國對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雖略有不同,但皆源於創意結合文 化並聯結商業機制的一種經濟性活動,希冀能藉由其產業創造商機。

表2-1-2

各國家/組織對文化創意產業所下之分類

國家/組織 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

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與設計、印刷出版、電影、廣告、

建築、歌舞劇與音樂的製造、多媒體、視聽產品、文化觀光、

運動。

英國 藝術及古董市場、表演藝術、工藝、設計、時尚設計、出版、

廣播電視、電影及錄影帶、廣告、建築、音樂產業、軟體及電 腦服務、互動休閒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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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音樂、劇院、書藉出版、視覺藝術、電影及錄影帶、平面設計、

廣播電視、建築、玩具及主題樂園。

南韓 影視、廣播、音像、遊戲、動畫、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 術、廣告、出版印刷、創意性設計、傳統工藝品、傳統服裝、

傳統食品、多媒體影像軟體、網路。

紐西蘭 視覺藝術(精緻藝術、工藝與古董)、設計、時尚設計、出版、

電視與電臺、電影及錄影帶、廣告、建築、音樂與表演藝術、

軟體及電視服務(包括休閒軟體)。

澳洲 娛樂業及劇場、設計、文學出版雜誌、電影電視、錄影帶及廣 播、圖書館、社區文化發展、博物館美術館、動物園及植物園、

多媒體。

新加坡 媒體產業、設計、流行音樂、出版、藝術支援服務。

香港 廣告、建築、藝術、古董與工藝品、設計、電影與錄像、數位 娛樂、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腦服務、電視與電臺。

台灣 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

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品設 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創意生活、數 位內容、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資料來源:修改自經濟部(2004)。「200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劉大和

(2003);滕人傑(2004);劉曉蓉(2006); 夏學理等人(2010 p.20);

文化部(2012)。「201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

各國的分類雖有不同,大致上可依其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歸納出幾個條件:

(劉曉蓉,2006,p.5;夏學理等人,2010,p.19)。

(一) 源於創意、文化或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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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產值與就業的提昇。

(三) 以符號意義為產品價值的創造基礎。

(四) 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儘管各國雖因文化累積與面向的不同,因而在產業發展的方向亦有不同,然 而台灣仍可就世界各國的文創發展經驗借鏡作為未來發展更上層樓的助力。

二、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概況

台灣最早對「文化產業」的概念,源於 1995 年文建會在 1995 年所提出的「文 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並隨後成為我國「社區總體營造」的運動核心。有鑑 於文化創意產業世界新趨勢,行政院則於 2002 年所提出的《挑戰 2008:國家發 展重點計畫》在計劃中明確的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標示出科技與文化雙 主軸的發展方向以作為體現以人為本、永續發展的最高指導原則。並藉由文化結 合新的創意創造商機並促進經濟成長。文化創意產業明確的點出三大重大要項,

即為文化、設計與觀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03,p.2)

相關法令的制定則於 2010 年制訂並頒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本法 中,定義文化創意產業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 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010)

根據 2010 年頒佈並制訂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定義之文化創意產業類別的 關聯性及其主管機關如下表述之(由原訂之 13 類新增至 15+1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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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並提供學習體驗活動。

15 數位內容 經濟部 數位內容產業

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 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 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1.數位休閒娛樂設備-3DVR 設 備、運動機臺、格鬥競賽機臺、

導覽系統、電子販賣機臺、動感 電影院設備等。

2.環境生態休閒服務-數位多媒 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 園區、博物展覽館等。

3.社會生活休閒服務-商場數位 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

網路咖啡廳、親子娛樂學習中 心、安親班/學校等。

16 其它

經中央主 管機 關指定之產業

資料來源:修改自經濟部(2004)。「200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文化部(2013)。

「201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

依上述文化創意產業類別分類表所示,在此探討的文創旅館歸屬創意生活之 領域,其定義與陳述,於下述之創意生活產業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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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201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中資料顯示(下表 2-1-4),由 2006 年至 2010 年間,文創產業營業額逐年成長,而文創產業營業額佔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比率,2010 年更較 2009 年成長了 0.3%,可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逐年逐步成長中。

表 2-1-4

2006-2010 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與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文創產業

營業額

599,758 617,415 609,137 569,834 661,597

名目國內 生產毛額

(GDP)

12,243,471 12,910,511 12,620,150 12,481,093 13,614,221

名目國內 生產毛額

(GDP)年 成長率

- 5.4% -2.2% -1.1% 9.1%

文創營業 額佔名目 國內生產 毛額比率

4.9% 4.8% 4.8% 4.6% 4.9%

資料來源:文建會(2011)。「201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

三、 創意生活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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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台灣經濟型態的變遷,台灣己由過去的工業經濟轉向服務經濟、智識經 濟和創意經濟,更邁入體驗經濟的時代。產業的競爭優勢由過去的土地、資本或 勞動力,取而代之的是智識、創意、文化和特色,造就「生活意識和消費價值」

的改變。這種變遷不止影響到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的消費習慣和認知,更藉由消 費市場裡的需求轉變,回饋到產業界,形塑出創意生活產業脈動的趨勢。創意生 活產業是台灣與其它國家之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中較為不同者,不僅含蓋了產業,

也同時注入了美學與文化的概念,因而創意生活產業的出現,同時也是未來經濟 發展邁向繁榮的一個必然趨勢,更是重要的探討議題。(張維華,2010,p.20)

創意生活產業主要內涵是以整合生活產業的核心知識,提供具深度體感及高品質 美感的產業,其中包括幾個面項「服務」、「活動」、「場所」、「產品」等要 素做整體整合的創意運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04)創意生活產業 的發展,同時也伴隨著地區與生活型態時空背景的變化,因應著人們生活型態的 需求和轉變而來。(「中衛發展中心」,2008,p.3)所以它同時連結「生活需 求」與「產業供給」二個要項。在這項產業價值鏈中,探討的是生活的價值鏈,

以產業創新的觀點來看,它反應出生活價值的創新。因此,生活型態的時空演進 及變革,也是創意生活產業所能發展的空間。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並對

「創意生活產業」做了明確的定義:

凡從事下列定義之行業均屬之:

(一) 源自於創意或文化累積,以創新之經營方式,提供食、衣、住、行、育、

樂各領域有用之商品或服務。

(二) 運用複合式經營,具創意再生能力,並提供學習體驗生活,提高經營附 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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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創意生活產業關鍵因素研析報告中指出,卓越的創意生活產業展示體驗,

應達到愉悅客戶,並使其參與其中的目的。該研究並經由國內外之案研探討,透 過「場域與空間」、「平台與網路」、「流程與深度」、「故事與行銷」等構面 提出 14 項關鍵的經營模式(李仁芳,2006;張淑華,2012),分述如下:

(一) 場域與空間

1. 創意生活產業是劇場的事業。於場中的佈景、道具、燈光等之眼、耳、

鼻、舌、身五感設計,影響消費者對表演的體感深度與感動強度。

2. 將生活主張化為商業提案,生活態度即是 Business。

2. 將生活主張化為商業提案,生活態度即是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