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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四節 勞動條件下滑與就業安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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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要派業者將長期性之業務委由派遣勞工承辦等現象,都顯示出我國 目前泛濫使用登錄型勞動派遣的問題。其中,政府機關更已成為濫用 勞動派遣之元凶,其不僅將組織常態性工作交予派遣業者「承包」,

進行所謂的「勞務採購」,企圖逃避雇主責任,且因政府採購法之競 標方式和保證金要求,造成登錄型勞動派遣此種「貧窮產業」的盛行,

說穿了,此類派遣業者僅係藉「掛名」獲取微薄利潤,實質上根本不 願承擔任何用人成本,僅係以定期契約僱用勞工,牟取相關利益;而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招標規定,導致公部門所謂的短期用人需求,實際 上僅係對長期用人需求的惡意切割(鄧學良,2012),更迫使派遣勞 工需不定時更換「雇主」,如同勞動皮球,勞動權益嚴重受損;而民 間大型企業為節省成本,亦直接於旗下設立公司經營勞動派遣業,以 定期契約進用派遣勞工予集團各事業單位長期運用,以規避勞動法 令,面對此些勞動力濫用及違法情事,皆應視為未來勞動派遣規範之 重點。

第四節 勞動條件下滑與就業安全危機

基於前一節之發現,本節主要在探討登錄型勞動派遣的運用,對 派遣勞工及一般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產生的不利影響,故本節 仍將以勞工、派遣業者及要派業者的訪談內容作為資料分析主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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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發現,多數勞工雖表示所從事之派遣工作,有關工時、休假、投 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等勞動條件皆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但有關勞動 契約期間、薪資所得以及其他不屬勞動法令規範之勞動條件卻極為惡 劣,儼然已形成就業安全危機。

壹、短暫的勞動契約期間

實務上,派遣業者與要派業者簽訂之要派契約中,幾乎均明定要 派業者有權要求更換不適任派遣勞工。

就是說這個人不適合他(註:要派機關)就馬上換,反正他在合約裡 面定這樣的權利。(C1:11/16)

是以,派遣業者為避免相關人事成本,除了先讓要派業者確認後 方進行用人外,普遍更視要派契約期間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 約。而在此情況下,派遣勞工則可能為保存工作,任由派遣業者逕行 指派勞務,導致產生「強制勞動」之疑慮。

因為畢竟每個產品的週期不同,經濟上又不穩定的話,像是之前…金 融海嘯…就有過那種…非常淡季,也沒有事做,可能大家都晾在那邊 沒事做,那可能就不需要那麼多人力,所以會依照這樣調整合約內 容,所以我遇過最短的合約是3個月。對,3個月一簽,好像簽了…3 次吧。嗯…一開始是半年…然後後來變3個月一簽的樣子。(A2:12/25)

就是…○○(註:政府要派機關)…下次要標的時間如果是2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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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底約滿…1月的時候他又會簽一個約,就是1月1日到2月底這樣。

(A3:8/20)

平均喔…要看公司營運狀況,像2008年的時候…就像之前○○(註:

要派業者)的…有簽2次,差不多半年嘛,然後因為他美商公司的話…

他是看去年的財報,剛好去年的財報是受金融海嘯的影響,然後就臨 時說要砍人,所以就直接被砍這樣子。(B2:4/15)

而派遣業者為避免要派業者要求更換派遣勞工或終止要派契約 時所需負擔的成本,與派遣勞工所訂的勞動契約皆不長,期間最短為 1個月、最長至多1年,其中又以3個月一簽最為常見,且契約期滿大 多仍將續簽,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有關定期契約期限之規定24, 而如此短暫的勞動契約期間,已使派遣勞工面臨工作不穩定、收入不 穩定等問題,更阻斷了派遣勞工年資及福利之延續、無法提升勞動條 件,恐怕將使派遣勞工「越做卻越貧窮」,並進而成為「窮忙族」,嚴 重影響工作職務與總體及個體經濟等就業安全。

3個月,3個月就是簽一次。(A1:8/21)

簽約簽了兩次。因為我剛好作半年嘛。(A1:8/21)

我目前,下一個要從事的工作就是屬於長期派遣的性質,因為要派公 司他說希望可以一簽就是能夠…雖然說是1年一簽,但是希望是3、5 年以上。(A2:13/25)

我簽過…他們的契約比較不一樣,他們是以1年為限沒有錯,就比如 說我…這次簽約是今年的3月1日到12月底。會延長,也會有很短的,

24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定期契約期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則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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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長的,可是在派遣公司他其實是…1年的約,指是他這個合約要 切成兩個部分來看。(A3:8/20)

有訂期間,都是…1年。對,1年1簽。(B1:7/24)

有時間性的…最短3個月,最長的話半年。(B2:4/15)

通常…我們目前不管臺灣或大陸都是3個月一次…3個月為一簽(註:

指與派遣公司簽訂的要派契約)(C2:5/16)

貳、低廉之薪資所得

雖派遣勞工的普遍薪資皆符合法定之最低工資標準,但因登錄型 勞動派遣之經營模式,在派遣業者視要派業者提供之利潤,並將本求 利後,給予派遣勞工的工作薪資大多落在 3 萬元以下(有些則僅符合 最低工資),所得偏低,而這可能也與我國勞動派遣越來越集中於行 政性、事務性之工作有關。

薪水上面的話…我那時候在派遣公司的薪資是 1 萬 8 千元(註:當時 最低工資為 17,880 元)(A1:7/21)

我現在薪水大概2萬6。(A3:7/20)

薪水上的話…今年的話是2萬7600元(註:目前該機關進用的派遣勞 工薪資)。去年我做的話大概只有2萬5872(註:受訪者擔任派遣勞工 的薪資)。現在的工作(註:受訪者目前於機關擔任臨僱職務)大概…

3萬3。(B1:4-5/24)

據派遣業者表示,政府進用之派遣勞工大多係以基本工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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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同機關有不同的薪資待遇;而企業給予派遣勞工的薪資待遇則普 遍較政府優渥。由此更可確定,派遣勞工的薪資多寡,完全取決於要 派業者,派遣業者僅係「轉發薪資」的中介者罷了。

當然有差異呀,因為…主要還是要看要派單位給的部分呀…像○○

(註:政府要派機關)就給的很不錯呀,給的待遇、福利都比較好呀,

那…有些政府單位的給的很差呀,簡單講就是…只是希望…降低失業 率這樣子而已啦,所以都給一個基本底薪而已呀。(C1:2/16)

企業來講的話…也比較敢給呀,薪資、待遇各方面也比較高。(C1:

3/16)

當然○○(註:政府要派機關)有些單位也不一定比較好,只是專業 的相對稍為高一點。(C1:3/16)

經實地瞭解後,發現派遣勞工與從事相同工作之一般正式員工薪 資差距甚大,實領工資至少存在 5 千元至 1 萬元之差距,恐已嚴重形 成「同工不同酬」與「中間剝削」等問題。

正式的員工的話…差不多大概在2萬多、3萬吧。(A1:7/21)

跟正式…基本上…如果是月薪會差到1萬塊左右。(A2:6/25)

我覺得…應該我們的薪資跟他們的至少有差5千以上。(A3:6/20)

就是會覺得…做同樣的事情卻領不一樣的薪水這樣。(A3:11/20)

算是不平衡啦,其實都一樣是○○(註:要派政府機關)體系、業務 出來的,可是我會覺得為什麼薪水落差那麼大。對,其實我覺得應該…

不應該差那麼多啦,因為其實他們也都是有專業能力、外語能力的,

該給的還是要給。(B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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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的薪水都會比正式人員少。(B2:3/15)

目前我身邊是沒有這樣的經驗(註:指中間剝削)…就是薪水比較低 啦。我覺得派遣公司應該是會拿一部份啦,因為他也需要賺錢這樣 子。(B2:6-7/15)

而這樣低所得、低收入之派遣工作,讓派遣勞工僅能勉強「餬口」

不僅無法進一步提升他們的生活品質,更已使他們的所得安全受到危 害。

如果假設我住在家裡的學生我覺得還可以接受。(A1:11/21)

因為我那時候去這個派遣之前…前一份餐飲工作我的薪資大概是在2 萬5,那我是為了想說去學一點東西…所以沒有關係,所以才去做。

但就是存不到錢啦。(A1:12/21)

就是會…很吃緊。就是可以…過生活,讓你有一口飯吃這樣。(A3:

10/20)

因為我們下面還有學生,等於說我覺得還是要作出一個層級的規劃,

因為算一算如果一個工讀生值班多一點,其實薪水就跟一個站長差不 多呀。(B1:18/24)

要派業者更表示,運用派遣人力相較於進用正式人員,對企業而 言所需花費成本更高(就短期人事費支出觀之),實務上,要派契約 所訂金額更是視每月所需支付之「派遣勞工薪水」與「派遣業者管理 費用」而定,可見我國實務上對於勞動派遣之運用,目的僅係為並避 免負擔法定「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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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如果是派遣公司的薪資福利跟我們一般自已找的人的話…應該 是…薪資上…就公司來講,成本上比較貴。(C2:4/16)

因為我們要付派遣公司費用,可是其實他們實際領到的薪水其實跟我 們自已的員工是差不多的。(C2:4/16)

通常這個薪資的部分呀,應該這麼說…派遣公司所得的薪水(註:應 該是指報酬)一定是比員工拿到的高,因為他要負擔他的一些社會責 任,所謂剛剛講的投保勞、健保、然後公司成本,所以這個部分他一 定比較高,那至於員工要領到多少薪水,這是派遣公司跟派遣人員之 間的事情。(C2:6/16)

相較中國的派遣業者,是藉由長期培養專業性、技術性的人才,

以待其他業者有需求時,用「租借」方式賺取高額利潤;我國派遣業 者不僅缺乏僱用的穩定性,更無所謂的培養人才制度,僅係利用「掛 名」賺取微薄利潤,自然無法給予派遣勞工較好的待遇。

以大陸那邊來講,他養這個人…譬如說三節獎金什麼都要給他,可能 我們聘請來那個人要5千塊人民幣,可是他實際上的薪水,他私底下

以大陸那邊來講,他養這個人…譬如說三節獎金什麼都要給他,可能 我們聘請來那個人要5千塊人民幣,可是他實際上的薪水,他私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