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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三節 我國勞動派遣之濫用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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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勞動派遣之濫用實況

為探討我國勞動派遣的實際運作情形,本節主要係對勞動派遣關 係中之三方進行探討,亦即以勞工、派遣業者及要派業者的訪談內容 作為資料分析主軸,而在透過他們對於實務狀況的描述後,已可充分 建構並顯現出我國目前登錄型勞動派遣氾濫之問題。

壹、 求職(徵才)及面試

實務上,勞工大多係透過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尋找派遣工作,透過 刊登或投擲履歷的方式進行求職,並由該就業服務機構(多數亦兼辦 派遣業務)或派遣業者進行初步篩選。

找工作的話…第1個是…透過人力銀行網站,然後去找到一個派遣職的 工作,那第2個方式是公司會打電話給你,問你有沒有這個意願去派遣 到其他的公司工作,等到確定之後到公司去面試後…雙方的公司都要 面試…不過派遣公司這邊的話…要看耶,比如說像是○○跟○○人力 銀行就只有電話確認過而已。(A2:4/25)

就是我…投完履歷嘛…然後…就是…○○(註:派遣業者)通知我…

我就先到○○(註:派遣業者)面試…那面試第一關之後…他就跟我 說這是一個派遣的工作,是在哪一個政府機關、所做的業務是多少、

然後他們希望達到的成效是什麼…就是說他們希望來工作之後的態度 是什麼。(A3:5/20)

程序喔…大概就…透過○○(註:某人力銀行兼派遣業者)他有一個 派遣系統,然後你就直接丟履歷過去,然後他會先做篩選。(B2:5/15)

要派業者則透過內部人資單位與派遣業者聯繫用人需求,並待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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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業者提供「人員名單」供其挑選,但在此名單中的勞工,皆係尚未 與派遣業者簽訂勞動契約的求職者,等同「透過」派遣業者將履歷轉 介給要派業者。

我們透過HR跟派遣公司聯絡,然後我們會把我們的需求提給派遣公 司,然後之後他會給我們幾張所謂的履歷,他挑出可行的人,然後履 歷給我們。(C2:3/16)

求職者經派遣業者篩選與面試後,要派業者通常都會進一步對求 職者進行複試,並多以書面審查或面試方式進行,而派遣業者此時仍 處於「就業服務」之角色。

派遣公司就是…可能要去要派公司面試之前可能會多個十分鐘的面 談,確認我是他們要的人才之類的,才會繼續面試。(A2:4/25)

那如果有進入第 2 關的時候…他(註:指派遣業者)必須要確保我是 OK 的,然後再跟我約時間…就是到○○(註:政府要派機關)來做 第 2 次的面試,那就約個時間後…那天…就上來○○(註:要派之政 府機關)這邊進行第 2 次的面試,那…就是面試的時候總共是有 2 位,

就是○○(註:政府要派機關)的人員這樣。(A3:5/20)

如果覺得你這個人可以符合他(註:指派遣業者)某個公司(註:指 要派公司)的需求的話,他就會跟那家公司(註:指要派公司)的人 作聯絡,然後請你和他們(註:指要派公司)再做第 2 次面試。(B2:

5/15)

複試的方式是有兩種,一種是…他會先看人事資料,以人事資料來作 確定,第二種就是面試,一個書面、一個實際面試,兩種方式都有啦。

(C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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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派遣業者陳述,實務上,均待要派業者與其訂定要派契約後,

方開始進行招募並將求職者履歷進行初步篩選,並在完成轉介後,

由要派業者作進一步甄選,直至要派業者確定人選,派遣業者始進 用其所需人力。如此一來,要派業者等同直接介入派遣業者之用人 權。

就是從簽約開始,我們當然就開始做面試嘛,招募、面試…然後…看 企業有些他們還要做複試…再來才是確定任用嘛,這過程是這樣。

(C1:4/16)

而據公部門派遣經驗之受訪者表示,在政府機關中更有「指定用 人」的情況,亦即,要派業者直接要求派遣業者對特定人進行媒合,

並指定此人為派遣勞工。

我以前就是在裡面做工讀生,就是我大學的時候。(B1:9/24)

就是產學合作。所以我從工讀生就開始當,只是在 99 年 4 月 1 日開 始有一個正式的站長職務…那時候我剛好也畢業,所以也是因緣際 會…督導員就有問我要不要試試看…然後也是有面試,是○○(註:

政府要派機關)這邊,但是派遣公司就是直接跟我們簽約了。(B1:

10/24)

此外,經訪談發現,甚至有要派業者與派遣業者同屬一事業體的 現象,如企業透過成立子公司經營勞動派遣業,並以「左手進用、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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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用人」的方式,企圖以登錄型勞動派遣方式節省集團之用人成本。

那時候的話就是直接到…○○商銀那邊去做面試。…應該說…那個…

○○(註:派遣業者)的話,它就是○○商銀旗下的公司,…而且然 後我在面試的地點隔壁就是○○(註:派遣業者)的公司,然後他有 派人來。(A1:3/21)

貳、 訂立契約

當要派業者進行確認且確定用人後,便「通知」派遣業者進行 後續的進用程序,也就是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並正式由派遣 業者「指派」派遣勞工至要派業者所在地工作,亦即,派遣業者此 時才開始從「就業服務」轉變為「勞動派遣提供」。

當雙方都談妥之後、面試也沒問題了,要派公司也錄取了之後,才會 去談合約的問題,像是薪資、福利、一些保密條款、還有一些合約內 容、還有…期限。(A2:4/25)

簽約的還是在派遣公司…要派公司會去跟派遣公司說錄取我了,然後 呢,派遣公司再通知我說要去簽契約。(A2:5/25)

面試完之後…事後才通知,通知說…是我錄取了,那什麼時候來上班 這樣子,可不可以。(A3:5/20)

如果第 2 次面試 OK 的話…派遣公司就直接發 offer 給你這樣子,就 直接按照報到時間去那家公司工作。(B2:5/15)

然而,實務上也有要派業者直至派遣業者找尋到合適之派遣勞 工後,三方(派遣業者、要派業主、派遣勞工)才一同簽訂要派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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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與勞動契約的情況。

我們看完履歷之後,覺得哪些人 OK 我們請他過來之後面試…那在面 試的過程當中我們覺得 OK 了,那我們就會接受…就是跟派遣公司簽 合約。(C2:3/16)

此外,派遣業者大多視與要派業者所簽訂的要派契約期間,據以 徵才並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故簽訂之勞動契約大多為定期性質。

不一定耶,這要看工作量或是要派公司的預算…或狀況,我有遇過就 是…狀況不好提前結束合約的也有。目前遇到的都是定期的。(A2:

5/25)

而研究者在訪談派遣業者時,據其表示,該公司與派遣勞工都是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並抗議政府機關卻和其簽訂定期 要派契約不合理等云云,可見目前公部門勞動派遣之實務運作上充滿 矛盾與爭議。

現在勞基法規定是…一定要簽不定期啦,可是這是不合理的啦,因 為…政府機關跟人家簽定期了,然後又要求我們簽不定期…不合理、

非常不合理。(C1:5/16)

我們都是照規定,我們完全照規定辦理,不能簽這我們當然是沒辦 法,我們都接受…勞檢處的檢查,所以我們是沒問題的,可是問題是 這個是不合理的…如果你說不可以寫定期的話,那你應該跟我們簽的 時候也是不可以寫定期呀,你還是要照規定來辦理呀,你為什麼不照 規定辦理?對不對?你要的…一年到期了,那這些員工在你們政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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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那如果沒有,你是不是該給什麼樣的…照規定來辦理,你不能把 這個東西全部推過來。(C1:5/16)

經研究者對照曾於該業者旗下任職之受訪者的訪談內容,並實際 瞭解簽約狀況後,發現政府機關會主動要求派遣勞工與派遣業者簽訂 定期勞動契約,並告知將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續約,且需配合更換

「雇主」,故前開派遣業者論述應與事實不符。

他其實一開始都有說…就是○○(註:政府要派機關)人員把我們約 到一個辦公室,然後一起簽(註:指勞動契約)這樣子,那他們一開 始有跟我們講說…可能這個公司也許 1 年會換,但是如果我們沒有問 題的話,或是我們表現都還不錯的話,基本上會繼續簽(註:指勞動 契約),只是公司會轉換這樣子。(B1:7/24)

有換過。前面的那個公司是○○(註:A 派遣業者)、後面的公司是

○○(註:B 派遣業者)(B1:8/24)

又訪談中,派遣業者與具政府機關派遣經驗的勞工皆告知,政府 機關皆以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勞動派遣標案,且因「價低者得」

的競標規定(詳參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至 56 條),導致得標之派遣業 者可能不斷更換,造成派遣勞工須每年替換不同「雇主」的情況;派 遣業者更進一步指出,因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規定,使派遣業者往 往無法獲得「合理利潤」。

在我沒進○○(註:政府要派機關)之前我是不曉得,但是我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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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工作就是,管理站務…就是屬於這個站的一些…旅客諮詢 呀、然後…人員的管理、還有物品的維護、還有協助辦一些市府的 交辦事項。旅客平均一天來講的話,大概是 2-3 百人,如果說是假 日的話可能會到 4 百人。(B1:2/24)

在派遣的話就是…工作性質當然就比較單純,然後可能就是諮詢旅 客、然後還有…準備一些報表這樣子,跟管理學生還有維護站上的 一些機械。(B1:5/24)

派遣人員大概 4、5 百個,大概都是行政事務方面的工作。(C1:1/16)

派到什麼產業都有啦,其實大部分都有。(C1:1/16)

且據派遣業者表示,其所運用的派遣人力,所承辦的工作集中在 所需勞動力較大、操作簡易的勞務,且此類工作普遍訂有「標準作業 流程」(SOP)以利此些派遣人員執行相關業務。

通常都…執行勞動力比較大一點點的,就是…不需要太高的…知識 的那種部分…專業性質不用…應該怎麼講…應該說重複的動作比較 多的、重覆性比較高的工作,我們會用勞動派遣。(C2:1/16)

通常都…執行勞動力比較大一點點的,就是…不需要太高的…知識 的那種部分…專業性質不用…應該怎麼講…應該說重複的動作比較 多的、重覆性比較高的工作,我們會用勞動派遣。(C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