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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勞動派遣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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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卻對就社會產生了極大的危害,正如《反貧困》作者湯淺誠 在書中所述,日本勞動派遣的過度發展,已使政府長期以來建立 之社會安全網絡分崩離析,形成所謂的「溜滑梯社會」。這不僅 促使貧困現象更為嚴重、犯罪率逐漸攀升,更使用原先為了提升 市場經濟的用人制度,轉變成為一種扼殺人民生活權利的殘酷元 兇,並讓國家的經濟發展陷入了一個可怕的惡性循環與困境,值 得讓人再三省思。

第三節 我國勞動派遣概況 壹、我國勞動派遣發展沿革

早在勞動派遣正式發展以前,我國之「勞動者供給業」15即出 現,可稱勞動派遣此類「非典型僱用」之前身,如1964年以前,

在日本殖民時代前期的「苦力頭」16制度即屬之。而據鄭津津(2003) 研究表示,於1979年成立之虹集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是我國第一 家人事顧問公司,也是第一家經營勞動派遣業務之業者,但主要 係顧客有「暫時性僱用」人員的需要時,才會提供派遣勞工供客 戶使用,平時則係以「經常性工作人員招募」為其主要業務;邱

15 勞動者供給業之業者,對於勞工雖然存在「一種持續性之實力支配」,但卻非基於勞僱關係,亦 未有任何勞動契約的訂定,導致運用上充滿「強制勞動」與「中間剝削」的弊病,現已為大多數 國家(我國亦同)所禁絕。(鄧學良,2011)

16 在日本殖民時代前期,工人們沒有任何組織及保障,甚至被苦力頭(工頭)的抽傭制度所剝削,

直至苦力頭制度取消後方成立互助會,之後有了勞保才有工會組織,給予工人適當的照顧。(陳顏,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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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豪(2004)研究則指出,我國勞動派遣初期係以服務外商為主,

諸如美國運通、花旗銀行、惠普科技、臺灣微軟、臺灣IBM等均 有許多派遣人力。1998年,派遣業者有將近8成之客戶為外商,

而在外商公司裡,除決策生產的核心業務由編制內員工負責外,

其他三分之二的工作都可以交給派遣業者承做。但隨著景氣持續 下跌,近年來小企業也開始利用派遣勞工降低人事成本,從傳統 的清潔打掃,文件打字到短期季節性的展示場服務、信件整理、

櫃檯服務、助理、秘書、企業諮詢、會計、電話行銷、專案經理、

研究開發等工作。

另據邱駿彥(2006)研究表示,我國學界大約於1995年方開 始探討勞動派遣之相關議題,且當時雖有少數外國知名派遣公司 在臺營運,但那時企業尚未普遍運用勞動派遣。而是一直到2004 年9月,因我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其召開之全國服務業發 展會議中,將勞動派遣業視為服務業發展計畫之重點項目後,我 國的勞動派遣業才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且由於我國2005年7 月1日起開始實施勞退新制,大幅的減低了僱主對於進用勞工的 成本顧慮,是故,從此有越來越多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開銷,

進而採用大量的派遣勞工。

此外,根據辛炳隆(2010)研究指出,勞動派遣之所以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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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展越演越烈,其實與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的嚴格規 範有關,尤其以「非繼續性工作」做為簽訂定期契約的必要條件,

造成許多企業明明因特定性、臨時性、短期性的工作而有人力需 求時,卻因顧慮未來可能產生之勞資糾紛,而選擇不運用定期契 約進用人力,反而轉為使用勞動派遣。

貳、我國勞動派遣運用概況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2006年所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勞動派遣業營運狀況調查報告》顯示,1995 年時我國派遣員工約有6萬人,直至2005年我國勞動派遣人數已 接近13萬人,相關的勞動派遣事業單位更超過1400家;而據行政 院主計處2010年公布之《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指出,2010年5月 我國從事非典型勞務之人數已達72萬3千人,其中「臨時性」或

「勞動派遣」人數為53萬9千人,(約佔全體就業之5.16%),並 較2009年增加2.2萬人。

陳玉芳和曾立瑋(2006)之研究則指出,我國運用勞動派遣 業者,以金融及保險業比率最高,約佔28%;醫療保健服務業及 水電燃企業次高,約佔23%;製造業約有9.5%;其他各大行業則 低於8%。而派遣勞工之工作類型、平均派遣時間及所擁有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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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概況如下:

一、 勞工工作類型:以保全服務人員最多,約佔整體之24.9%;

其次為清潔從業人員,約佔整體之18.8%;一般事務助理人 員佔整體之9.7%;其他如研究開發人員、企劃人員及口譯人 員所佔比重則較低。

二、 平均派遣時間:以上述派遣勞工之工作類型比較平均派遣時 間,以研究開發人員平均派遣日較長,達209.7日,超過半 年以上;其次為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約有154.4日;保全人 員及清潔從業人員,約有149.9日;企劃人員,約有149.5日;

一般事務助理人員,約有145.6日,派遣期間大約5個月左右。

三、 所有之福利措施:我國派遣業者被歸類為人力供應業,派遣 業者與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約有95%之派遣業者 為派遣勞工辦理勞、健保;有85%之派遣業者會負擔派遣勞 工之退休金;有86%之派遣業者在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會負 起全責;有50.6%之派遣業者會給予女性派遣勞工產假;有 58.1%之派遣業者會給予派遣勞工特別休假;但僅有38.1%之 派遣業者會給予派遣勞工資遣費。

從這些數據可得知,我國勞動派遣人數自1995年起至2010止 已成長高達12倍;而派遣工作之派遣期間均超過半年以上,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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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派遣已開始對長期僱用產生替代效果;又派遣業者與派 遣勞工間之僱用關係,雖仍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但實務上違 反法令的派遣業者還是不在少數17

參、我國實務上違法情況

由於我國至今仍未有專法規範勞動派遣運用,或對派遣業者 與派遣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類型與派遣期間作出明確限制,使得雇 主為了節餘經營成本,開始利用這樣的「灰色地帶」作為其人事 規劃之工具,導致我國實務運用上充滿各種違法情事,並形成許 多法律上適用的問題。如我國實務上,常見許多雇主利用「轉掛」

(鄭津津,2005)方式,假派遣之名行僱用之實,來避免直接僱 用勞工以規避勞動基準法所課以的雇主責任。

所謂「轉掛」,即係僱主為節省直接僱用勞工時將衍生出的 各種人事費用(如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於是把原本僱用的 員工解僱,並藉由勞動派遣的方式再僱(圖2-6)。

17 據中國時報 2011 年 2 月 25 日 C2 版刊載〈違法 45%業者壓榨派遣勞工〉,臺北市之派遣業者,經 市府抽查 33 間派遣業者,查有 15 間有違法壓榨派遣勞工的情況;又據中國時報 2012 年 2 月 25 日 A8 版刊載〈虧待勞工 人力派遣 73%違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100 年抽檢 60 間派遣業者後,

查有 44 間業者有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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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假派遣真僱用之三方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研究

此外,由於實務上對於承攬(實務通稱委外)與勞動派遣之 混淆,因此我國常見的違法用人型態,還有所謂的「偽裝承攬」

(邱駿彥,2006)。常見的「偽裝承攬」(又稱「假承攬」)中,

招標業者雖依民法有關承攬之規定(第490條至第514條)與承攬 業者訂定承攬契約,惟其委託予承攬業者(通常為派遣業者或自 然人)之標的大多為「勞務供應」而非「事務承作」,故私底下 常形成直接介入承攬業者之用人權,並對承攬業者所擁有之勞動 力直接運用(勞動力直接進駐),如同「掛羊頭賣狗肉」以承攬 為名,實際上卻是為規避雇主責任(圖2-7)。

派遣業者 要派業者

派遣勞工

與要派業者 指定之人訂 定勞動契約

(爭議)

名義上訂定 商務契約 (要派契約)

將原僱用勞工轉 換為派遣勞工或 指定特定勞工為 已工作(爭議)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3108;以及自由時報 2011 年 3 月 23 日電子報〈面 試 要 帶 驗 孕 報 告 派 遣 公 司 挨 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3/today-life17.htm#。

19 參閱蘋果日報,2009年10月10日報刊頭版〈亂來 政府部門坑566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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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人成本後(如勞、健保與退休金提撥等費用),所能獲得的 利潤極低,因此,只有在接到要派業者需求時,才以定期契約僱 用派遣勞工,並在要派契約結束時就終止僱用關係(辛炳隆,

2010),這使我國勞動派遣制度儼然成為了一種扭曲的用人制 度。但因我國的勞動法令,目前僅適用於一般僱用關係,使得這 些違法用人的亂象更為猖獗,嚴重損害勞工的權益;且因勞動派 遣運用缺乏法律規範,亦常使勞資糾紛產生後(如發生職業災害 或薪資給付等問題)認定派遣勞工之「雇主」一再產生爭議,也 導致相關主管機關無法有效對「雇主」課責。

肆、我國勞動派遣立法概況

據楊通軒(2010)研究表示,勞動派遣在資本主義高度發展 的國家使用已日趨普遍,我國亦不例外。隨著業界需求的增加、

政府管制態度的放寬以及派遣機構的大型化及普遍化,各國派遣 勞工人數都是逐漸呈現上揚的趨勢。

但有問題的是,在我國勞動派遣模式的三方關係中,因為相 關規範法令的缺乏,派遣勞工已變成最弱勢的一方,並成為了大 環境變遷下的犧牲品(鄭津津,2010)。且基於我國勞動法令的 不敷使用,迫使派遣勞工只能在法令不明確的僱用關係下從事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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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不僅無法確保工作的存續,各項福利也未能如一般勞工獲得 充分保障,更遑論及接受相關職業的教育與訓練。這使我國派遣 勞工如同浮萍一般,失去方向感與安全感,也等同抹煞了他們追 求更好生活的權益。

為了因應勞動派遣將對勞資關係與就業安全帶來的衝擊,解

為了因應勞動派遣將對勞資關係與就業安全帶來的衝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