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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典型勞動力之法律性質

第二節 勞動派遣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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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鑒於外界針對公部門運用派遣勞工,提出諸多質 疑與建議,該總處除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持續檢討各機 關運用勞動派遣合理性,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外,並於 2013 年 11 月 18 日函請各機關於運用派遣勞工前確實檢討機關業務,研議改採業務委外、

勞務承攬、進用定期契約之臨時人員等方式辦理,並就辦理勞務採購及運 用派遣勞工時,提列應注意事項共 15 項。茲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化各 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應注意事項,依前置作業、招標決標及履約管理階段,

整理各階段應注意事項如表 3-4 所示。

表 3-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化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應注意事項

作業階段 應注意事項

前置作業 1.確實檢討機關業務,如非屬行使公權力且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及特定性之業務,可研議改採業務委外(例如:話務中心電話接聽服 務)、勞務承攬(例如:環境清潔)、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 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進用定期契約之臨時人員(例如:處理 具季節性或短期性之稅務申報、就學貸款申辦業務)或擴大招募志工 (例如:諮詢服務台)等人力替代方式辦理之可行性,並積極朝作業流 程簡化及資訊化等方式辦理。

2.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勞動 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規定辦理勞務採購,

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

招標決標作業 1.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各機關在預算經費容許下,

建議可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保障派遣勞 工應有權益。

2.各機關釐訂派遣勞工薪資時,應在現有預算額度內依其所辦理業務性 質、學經歷條件、工作之職責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並參考民間薪 資水準訂定,避免遭受派遣勞工低薪化之質疑。

3.各機關招標文件除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 勞工退休金外,如有加班費、差旅費、各項獎金之支出,應具體詳 細列入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

4.各機關應於要派契約中詳細列明派遣勞工所需資格條件(包含學經 歷、該職務所應具備之條件)。

5.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案件時,應以其所僱用 之人員(包括社員及非社員)為之。

6.機關認為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 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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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階段 應注意事項

履約管理作業 1.機關應確實查察得標廠商核實給付派遣勞工薪資等固定費用,以保障 勞工權益。

2.各機關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轉介派遣事業單位僱用為派遣勞工。各 機關要派契約,期限屆滿而不續約或因故終止,另與新得標廠商訂 定要派契約時,不得要求新得標廠商僱用或指派原派遣勞工。

3.得標廠商所派遣之勞工,機關僅能就要派契約中所列明之資格條件審 查是否符合需求,不得有面試或協助廠商面試之行為。

4.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及應注意事 項等),納入勞動契約並送機關備查,各機關備查勞動契約前應請機 關法制單位(上級法制單位或委託民間專業單位)協助檢視有無違反 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失缺漏應要求得標廠商立即補正。

5.得標廠商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情事時,各機關應檢附具 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並按檢查結果 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包含懲罰性違約金)。

6.各機關應保障派遣勞工就派遣事業單位違法(規)事項提出申訴之權 益,應明訂申訴之受理單位、申訴方式及流程,並將相關資訊公告 於機關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及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不得因派遣 勞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 分。

7.派遣勞工如遭受機關所屬人員性騷擾時,各機關應受理申訴並與派遣 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如調查屬實,應對所屬人員懲處,並將結果告 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3 年 11 月 18 日總處組字第 1020055169 號函 本研究整理