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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五節 現行法令問題和各方建議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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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現行法令問題和各方建議與期待

鑒於國家法令建置之目的,係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廣為歸 納各方對於勞動派遣立法的立場與建議,本節將以勞工、派遣業者、

要派業者、政府及工會代表的訪談資料分析現行法令問題,並彙整各 方對立法的建議與期待,尋找真正適合我國運用的勞動派遣制度。

壹、 現行法令問題

一、 登錄型派遣工作充斥就業市場

我國因缺乏勞動派遣運用的規範,且亦未對勞動派遣業做出任何 限制,使許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甚至空殼公司也開始依靠經營登錄 型勞動派遣獲利,形成登錄型勞動派遣的濫用。而政府與企業為節省 用人經費,也漸漸不願釋出正式工作職缺,而係把多數的職務轉換為 勞動派遣人力運用,導致就業市場中充斥各式各樣類型的登錄型派遣 工作,並讓青年勞工獲得正式工作的機會不斷流失。

我覺得需要…需要規範,因為我覺得現在就…網路上的找工作而言,

大多數都是派遣了,對呀,那就變成說,企業就會喜歡去找派遣公司 來…節省他們的成本,那就變成勞工就變成像是沒有保障。(A1:

19/21)

就是…釋出的職缺其實都是很多派遣公司。(A1:19/21)

派遣為什麼比較好找…因為大家都想要有正職的職位,因為那比較長 期也穩定,像是紅利呀、年終那些也比較好,那如果…我只求說…

生活夠用就好,讓我存一點錢的話,我可能就退而求其次,可能可 以到較大的公司,那他薪水不會多差,那責任…我可以學我想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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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A2:16/25)

派遣工作好像還滿多的耶,因為我同學他們其實都不是走我這條路,

他們都是走什麼…秘書呀行政類的,就我在人力銀行或是什麼的這 樣看,其實像觀光類的,還滿多是派遣的,或是這種臨時性的還滿 多的,可能是政府的政策吧還是什麼的。(B1:19/24)

二、 勞動基準法適用問題

現行勞動基準法,主要係針對傳統僱傭關係作規範,並對勞動契 約期間訂定作出嚴格限制,明文禁止「雇主」以「繼續性工作」與勞 工簽訂定期性勞動契約。然而,在登錄型勞動派遣介入傳統勞僱關係 後,即可能造成「雇主」與「繼續性」工作認定上之困難,因為,要 派業者為節省用人成本,可能開始將長期勞務需求皆轉以派遣人力長 期運用,逃避勞動基準法適用;但對派遣業者而言,因此些工作非屬 其「繼續性」工作,其本質經營業務僅為「就業服務」甚至「勞動者 供給」,僱用派遣勞工更係基於定期之「要派契約」所需,是故,實 務上常見派遣業者以此為由,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並將要 派業者轉嫁之成本再轉嫁至派遣勞工,以獲取利潤。

就是說現在…公務機關也好、企業也好,都把不定期契約轉嫁到派遣 公司。(D3:10/13)

其實我就不太同意派遣這樣的原因就是說,派遣制度的實施其實對於 勞工整體來講,它的薪資條件就是會被降低,因為它有很多他一定 會被原來的這個派遣業者,因為它有它的成本的考量,所以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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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成本是派遣業者本身這邊要賺的,那就更不用講說原來要派 公司這邊,可能它本來要負擔更高的成本,它就已經要把這個成本 轉嫁給派遣業者了,那你現在派遣業者再來找勞工,一般來講派遣 的勞工,他的勞動條件跟正職勞工就是會有一段落差的。(D1:6/14)

雖近期地方法院 25與勞委會函釋 26皆已對此做出禁止規範,但因 主要癥結出自於要派業者逃避雇主責任所造成的成本轉嫁,故派遣業 者為獲取利潤,仍將視要派契約期間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勞動契約,

無法真正解決剝削問題,在這樣的用人亂象下,我國派遣勞工已成為 三方關係下的犧牲品,並進而失去組織認同感,且在勞資糾紛產生 時,更因「雇主」不明,造成現行規範適用困難,亟待相關法令之訂 定與擴充。

因為它…因為派遣工作它是簽約制的,第一,他比較不穩定,然後第 二,他是沒有辦法累計年資的,他雖然是可以讓你依照勞基法規定,

譬如說你作 1 年他給你多少年假什麼的,可是我在以後的應徵工作 上,他其實是不足成立的,而且人家會覺得你既然要做這麼長的時 間,你為什麼要去找派遣,因為派遣應該算是…比較短期,然後再 來會覺得…因為派遣…會變成你明明是在派遣公司的員工,可是你 卻到這個地方來工作,那人家問的時候你會變成不知道說…你到底 是應該回答哪一個公司。(A3:12/20)

25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勞訴字第 69 號判決,認為派遣公司以人力派遣為業,則其工作應屬繼續性,

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26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4 月 14 日勞資二字第 0980125424 號函釋,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 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A2:10/25)

應該是…自願的,因為可能主管跟他說,你今天被裁掉可能你先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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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來講是好的,我個人還是覺得那是一個很奇怪的東西啦,那是 個怪獸啦,主要還是成本考慮。(D1:5/14)

然而,面對越來越多的「轉掛」情事,在資方運用各種手段逼迫 勞工「合意」的狀況下,勞工主管機關卻無法在現行勞動法令中找到 任何可以懲罰或禁止的規定,更讓其無力遏止政府機關濫用勞動派遣 的問題。

假設說,好如果你今天要把我轉成這個…轉掛,坦白講啦,我們覺得 轉掛這個東西基本上就是以勞基法精神看起來,他基本上就是不合 法,為什麼?因為轉掛邏輯就是說,我一定是個業務還有嘛,我只 是轉掛到這邊來,然後由他派遣公司過來,還是做這個事呀,所以 你這個事本身沒有減少,並不是你這個業務或這個東西不見了,所 以基本上從勞基法的精神來看,這顯然是…違法,只是說…因為他 通常在實務上,可能我就是私下跟勞工講,勞工後來也答應了,可 能考慮他自已的工作權啦什麼的…那因為他答應了,所以在民法的 效力上面,是雙方合意嘛,合意說我這邊結束、結清年資然後轉到 另外一方…另外一個公司,然後這個公司在派遣回來,那你有雙方 合意的狀況下,我們主管機關不可能介入,你沒有法令規定說他不 能這樣幹,這個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 Point,重點就在這裡,但如果 你法令已經很明確的說,不可以這樣喔,那對不起,即使他同意我 還是可以罰你。(D1:11/14)

此外,由於我國民法及勞動基準法對於承攬及僱用定義缺乏明確 的區分要件,致實務上,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雇主或要派業者將「僱用 關係」或「勞動派遣」偽裝為「承攬關係」時(即偽裝承攬),亦難 加以認定禁止或執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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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上是划得來的,他一定會用設備的方式去取代人力,這跟工業 革命一樣嘛,…你機器就取代了勞工嘛,就是這樣嘛,所以你後來 就越來越不需要勞工呀,用機器都可以取代啦,所以民間部門一定 是這樣幹(D1:5-6/14)

所謂約聘僱全部都是定期的,1 年一聘,最多不能超過 2 年,可是因 為我們公部門的制度,到了最後就變成了人情制度,然後就變成終 身僱用,有的人可能就做 30 幾年 40 幾年,這個是…他一個必然的 現象,現況就是這樣一個情形。那麼,這些人他的本身的權益被保 障,也是要相對去考量的,可是…剛剛講到說那些人在處理的是核 心業務的時候,有很多並不是真的核心業務,是公部門認為他是核 心業務,是不可取代的業務,那其實回到前面講的,政府是必要之 惡,不能沒有政府,可是盡量不要給他管太多的事情,權越小、事 越少、越好,那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前面有講到,除了涉及到權 利的賦予、義務的課予,透過法律的訂定,然後要認證或執行以外,

其他的還有甚麼部分是核心業務?(D2:9/13)

然而,面對排山倒海的公共服務需求,政府機關在沒有任何因應 措施及計畫的情況下,為了執行日益龐大且複雜的公共事務,且受限 於日益緊縮的用人政策,只能透過各種規避勞動法令的方式,濫用勞 動力因應,如將約聘僱人員視為長期性人力、再到臨時人員以及勞動 派遣的扭曲用人(鄭津津,2010),都可以發現政府對人力運作上缺 乏整體政策,並刻意忽視勞工的勞動權益。也因此,產生政府勞動與 人事之政策法令長期以來嚴重脫勾之嚴重問題,更讓政府機關化身為 最大的「要派業者」。

政府單位是全…是我們國家最大的要派的單位。(C1:6/16)

22-23/24)

有人跟我哭訴說,○○(註:指受訪者)呀,我們今天做這個都是定

去呀,表面看起來都合法呀,勞工卻吃虧呀!(D3:7-8/13)

又政府機關逐漸將長期性的工作與核心業務辦理「委外」,已讓

對我們是排擠的。(C2:7-8/16)

講一個不好聽的,連就服站裡面的人…他都作派遣耶,那些的社工

27利維坦(Leviathan)原是出自於舊約聖經的一種怪獸,後被英國學者 Thomas Hobbes 在其 1651 年所著之

《巨靈論》(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l and Civil)一書中,

比喻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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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方式來規避雇主責任。其中,政府身為公共服務的執行者,卻因 無力解決龐大的公共業務而開始濫用勞動力,並引發勞工及人事法令 的嚴重脫鉤問題,並透過「勞務採購」之方式「採買」廉價勞動力,

業已使其成為眾矢之的,並成為企業起而效仿之「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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